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全景

会场

院长鲁为

接受牌匾

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牌匾

石金平副院长

与会各位领导

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

会场

尚秀云

高庆

王丽娟

尚秀云

龙翼飞点评

王牧点评

张鑫

赵德云

李兵

陈雷

路琦

宋鱼水

合影

尚秀云接受采访

网络直播
6月1日9:30,直播海淀法院召开“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09:27:10]
  • [主持人]: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今天海淀法院将召开主题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文研讨会,同时海淀法院正式宣布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7:49]
  • [主持人]: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团中央将向海淀法院颁发“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牌匾,有关专家将围绕主题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进行相关研究讨论。团中央、最高法院及市高院少年审判指导小组相关人员均将列席研讨会。
    [09:30:09]
  • [主持人]:
    据悉,海淀法院是北京市首家被授予“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牌匾的法院。
    [09:31:36]
  • [主持人]:
    研讨会马上就要开始。
    [09:31:50]
  • [石金平副院长]:
    同志们我们准备开会,在开会之前首先允许我介绍一下我们在主席团就坐的来宾和各位领导.
    [09:33:32]
  • [石金平副院长]: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路琦。
    [09:38:37]
  • [石金平副院长]: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项目部主管 胡林一。
    [09:39:39]
  • [石金平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法官 李兵。
    [09:42:15]
  • [石金平副院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赵德云 .
    [09:42:45]
  • [石金平副院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杨跃进 .
    [09:43:16]
  • [石金平副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会长、亚洲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王牧
    [09:44:11]
  • [石金平副院长]: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 龙翼飞
    [09:44:37]
  • [石金平副院长]:
    北京市共青团海淀区委书记 张鑫 .
    [09:45:07]
  • [石金平副院长]:
    北京市海淀区寄读学校书记、校长 肖建国
    [09:45:25]
  • [石金平副院长]: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靖
    [09:45:44]
  • [石金平副院长]:
    还有我们海淀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为同志,我们海淀法院副院长、时代先锋宋鱼水同志、还有法官妈妈尚秀云同志、刑二庭庭长陈雷同志、民二庭庭长陈争争同志,还有其他与会人员。
    [09:48:22]
  • [石金平副院长]:
    现在开始,首先我们进行大会第一项,请张钢成同志宣布决定。
    [09:49:00]
  • [张钢成]:
    关于成立未成年案件审判庭的决定,根据未成年审判工作的需要,经我院党组研究,报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中学大学在校青年学生,少年犯罪案件,负责少年罪犯感化教育挽救及相关法制宣传工作,中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2010年6月1日,宣读完毕。
    [09:50:14]
  • [石金平副院长]:
    现在允许我代表我们全体法官为少年法庭成立表示祝贺。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今天我们这个“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正式挂牌,下面进行授牌仪式。(仪式进行)
    [09:51:01]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我们海淀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鲁为同志致词。
    [09:51:16]
  • [院长鲁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祝少年儿童的美好节日,首先我代表海淀法院全体干警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09:52:06]
  • [院长鲁为]:
    刚才副秘书长代表共青团中央授予我院为全国预防未成年犯罪基地,这是团中央领导对海淀区法院的信任和鞭策,我们一定要充实认识此项举措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职。为探索和实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最优质司法服务,并积累更多更好的审判经验.
    [09:52:45]
  • [院长鲁为]: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们全民族的共同职责,也是海淀法院多年来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我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培养了以尚秀云法官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法官,这是我们上级法院对我们海淀法院长期关心、支持、指导的体现,我代表海淀法院全体干警再次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09:53:16]
  • [院长鲁为]:
    今天也是我们海淀法院值得庆祝和纪念的日子,我们的少年法庭正式成立了,标志着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工作踏上了新的起点,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基地”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不懈的进行探索和实践,为把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做到实处而努力奋斗,也预祝我们少年法庭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09:54:49]
  • [石金平副院长]:
    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我们海淀法院刑二庭和民二庭汇集了一些论文,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下面我们请我们的肖建国同志宣读他的论文。
    [09:56:42]
  • [肖建国]:
    大家好,我的论文题目是《浅谈非健全家庭问题少年的教育与转化》
    [09:58:39]
  • [肖建国]: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非健全家庭将对青少年的成才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着重从非健全家庭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入手,着重阐述了海淀寄读学校通过心理技术分析、施以集体影响、学校搭建成功平台等干预措施对问题少年成长所起到的作用。这些事实证明,针对非健全家庭的青少年,只要加以适当的关注、科学合理的疏导和恰当的舞台,一定能使他们重拾自信,走向成功。
    [09:59:29]
  • [肖建国]: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从社会设置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
    [09:59:48]
  • [肖建国]: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个未成年人,他所在的核心家庭的形式是其接受家庭教育、接受社会影响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状况,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成为其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校的一部分所谓问题少年中,他们问题产生的直接根源来自于家庭。
    海淀寄读学校成立于1955年,至今已有55年的历史,五十五年中,我们成功挽救了8700名问题学生,同时,我们一直致力于对不同问题学生的伤害来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中之一为非健全家庭问题少年的研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目前,这些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10:00:33]
  • [肖建国]:
    我校在校生家庭情况如下:
    母亲文化程度:高中以上仅占:8.7%;
    父亲文化程度:高中以上仅占7.6%
    这些学生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重不良行为 情绪问题 社会适应性问题 学业问题
    占在校生人数65%,占在校生人数76%,占在校生人数91%,占在校生人数98%,
    [10:01:03]
  • [肖建国]:
    一、非健全家庭问题少年所受到的影响
    综合以上学生问题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他们表现为多种问题的多种类别混合交织在一起,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他们的家庭现状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首先,家庭成员关系的变故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大部分学生享受不到家庭所应给予的温暖,容易因此而自暴自弃,难以树立自信。
    2.因家庭的变故,极有可能受到同伴或来自社会的歧视。
    3.家庭角色的不完整,使之出现角色缺失的过度补偿,不够或者过多,这两种情况都会对他的心理产生极大影响。
    4.因享受不到父母的关爱,他们极有可能生活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边,因此而形成的隔代溺爱,造成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不关心他人的品质。
    5.由于家庭困难而造成生活困难,生活困难衍生其不良的行为的延续。
    6.由于家庭角色的缺失,容易导致其急于寻找情感补偿,以致产生不良交友和青春期性别取向不明等一系列影响。尤其是女同学,难于培养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误入歧途。
    [10:02:10]
  • [肖建国]:
    在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大部分缘于家庭的不健全所导致,最妥帖的办法是从根源上来解决。
    [10:02:30]
  • [肖建国]:
    二、我校实施的干预策略
    基于以上问题,学校从几个方面入手,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一是建立学生完整档案,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掌握学生的家庭现状,集中诊断并治疗;二是依托心理中心,依据心理专家和箱庭等设施,改善亲子关系,加强心理疏导,教育家长重于教育孩子;三是建立成功平台,培养欣赏人群,以此帮助他们重拾自信,在成功中成长。
    [10:02:46]
  • [肖建国]:
    (一) 以入校档案为依托,集中诊断和治疗
    1、心理专家把关
    为了减少家庭的不健全给他们带来的影响,学校从学生一入学就准确掌握他们的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社会关系情况、亲子关系状况等等,针对家庭问题比较显著的学生,我们从心理专家到班主任再到心理辅导员实行层层疏导,有效利用《心情天气预报》、心理访谈、心理活动等措施,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10:03:04]
  • [肖建国]:
    2、班主任把关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后,班主任会针对这些问题学生和家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家访。深入细致的家访,能够近距离的了解学生所在家庭的情况,容易摸清家庭成员的关系,同时,对学生在家庭和社区中的日常表现做出广泛深入的了解,这些情况,为学生后续的教育策略和干预措施的制定提供了支持。
    3、集体教育为主,不增加问题学生心理负担
    在活动中育人,通过集体教育个人,这是五十多年来老工读留下的传统。事实证明,在半军事化的管理过程中,在特色班会、夏令营、春游、运动会、大型演出尤其我们刚刚成功举办的五十五周年校庆活动,都是他们消除个别性,融入集体的良好契机。在活动中成长,在活动中构建健康积极的集体氛围,对个别学生的教育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4、避免针对性强的教育和伤害,智慧引导
    很多孩子正值青春期,他们比较敏感和脆弱,容易产生自卑等心理,如果在教育过程中,老师的针对性较强,容易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针对学生的问题,我们多方采取灵活措施,坚决避免这些无意造成的伤害,使学生乐意生活在集体中,乐意生活在学校里。
    [10:03:47]
  • [肖建国]:
    (二)以心理技术为支撑,教育孩子先教育家长
    产生婚变的家庭,原因较为复杂,比较典型的是大多由于家庭成员即未成年人父母双方自视过高,并给予对方以过低的评价造成的。但是对于孩子来讲,他们不希望任意一方通过否定来提高自己,重点在于这些否定无形当中会被孩子认为是对自我的否定。因而架构一种良好的健康地自我审视方式,真正让家庭成员从本质上现实的审视自身和对方,才是最重要的。
    [10:04:10]
  • [肖建国]:
