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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庆志诈骗一案。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刑一庭的情况。[09:30:35]
- [主持人]: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9:31:22]
- [主持人]: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辖区内发生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现有干警20名,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09:39:44]
- [主持人]:该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环节,积极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推出了五项制度,以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这五项制度分别是: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该庭创造性地实施了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等五大制度,收效良好。
该庭多次荣获“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集体”、北京市、东城区与“法轮功”邪教斗争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审判长马建同志被评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首都十佳法官”,该庭其他同志也在市法院系统内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该庭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该庭干警的论文、调研文章等在各种刊物上多次发表,并在我院及全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多次获奖。[09:40:0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狄启骋、代理审判员梁延昊、人民陪审员栾文静,书记员是佟飞。[09:41:18]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42:2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3:23]
- [审判长]:(提被告人王庆志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王庆志。[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69年10月4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内蒙古通辽市(顺义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 审判长]:职业、职务?[ 被告人]:北京市海路公司北京市世界联合管波公司业务员。[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祥小区。[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祥小区。[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受过。[ 审判长]:受过哪些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1990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5年11月29日假释,1997年5月27日假释考验期满。2001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还有其他的行政处罚吗?[ 被告人]: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于200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涉嫌本案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09年6月10日。[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涉嫌本案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1月29日。[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5月19日。[09:48: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庆志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梁延昊、人民陪审员栾文静依法组成,书记员佟飞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幸有仁接受本院的指派出庭担任被告人王庆志的辩护人。被告人王庆志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被告人王庆志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庆志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了。[09:50:4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东检刑诉[2010]0131号)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庆志于2009年5月至6月间,谎称北京协和医院的外科主任医生以能够给被害人刘某的父母看病,给刘某的儿子办理进京户口,及应聘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需要钱为由,先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白露雅园门前、顺义区半壁店邮政储蓄所及东城区协和医院门前,骗取刘某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77600元。被告人王庆志于2009年5月至6月间,向被害人刘某谎称其系北京协和医院的外科主任医生,后其以帮刘某购买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竞聘协和医院副院长急需用钱送礼为由,先后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城区骗取刘某钱款人民币共计77600元。1、2009年5月6日,王庆志得知刘某母亲患有严重的皮肤病后,谎称帮刘某母亲购买进口药品,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白露雅园小区门前,骗取其人民币7600元。2、2009年5月间,王庆志得知刘某父亲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后,谎称能以人民币20000元帮其购买到在香港市场售价港币70000元的高端治疗仪器,后王庆志多次向刘某强调仪器很先进、已经托人买回,刘某同意付款,并于2009年5月1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半壁店邮政局给王庆志汇款人民币20000元。3、2009年5月25日,王庆志向刘某谎称说给公安部17局局长的父亲做的心脏手术,因手术非常成功,局长为感谢他给其一个知青进北京落户口的指标,其可让刘某的儿子进京落户,需要费用人民币35000元。5月26日,刘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樱花园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给王庆志的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5000元。5月28日,王庆志对刘某谎称局长已经将事安排好,让刘某给付余款人民币20000万元。后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口的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给王庆志的银行卡转款人民币20000元。后王庆志向刘某许诺,将在18个工作日内办成户口。4、2009年6月8日,王庆志向刘某谎称因其竞聘协和医院副院长,要给卫生部副部长送礼急需用钱,要刘某为其垫付人民币3万元,后因刘某委托丁力在协和医院门诊大楼楼道里交付王庆志人民币15000元。经本院通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0年1月19日对王庆志诈骗一案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冯某、丁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及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庆志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54:59]
