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旁听人员

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6月1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修路施工不设路障 行人掉入沟中摔成骨折”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母冰,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44:00]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修路施工不设路障 行人掉入沟中摔成骨折”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某诉称:北京某城建公司在修路过程中,在双峪路某酒店前挖了一条深约3米,宽约4米深沟,沟旁无警示标示。2009年11月8日,其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途径该地,因深沟附近无警示标志导致其掉入沟中,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远端开放粉碎骨折。王某住院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用和护理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方没有设置警标志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8万余元。
    [09:44:56]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
    [09:45:49]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6:03]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6:26]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1:39]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52:58]
  • [原告方]:
    王某,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炳歧,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4:03]
  • [被告方]:
    北京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书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该单位宿舍。
    [09:55:5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56:43]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杨洋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57:43]
  • [原告方]:
    不申请。
    [ 被告方]:
    不申请。
    [09:58:11]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09:58:47]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9:59:1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09:59:45]
  • [原告方]:
    被告因修路在门头沟区双峪路今天假日酒店门前东侧挖深沟未设置境警戒标志。2009年11月8日,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该处时摔入深沟,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认为,在路边挖坑应当设置警戒标志或者设置警戒人员,被告没有设置警戒标志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26071.48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7500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106952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续治疗费20000元,以上合计186223.4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0:02: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我方承建的阜石路改建工程设计起点位于门头沟区双峪环岛,终点位于西五环路晋元桥,路线全长9.623公里,道路设计标准为城市快速路标准。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安全文明施工格外重视,并通过了市城管、交管部门及建设监理单位等部门的例行检查,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致使其受伤的事实缺乏基本的事实和依据,1、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状管理办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侯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要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工程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情况可以不设置围挡以隔离施工区域,我方在施工出入口位置按标准码放锥桶并采用警戒线进行隔离,我方提供的照片可以显示我方施工区边缘设置了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在不能进行围挡封闭的施工出入口位置设置了锥桶警戒线等安全警示标志,我方并不是未设置警戒标志,原告属正常人驾驶证照不齐全的残疾人摩托车,由施工区出入口绕过锥桶,撞断了警戒线进入施工区继续前行20米左右坠入雨水管线沟槽中造成的伤害,因此原告诉称未设置警戒标识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也没有事实依据。2、我方施工过程一直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施工工完清场。并将施工区进行围挡封闭,预留施工出入口,并设置警示标志。综上,原告所述在我方挖沟过程中未设置竟是标识,造成其受伤的陈述不成立,我方施工完全属于正常施工,并在围挡范围内,且设置了竟是标识,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3:3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于你方增加的诉讼请求,庭后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
    [ 原告方]:
    听清了。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4:32]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证据一、四张照片,拍摄时间2009年11月8日,其中三张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及有一张证实原告的摩托摔倒时的情况。沟深约3米。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没有异议,从该照片说可以看出我方当时设置了围挡。
    [10:19:05]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证据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证实原告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证据三、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共15页(三张原件,其余为复印件,复印件的原件已交到鉴定单位),证明:1、原告受伤的伤情;2、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一人进行陪护。证据四、医药费单据16页(原件),证明原告在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外,其自行负担的医药费金额。证据五、鉴定费票据(原件),证明原告已支付鉴定费2000元。证据六、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证据七、户口簿(原件),证明原告是居民户口,赔偿标准应以居民为准。证据八、原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原告曾在该单位工作,因受伤不能上班被辞退的事实,以证实原告的收入因受伤而减少事实。
    [10:19:48]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被告方]:
    对驾驶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不具备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资格。对诊断证明书有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是有关我方施工造成的,对于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医疗费收据的质证意见与诊断证明的质证意见一致。鉴定费收据、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是由我方施工造成的。对户口簿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单位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原告的收入应以纳税后的收入为准,而且原告没有出示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是其原工作单位。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原件和驾驶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原告。
    [ 原告方]:
    收到户口簿和驾驶证原件。
    [10:20:59]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证据一、2009年11月7日和8日的现场照片各两张,证明我方设置了围挡和安全警戒线。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齐世文]:
    11月7日的两张照片看不出具体的位置,不能证实是事发时沟。对于有警戒线的照片,但不能证明有警戒线的位置就是事发现场的位置。有三轮车的照片可以看出周围是没有警戒线的,而且管线是没有完工的,可以证实被告提交的7日的两张不是拍摄的事发现场的。即使被告设置了警戒,该警戒也是不合格的。
    [ 王炳歧]:
    被告提交的照片在时间上不真实,从照片上管线已铺设完毕可以看出,因为从11月8日有摩托车的照片和11月7日施工口的照片看,7日照片显示管线已铺设完毕,而8日的照片是铺设管线情况,因此可以证实被告拍摄的照片有伪造的。
    [10:41:19]
  • [审判员]:
    被告有什么补充?
