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合议庭

审判长

犯罪嫌疑人

网络直播员

旁听群众
6月1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假支票骗走真茅台 当事人声称不知此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37:14]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假支票骗走真茅台 当事人声称不知此事”案,基本案情是: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冒充门头沟区某大型国企员工通过电话从商贸公司订购茅台酒三十六瓶、五粮液酒六瓶、玉溪烟二条,并让该公司将所订烟酒送至门头沟区某餐饮公司。随后,刘某通过该餐饮公司将其提前伪造的转账支票转交给商贸公司用于支付所订烟酒款,后通过他人将所订烟酒取走。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七十元。商贸公司在入账时发现所收支票系假支票,并拨打刘某电话,发现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遂报警。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向刘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刘某却声称自己根本不知有此事。
    [09:37:59]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杨振新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8:5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39:02]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0:0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0:2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40:29]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1:2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
    [ 被告人]:
    刘某,男,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09:43:12]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地点?
    [ 被告人]:
    198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月20日被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5月22日。
    [ 审判长]:
    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被逮捕?
    [ 被告人]:
    2009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羁押,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5月6日。
    [09:48: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票据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振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刘素萍、李来水共同组成,书记员王宇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霍丽娜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刘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49:20]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刘某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0:2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冒充门头沟区某大型国企员工通过电话从一商贸公司订购茅台酒三十六瓶、五粮液酒六瓶、玉溪烟二条,并让该公司将所订烟酒送至门头沟区某餐饮公司。被告人刘某通过该餐饮公司将伪造的转账支票转交给商贸公司用于支付所订烟酒款,后通过他人将所订烟酒取走。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七十元。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1:1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异议,我没打电话,我没有诈骗。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这件事儿跟我没关系。
    [09:58:58]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某,你应如实回答公诉人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是否认可起诉书指控?
    [ 被告人]:
    不认可。
    [ 公诉人]:
    2009年是否租赁过车?
    [ 被告人]:
    我以我朋友余某的名义在某租赁公司租过车,银灰色捷达、桑塔纳2000等。
    [ 公诉人]:
    2009年11月30日你是否来过门头沟?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0:12]
  • [审判长]:
    你从何时开始租车?
    [ 被告人]:
    2009年8月份-2009年12月20日。
    [ 审判长]:
    租赁期间你让别人开过么?
    [ 被告人]:
    我让司机吴某开过,他是吉林省人,男,30多岁,电话我也想不起来了。我雇了他半年多,平时我不出去时,车交给他,由他开。
    [ 审判长]:
    开车期间他来过门头沟区么?
    [ 被告人]:
    我不清楚,没事儿时候我去房山区玩麻将。
    [ 审判长]:
    2009年11月30日你在干什么?
    [ 被告人]:
    我在玩儿牌。
    [10:00:56]
  • [审判长]:
    他当时跟你一起么?
    [ 被告人]:
    我记不清了。
    [ 审判长]:
    吴某的情况你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么?
    [ 被告人]:
    供述了。
    [10:01:24]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说明的问题。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一名姓张的男子以某集团的名义打电话定烟酒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异议,不是我。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2:3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一名姓张的男子以某集团名义骗取受害人的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异议,他无法证实这个人就是我。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林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一名姓张的男子以某集团名义向某饭店订餐,并让一人送支票,并把烟酒拉走。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你用过1326957****的号码么?
    [ 被告人]:
    我不知道。
    [ 审判长]:
    你的司机吴某用过1326957****的号码么?
    [ 被告人]:
    我不清楚,我只用过一次他的电话。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6:4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姚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案发当天一男子替张某送支票并取走烟酒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略)及某饭店的监控录像,证实了一名姓张的男子委托韩某送支票并拉烟酒的事实,其辨认笔录证实了该名姓张男子即本案的被告人,且当天该男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26957****。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高某、马某的证言(内容略),二证据与韩某有关其个人工作地点和适用车辆的陈述相吻合。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4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案发时段本案被告人和韩某、李某来过门头沟,并且在当天使用1326957****。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这个电话不是我的,是我司机的。
    [ 审判长]:
    当天到门头沟来的是你么?
    [ 被告人]:
    不是。我没来。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1:26]
  • [公诉人]:
    宣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略),证实了涉案标的为一万九千五百七十元。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关于对可以清分机支票的鉴定意见(内容略),证实了涉案的支票系假支票。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内容略),证实了韩某拉烟酒的车状况以及拉卸辆烟酒的地点时间。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出示。公诉人可就出示的照片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刚才向你出示的物证照片你看清了吗?
    [ 被告人]:
    看清了。
    [ 公诉人]:
    你认识照片上的车么?
    [ 被告人]:
    不认识。
    [ 公诉人]:
    照片所示地点你到过么?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3:56]
  • [公诉人]:
    宣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容略),证明被害人的主体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收据、收条(内容略),证明了案发当天某饭店接受烟酒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伪造的某银行转帐支票复印件(内容略),证实了被害人受害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李某当日的手机通话清单(内容略),证实了案发当时日被告人曾以1326957****号码与李某通话,与李某的供述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4:45]
  • [公诉人]:
    宣读1326957****号码的通话单(内容略),证实了案发当天被告人联系过被害人、某饭店、韩某、李某,与以上各人的供述相同。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有,不能证明上述电话是我打的。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某汽车租赁合同(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的租车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京FF****在2009年11月30日行驶轨迹截图(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所租的上述车于案发当日先后行驶于门头沟区各处。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二份、裁定书、假释证明(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自然人主体情况,以及前科状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26:43]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10:27:0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通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不承认其诈骗行为,但本案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辩解无事实依据,且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上述证据当庭经过质证,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刘某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罪悔罪态度不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刘某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没有诈骗,我无罪。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刘某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休庭后提交法庭。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刘某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10:31:5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宇李华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33:1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