-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不存在。[ 审判长]:指控你犯诈骗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不成立。[09:55:58]
-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王庆志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庆志,你要如实回答提问。[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对。[ 公诉人]:你从刘某手里拿走钱款的事实存在吗?[ 被告人]:存在。[ 公诉人]:拿了多少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吗?[ 被告人]:不是,拿了6万5千元。[ 公诉人]:你是怎么认识的刘某的?[ 被告人]:2009年1月份,通过老二认识的刘某。[ 公诉人]:老二是谁?[ 被告人]:姓冯。[ 公诉人]:你是怎么介绍的你自己?[ 被告人]:我说自己是协和医院的大夫。[ 公诉人]:你为什么跟他这么说?[ 被告人]:我向大家都这么说,没有什么目的。[ 公诉人]:你从刘某那里拿过钱吗?拿了几次?[ 被告人]:拿了,拿了三四次。[ 公诉人]:数额?[ 被告人]:六万五千元。银行转帐,还有现金。[ 公诉人]:哪个银行?[ 被告人]:农村商业银行。[ 公诉人]:有邮政储蓄银行吗?[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为什么拿钱?[ 被告人]:有利息。[ 公诉人]:你说你是协和医院的主任了吗?[ 被告人]:没有,说是医院的。[ 公诉人]:你跟老二怎么说的?[ 被告人]:也是这么说的。[ 公诉人]:你见过刘某的母亲吗?[ 被告人]:见过。[ 公诉人]:你说过买治皮肤病的药?[ 被告人]:说过。[ 公诉人]:收过皮肤病的药钱吗?[ 被告人]:收过。[ 公诉人]:是刘某带母亲来见你的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是怎么介绍的药?[ 被告人]:我说药能治皮肤病。[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药能治皮肤病?[ 被告人]:反正治皮肤病的药我是能找到,2009年5月份。[ 公诉人]:当天还有其他人吗?[ 被告人]:有姓冯的老二。[ 公诉人]:7600元包括多少?[ 被告人]:14盒。[ 公诉人]:怎么给的钱?[ 被告人]:当时给的钱。[ 公诉人]:你给他买药了吗?[ 被告人]:买了。[ 公诉人]:刘某母亲的病你能给诊断吗?[ 被告人]:我认为没有问题。[ 公诉人]:你有医生的资质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公诉人:你除了买皮肤病的药以外,还买过其他仪器吗?[ 被告人]:他说他父亲有糖尿病,我说帮他问问,是日本专门做的仪器。[ 公诉人]:你怎么介绍的仪器?[ 被告人]:他问说有没有治糖尿病的仪器,我说有。仪器产地是日本,多少钱我给忘了。[ 公诉人]:你向刘某要了多少钱?[ 被告人]:两万块钱。[ 公诉人]:这是什么仪器?[ 被告人]:糖尿病治疗仪。[ 公诉人]:刘某表示买吗?[ 被告人]:他表示要买,他给我汇的钱。[ 公诉人]:是第一次汇的钱?[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姓冯的人在场吗?[ 被告人]:不在。[ 公诉人]:这个仪器你给刘某了吗?[ 被告人]:给了,在顺义银行门口。[ 公诉人]:你通过什么渠道取得的日本仪器?[ 被告人]:我原来就是做这个的。[ 公诉人]:这个仪器本来你有,还是从国外帮他买的?[ 被告人]:当时我家里就有这个仪器。[ 公诉人]:你跟姓冯的老二跟刘某说过能办进京户口的事情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说过进京户口的事情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用这个名义要过钱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之后的三万五千元是什么钱?[ 被告人]:是向他借的钱。[ 公诉人]:竞聘副院长的事情说过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最后一次从刘某那里拿到钱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6月8日,拿了一万五千元。向他借的钱,在东城区的协议医院通过丁某。[ 公诉人]:为什么选择协和医院?[ 被告人]:我去那里挂号。[ 公诉人]:打条了吗?[ 被告人]:打了。[ 公诉人]:这个钱是刘某的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钱的下落?[ 被告人]:我个人进货使用了。[ 公诉人]:第一次你要了多少钱?买药品了吗?[ 被告人]:7600元。[ 公诉人]:仪器多少钱?[ 被告人]:2万。[ 公诉人]:最后还有一个1万5千元吗?[ 被告人]:对。[10:11:43]
- [公诉人]:户口给办了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钱呢?[ 被告人]:6月8日晚上给打了一个条,跟刘某除了这三笔以外没有其他钱。3万5千元还有一个1万5千元,都是向刘某借的。[ 公诉人]:从银行分几次转的?[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是2009年5月份的事情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买药品买仪器这个事情你办了吗?[ 被告人]:我办了。[ 公诉人]:你有证据吗?[ 被告人]:你可以问他。[ 公诉人]:你有归还的能力吗?[ 被告人]:有。[10:20:20]
- [公诉人]:你有单位吗?[ 被告人]:海路公司国际联合公司。[ 公诉人]:你是这些公司的员工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2009年6月份被抓是因为什么事情?[ 被告人]:散布恐怖信息。[ 公诉人]:你以前受过刑事处罚吗?[ 被告人]:受过,盗窃、诈骗。[ 公诉人]:上次诈骗是因为什么?[ 被告人]:老板把钱拿跑了,我去拿的钱。[ 公诉人]:起诉书认定的你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与你实际受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公诉人]:你有检举揭发吗?[ 被告人]:没有查实。[ 公诉人]:你现在怎么认识自己的行为?[ 被告人]:我就是借款,把我弄到这里,刘某借给我的是高利贷,一共借了我五万块钱。[ 公诉人]:你有证据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开始说刘某借给你的是高利贷?[ 被告人]:最开始我说是向刘某借的钱。[ 公诉人]:这些钱款的下落?[ 被告人]:我进货,进冬虫夏草这些东西。[ 公诉人]:进货的证据?[ 被告人]:现在我也找不到人,也没有其他证据。[10:24:01]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的讯问到此为止。[ 审判长]:辩护人有问题向被告人王庆志发问吗?[ 辩护人]:有。王庆志,你刚才说治皮肤病和糖尿病的仪器,价值是多少?[ 被告人]:两万五千元左右。[ 辩护人]:这个药和仪器给了刘某吗?[ 被告人]:给了。[ 辩护人]:这个情况谁能证明?[ 被告人]:刘某他收东西的时候带了一个人去,但我不认识那个人。[ 辩护人]:你跟刘某是借款关系,有借据之类的吗?[ 被告人]:写过借款协议,借款五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20%。[ 辩护人]:举报材料内容?[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审判长,没有问题了。[10:25:59]
