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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9:12:18]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行政庭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邳州法院紧紧依靠市委的坚强领导,在市人大的有效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市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和实践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新机制、为法治邳州、和谐邳州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省法院的前列,在全市行政审判条线综合业绩的排名一直稳居榜首。“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是我院率先调研并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实行的品牌产品,受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佩佑等的高度评价,先后被 “人民法院报”等报道,并获全省法院优秀调查报告一等奖。我院行政庭先后被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先进集体,并荣记集体二等功。
今天网络庭审一案的主审法官冯遵亚,系我院行政庭庭长。先后被评为徐州市首届“十佳法官”、全省第二届“十佳法官”。他主审的全国首例军人家属李某诉邳州市陈楼镇政府不履行优待金给付案,受到最高院及省院的高度关注,所撰写的案例分析先后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院行政庭的《行政审判手册》,并在2008年9月全国基层法院法官轮训考试中,被最高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例惟一的一道试题所采用。他主审并撰写的曹某诉邳州市烟草局因打假而引发的“断指”赔偿案例,被最高院收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09:13:17]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3月2日,原告周某的苏CR6269号江淮中客在邳州市现代汉城售楼中心门口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被被告邳州市交通局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于2010年4月9日对原告作出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为由,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作出此种处罚的法定职权,被告认定原告从事客运经营亦没有事实根据,且所作处罚程序违法。特诉请:1、撤销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被告按每日300元计算,赔偿原告车辆被扣留期间的损失。[09:15:32] - [主持人]:本案由邳州法院行政庭庭长冯遵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荣芬、人民陪审员赵士军组成合议庭,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彭[09:16:58]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17:36]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17:54]
- [书记员]: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09:18:26]
- [书记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20:29]
- [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09:20:56]
-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09:21:06]
- [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庭。[09:21:39]
- [原告]:周晓红,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城镇红叶小区5号楼4单元307室。[09:22: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新国,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09:22:14]
- [被告]:邳州市交通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局长。[09:22: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宁平,该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09:23: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士芹,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09:23:29]
- [书记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24:23]
- [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09:24:3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09:25:2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已经核实,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可以开庭。[09:25:52]
- [审判长]:请坐下。[09:26:0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邳州市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5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晓红诉被告邳州市交通局不服交通行政处罚案。依法由审判员冯遵亚,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荣芬、人民陪审员赵士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彭[09:29:58]
- [审判长]: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的有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新国、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宁平、吴士芹,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庭前已经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庭审。[09:31:37]
-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对你们的诉讼权力和义务是否清楚?是否是否申请回避?[09:32:09]
- [原、被告]:清楚,不回避。[09:32:32]
-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09:32:57]
- [被告]:2010年3月2日上午7时15分,邳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客管处)稽查人员在邳州市现代汉城售楼中心门口(S250省道36公里+500米处)进行例行检查时,根据举报和前期掌握的线索发现由南向北行驶的苏CR6269号江淮中客有违法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查,发现车内除驾驶员外坐有乘客8人,初步认定该车涉嫌非法营运,为进一步对该车涉嫌非法营运调查取证,客管处对该车实施了登记保存措施。自3月11日至4月9日,我们依法通过邮寄和特快专递方式先后向当事人发送催告通知书、书面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一直未前来领取车辆并接受处理。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将CR6269号车辆返还原告。[09:33:50]
- [审判长]: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34:10]
- [原告]:1、依法撤销邳州市交通局作出的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2、依法判令被告将苏CR6269号商务车返还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按每日300元计,从2010年3月2日算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09:35:22]