    在我们的案例中就有较为成功的一个。在父母双方决定离婚之前,孩子表现异常的过激,根源在于,其母亲的价值观及生活细节等方面存在过多的问题,其父亲无法继续坚持,因而婚姻走向破裂的边缘。我们的心理专家根据孩子的表现挖掘出其背后深层的根源,及时对这一情况进行干预,在通过对其母亲的数次疏导、教育后,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她本人不仅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并且能够从孩子的角度设身处地着想。她本人表现的逆转,使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都得到了改善。而最终的受益者是孩子,我们能从孩子表现出持续的喜悦和无法掩饰的欣慰中,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这是我们干预成功的范例之一。在心理中心,我们有七名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有国内一流的测试设备和仪器,设有家庭诊疗室、箱庭诊断等不同类别的功能区,这些仪器和功能区实现了问题诊断和辅助干预的技术支撑,为案例的成功转化提供了有效保障。
    [10:04:21]
  • [肖建国]:
    (三) 建立成功平台,使欣赏普及化,让学生在成功中成长
    人都说“失败是成功之母”,但是,我们一直坚信“成功是成功之母”。只有给他们提供成功的平台,增加被欣赏、被认可的机会,提供自由成长与发挥的舞台,这些孩子才能真正做到自信的面对自己、面对家庭、面对社会。
    “用放大镜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用显微镜观察学生的上进心,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孩子,”这是我们学校一直秉承的理念。就在这次校庆活动中,我们的解说员、引导员、讲解员,包括文艺演出,这些重要的任务都是由我们的学生来完成的。从2005年开始,我们着手校本课程的建设,摔跤、跆拳道、美容美发、各种球类等等兴趣课程的开设,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他们自主选择课程,自主完成计划,这对他们重拾自信、塑造自我,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功能先进的科技教室、飞行探秘室、智乐屋、数学展馆等特色教室的投入使用,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兴趣点,为每个孩子的成功筑就平台。
    在这里,对每一个学生的评价都不是单向的,学习之星、内务之星、纪律之星等等,这些多功能的评选,以及学业成长银行等不定期的奖励措施,都能让他们找到自信,找到成功的快乐。
    [10:04:33]
  • [肖建国]:
    我们定期举行的各种活动,都会不失时机地请家长来到学校,给他们欣赏自己孩子的机会。使他们找到孩子的闪光点,很多家长都会在活动中感动得流下眼泪,亲子关系和家校关系日益和谐。
    我们还把孩子们带到校外,参与学雷锋活动,到敬老院或者进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自社会的良好评价也为他们自信心的树立和良好价值观、人生观的树立提供了支持。正是来自同伴、老师、家庭、社会的欣赏和评价,使他们的成长走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10:04:41]
  • [肖建国]:
    孩子的家庭,在他出生的那一刻起,是无从选择的。但是,作为特殊教育的一块阵地,我们海淀寄读学校有能力、有信心为孩子和家长的选择负起责任。我们更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他们,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我们的孩子,让他们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一样,能在同一片蓝天下享受阳光、快乐成长!
    [10:04:50]
  • [石金平副院长]:
    非常感谢肖校长给我们提供的一片优异的,全新观点的论文,前不久我参加了中国寄读教育成立的55周年庆祝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们有幸看到中国寄读学校的发展,培养了我们非常优秀的、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才,我们海淀的寄读学校是特殊教育,我们寄读学校用特殊的教育,我们参观了学校的情况,非常受到感动,尤其是校长讲话,看到这些引导员全都是学校的学生,非常自信,一点都不像不成功的孩子,寄读学校作为特殊教育机构是非常成功的,特别是我们这些寄读学校的老师在教育岗位上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感受不到我们中国的寄读学校在世界上的领先.
    [10:14:01]
  • [石金平副院长]:
    我们的特殊教育关键在于方针,在于一流的教师队伍和教育队伍制订的一流教育方针,我们平常人很辛苦,做了这么多辛苦,但是和这些教师接触后发现他们更辛苦,他们要和这些有问题的孩子,或者是在家庭中没有得到幸福快乐的孩子,在他们身边感到幸福和快乐,从而让他们可以重新回到社会中,特别是刚才肖校长的论文,确实让我们有一种耳目全新的感觉,他的一些关键的、体验的东西,都是我们不曾接触了解的,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肖校长、王教授、还有我们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团中央方方面面对这个事情有更好的支持,在共同的关心之下,把我们海淀的特殊教育走向新的辉煌。下面继续进行研讨会发言,下面请法学硕士、民二庭法官助理高庆宣读论文。
    [10:15:12]
  • [高庆]:
    大家好,非常荣幸在六一儿童节和大家做一个汇报,我汇报的论文题目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实现路径》。
    [10:16:03]
  • [高庆]:
    家庭是子女的港湾,父母是子女的守护神,子女只有在温馨、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才能茁壮成长。而从我们的审判实践看,一旦父母的婚姻出现裂痕,子女原本平静的生活也会被打破,以我们海淀法院2009年海淀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5个离婚案件为例,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这425个离婚案件,已有孩子的夫妻高达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们,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在经济上,他们亦无独立生活能力。因此,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生活保障,还需要精神上的来自父母的关爱、来自家庭的温暖。
    [10:16:23]
  • [高庆]:
    1992年我国加入的《国际儿童公约》把“子女最佳利益”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要原则。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子女被卷入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纠纷时,子女在心理上、物质上、精神上将会受到极大冲击,如何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过程中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10:16:37]
  • [高庆]:
    一、与子女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及特点
    (一)离婚纠纷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就只能随一方生活。因而,在离婚纠纷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成为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审判实践中,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一是男女双方均强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纷纷提出自己抚养孩子的各种有利条件,如自身的文化水平、经济收入、住房状况、工作性质、再生育的可能性。有的父母甚至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做出让步,或免除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条件,希望法院支持其要求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此类当事人主要为经济收入稳定、自我意识较强的中年人,年龄集中在35-45岁,他们的主观意愿是通过单方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靠自己单方力量把子女培养成人,结果却无形中把自己与对方的矛盾转移到孩子身上。另一种现象是男女双方为减轻离婚后的经济负担,降低其再婚的机会成本,把子女视为包袱,互相推卸子女的抚养权,甚至在分居期间就怠于教育、抚养子女,将孩子推给父辈看管,离婚时更是推卸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此类大多是成婚草率、离婚快速而又没有责任感的年轻夫妻。
    [10:16:53]
  • [高庆]:
    法院综合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时,判令直接抚养一方负责照顾子女生活,教育子女学习,保障子女安全,非直接抚养一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从2009年4月―2010年4月期间73件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的比例达71.23%,明显高于男方的28.77%,同时,判令非直接抚养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92%都在1500元以下,直接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占15%。
    [10:17:06]
  • [高庆]:
    (二)抚养纠纷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抚养纠纷也不断攀升。2007年,海淀法院受理抚养费纠纷260件;2008年受理292件,2009年受理234件,2010年1―4月份已经受理抚养纠纷102件。通过对近几年抚养纠纷的调研,发生抚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因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迟延或拒绝履行义务,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所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二是因生活支出尤其是教育费用的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增加抚养费的抚养费纠纷;
    [10:17:27]
  • [高庆]:
    三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经济收入下降或再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向法院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请求,从而引起的抚养费纠纷。我院曾受理过从事IT行业硕士研究生因失业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要求将儿子的抚养费从800元降至100元;
    四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自身经济或身体状况恶化,抚养能力减弱,请求将子女变更由对方抚养的抚养权纠纷;
    五是非直接抚养一方认为自己出现了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事由,要求将子女变更由自己抚养,双方发生抚养权纠纷。
    [10:17:47]
  • [高庆]:
    (三)探视权纠纷
    探视权是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后,非直接抚养一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审判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以下述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一是双方教育子女的观念和方式有差异;
    二是离婚时恩怨太深,以拒绝探视达到复仇目的;三是担心对方乘探视孩子的间隙不经允许将孩子永久带走;四是将子女放到外地找人抚养,给探视权的行使造成障碍;五是因对方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拒绝对方探视。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孩子的人身,即使行使权利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面临执行难的困境,非直接抚养一方被迫屡次向法院提起探视权纠纷。2007年,海淀法院受理探视权纠纷28件;2008年受理31件,2009年受理34件,2010年1―4月份已经受理探视权纠纷15件。
    [10:18:15]
  • [高庆]:
    二、婚姻家庭纠纷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对子女物质生活的影响
    未成年子女大都尚无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他们需要在父母的监护下生活。而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如果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费支付不到位,则意味着他们的基本生存都难以维系。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抚养费纠纷:刚过周岁的佳佳在母亲起诉和父亲离婚后,母亲下岗失业在家,父亲也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佳佳的母亲向法官哭诉,佳佳连奶粉都吃不起,只好靠喝粥填饱肚子。
    处于小学、中学阶段的子女还面临着在校伙食费、学费、课外培训费、课外书籍费以及突发疾病治疗费等各类支出。尤为突出的是,随着子女的教育费用不断增加,起诉要求父母增加教育费用的案件约占30%。如果子女因父母离婚连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机会都难以保证,子女就容易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编造各种理由向父母或其他亲属索要钱财,有的孩子还把家里值钱的财物拿出去变卖,甚至走上财产犯罪的不归路。而且,如果子女走上犯罪道路,也难以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
    [10:18:28]
  • [高庆]:
    (二)婚姻家庭纠纷对子女情感心理的影响