- [审判员]:被告人王庆志回答法庭几个问题。[ 被告人]:是。[ 审判员]:你是怎么认识老二的?[ 被告人]:老在一块买彩票,向他借过一次钱。[ 审判员]:你跟老二有什么矛盾吗?[ 被告人]:上次借的钱没有给过他那么多利息。[ 审判员]:什么时间产生的矛盾?[ 被告人]:2009年春节。[ 审判员]:当时认识刘某了吗?[ 被告人]:好象不认识。[ 审判员]:你和刘某有矛盾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在海路公司和世界联合公司具体做什么工作?[ 被告人]:广告发行,广告代理。[ 审判员]:这些业务跟买冬虫夏草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2008年我专门卖过冬虫夏草。[ 审判员]:你除了向刘某还向其他人借过钱吗?[ 被告人]:老二。[ 审判员]:什么时间地点给刘某药品和仪器的?[ 被告人]:五月二十几号,我拿了仪器和14盒药,下午2点多钟,有一个司机开车带着他,我把东西给了他,在顺义区工商银行的门口。[ 审判员]:仪器有多大?[ 被告人]:两个椅子的高度。[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补充发问?[ 公诉人]:没有。[10:28: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举证、质证。[ 公诉人]:首先宣读被告人王庆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庆志以协和医院医生的身份表示给刘某的母亲购买药品、给其父亲购买仪器,办户口、给卫生部副部长送礼等先后索要钱款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我拿了7600元的时候什么证据都没有,东西我肯定是给他了,再说也不可能3万多块钱就能办个户口。[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本案被告人王庆志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诈骗的事实、经过,其从一组十人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庆志。[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冯某介绍二人相识的过程及其看到刘某给王庆志钱款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冯某我是刚知道他叫什么,我没跟冯某说过办户口的事情,当时冯某也借过我钱,我也借过他钱。[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丁某是刘某的朋友,冯某说丁某是冯某的朋友,他们是朋友,还是分别是朋友。[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向王庆志借款1.5万元的事实,以及其从一组十人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庆志。证人丁某是证人刘某的同事和朋友,与冯某也是朋友,辩护人的刚才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刘某说我向他借三万,丁某说1万五,不是矛盾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如果他们是朋友关系,证言就值得怀疑。[11:12:5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庆志进行诈骗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我跟他母亲没说过话。[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从没有用过进口药品治疗过自己的皮肤病。[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说过我岳父治过这种病。[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没有得过皮肤病也没有用过日本生产的药,同时证实被告人王庆志的手机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可以证实诺基亚手机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一组书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储蓄对帐单,证实转帐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借条一张,证实被告人给丁某打借条,刘某向其转帐和给付钱款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通话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检举揭发的情况,本案调取了证人刘甲和刘乙的证言,二人是西藏保卫部经理和西藏保卫部主管,经与二证人询问,其表示不了解这个情况,预审处与刑侦支队联系,调查结果未与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称在海路公司以及广告公司任职的情况公诉人给予举证,证人刘丙的证言,东城分局的工作记录。[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11:13:4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89)朝刑字第815号刑事判决书;宣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清刑减字第3298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清刑减字第4729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出具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1)崇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王庆志的以前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鉴于与起诉书指控记载一致,在此不再重新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王庆志是否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01年罚金二万元是否缴纳?[ 被告人]:不知道。[ 审判长]:经我院与崇文区法院联系,其答复该罚金二万元没有执行,这个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14:00]