    [ 被告方]:
    7日和8日的照片都是原告摔伤的路段。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方]:
    证据二、阜石路改建工程一号标段图纸(复印件),证明原告闯入的施工地点属于我方施工范围。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齐世文]:
    道路施工许可证和通知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石景山交通支队的材料可以看出被告是违反了交警部门的规定施工的,交警支队批复意见可以看出,原告驾驶摩托车进入了被告施工现场,而没有人阻拦,可以证实被告没有设施专门人员看守,违反了交警支队的相关规定。交通疏导方案是被告的内部文件,该文件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伪造,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即使引用该文件,被告也存在过错,该文件明确写明了主要出入口设专人疏导施工,施工道路安排专人清扫,从事实看被告未做到该两点。对平面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王炳歧]:
    根据被告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没有闪灯标识,也没有专人维护交通,可以证实被告未按石景山交通支队的要求施工。
    [10:43:13]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举证完毕。
    [10:43:43]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陈述一下事发时间、地点?
    [ 原告方]:
    2009年11月8日早5点40,地点在门头沟今天假日酒店西侧。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现场是否存在?
    [ 被告方]:
    现场已经没有了。
    [10:45:24]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原告是如何处理的?
    [ 原告方]:
    通过110报的警,月季园派出所出的警。
    [ 审判员]:
    谁报的警?
    [ 原告方]:
    原告的哥哥报警。
    [ 审判员]:
    原告出门干什么?
    [ 原告方]:
    给孩子送东西。
    [ 审判员]:
    这个地点是施工地段你知道吗?
    [ 原告方]:
    知道。
    [ 审判员]:
    当时天亮了吗?
    [ 原告方]:
    没有。
    [10:47:23]
  • [审判员]:
    当时有路灯吗?
    [ 原告方]:
    没注意。我走的非机动车道。
    [ 审判员]:
    摩托车是谁的?
    [ 原告方]:
    我的。
    [10:48:00]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到月季园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调取出110报警记录和照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 原告方]:
    没有异议。照片可以证实施工现场的情况。
    [ 被告方]:
    没有异议。但从派出所的情况反馈中可以看出原告是由西向东骑摩托车进入了施工区后掉入了围挡内的。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在哪个医院进行的治疗?
    [ 原告方]:
    先到区医院,后转入301医院。
    [10:53:49]
  • [审判员]:
    原告进入围挡内看到了警戒线或围挡标志或施工人员了吗?
    [ 原告方]:
    没有。派出所的照片上可以看出也是没有围挡的。
    [ 原告方]:
    被告也没有设置分流标志或其他车道。
    [ 审判员]:
    被告进行陈述?
    [ 被告方]:
    当时还没有开始施工,但现场有围挡。
    [ 审判员]:
    对你方的陈述有无证据证实?
    [ 被告方]:
    我方的照片可以证实。
    [10:55:07]
  • [审判员]:
    雨水管线的施工时间?
    [ 被告方]:
    10月20日至11月20日,每天施工时间是7点至6点,也就是天亮上班,天黑下班。
    [ 审判员]:
    晚上停工后有无设置标志?
    [ 被告方]:
    有锥桶和警戒线。路边的路灯可以照明。
    [ 审判员]:
    在休息时间有专人看护路口吗?
    [ 被告方]:
    有流动的巡视人员。
    [10:55:50]
  • [审判员]:
    原告,你行驶了多远掉进沟里的?
    [ 原告]:
    在便道处行驶了有20米左右,都是好路,前面也没有警示标志,所以才掉进去的。沟有3米深、宽有4米。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深有2米多,不到3米。宽度有4米。这个沟是雨水和污水的排水管道。该处照明由路边的路灯照明。
    [ 审判员]:
    阜石路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 被告方]:
    是其他单位,我们之间有合同。今天没带,庭后提交。
    [ 审判员]:
    施工由谁检查?
    [ 被告方]:
    监理和城管。
    [ 审判员]:
    有无检查的记录?
    [ 被告方]:
    有问题才通过我方,才有记录。
    [ 审判员]:
    原告对于你方主张的医药费什么意见?
    [ 原告方]:
    以法院核实后的金额为准。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要求各项费用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 原告方]:
    护理费一天100元,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交通费是正常的打车费用。营养费估算的。伤残赔偿是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的。精神损失费和续治疗费是根据原告的自身情况估算的。
    [11:12:46]
  • [审判员]:
    原告你驾驶时车开灯了吗?
    [ 原告方]:
    开了。因为天是黑的。
    [ 审判员]:
    有无劳动合同?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11:13:4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原告此次受伤,被告存在过错,根据道路安全相关规范以及交通支队的批复看,在施工地点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本案中被告只设置了一定的围挡,但该围挡是缺失的,原告未设置规定的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从原告受伤的经过可以看出原告警戒人员缺位。原告施工地点是在人行便道上施工的,该施工行为具有危险性,被告也应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被告未设置警示灯,致使原告受伤,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及赔偿项目应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14:5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原告造成伤害是其自身造成的,因为原告不具备驾驶出事车辆的资格,而且原告也不应该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我方在施工区域内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在此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15:42]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在施工期间已经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派出所拍摄的照片是真实的,应以派出所的照片为准。根据石景山交通支队的规定,夜间设置警示灯,被告未做到该点,是造成原告伤害的主要原因。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
    [11:16:1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11:16:35]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1:16: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孟盼杨洋,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18:0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