    未成年子女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婚姻家庭纠纷还可能挫伤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给子女的生活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从父母感情出现裂痕开始,未成年子女就会在父母频繁的争吵和冲突中,远离友好、诚实和宽容,独自忍受孤独、恐惧和仇恨。子女得知父母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将面临着由哪方抚养的痛苦抉择,父母无论是争抢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推卸孩子的抚养义务,都是以父母自己的利益为本位,往往忽略了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子女在遭受父母离婚的境遇后,在短期内难以适应家庭破裂的现状,沉重的心理负担难以释怀。从长期来看,子女在面临挫折时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依靠,会变得更加自卑。子女在直接抚养方的不良思想灌输下,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得知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阻挠自己与对方见面交流,会更加痛恨对方,压抑潜意识里想与父亲或母亲见面的想法,亲情的缺失会严重扭曲子女对他人和社会的评价,形成报复社会的心理。有些子女甚至在亲眼目睹父母失败的婚姻后,对自己未来美好生活也丧失了希望。
    [10:18:39]
  • [高庆]:
    三、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保障子女最大利益的对策和出路
    (一)法院谨慎判决离婚
    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主体意识的尊重,但是对于有子女的家庭来说,婚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子女也是婚姻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子女的成长依赖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一旦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失败,子女的利益势必大受影响。因此,海淀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时,除了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外,还把子女的利益作为考量因素。一方面,从维护子女权益、营造和谐家庭氛围的角度,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说服双方当事人搁置争议、达成共识。2008年,共受理离婚纠纷1690起,其中,调解和好撤诉结案516起;2009年3248起:调解和好撤诉结案970起,调撤率近30%。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一定控制和识别能力的子女,法院在判决当事人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必要时会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后,会在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内,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宣判。
    [10:18:57]
  • [高庆]:
    (二)增强父母的法制观念和对子女的责任感
    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离婚后,男女双方尽可能减少积怨,切勿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转移到子女身上,而应该摒弃前嫌,把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小。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不仅要照顾好子女的饮食起居,而且要注意培养子女健全的人格,再婚后应帮助子女适应新的家庭生活环境。非直接抚养一方应足额按时支付抚养费,避免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陷入生活的窘境。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法院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若行使探视权一方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恶习,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精神疾病时,或者实施其它危及子女人身安全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0:19:09]
  • [高庆]: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
    在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框架之下,为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目前,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费时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但实际上部分父母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收入证明上的数额,使得子女的抚养费大打折扣。因此,只有透明的工资制度才能真正兑现由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离婚后按照其实际收入的20%―30%的比列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抚养费方面,我国尚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明文规定,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父母离异后身处异地,非直接抚养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时,可以考虑非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解决子女生活的后顾之忧。 非直接抚养方拒绝按照男女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时,在法院强制执行无果的前提下,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
    [10:19:31]
  • [高庆]:
    (四)全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子女在丧失完整家庭后,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我们会及时总结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区政府、区妇联以及民政、教育部门保持合作,定期对此类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教育他们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挫折,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通过对个案的关注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的综合处理机制,真正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10:19:37]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由民二庭的法官助理曾竞介绍她的论文。
    [10:20:24]
  • [曾竞]:
    我的论文题目是《问题婚姻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10:21:19]
  • [曾竞]: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社会各界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根据海淀法院统计,未成年犯罪人60%来自问题家庭。问题家庭的一个重要类型是失和型家庭即父母离异,再婚家庭。父母离婚时的反目成仇以及在孩子监护问题上的争执是对未成年人心灵造成重创的诱因之一。“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10:21:47]
  • [曾竞]:
    将属于民事范畴的离婚与刑事范畴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关联,进行深层次探讨,重视民事刑事范畴的互动研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完善离婚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身心影响减到最低。法院在对于夫妻离婚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项做到谨慎对待,以子女的利益作为一个重要考量,从婚姻家庭权利保护角度出发,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达到互动研究的目的。同时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回访跟踪记录机制,客观评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效果,积累经验、改进不足。
    [10:22:19]
  • [曾竞]:
    一、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
    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必须格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父母的离异对未成年的身心有重大影响。美国一项对离婚与孩子关系的跟踪调查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心理、行为、学业、健康、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等,甚至父母的离婚还会代际相传,增加子女自己婚姻变动的危险。有证据表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比双亲而又稳定的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高三倍;单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的离婚率高两倍。 国内许多社会研究成果已证实父母离异不仅造成子女经济上的困难,而且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学习成绩、品德行为和生活安排均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心理的创伤难以弥合, 有的未成年子女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据统计,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子女犯罪率的4.2倍。
    [10:23:25]
  • [曾竞]:
    父母离婚易使子女产生自卑心理、逆反心理。由于父母过度溺爱孩子,导致孩子人格发育不健全。有的父母在离婚后,因为经济水平降低,导致子女的生活教育水平降低。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自己意志消沉,对子女不正确引导,易使子女形成残忍、好斗、粗暴的性格。这些因素,容易使子女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或者在“坏朋友”的带领下走上犯罪道路。父母应该小心处理,否则对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容易产生心理疾病以及培养不健全的人格,从而由于心态扭曲走上犯罪道路。
    父母离婚,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单亲未成年子女缺乏完整的家庭,其中一部分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破坏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0:23:41]
  • [曾竞]:
    二 实务常见问题
    在离婚这场战争中,无论男方女方输赢,最终受伤的是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
    (一)以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
    据海淀法院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二庭统计,在200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四成父母对由谁抚养孩子产生分歧。这类父母通常年龄在30岁以上,收入稳定,都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下。父母往往忽视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巨大负面影响,还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进一步加深子女的“受伤”程度。
    典型案例:王女士因丈夫廖某有婚外情,起诉至法院离婚。庭审中,廖某坚持要儿子(5岁)的抚养权。王女士称,廖某必须同意将房子给自己,并且给付自己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同意由其抚养儿子。在另一起案件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到法院离婚,李女士提出由自己抚养孩子,不用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她坚决表示,因为张先生长期生活作风不正,故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孩子。
    刘先生将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谢女士坚决否决离婚。刘先生提出如果谢女士同意离婚,那么同意不与谢女士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同时每月支付谢女士孩子抚养费2500元。
    张先生和李女士因为离婚闹到了法院,庭审中,李女士提出因为孩子年龄较小,所以由自己抚养孩子,不用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她坚决表示,因为张先生长期生活作风不正,故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孩子。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许多父母把孩子作为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作为要挟或者惩罚对方的一个筹码。法官在依法裁判之余,通常会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对该类当事人进行教育说理工作。
    [10:24:03]
  • [曾竞]:
    (二)抚养费纠纷多发
    海淀法院民二庭于2008年审理此类纠纷78件,2009年审理此类纠纷106件,2010年1月至5月审理此类纠纷58件,抚养费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
    1 抚养费新特点