- [公诉人]:现就被告人王庆志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王庆志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被害人及证人证言等书证,已清楚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构协和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的身份、骗取刘某财物776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系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收集,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过法庭质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首先证人冯某可以证实知道刘某因为开药、买仪器、办户口给王庆志钱款,同时其证实刘某还有丁某给了被告人1.5万元。其次,被害人刘某陈述的给钱事由、钱款与证人证言可以印证,且刘德龙表示被告人承诺的买药买仪器办户口无一兑现。再次王庆志并无真实兑现承诺的能力,也从未提供其买药品、器械、办户口的证据,其并非医生,也不可能竞选协和医院的副院长,其要求被害人给付钱款的理由和其本人职业都是虚构的。如果被害人知道被告人是曾因盗窃,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并无正式职业,显然是不可能交付钱款,恰恰是基于相信了其是协和医院的医生,方才产生错误认识给付钱款。虽然被告人否认其诈骗刘某财物,在侦查期间,最初辩解是向刘某借款,后期辩解刘某是放高利贷的,但其辩解均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系协和医院医生的身份,谎称能帮助刘某父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为刘某儿子办理户籍进京,竞聘副院长职务需要钱款,骗得刘某信任交付钱款数额巨大。关于被告人辩解刘某系放高利贷人员,其钱款均系借款,分析这一辩解,显然不能成立。被害人如果是放高利贷人员,不可能不约定利息,不订立书面约定,也不可能向自己的母亲说托人给他买皮肤病的药品,也不会让职员去医院打听是否有被告人这位医生。正是由于被告人虚构的身份,并抓住被害人求医问药解决户口等难题的迫切心理,才导致被害人一次次的交付财物。而就本案的案发,是侦查机关在询问刘某关于被告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时,刘某意识到被告人不是协和医院的医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在这一情况下,刘某陈述其被骗的情况及交付钱款的细节,侦查机关对银行汇款,托人交付细节逐一核实,均有证据支持,足以可见被害人刘某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采性。而被告人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对于虚构事实,承诺自己并无能力兑现的事项,以此索要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当是明知而故意为之,其主观上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被告谎称本人系协和医院医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承诺为被害人刘某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办理进京户口等理由索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以竞选副院长急需用钱送礼为名义,要刘某借给其钱款的行为性质,亦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被告人不是医生,根本不可能竞聘副院长,其编造的理由本身就是虚假的;被告人虽以借为名义,但是从客观证据上看其既无能力还钱也无意图还钱,从5月到6月8日,1个月内,被告人以各种名义向刘某索要7万余元,而在其6月9日被抓后,这些钱款却无一追缴,其也不能说出任何正当用途。其骗取钱款,大肆挥霍,也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行为的整体性看,被告人在结识刘某后,不断向其强调自己协和医院医生的身份购买药品仪器都是以国内买不到或者价格极其优惠为诱饵,还编造自己给公安部17局局长岳父做手术,欺骗被害人相信他的办事能力,在被害人催问时,就编造自己给某国家领导人的弟弟做手术出医疗事故等进行搪塞,其目的仍是在编造自己的身份和社会活动能力,让被害人不敢轻易与其翻脸。在其索要这1.5万元时,被害人正在等待王庆志承诺的18个工作日办理户口的大事,此时被告人抓住刘某的心理,再次提出要1.5万作为竞选资金,其既不可能是用于竞选,也不存在送礼事项,仍能同意给付,仍是基于相信他的身份而不是单纯要民事借贷,被告人以什么借口提出要求钱款并不重要,而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交付,其自始至终就没要为刘某办事,也没要想还钱,因此刘某仍是陷入被告人是医生、要竞聘借款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虽然刘某在当时对被告人有所怀疑,但是其并不是识破了被告人的骗局,因此其此时交付的钱款,仍属于被告人的诈骗既遂数额。三、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两次受到刑事处罚,且构成累犯,却仍不思悔改,本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且未归还,而其曾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揭发的有关案件线索,经侦查机关合适,未能查证属实。且被告人没有退缴赃款,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公诉人指出,希望被告人真诚悔过,早日回归社会。[11:45:42]
- [审判长]:被告人王庆志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王庆志诈骗一案,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对第一项指控被告人认为是为刘某买药和治疗仪器跟被告人当庭所述,此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第二项借条上确实是借丁某,此款不应算在刘某,应该是被告人和丁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这两笔不应作为被骗的数额。[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公诉意见吗?[ 公诉人]:就刚才辩护人两点辩护意见如下答辩,购买药品和仪器一事,虽然被告人提出了一些辩解都没有证据支持,及不能作出了药品的品种、数量、购买渠道,药品都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即使是邮寄也应该有正当的渠道,被告人始终无法说出,包括购买仪器说出来一个仪器在医学界公认的能治疗糖尿病,说出通过什么渠道购买的,相反证人冯某始终没有得到这些药品和仪器,恰恰印证了仍还刘某的陈述。明确是刘某的钱不是丁某的钱,借条的形式不能与实质行为产生影响。[11:55:46]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第三项指控1.5万,丁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这比权利,相反刘某拿这个结局主张说诈骗是不成立,我坚持被告人和丁某借贷关系。[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王庆志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审判长,我是冤枉的,我确实是借的款,就是借贷关系,公诉人说的几点我也听见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11:57:28]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庆志诈骗一案,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刑法处罚。被告人王庆志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诈骗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上次未执行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上诉权(略)。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11:58:0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闭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王晓明、周莉莉、张辉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2:44:5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2:4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