- [原告]: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日,贾峰驾驶原告所有的苏CR6269号商务车前往临沂。7时左右,当车辆行驶到省道邳苍公路约1公里处时,被邳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人员拦下。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并认定原告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原告向其解释,他们不听。最后,原告的车辆被他们开到停车场扣留。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邳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找陈智处长交涉,要求放车。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0年4月9日,邳州市交通局作出了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为由,责令原告停止经营,并对原告罚款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作出此种处罚的职权,其认定原告从事客运经营没有事实根据,作出处罚的程序违法。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09:35:43]
- [审判长]: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下面陈述答辩意见。[09:40: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因被答辩人周晓红不服答辩人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09:41: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答辩人依照规定具有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到了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一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及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答辩人拥有对被答辩人若利用其苏CR6269车辆非法营运而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被答辩人诉称的所谓:“被告没有作出此种处罚职权”的观点不能成立。[09:41: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法庭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号交通行政案件的处罚决定。[09:42: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被答辩人周晓红利用其苏CR6269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间能够相互佐证且程序规范合法。因此,被答辩人违规营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被答辩人诉称的所谓:“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对车辆进行检查”是有悖事实的。因此,被答辩人诉请贵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09:42: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三、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赔偿所谓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09:42: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因被答辩人所有的苏CR6269车辆涉嫌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意见》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将上述车辆作为证据进行了妥善的保存,且适时作出了处理决定。随后,答辩人通过书面形式先后两次通知被答辩人周晓红前来领取车辆并接受处理,但被答辩人对此不予理会。直至本月十七日,经答辩人联系,被答辩人方才安排其丈夫王武章将苏CR6269车辆取回,对此,而非属答辩人主观上对苏CR6269车辆久存不放。故此,被答辩人周晓红诉求答辩人赔偿损失于法无据。[09:43:11]
-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对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如下:被告作出的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被告有无法定职权?以及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本庭确认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有无异议?[09:43:30]
-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44:14]
-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44:21]
- [审判长]:根据《行诉法》3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解释》26条等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下面就被告法定期限内向本庭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09:44:36]
- [审判长]:首先对被告是否具有对“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进行审查。[09:44:45]
- [被告代理人]:我们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条例》第二条、第三条。[09:44:56]
- [被告代理人]:邳州市人事局邳人发【2009】137号《关于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员移交情况的通知》。证明被告具有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查处权限。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什么异议?[09:45:25]
-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09:45: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该条例第36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各自处罚,作为县以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越权行为,只有监督管理权利,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去根据该条例第31条作出处罚决定行为的权力,请法庭予以注意。[09:46:50]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就此发表意见。[09:47:14]
- [被告代理人]:作为被告有擅自营运的行为。[09:48:08]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09:48:18]
-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因为被告没有权力处罚,是明显的偷换概念。[09:48:43]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发表意见。[09:48:54]
- [被告代理人]:行业的管理包括市场许可与行政处罚。[09:49:12]
- [审判长]:被告在这里宣读的邳州市政府的文件,现在是否要当庭宣读[09:51:10]
- [被告代理人]:宣读文件具体内容[09:51:27]
- [审判长]:法警递交证据。[09:51:45]
-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意见[09:52: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该文件仍然不能说明本案被告具有依据31条处罚的权力。[09:52:10]
- [原告]:有意见[09:52:18]
-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09:53:49]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有关法律依据。[09:53: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现在宣读行政处罚法(略)。作为对本次的行政处罚我们依据了第三十六条,我们进行了调查,根据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适当的二名工作人员亮证执法,进行证据采集,在该案调查终结后进行了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证据及各方面的审查,然后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09:56:30]
-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09:56: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根据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宣读,略),请求法庭注意,该份送给原告的通知书上,被告将要求组织听证与不要求听证的权利抹掉了。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恶意剥夺了原告的权利。[09:58: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充分注意到这一点。[09:59:13]