    海淀法院民二庭经调研发现,当前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增多; (2)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巨大,个别情况数额可高达七、八十万; (3)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加大; (4)抚养费中学习费用、医疗费用所占比例加大; (5)已成年子女仍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6)非婚生子女向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典型案例:杨先生和刘女士于2009年离婚,婚生子14岁的杨洋由刘女士抚养。2010年刘女士起诉杨先生要求支付60万的留学准备金。杨先生在庭审中不同意,称已经按照判决书中的每月3000元支付了生活费,而这笔巨额的准备金不属于必要费用故不予支付。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24:23]
  • [曾竞]:
    2 抚养费给付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实践中有一种这样的情况出现,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辞掉了工作(有的也可能处理工作变动的空档期),并且以此为抗辩称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无法按照自己收入相应比例来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单纯工资收入,还考虑其整体资产情况,故仍然根据他的可得收入能力情况酌情判决给付抚养费。
    [10:24:52]
  • [曾竞]:
    3 调解协议需审查
    实践中,法院审理发现抚养子女方会基于各种原因放弃抚养费请求权。谨慎审查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调解和解协议具有必要性,有时父母一方随意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也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同时法官可以依职权审查离婚协议内容,对于协议中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存在较大风险的,诸如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主动提示当事人并告知纠纷发生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10:25:05]
  • [曾竞]:
    三、离婚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高发趋势,当事人在考虑离婚问题时多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海淀法院在裁判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逐步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实践中越来越重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10:25:18]
  • [曾竞]:
    (一) 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判决考虑因素之一
    婚姻的解除,是一个家庭的破裂,这不仅是夫妻关系变化,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引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的最高指导原则,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
    [10:25:34]
  • [曾竞]: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离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需求,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详细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于父母离婚的意见。《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公约中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得到保护。
    [10:26:15]
  • [曾竞]:
    2子女利益作为衡量父母离婚的限制条件之一
    典型案例:段先生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理由是与王女士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王女士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正在上高三的孩子面临高考,如果现在判决父母离婚,那么会给孩子带来巨大负面影响。法院充分考虑夫妻间没有根本矛盾,仍然有继续生活的可能性,并且孩子处于人生特殊时期,确实应该给与孩子相当的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26:31]
  • [曾竞]:
    以下两种情况会对法院判定是否解除父母婚姻关系产生影响:(1)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再遭受重大变故不利于其恢复健康的。(2)未成年子女处于人生关键期比如各大重要考试。除此之外的两种情况也会对于判决有一定影响,但低于前述两项的影响力:(1)未成年子女坚决不同意父母离婚的。(2)未成年子女处理人生重要转变期。如有的未成年子女处于叛逆期,与社会青年来往过密等,在“变坏”的边缘,需要完整家庭对其矫正。
    [10:26:45]
  • [曾竞]:
    (二)从财产角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财产角度进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和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有稳定的物质保证。
    1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
    典型案例: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发现了值得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张女士和刘先生在张女士起诉离婚后达成了调解方案,对于财产的分割双方均认为较为公平不持异议。法官在开庭前接到一个电话称是张女士和刘先生的17岁儿子小刘,他无意中看到了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一笔存款是自己从小到大的压岁钱。
    财产权利是未成年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如果未成年子女从家庭获得物质生存条件的渠道遇到了阻碍,那么极有可能通过其他的渠道获得财产,这成为财产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故强化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有利益减轻由于父母离异所带来的犯罪危险。未成年人的财产通常包括:通过法定抚养义务人所尽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通过创作活动对其智力成果获得的财产、通过自己的特殊技能获得的财产(比如演员和运动员)、继承获得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通过追偿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形式获得的财产。在父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常常忽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或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配,从而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
    对于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如果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要谨慎处理,勿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调解时,严格审查,勿完全依照父母的分割意见,充分查明财产权属
    [10:26:57]
  • [曾竞]:
    2财产分割的适当形式上的倾斜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对于承担孩子抚养义务的一方适当给予经济物质上的帮助,财产分割时向未成年子女抚养方做适当的形式上的倾斜。即基本原则依然是夫妻财产公平分割,但是考虑财产的具体应用状况时本着物尽其用,达到资源分配利益最大化原则。比如分割夫妻共同住房时,从有利于给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较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角度出发,通过调解工作让当事人达到抚养孩子方分得住房,给予不抚养孩子方补偿款的平衡。在处理除房屋之外的财产时,具体考察财产用途与子女成长密切关系,将具备密切关系财产通过协商方式分于抚养子女方。
    [10:27:09]
  • [曾竞]:
    四 其他机制探讨
    (一)民事、刑事合作研究机制
    父母离婚时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巨大影响,而其中带来
    的负面影响会增加其犯罪的可能性。故有必要将民事领域的离婚导致的相关抚养、监护等问题的研究与刑事领域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趋势等问题的研究相结合建立系统化研究,建立数据统计分析的交换互动机制。虽然父母离异并不直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作为具有间接影响力的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加以探讨,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完善离婚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身心影响减到最低。
    [10:27:27]
  • [曾竞]:
    (二)建立回访跟踪机制
    法院在未来的工作中,将重视对有子女的离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制度。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官尤其做到尽心尽力、细致负责、释法明理之外重视对于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教育工作的开展。在案件审结之后,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统计,密切关注易出现婚姻家庭中的新类型纠纷,尤其着重统计最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纠纷类型。
    同时,定期抽样进行审结离婚案件的回访跟踪工作,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跟踪调查。从调查数据中可以客观反映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效果。重视积累经验,改进不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减少其犯罪可能性。
    [10:27:35]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海淀法院刑二庭王丽娟法官宣读她的论文。
    [10:28:21]
  • [王丽娟]:
    我的论文题目是《浅析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诱因及预防对策》
    [10:29:24]
  • [王丽娟]: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对孩子的人格塑造、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婚变家庭则是造成未成年人失足的重要原因。在海淀法院刑二庭少年审判组2006年至2009年审理的1412名未成年被告中,来自婚变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犯罪比率高达57.6%。 因而,探讨婚变家庭诱发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原因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0:29:38]
  • [王丽娟]:
    一、婚变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思想和心理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传统观念受到了挑战和冲击,我国众多的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因而造成了婚变家庭的日益增多。学者理查德?史密斯和詹姆斯?瓦特曾提出:“稳定完整并充满爱的家庭会帮助少年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可以说家庭不完整、不幸福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本文所指婚变家庭是指婚姻关系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的家庭。它分为四种类型:离异家庭、再婚家庭、残缺家庭以及婚姻动荡家庭。(以上四种家庭,虽在内涵或外延方面有一定的交集,但从实践来看,四种家庭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有各自的特点,故有必要单独列出)。在海淀法院2006―2009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离异家庭犯罪率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3.8%;再婚家庭犯罪的占5.7%;残缺家庭犯罪的占2.6%;婚姻动荡家庭犯罪的占25.5%。 从以上数据表明了婚变家庭诱发犯罪的严重性,因此,只有深层次探讨这四种类型婚变家庭背后的原因,才能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效对策。
    [10:30:46]
  • [王丽娟]:
    二、婚变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心理特征表现
    诱发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外部原因,也包括该类家庭的自身原因。但从根本上说,造成婚变家庭子女犯罪的个体原因才是最重要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原因。
    [10:32:21]
  • [王丽娟]:
    生长在单亲、再婚、残缺、婚姻动荡四种家庭的未成年人具有以下四种心理特征:
