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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银行拒绝承兑汇票 是否涂改存争议”案,感谢您的关注。[09:14:00]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简单案情: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公司)有业务往来,同年,德州公司支付货款将其持有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出票日期为2007年11月16日,出票人是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是被告北京银行华安支行,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8年5月16日,收款人德州公司。此后原告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吴江市恒泰橡塑泡沫厂(以下简称吴江厂),吴江厂在未背书的情况下直接交付给了江西电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汇票到期前,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到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告知票面有涂改(账号的最后一位数字“6”与倒数第二位数字“6”大小不同),拒绝承兑。
之后杭州公司、江西公司一次将汇票退给了吴江厂,原告协助吴江厂询问德州公司,被告知其账号并没有涂改。吴江公司与被告北京银行华安支行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又将该汇票退还给原告,并要求原告承担了利息损失20700元。原告认为德州公司账号并没有涂改,银行拒绝承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并赔偿自2008年5月16日至2010年4月15日的利息损失20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15:11] - [主持人]: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魏志斌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淼担任法庭记录。[09:18:46]
- [主持人]:下面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5:2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28:11]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8:36]
- [审判员]:(审判员坐下后)请坐。[09:28:5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29:16]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29:33]
- [审判员]:原告,张家港市英德利空调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祝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09:30:25]
- [审判员]:被告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霍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逸群,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09:32:58]
- [审判员]:被告二,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同单位。[09:34:4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4:5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35:12]
- [被告一代理人]:无异议。[09:35:22]
- [被告二代理人]:无异议。[09:35:31]
-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35:53]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英德利空调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魏志斌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淼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09:36:22]
- 审判员: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36:52] - [审判员]: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7:04]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7:12]
- [被告一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7:21]
- [被告二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7:2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37:45]
-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2007年,原告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公司)有业务往来,同年,德州公司为支付货款将其持有的200 000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B/01 00560303,出票日期为2007年11月16日,出票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0103003858,付款行北京银行华安支行,出票金额200 000元,开户行建行德州市德城支行。此后,原告将该汇票背书给吴江市恒泰橡塑泡沫厂(以下简称吴江公司),吴江公司在未背书的情况下直接交付给了江西电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江西公司又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09:38:58]
- [原告代理人]:汇票到期前,杭州公司到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告知其票面有涂改(即账号的最后一位数字6和倒数第二位数字6的大小不一致)拒绝承兑,银行于2008年5月21日出具了书面的退票理由书。之后,杭州公司、江西公司一次将该汇票退还给了吴江公司。原告协助吴江公司询问德州公司,德州公司告知其账号正确没有涂改。吴江公司在与被告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又将该汇票退还给了原告,并要求原告承担利息损失20 700元。原告认为德州公司的账号正确没有涂改,银行以票面涂改拒绝承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给付汇票金额200 000元,并赔偿自2008年5月16日至2010年4月15日止的利息20 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39:3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09:40:03]
- [被告一代理人]:杭州更化的承兑汇票票据经过涂改,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不能更改否则会造成票据无效,汇票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也并不连续,所以原告丧失该票据的权利。[09:40:27]
- [被告二代理人]:汇票是经过签章确认的,被告不能如期承兑汇票,不是中铁集团造成的,票据经过涂改均不是出票人所为,对票据更改的事实,出票人也不知晓,原告发现票据有涂改,不能得到银行兑付的时候,未告知中铁公司,也未向中铁公司主张权利,票据承兑前该票据的金额已经划到北京银行账户,中铁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1: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无补充?[09:41:55]
- [原告代理人]:票据记载的不是法定的无效票据,无效有四点:汇款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名称。这个票据的最后四位数据是谁涂改的,我们也不清楚。316、3166是谁涂改我们不清楚。我们主张也没有超过时效。[09:43:28]
- [被告一代理人]:票据法规定了汇款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银行收到了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可以拒绝承兑的,理由是正当的。[09:46:15]
- [被告二代理人]:中铁作为出票人,当时出票时是没有瑕疵的。本汇票收款人是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公司至今未主张20万的问题,也没有主张票据的相关权利。[09:47:05]
- [原告]:出票人是有责任的,我们不认为这是无效票据。[09:47:51]
- [审判员]: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09:48:28]
- [原告代理人]:证据1、 2007年11月16日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涉案票据背书的经过,原告是合法的持有人。持票人是看不出更改的痕迹,只有出票人和银行才知道。[09:49:58]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50:22]
- [被告一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收款人账号上有更改的痕迹,汇票背书不连续。[09:50:45]
- [被告二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票面是否有涂改需要与银行的相对应的看,单独看票面的话看不出涂改,汇票背书不连贯,会造成票面被私自涂改。[09:52:21]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52:58]
- [原告代理人]:证据2、拒付证明。证明持票人的钱在银行的账上。[09:56:25]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56:36]