- [审判长]:原告,你们是对被告第二组证据的交通行为违法通知书认为程序违法吗?[10:00:03]
- [审判长]:其他还有补充吗?[10:00: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通知我们,他们是变向,仅仅是通知一下,也是我们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10:01:02]
- [审判长]:原告对催告通知提出异议,被告作出解释。[10:01: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谈到剥夺了原告的权利,将听证权利抹掉了,原告对江苏省行政处罚条例不了解,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略),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授以较大罚款的处罚,原告代理人所谓的有异议是不能成立的。听证是针对2万元以上的罚款,本案仅罚款1万元。被告依据江苏省交通厅及省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程序上是合法的,我们先下达的通知进行的告知,更进一步的保障了原告的权利。[10:04:17]
- [审判长]:双方没有具体的另外观点可以在法庭辩论时再行辩论。[10:04:49]
-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为进行事实部分的审查。[10:05: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定性为非法客运。[10:05: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客运经营。[10:06: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经过立案,然后在现场立行检查,发现原告利用其车辆进行非法载客后,我们有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对驾驶员及乘客进行了询问并录相,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从事非法劳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在原告线路的停车点上进行了调查及录音录像。[10:07:39]
- [审判长]:请提供实体部分的证据。[10:08: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电话投诉记录簿一份。提供视听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原告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10:09:27]
- [审判长]:请工作人员播放被告提供的视听资料。[10:09:47]
- (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10:10:01]
-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10:11: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询问笔录二份,分别是对贾峰、李兆峰作出的询问,证明原告司机贾峰拉客是车主即原告的行为,原告的车辆没有营运许可证,拉了八九位乘客到临沂的事实,乘客李兆峰的证言能够证明坐原告的车到临沂的事实。[10:14: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证人李兆峰视频截图一份,证明证人在违法车辆上的事实。另外提供视听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原告非法营运的事实。[10:15:34]
- [审判长]:请工作人员播放第二份视听资料。[10:15:48]
- (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10:15:57]
-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10:25: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另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三,证明原告非法营运的事实。[10:25: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原告制作的名片一张,内容为高级商务车车牌号为苏CR6269号车辆邳州至临沂,证明原告违法营运的事实。提供证据保存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因该车辆处于异地,且流动性较大,为使该证据固定,我们依法采取了交通行政案件证据保存。[10:28:25]
- [审判长]:当庭播放视听资料。[10:28:39]
- (当庭播放视听资料,光盘三) [10:28:51]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就视听资料三的背景进行解释。[10:31: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为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证实该案违法事实,被告工作人员在睢宁段对一对炸油条的夫妇进行了调查,该夫妇拿出印有原告名片,并且告诉我们执法人员需要车辆就可以与原告联系。[10:32: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提供视听资料三的文本资料一份。[10:35:59]
- [审判长]:被告是2010年3月27日在现在汉城中心门前对原告涉嫌非法营运,对原告车辆进行了证据保留,3月7日被告在睢宁县睢邳客站对原告涉嫌非法营运进行了录像。被告继续举证。[10:40: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是证据保存,非扣押。对此我们提供交通证据保存证据清单,作为该车驾驶员贾峰拒绝在该证据清单签字的截图,证据保存清单很清楚,到邳州市城市管理处接受处罚,虽然当事人没有签字,但该证据是有效的。提供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供的车辆查询表三页,证明车辆是非营运,佐证了代理人提供的上份证据。提供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09年9月12日、13日徐州市交通管理处查处黑车过程中,查处原告车辆的事实。提供徐州市交通管理处暗访证明一份,证明该次行动具有规范性。提供徐州至睢宁至宿迁整治路段方案一份,证明原告车辆进行非法营运,及明确查整线路的事实。[10:46:07]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46: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本案原告没有非法经营,更没有在汉城中心门口进行非法经营。[10:46: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上说被告认定原告在现代汉城门口进行非法营运,法庭应当围绕该事实进行查证。根据电话投诉,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非法营运。[10:48: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视听资料,反映一个基本事实,本案原告没有进行非法营运,非法营运有一个特征,需要钱,而原告是不要钱,恰恰说明原告没有说钱,也没有和任何人谈钱,是被告工作人员采取胁迫,和诱导的方式来向被询问人发表询问。[10:50: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本案被询问人贾峰没有说停放就是非法营运,李兆峰的证言有改动的地方,真实性存在异议。[10:5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兆峰被被告追到现代汉城门口时其从未给原告钱,原告也没有向其要钱,并且被告询问的程序是违法的。[10:52: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存在钓鱼执法之嫌。[10:52: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对于录音真实性存在异议,对于执法人员诱导、胁迫的方式我们认为是违法的。[10:53: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录音中有许多暗访的问话,行政案件应当表明身份进行调查,这种暗访真实性与事实是相违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暗访,并且该暗访没有表明身份,具有诱导和违法办案之嫌,过后的暗访违反了先举证后裁决的程序。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说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代理人可以看看名片是如何印制的?[10:55: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是从事客货两运的,在运输过程中,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了一些当事人的安全隐患不出问题,而且提高自己服务质量是无可厚非的,原告车辆偶尔带几个熟人有何之错?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原告有客车,现在的客车环境也不是太好,如果说硬性的猜测原告的车辆是非法营运的,仅是猜测。