    一是自卑、怯懦。实践中,父母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家庭中永不休止的纠纷,会使子女的心情异常痛苦,使他们感到无人关心,精神无处寄托,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别人都比自己幸福、聪明、能干,从而产生强烈的自卑感,看不到自己的价值,因而表现为胆小怕事,无反抗精神,同时由于缺少父母的爱抚,他们急切想寻找“关心、疼爱、帮助”,只要稍加引诱,便毫无顾忌地听从对方的教唆,唯朋友马首是瞻,对事情的好坏没有明确的判断,只是想博得朋友的认同,因此,一旦遇到不良朋友的诱导,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10:32:44]
  • [王丽娟]:
    二是心理失衡,易产生报复心理。婚变家庭残酷的现实,势必给未成年人心灵上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使其倍感痛苦和烦恼。尤其是在目睹同龄人幸福生活的同时,该类未成年人会产生既羡慕又妒意甚至怨恨的心理。
    三是缺乏爱心、暴力冷漠,意图寻机发泄。在海淀法院2006年至2009年所判决的来自上述四类家庭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如抢劫、抢夺案占37%,故意伤害案占26%。如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进饭馆吃饭时,一个残疾人不小心碰撞了他,张某随即挥拳相向,将其打到在地,并与同伙先后用五辆自行车猛砸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住院数月,不治身亡。
    [10:33:00]
  • [王丽娟]:
    四是因为对原有家庭的留恋,而对父亲或母亲新组成的家庭有一种天然的抵触心理,他们不愿在新组成的家庭中生活,认为别扭,不自在,因而往往会找借口辍学打工等脱离家庭的监管,容易受他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10:33:12]
  • [王丽娟]:
    三、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在婚姻动荡家庭中,父母在离异前,双方往往会长期打架、吵闹或冷战,对孩子的情况均不闻不问,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使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转而投向他人的怀抱,走上犯罪道路。在“太子堂”熊某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熊某有一次发高烧躺在床上不能动,他给父母打电话希望他们能送自己去医院,而父母在电话中只是冷冷地说了句“你自己去吧。”用熊某的话讲:“听到那句话时,我都有死的心了。”后其打电话给在社会上曾经认识的一帮哥们儿,哥们儿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还给他买来吃的,轮流陪他在医院输液,熊某出院时感激地对他们说:“以后我就是你们的人了,今后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在寻衅滋事案中,他每次均冲在前面,由于他“表现”突出,后成为“勇堂”堂主。
    [10:33:27]
  • [王丽娟]:
    二是在再婚家庭中,一方面,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相互之间感情淡漠,有时也碍于情面对继子女的错误不敢进行正确的引导,导致了继子女犯罪;另一方面,继父或继母结婚后又生下了另外的子女,遂把前任子女视为包袱、累赘,有的送给老人,有的干脆撒手不管。
    三是在残缺家庭中,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导致家庭生活拮据。有的子女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早早辍学打工,一旦家里有变故,急需用钱,往往会成为他们犯罪的致命诱因。
    [10:33:38]
  • [王丽娟]:
    四是在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由于担心孩子受委屈,一味地想要弥补,于是放纵、迁就、溺爱,孩子想做什么、要什么都无原则的满足,最终造成子女产生娇纵、蛮横的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10:33:48]
  • [王丽娟]:
    四、预防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父母所肩负的社会和家庭的责任,为未成年人创造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作为家庭所在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社会上的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因此,家长不应因婚姻的解体而互相推诿,不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同时应避免在子女面前争吵、打骂,尽力弥合双方存在的裂痕,为未成年人子女尽力维持和谐温馨的家庭气氛,使子女感受到父母的爱,从而重返家庭,避免接触外界不良因素。
    [10:33:58]
  • [王丽娟]:
    (二)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或是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公安机关应担负起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的职责。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抚养、抚育等案件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加大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力度,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便使他们能够安心地学习和生活。
    [10:34:08]
  • [王丽娟]:
    (三)面对不同的婚变家庭,应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庭审教育方式
    “法庭教育”是指法官在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开庭审理及宣判的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被告人的性格、气质、心理或生理特点、家庭状况等个性化背景资料以及案件具体的情节、后果,对被告人适时地进行启发、引导、扶助和教育,尤其未成年人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更渴望父母的关心、问候和帮助。尤其对于婚变家庭来说,法庭教育是修复已被破坏的父女(子)、母女(子)的关系,弥补家庭亲情,使未成年人能够重温家庭温暖,回忆美好往事,从内心悔悟,从而走上新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庭教育环节。因此针对不同类型婚变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犯罪,庭审教育也应有各自的特点。
    [10:34:19]
  • [王丽娟]:
    1、针对离异或婚姻动荡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庭审教育要做到以情动人。法官应在庭前引导父母摒弃前嫌,消除偏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法庭上共同对子女进行教育,使未成年人感受到血浓于水的亲情,从而改变未成年人心中的自卑、沮丧、冷漠的心理,有重新面对现实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走上一条健康、光明之路。
    [10:34:27]
  • [王丽娟]:
    2、对于在继婚家庭中犯罪的未成年子女,庭审中继父母应着力做好谈心教育。开诚布公地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表明自己作为继父或继母的矛盾心态,检讨自己以往在教育子女上存在的过错,同时表达今后欢迎子女回家的真诚态度。让未成年人同时也要反思自己的行为,最终使双方在法庭上能够互谅互让,为少年今后回归家庭打下良好的基础。
    [10:34:33]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法官妈妈尚秀云宣读论文。
    [10:37:01]
  • [尚秀云]:
    我论文的题目是《婚变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对119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报告》。
    [10:37:56]
  • [尚秀云]: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父母婚姻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如何,怎样更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为此,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于2009年12月,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370名未成年犯中,随机抽取119名做了问卷调查。本文将从该项调查结果入手,结合有关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我院的审判实践,从婚变家庭这一角度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10:38:28]
  • [尚秀云]:
    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 ,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首要责任,父母关系、亲子关系及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与未成年人成长息息相关。据民政部相关统计,我国2009年的协议离婚数已从2001年的52.8万对增至171.3万对,增长了2.24倍 ,随之而来的是婚变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另据统计,在北京市30岁至45岁这一年龄段离婚率最高,而该年龄段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正处于身心培育和行为养成的关键时期。和谐稳定的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条件,父母婚变往往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创伤,使其更容易出现行为失范,甚至诱发违法犯罪。
    [10:39:06]
  • [尚秀云]:
    一、婚变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分析
    本文所称婚变家庭,是指原有婚姻关系处于解体或准解体的状态以及婚姻关系重组的家庭,具体可划分为①单亲家庭,即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婚姻解体后由父母一方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②继亲家庭,即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再婚后,带领子女与继母、继父重新组建的家庭;③婚姻动荡家庭 ,即父母婚姻关系长期失和、感情趋于破裂的家庭。
    [10:40:23]
  • [尚秀云]:
    为探究婚变家庭与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关系,我院少年法庭于2009年12月,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向在押的370名北京籍未成年犯随机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抽样率为32.16%。在填写了有效问卷的119名未成年犯中,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占25.2%,继亲家庭的占14.3%,婚姻动荡家庭的占21%,合计为60.5%,即有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来自婚变家庭,共计72人。
    为避免被试均来自同一地域对调查结果普适性的影响,我院少年法庭还从2008年至2010年5月20日期间由我院判处的近600名少年犯中,随机抽取了100名来自全国20多个京外省市的未成年犯,对其家庭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分析父母婚姻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联性。统计表明,在这100名未成年犯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21%,继亲家庭的占7%,婚姻动荡家庭的占23%,合计为51%。
    [10:40:35]
  • [尚秀云]:
    另据对9961户家庭的抽样调查,因父母离异而造成家庭缺损或重组的有628户,即每百名未成年人中有6人来自单亲、继亲家庭。通过对上述数据的比较可见,尽管由于地域差别、观念开放程度的不同,前两组数据中继亲家庭及动荡家庭的比例各有高低,但无论是京籍在押未成年犯还是外地来京未成年犯,来自单亲家庭的比例均超过20%,其中过半数未成年犯均生活在婚变家庭,远远高于普通家庭的比例,这一现象在多为严重刑事犯罪的119名京籍在押未成年犯中尤为明显。可见,未成年犯中来自婚变家庭的比例相对较高,父母婚姻不稳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
    [10:40:41]
  • [尚秀云]:
    二、婚变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探析
    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家庭的主要功能包括三个方面:①物质条件的提供,②给予关爱和陪伴以满足情感需求,③授予规范从而引导其完成社会化过程。在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三角形家庭结构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使稳定的三角形支架偏斜甚至倒塌,影响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婚变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犯罪率相对较高,且与来自普通家庭的少年犯相比,暴力程度、团伙犯罪等特点更加突出,这固然有未成年犯自身原因、社会对婚变家庭子女缺乏关爱和正确引导等因素,但婚变家庭中常见的亲情淡漠、父母行为偏差、监管教育失当,以及由此导致的家庭情感给予及社会化引导功能欠缺,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原因。
    [10:41:28]
  • [尚秀云]:
    (一)亲情淡漠
    在家庭环境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相互依恋的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的亲切关怀及亲子间亲密接触,是奠定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的基础。但在婚变家庭由中,易出现亲子关系淡漠,导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给予功能不健全的情况。如单亲家庭中孩子由父母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必然缺乏与子女的亲密接触和情感沟通,形成感情疏远;更有些父母将未成年子女视为其失败婚姻的见证或重组婚姻的阻碍,进而导致了亲子关系的淡漠。