- [被告一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北京银行将该票据退票,拒付证明和退票理由书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09:57:23]
- [被告二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是不是构成拒付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认定。[09:58:58]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59:33]
- [原告代理人]:证据3、函告(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江西公司出具的退票函、江西收到20万的收据存根、吴江出具收据存根,证明退票背书的经过,汇票交付的经过,吴江泡沫厂虽没有经过背书,但是实际取得了该票据。补充出示杭州注销变更通知书,证明杭州公司的名称变更情况。[10:04:28]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0:05:33]
- [被告一代理人]:函告(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出具09年8月)我们没有收到,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超过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期限,江西市容与电化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背书不连贯。[10:07:30]
- [被告二代理人]:09年8月28日,杭州公司是倒数第二手,09年2月20日江西市容就已经退给吴江公司,时间连续不上。这些证据原告都没有给过中铁公司,我们现在无法确认这些证据。票据背书上,杭州上手应该杭州精细化工公司,不是吴江的公司,这里边有问题,但我们也无法解释。收据和退票函可以认证,但吴江泡沫厂没有出现在票据上,第二个收据泡沫厂的,交款人是原告,证明原告与泡沫厂有业务关系,但是泡沫厂没有在票据上。[10:11:51]
- [审判员]:原告对这份证据还有无补充?[10:12:28]
- [原告代理人]:时间的先后不能证明有什么矛盾,对事实发生没有影响,江西电化变更为江西市容,名称经过变更。[10:15:13]
- [被告一代理人]:变更名称的通知书复印件我方无法发表质证意见。[10:15:54]
- [被告二代理人]:变更名称的通知书复印件我方无法发表质证意见。[10:16:11]
- [审判员]:变更名称的通知书的来源?[10:16:36]
- [原告代理人]:江西公司变更盖章时,顺便给我方的一个复印件。[10:17:39]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10:18:07]
- [原告代理人]:证据4、德州公司的通知函,证明原告向其前手追索过,德州亚太与我们有债权债务关系。[10:19:57]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0:20:35]
- [被告一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10:21:01]
- [被告二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不了原告向德州亚太追索的时间。[10:21:23]
- [原告代理人]:今年春节之前,我们找华安支行之前找的德州亚太公司,中铁公司也帮助在协调,之间早就追了。出示证据5、发票复印件,证明德州亚太的账号是正确的。[10:22:19]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0:22:54]
- [被告一代理人]:真实性不认可。[10:27:17]
- [被告二代理人]:真实性无法认定,账号记载应该是正确的。[10:27:33]
- [审判员]:请被告出示证据。[10:27:51]
- [被告一代理人]:证据一、银行承兑汇票,证明涉案的承兑汇票与银行存底的票据不符,该汇票经过涂改。[10:28:12]
- [审判员]: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0:28:31]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账号填写时候,持票人填写还是银行代为填写我们不清楚。[10:28:53]
- [被告二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与底联不符,但是惯例是银行填写,然后我们回去盖章,然后再由银行盖章。[10:29:56]
- [审判员]: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10:32:38]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了。[10:32:50]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证据。[10:33:00]
- [审判员]:本案票据填写人是谁?[10:33:12]
-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10:33:24]
- [被告一代理人]:中铁公司说的惯例是存在的,但是法律上规定是出票人填写,票面是可以更正的,需要出票人签章,本案票据谁填写已经无法查实。[10:33:41]
- [被告二代理人]:不清楚。[10:33:54]
- [审判员]:本案票据的正确账号是什么?[10:34:04]
- [原告代理人]:3166的。[10:34:14]
- [被告一代理人]:不清楚。[10:34:28]
- [被告二代理人]:我们回去查一下。[10:34:37]
- [审判员]:除了这张汇票之外中铁公司支付过其他20万给亚太公司吗?[10:34:52]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10:35:02]
- [被告一代理人]:这笔20万已经到华安支行的账上。[10:35:1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5:25]
- [原告代理人]:票据转让背书合法,虽然吴江泡沫厂没有在票据上,但有事实证明吴江泡沫厂是事实上的票据持有人,我们向前手追索,至于后手我们只能证明被银行退票,不影响本案的事实,本案的汇票金额已经到银行账上,银行实际填写汇票金额等造成过错,至于是谁填写,造成被退票,两个被告都有责任。我们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票据的瑕疵是由两被告造成的,德州亚太也出具了证明,银行没有理由说这个瑕疵现在不能更改,有没有追索已经不重要,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我们主张就可以。[10:41:4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1:59]
- [被告一代理人]:华安支行退票理由正当合法,不管谁填写的票据,是否正确,票据法规定了更改的程序,但是原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更改,对于变造的票据,华安支行有理由退票。本案原告是否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问题,从票据现在来看背书不连续,什么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票据背书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原告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法票据权利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还是利益返还权,本案应为票据利益返还,所以利息没有依据,银行无法兑付过错不在银行,故而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0:47:18]
- [被告二代理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依据,中铁公司已经和汇票上德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完毕,中铁公司出票合法,已经支付出票银行,债权债务也已经履行完毕,所以本案中铁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追索权应该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是债权中铁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50:5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51:12]
- [原告代理人]:原告是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原告的后手吴江厂是否是合法的被背书人我们已经出示相关证据,按票据法的规定我方是合法的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向二被告主张权利,银行享受票据权利是不合法的,这个瑕疵是银行造成的,银行应该承担责任。[10:52:28]
- [被告一代理人]:出票人的付款行为得到银行认可。[10:52:4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53:13]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53:26]
- [被告一代理人]:同意。[10:53:38]
- [被告二代理人]:同意。[10:53:51]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现在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0:54:23]
- [原告代理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54:37]
- [被告一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54:48]
- [被告二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54:57]
- [审判员]:现在休庭(法锤)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0:55:12]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刘草生副院长、王珊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56:02]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段晓娜
照片提供:谢伟辉[10:57:5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5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