    [10:43:08]
  • [尚秀云]:
    婚变家庭中亲情淡漠弱化了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赖,由此成为其脱离家庭环境、从鱼龙混杂的社会环境中寻求情感依赖的催化剂,促使了未成年人在不良社会交往中被他人教唆而犯罪,故来自婚变家庭的未成年犯结伙犯罪、受他人教唆而犯罪的比例较高。
    [10:43:37]
  • [尚秀云]:
    (二)父母行为偏差
    有学者指出,无论父母的教育方式如何,毋庸置疑的是,父母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实在的教育因素 。父母的行为习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格塑造和行为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这种引导作用的效果与父母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就婚变家庭而言,一方面在单亲、继亲家庭中,父母行为偏差主要表现为离异后对前夫或前妻的怨恨,以及基于怨恨而产生的利益争夺或报复心理,而未成年子女则多成为父母较量中的牺牲品。有的父母或不断地向子女灌输对方的过错,或通过限制探视权惩罚对方,甚至让子女出面向对方讨债,这些过激行为往往会造成未成年子女情绪长期低落,对生活和情感悲观失望,进而自卑消沉、性格扭曲。另外一方面,在婚姻动荡家庭中,父母行为偏差主要表现为夫妻矛盾激化导致的意见分歧乃至家庭暴力,这种不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父母离婚前表现得更加突出,对子女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也最大。夫妻意见分歧的加剧模糊了未成年子女正在形成中的是非评判标准,导致了未成年人偏执人格的形成;而家庭暴力则成为未成年人暴力倾向形成的直接诱因,即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的目睹与其自身的暴力表现成正比。
    [10:43:56]
  • [尚秀云]:
    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中,其父母离婚前指责谩骂,互相攻击发生时孩子的年龄越小,持续的时间越长,争斗的越激烈,则其作案的暴力手段及残忍程度就越高。以“6.26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为例,作案的四名未成年人全都生活在离异家庭中,有三名被告人的父亲被判刑。其中的一名13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在其三岁时离婚,在父亲的痛打中,母亲一头撞向电视机、荧屏破碎的一幕,是留给他童年最深刻的印象。幼小时父母婚姻的破裂,给他们的心灵上留下阴影,造成创伤,使他们感到气馁、沮丧、迷茫、困惑;缺少关爱、教育和约束的经历,使他们形成扭曲的人格和不良的品行,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直至严重刑事犯罪的道路。
    [10:44:02]
  • [尚秀云]:
    (三)监管教育失当
    在家庭环境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贯穿于父母的共同协作和相互交流中,并融入了对未成年子女安全感的维系和情感满足。一旦这种关系因父母婚变而被打破,父母一方缺失带来的监管失当,直接影响家庭社会化引导功能的作用。较之普通家庭,婚变家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力度相对较弱,实践中多表现为放任自流和溺爱无度两种倾向。
    [10:45:56]
  • [尚秀云]:
    1.就放任倾向而言,由于婚变家庭的父母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处理夫妻关系琐事或重组婚姻上,自然将子女监护和教育问题放在次要位置,使未成年子女的一些小毛病、坏习惯未能在萌芽初期得到遏制,久而久之发展为不良行为,而这往往是诱发违法甚至犯罪的开端。调查表明,来自婚变家庭72名未成年犯中业余时间经常或有时去网吧的占61.3%,经常或有时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占76.5%,经常或有时观看血腥暴力书籍、影视作品的占82.4%,经常或有时观看淫秽色情书籍、影视作品的占46.2%.
    [10:46:07]
  • [尚秀云]:
    父母监管的放任弱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控制,使其在违纪违法和利益诱惑面前盲目地自我选择并导致犯罪。如父母离异后与父亲相依为命的小燕,在其父去世后,投奔多年未见的母亲。孰料母亲将仅17岁小燕介绍到歌厅当服务员后便对其不再过问。在歌厅小燕结识了社会青年刘某,不仅与其同居还学会了吸毒,最终因帮助刘某贩卖毒品而获刑。
    [10:46:15]
  • [尚秀云]:
    2.就溺爱倾向而言,一部分婚变家庭的父母在离异后把精力全部放在子女身上,以此作为对失败婚姻的一种情感转移和补偿,因而对子女过分溺爱,即使父母婚变后子女被托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抚养,老人也常常基于对隔辈人的疼爱和怜悯而导致溺爱。具体表现为对孩子娇生惯养、有求必应,对其问题和缺点则听之任之,不进行严格的教育和引导。无度溺爱使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规则意识,有的甚至形成了不良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所欲为,成为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因素。如孙某(男,15岁)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母亲将其视为唯一的寄托,十分溺爱,曾雇三个阿姨照顾他,使他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蛮横的个性。一次在学校踢足球与同学发生口角,他竟跑回教室拿出刀子将对方扎成重伤,最终获刑。
    [10:46:26]
  • [尚秀云]:
    三、婚变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婚变家庭作为一种不稳定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难以正常发挥,更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在强化一般防范对策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婚变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防范对策,注重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健康家庭环境。
    [10:50:19]
  • [尚秀云]:
    (一)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理念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是构建良性家庭环境的经纬线,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的,在婚变家庭中这种关系的分歧尤为凸显。婚变家庭的父母对于已经解体或即将解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负责的态度,将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适时分离,在子女抚养、教育的问题上求同存异,保持必要的协作。一就单亲家庭而言,离异的父母应调节心态,尽快走出离婚的阴影,避免将婚姻动荡期间的不良心理暗示传递给未成年子女;在再婚的问题上要保持必要的审慎,并充分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二就继亲家庭而言,父母再婚的应注重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和心理环境的衔接,一方面就再婚的意义对未成年子女加以正面引导,另一方面重点强化继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感情沟通。三就婚姻动荡家庭而言,父母一方面应冷处理双方矛盾,避免让未成年子女目击婚姻关系接近破裂时的争吵和责骂,另一方面应对夫妻关系是否维系、未成年子女如何监管等问题妥善处理之后再选择离婚。
    [10:50:25]
  • [尚秀云]:
    (二)强化婚变家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职责
    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曾说:“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创伤仅次于死亡。”这并不是阻止人们挣脱无爱的婚姻,而是提醒为人父母者,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别忘了自己应当对子女履行的法定责任。婚变家庭父母应强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职责,弱化婚变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尽其所能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继续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避免放任、溺爱和打骂的极端监管行为;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等按时按量地给付抚养费,并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定期交流;父母之间应保障彼此的探视权和抚养教育权,为未成年子女创造相对平和的身心成长环境。再婚后,继父母不得在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问题上制造障碍,而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监护职责,并与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之间共同协作,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0:50:43]
  • [尚秀云]:
    (三)加强社会各界对婚变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关注
    对于婚变家庭给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社会各界应在舆论环境的营造和保障措施的设置上加以弥补。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强化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父母婚变、子女无过,在学校、社区范围内就如何对待婚变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加以宣传,抑制对未成年子女的歧视观念,弘扬对未成年子女的协助观念,为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应强化对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通过心理辅导促使其对于父母婚变形成客观、清晰的认识,避免背负过大的心理负担,与此同时,可由社区志愿者适度介入婚变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管,使其在学习和生活中鼓励未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自己,渡过心理难关。另外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变家庭子女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对其父母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指出其失当之处,联合家长共同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10:50:56]
  • [尚秀云]:
    (四)普及亲职教育,为家庭教育立法
    面对越来越多因父母婚变而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预防对策当属提高婚姻质量,保持婚姻稳定,应强调婚姻的严肃性与神圣性,倡导建立以真爱为基础的婚姻,建立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减少先天性的家庭缺陷。同时普及亲职教育,即“怎样为人父母”的教育,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能力。实践中,我院曾与海淀、中关村、西三旗街道等单位联合开展“法院与社区共建”活动,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家教引导,深受家长欢迎,这也证明了广大家长对亲职教育的迫切需求。在此,我们建议为家庭教育立法,①试行“父母准入制”,由相关部门对新婚夫妻即“准父母”进行如何成为称职家长的教育培训;②将学习如何科学教子、立德育人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③引入“家长责任制”,对于怠于履行教育监护子女的法定职责,造就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少年的家长以及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但因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的家长,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及强制就读“家长学校”、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
    [10:51:08]
  • [石金平副院长]:
    请我们与会的法学专家对本次研讨会宣读的论文进行点评。首先请龙翼飞教授点评婚姻家庭专题论文。
    [11:01:51]
  • [龙翼飞]:
    各位领导各位法官,感谢海淀区人员给我这么一个机会,出席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成立,和全国预防青少年人犯罪的基地成立仪式,首先我代表学校对此表示由衷的祝贺。
    [11:04:05]
  • [龙翼飞]:
    我们学校和海淀法院合作时期很长,我亲自参与的有25年了,我时刻关注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发展,对海淀区法院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每一个成就我们都感到由衷的自豪,因为我们同在一个区域中,我们很多学生走到海淀法院,通过培训走向审判岗位,我们非常自豪。我们知道海淀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我们人大同样有教育部设立的中国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和民商事研究中心的两个基地,我相信我们今后的合作有更宽的领域。我希望我们人大的基地为我们海淀法院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11:05:17]
  • [龙翼飞]:
    同时我对两位硕士法官发表的成果进行点评,近15天以来我参加了10几场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答辩会,今天的两位硕士法官也像答辩会,他们已经成功的实现了由硕士研究生到法官的升华和转变,他们的成果,有别于我们在学校中看到的和听到的成果答辩,我觉得是一种清新的学术之风,扑面而来,让我们感到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很强的对应性,他们两个题目选择的非常好,具有很好的意义和实践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我特别期待在今年的秋天,在海南要举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年会中,如果我们邀请我们两位法官出席学术讨论会的时候,希望我们鲁院长可以给他们这个机会,让他们可以参加全国的研讨会把我们的一线成果向社会推广,体现我们海淀区法院的研究成果。
    [11:06:27]
  • [龙翼飞]:
    同时我感到两位法官是在独立化视觉考虑问题,他们都特到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结合中国的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刑事法律规定,在问题的切入点上都是很到位的,这一点两位硕士法官应该说秉承了他们长期建设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11:07:42]
  • [龙翼飞]:
    同时我注意到两篇文章都在综合,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都是在实证分析的结合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使研究成果建立在扎实的基础上,很有说服力。
    [11:08:01]
  • [龙翼飞]:
    我感觉到两篇文章传达出来的司法实践的信息,表达他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这种判断,和提出的这种立法建议和对策,我认为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篇文章的成果,超出了我们在学校里面的硕士生、博士生的研究成果的价值。应该说来自司法一线的成果,在建议上具有可操作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注意到中国的学术领域成果,引自于国外很多,或者是我们从国外学者交流中注意到,中国学生最快的了解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对本土的研究是不足的,这两位硕士生立足于实践的论文,我觉得对我们将来法律的完善是有积极意义的。
    [11:08:46]
  • [龙翼飞]:
    我也建议文章可以适当修改,比如说增强对相关配套制度的深入研究,让里面的成果在未来的我们的学术研究里面,更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增强相关制度完善,这个是我的建议。谢谢大家。
    [11:09:10]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王牧教授点评少年审判专题论文。
    [11:09:55]
  • [王牧]: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对我们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法庭的成立也是我期盼已久的事情,因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实际上的宗旨主要是搞犯罪的防治,刑法学是研究打击犯罪,犯罪学是从宏观的角度考虑,特别是如何防治犯罪。
    [11:10:52]
  • [王牧]:
    我们今天海淀法院成立了全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研究基地,以及我们几篇论文的选题,都是围绕预防少年人犯罪,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我认为特别高兴。尚庭长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非常高兴。青少年犯罪,未成年审判庭这件事情,尚庭长大家都知道,多年来为这件事情奔走多年,我们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也是这样,在我们国家建立实际意义上的少年法庭在奔走呼号。实际意义上的少年法庭是处于关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行为,整体上的制度建设,其中有一些要拿到法院来审理,不仅是未成年人审理,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社会上的责任人,这种法庭是从关心未成年人角度处理违法犯罪,这样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成立有100多年了。
    [11:12:17]
  • [王牧]:
    在亚洲很多落后的国家,都有这种少年司法制度,而我们国家到现在还没有,所以说到这个问题上,我个人很有感慨,少年司法制度在我们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文化悠久,我们很多文化不是落后,竟然在少年司法制度上十分落后,向斯里兰卡这样的国家都有少年法庭,我想和国民党离开大陆,把少年司法制度带走也很大的关系,我们大陆没有,这个和学苏联以后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对少年犯罪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打击的落后观念上转变出来.
    [11:14:10]
  • [王牧]:
    一个国家社会的犯罪如何治理,打击是一个很落后的办法,重要的是预防,特别是对孩子的违法犯罪问题的预防,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我想说请各位法官,各级领导共同呼吁,现在法院走出一步非常不简单,但是不要满足,要继续走,真正把违法少年的问题独立拿出来,从关心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去年和日本有一个专题交流,实际上我已经是第二次去参观日本的少年设施,我建议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去那里看看,我可以帮助你们安排,他们少年出了问题毛病后不判罪,实际上是以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孩子特别有利,我看了尚庭长的材料,今年以来判了1400多未成年人犯,我看了这个数字感到特别可怕,海淀人口多,三年1400多,一年接近500件.
    [11:15:13]
  • [王牧]:
    多少孩子被我们大人送到监狱,这个是特别可怕的事情,所以这个法庭成立我真是真心的高兴,但是我们不能满足,特别是强烈的呼吁各位法官,在这里做工作,实际上不论建立什么法庭,我们刑法规定了盗窃多少数额,不判不行,但是在这里面我们怎么做工作,给我们法官出了很多很多难题,因此高兴之余我们不能满足,要继续努力。还有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基地的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我们研究会有密切的关系,实际上他们比我们成立要早10年,大概是82年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是92年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对中国犯罪学研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直到现在更加规范,我作为中国犯罪研究会的会员,我祝贺这个研究基地在这里成立。
    [11:16:28]
  • [王牧]:
    第二个问题,我不想象翼飞作出详细的评价,因为时间紧没有看很仔细,我说一下感想,两篇文章的选题非常有意义,围绕婚姻家庭中预防青少年人犯罪进行研讨,这个选题很有意义,和我们今天会议很吻合,这个已经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现代社会发展带来了婚姻发展的不稳定,社会发展有一个普通的规律,婚姻没有以前稳定了,以前的稳定是在一些不健康的情况下稳定的,封建社会特别稳定,这件事情不可作为是好是坏的评价,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子女问题,说到这里我曾经想到尚庭长的建议,在婚姻关系中建立几个制度,其中有准父母的制度,对父母教育子女的准入制度,我认为特别好的一个提议,因为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特别重要的。
    [11:17:23]
  • [王牧]:
    我这些年带学生包括身边的例子,一个人可以健康成长最基本的是有一个良好的家庭,如果有一些是在不良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非常少,绝大多数成才、对社会有贡献的都是来自良好的家庭,现在社会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子女带来极大的危害,这是特别严重的问题,需要社会进行方方面面的研究.
    [11:18:07]
  • [王牧]:
    还有法官们进行理论研究,法官们为什么进行理论研讨呢,就是要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理论素养,我很受教育,我们学者研究学术,我们也要思考,我们为什么研究学术,我们是为了研究学术职称可以理解,但是我们已经当了教授再研究,就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学术水平,把学生带好,还要再想我们这些又是为了什么,我们学者有一个做学术的目的,在我们法学界我们有这样感触,为我们社会为我们国家在法学建设方面作出贡献,是不多的,至少是不满足我们社会需要,相反在其他方面追求要更多一些,这个对我们海淀法官的学术研究给我们学者上了一堂课,我觉得我们应该受到教育和启发。
    [11:25:28]
  • [王牧]:
    同时我们法官研究这个,是研究你们职业之外的问题,实际上大家研究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法官的明确的理论研究目的,对我们学者是一个很好的启发和影响。
    [11:25:50]
  • [王牧]:
    还有翼飞已经说了,各位法官的学风是我们学者影响学习的,特别是这种朴实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文风需要我们学习的。各位经常看到有的学者的文章不要说我们各位年轻的法官看的费劲,包括我们一定资历的教授看的也费劲,因为我们有的学者追求所谓的学术性,门坎高一些,进来的人少一些,这个不合适,我认为法学研究者应为国家和社会做一些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我们法官提的一些建议可能高瞻远瞩不太可能短期实现,但是很实在,比我们一些学术的新观点,新词出来,我觉得意义更大,学术研究有明确的目的性,学者的学术研究也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这样写文章。我想说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有一点感想。
    [11:26:41]
  • [王牧]:
    就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立法如何对待,我其中在这方面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我年龄不小了,我回头想一下62年入学学法律,到我教学生,法律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基本理论是什么,想来想去都来自西方,三权分立是科学的权利制约,法律是什么,也是这样和学生讲的,宪法是什么,诉讼是什么,我在想一个问题,法律本来就是管理社会的规则,我和学生开玩笑说,法律就是一些中国人过日子的规律,哪一天你把这话理解了不是俗人说俗话,是真正的学术理解,你就真正懂得法律了。
    [11:27:29]
  • [王牧]:
    中国的法律应该是中国人过日子的规律,这个是最高的真理,我们很多法学家、学术方法都是把西方的东西奉为真理,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他要拿到中国来,到中国来如何起作用,因此中国的立法、包括我们学术、法官大家共同思考中国的法律应该如何,包括少年立法、其他法律,甚至包括诉讼,诉讼是最能体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特点,我个人有感觉,我以前搞刑诉的,很多地方和中国国情不吻合,这样我们可以考虑把西方的拿掉,法官如何摆脱社会的压力,少出现一些刑讯逼供,少出现冤假错案,我曾经听一个学者说,我们国家现在刑事诉讼的门坎很低,我们和西方诉讼有很多差距,我觉得这样的思考方式不完整,应该从中国的国情思考,证据制度的建立肯定会办案少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没有疑问,但是有没有想到,肯定另一方面要付出代价,有一些应该判刑的没有办法判了,实际上诉讼是权衡利弊,有所得失的,这方面得了,另一方面肯定要失的,刑事诉讼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没有诉讼法打击犯罪方便,但是确实容易伤害好人,如何保护好人不被伤害,同时让犯罪人得到法律制裁,这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总之就是理论要联系实际,不仅是法学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法学的研究基本方法。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不是干别的用的,谢谢大家。
    [11:28:55]
  • [石金平副院长]:
    感谢各位专家精彩的讲评,下面请与法官代表和到会领导讲话。首先请刑二庭庭长陈雷发言。
    [11:29:26]
  • [陈雷]: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今天是我们海淀区法院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正式成立的日子,是我们海淀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期盼已久的事情,是我们海淀法院发展史上重要的时刻,我们院少年法庭经历了24年,审判了多名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在教育和挽救的方针下,通过法官和社会的关注下,挽救了很多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法官妈妈尚秀云这样优秀的法官形象,在此我们真诚的感谢社会上同仁、和专家学者对我们的热情帮助和支持,我相信在未成年人法庭成立后,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涵盖到更多的领域,我们将继承我院少年审判的光荣传统,在新的起点上继续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为这项朝阳事业奉献出我们的爱心和全部精力。
    [11:33:58]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北京市共青团海淀区委书记张鑫发言。
    [11:36:13]
  • [张鑫]: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六一是少年儿童的节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召开工作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正式成立少年法庭,成立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地,对海淀法院的未成年人保护有重要意义,请允许我对大家的来临表示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1:37:05]
  • [张鑫]:
    今天上午我们区臧主任因为有事没有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复杂,原因多样,刚才同志们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相当好,深刻剖析了相关的问题,从预防教育挽救各个环节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梳理,两位专家的分析非常精采,我也很受鼓舞,这项工作实际上是一个系统的,一系列的每一个环节发生作用和问题的综合的过程,包括对他的保护,但是我们法院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主动的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情况,想出解决的办法,从机制的解决,法官个人作用的发挥,我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值得学习,,包括刚才教授讲到为什么中国长期没有这方面深入的研究,我是外行,我是学政治。我的体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有很多的方式,不会都通过法律,理论上孩子从未成年人入队,到入党,有一套完整的机制保护他规范他,但是很有可能这些环节出现一些问题,不论是父母的教育问题,包括前期的这种干预,想人生病一样,是方方面面的作用,我想我们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下方面会在各方面合力下解决问题,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但是今天参加这个会议我再次表示受益匪浅,也想把相关的精神带回去,向领导汇报。再次感谢大家,谢谢各位。
    [11:38:51]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赵德云同志讲话。
    [11:40:52]
  • [赵德云]:
    感谢大家,因为本来是没想发言,刚才石院长盛情的邀请,作为北京人要说一下,今天选择的时机非常好,特别的日子,另外安排这几项议程比较好,有研讨有授予基地,另外我们多少年企盼的少年法庭成立了,我从2006年接手之前,我们北京市少年法庭独立建制只有4个,我们现在又有了新的起步,在中院有综合审判庭,我们二中院作为试点成立了,之后配合最高法院在2007年在全市搞了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的纪念表彰大会,之后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少年法庭工作雨后春笋般又发展了,之后出现了朝阳、崇文、2009年6月一中院又独立建制。也成为综合庭,今年年初前不久,孙力院长和谭京生庭长特意到我们这里调研,因为海淀法院是我们的一面旗帜,在87年成立少年法庭,当时是合议庭制,之后我们是第一个全国的未成年青少年优秀维权岗,也是首批,推出了尚妈妈这样一个先进模范人物,这么多年我们都是期待的眼光看待法院,如果说全国看法院应该是看北京,北京看法院是看海淀法院。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说明我们觉得走过了14年的历程,象征我们少年法庭的工作不是一帆风顺的,是曲折的,但是最终还是发展了,我们很欣慰,刚才两位教授的点评非常精采,也提出我们不能满足现状,新的一页又开始了,我们对海淀法院更有期待,期待在一条路上一直领跑,所以我感谢大家。
    [11:49:24]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法官李兵讲话。
    [11:50:47]
  • [李兵]:
    我不是讲话是谈体会和感想,我表达一个谢意,非常感谢海淀法院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我一直在这个小组承担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多年来我非常关注少年法庭的工作,刚才张钢成同志宣布了成立决定。同时也授予海淀法院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基地的牌匾,海淀法院各项工作走在法院前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就少审工作而言,从87年成立合议庭模式的少年法庭以来,海淀法院就一直是全国少审工作的先进单位,从全国整个少审系统看,7000多名的少审法官,目前仅有的国家层面影响力的法官,海淀就应有一位,从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400多个中院和30多个高院来看,我认为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海淀法院的少审工作这些年来给我最深得体会,是教育感化工作做的非常细致扎实,并且富有成效,据我了解,海淀法院少审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现在已经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的多位院领导,多次到海淀法院考察调研少审工作,有关海淀法院少审工作的情况,多次被最高法院领导在全国少审工作会议上提及,经常在中外交流中作为一个例证出现,从我在少年法庭指导工作这么多年看,在全国法院中也是绝无仅有的,说明我们工作成效非常显著,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认可,我想海淀法院少审工作可以取得这样多的成绩和院领导的支持,中高两院的领导支持、海淀区委团委的支持分不开的,同时也是我们海淀法院少审法官多年的努力分不开的,海淀法院的成绩来之不易,今天我非常激动和大家见证海淀法院独立兼职的少年法庭成立过程,同时正式成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我想海淀法院在自身审判任务繁重,审判资源紧缺的状况下仍然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审庭室,说明我们海淀法院的领导的决心和市区里对我们海淀法院少审工作寄予厚望。
    [11:53:01]
  • [李兵]:
    这项审判工作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试验田,近年来,我们国家从刑事司法的理念,到刑事司法的制度从少年司法领域开始,和少年审判工作呼应,悄悄开始改革,对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也是非常有意义的,特别是去年5月,王胜俊院长和院党组专门开会听取了有关全国少审工作的汇报,并且在这次会议上决定,专门在研究室下成立少年审判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对口领导,根据去年院党组的指示我们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包括机构设施,包括对少年法庭工作的考核,包括对于少年审判制度的已经比较成熟的少年审判制度的规范和对少年审判领域改革的推进的意见,我们现在等待院党组讨论,据我们了解,现在上海市已经在上海市高院建立了独立建制的机构,从最高法院看,他们对少审工作非常重视,现在最高法院的少审工作推荐两点,
    [11:53:44]
  • [李兵]:
    一个是规范化的建设,第二是对少年司法审判领域改革的一个继续的推进,因此,我相信海淀法院的少审工作一定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保持和发扬原有的特色工作制度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开展理论层面的严重探索,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再创佳绩,我非常期待在不愿的将来,海淀法院的少审工作有新的飞跃,我能有机会再次来海淀法院学习你们的丰富经验和新的成果。我也表态,我也会尽我的努力为海淀法院的少审工作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11:54:07]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路琦讲话。
    [11:55:25]
  • [路琦]:
    我们海淀法院的少年审判庭正式成立了,借此机会我们海淀法院专门组织召开了维护家庭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题研讨会,我觉得意义非常重大,大家知道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重视青少年的工作,做好青少年的工作,我觉得就是对我们国家的贡献,对我们民族的贡献,对我们未来的贡献,所以说请允许我代表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我们少年庭的成立,向我们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11:56:12]
  • [路琦]:
    同时也象在座的各位,长期关心、支持、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的各位表示衷心感谢,刚才听了五位专家包括法官的演讲及我们两位专家的点评,我感觉非常受教育和启发,真的说是感觉受益匪浅,我们犯罪研究会去年在18个省做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抽样调查,其中我们统计资料包括我们访谈也显示出,家庭对青少年犯罪来说是主观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说我们调查中提到夜不归宿的选项中有63.1%的孩子都选择夜不归宿和刚才法官谈到的数字是非常吻合的,还有离家出走或者有离家出走的现象的将近72%,这个比例非常高,从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家庭中在预防青少年人犯罪中重要作用,假如说关键时期有离家出走的情况,我们家长可以及时的教育和引导,也许避免了很多犯罪的发生,这个是非常让人痛心的,所以说今天研讨会选择这个主题非常有意义。
    [11:57:03]
  • [路琦]:
    今天来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刚才大家见证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一面授予海淀法院,为什么授予海淀法院预防未成年犯罪研究基地的牌子呢,因为20多年来,我们海淀法院一直是走在前列,始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取得了很多探索,取得了很多经验,起到示范作用,同时培养的少审工作战线的标志性人物,尚法官,当然我们海淀法院在别的审判领域也有非常多的成果,比如我们在座的时代先锋宋雨水法官,因为今天主要是面对未成年人工作,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来说,我们海淀少年审判庭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所以今天我刚才给我们鲁院长授这个牌子的时候,我心情非常激动,能为这么光荣的集体授这么一个牌子,非常荣幸。
    [11:57:33]
  • [路琦]:
    我相信我们共建的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在鲁院长的支持下,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一定会成为一面旗帜,向审判研究关爱预防干预方面有效结合起来,为中国特色少年特色司法建设作出新的探索,为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最后我想还是再说一下,为了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让我们在座各位,尤其是我自己,再进一步的更加努力的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谢谢大家。
    [11:57:55]
  • [石金平副院长]:
    最后请宋鱼水副院长做总结发言。
    [11:58:34]
  • [宋鱼水]: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的宣告成立确实是有重要的意义,老尚为少年法庭工作,工作了一辈子,她多次和我交流,在海淀法院工作期间能够见证少年法庭的建立,我做两会代表后,石院长和尚老师一直和我说过这个事情,我觉得今天能够成立,满足了老尚的一个很大的心愿。同时也是我们刑事审判少年组的一个心愿,我觉得可以实现确实是不容易,当然能够成立离不开我们本届党组的关心,也寓意我们新的开始一定能够做的更好,我自己虽然不是少年法庭的成员,但是我还是要表达一下由衷的祝贺,向少年组、向老尚、向少年组表示祝贺。
    [11:59:39]
  • [宋鱼水]:
    同时我们还有这个全国预防青少年人犯罪基地设立的仪式,今天来的11位领导和嘉宾,包括我们上下四级法院,我觉得领导都来了见证这个仪式非常激动。
    [12:00:00]
  • [宋鱼水]:
    这个仪式的设立意味着我们有解决问题的出口,不仅仅是我们海淀法院在着力解决这个问题,全社会在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这种基地的方式,力度还是非常大的。刚才王老讲了很多语重深长的话,我们虽然是一个海淀法院,但是承担很多的审判任务,我们院现在人员已经够多了,有600多工作人员,一栋楼的人员,但是我们犯罪的家庭,少年犯包括面临婚姻问题的家庭,有几栋楼的人,比例悬殊。我们也甚至考虑是否可以成立一个婚姻家事的法庭,仅仅是一个思考的层面,但是这个是一个一条龙的考虑,我相信我们的领导会给我们更有利的支持,还有研究基地的支持,还有各位老师的支持,我们会有一个很好的理论和实际的嫁接平台,人大法学院一直对我们有很大的支持。
    [12:01:18]
  • [宋鱼水]:
    同时今天会议的主题,还有维护家庭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今天我们资深法官和年轻法官年龄的对比有40岁,老尚一生都是为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言,还有王立娟从事少年审判工作也有10多年了,我们民二庭的两位是未来的法官,为什么说他们是未来的法官呢,我们的工作量特别大,疲于实践,很难把发现的问题总结出来,但是他们两位代表年轻的法院干警的文化,研究理论问题有一个更好的平台,今年学校给我们输送的大学生知识面非常丰富,曾竞助理提出了很多新鲜的信息,高庆主要总结从内勤的工作反映一些问题,今年她跟踪我们几个院长进行民事案件的信访工作,信访案件多数都是婚姻家庭中,我们强调是法官要善良,但是也要强调当事人也要善良,我们两年要进100多大学生,意味着海淀法院将来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学术氛围,还有一点我感受比较深,这两位未来的法官都比较善良,特别有情怀,我觉得不论是少年审判工作,还是婚姻案件的审判工作,没有一点情怀,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很难完成。
    [12:06:54]
  • [宋鱼水]:
    因为案件海量,没有一点情感发现问题,很难解决问题,海淀法院的未来在鲁院长的领导下,在石院长的支持下,在张主任的人才支持和人才研究的力度下,海淀法院的明天一点会更美好。而且我觉得我们如果说,我们的明天更美好,社会的明天,很大问题也会解决,也会更美好,祝愿大家过一个比较充实的六一儿童节,也祝愿我们未成年人问题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办法,使我们社会未来更有希望。非常感谢大家。
    [12:07: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07:5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08:11]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刘慧芳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2:08:3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