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中被告为了处罚原告居然把原告的商务车说成是中型客车,是被告恶意处罚原告偶换概念,颠倒了黑白。[10:58: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证据保存清单,是否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存我们认为是不需要的,车辆是不会灭失,也不是找不到,本案被告为何要这样做?是一种滥用执权的行为,单单发一份通知要求原告处理,原告去了不下于十次,被告讲只要接受处罚就立即放车。被告胁迫原告服从违法处罚,我们认为该行为是违法的。[10:59: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程序上违法的,没有作出处罚过程,仅仅作出处理通知,处罚通知不能代替处理决定。在此情况下,被告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在事实上作出了违法决定。对原告没有办理营运许可证,我们认为该证据不需要向法庭举证,原告没有进行非法营运,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车辆营运的许可,被告用不需要举证的材料充量,给人造成错觉,我们再次重申,原告没有在邳州现代汉城门口进行非法营运。[11:02:29]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11:02: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在现代汉城门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原告车辆,驾驶员与乘客的录像资料上可以看到,他们是原告的长期客户,原告把乘客的票款打入了货款。[11:04: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乘客李兆峰是从姚集路口坐车,谈好价格后,钱还没有说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根据客管处接到的一名人员电话投诉,另外去年9月徐州市客运管理处进行道路市场专项整治时,执法人员暗访取证时曾发现原告车辆公开招揽邳州至临沂的乘客。[11:06: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交通执法的特殊性,根据行政处罚法,我们对车辆采取证据保存是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11:06: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提供的证据均能够证明原告车辆是长期从事客运的事实。[11:07: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谓的长期客户讲其到临沂是进货,做车钱打入了货款。[11:07:4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意见[11:08: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强调车辆是商务车,被告硬性认为是客车,原告代理人的谈话方式不符合事实的,根据登记表登记的车辆是中型客车,而非工作人员硬性所称的。我们车辆仅仅是一种运输形式,是否非法载客并非在于车型。[11:09: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作为行政执法单位,首先要考虑行政执法的难度,原告对暗访有意见,但是依据江苏省交通厅与省法院苏交法【2004】第26号文件规定(宣读,略),有关规定是允许暗访取证的。[11:10: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本案放取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采取了利诱、胁迫及欺骗的手段,原告主张被告人员采取胁迫,没有提供证据。补充一点,原告代理人强调,如果原告代理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录像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录像的,双方当事人在形成合同关系时并非交付达成合同关系,至于钱何时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原告代理人强调其车辆拉的人均为其客户,均是进货的人,原告是从他们之中取得货运的利益,原告的行为仍然是一种非法营运。[11:13: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保存后,我们在7日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1:14:24]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1:14: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保管车辆的录像一份,证明我们对原告车辆妥善保管。[11:15:34]
- [审判员]:请工作人员播放视频资料四[11:15:58]
- (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11:16:19]
-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11:22: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被告返还车辆没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妥善保管车辆。车辆是法院通知被告,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被告对车辆进行了整理或者维修。[11:24:27]
- [人民陪审员]: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11:24:54]
- [人民陪审员]:被告,60309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请宣读。[11:25:08]
- [被告代理人]:我们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1:25:2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25: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处罚的权力,不符合法律规定。[11:26: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该道条的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处理,被告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11:27: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有理由把法律规定再读一遍,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是县级以上,本案被告讲到任何惯例法律有明确规定依规定,没有规定的探求法律精神。[11:28: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法律有明确规定,不按法律规定来处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超越了权力。[11:28:37]
- [审判长]:鉴于苏CR6269号车辆已于2010年5月17日返还的事实,下面仅就原告第3项诉请即本案的赔偿请求部分进行审查。[11:29:09]
- [审判长]:《最高院关于“行诉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你要求按每日300元标准,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的有何根据。[11:29: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在调整到每天260元来计算损失,原告没有驾驶照,租了一辆车进行押运,从扣押起至返还止,按租车协议计算的损失。我们提供租车合同一份。[11:31:16]
- [审判长]:请递交法庭,由被告质证。[11:31: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向原告主张的违法扣车,我们是证据保存。借车人是贾峰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1:32: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没有驾驶证,就是找的贾峰代替原告去租车。[11:32:48]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11:32: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33: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该车辆在3月2日,我们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存。我们保存后及时处理并且于2010年3月11日向原告递送了接受处理决定书。[11:34:56]
- [审判长]:有无新的补充?[11:35:08]
-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补充发问一个问题:“省道条”第31条明确规定“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而你们实际处罚1万元。你们作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11:35: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补充[11:36: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按照规定是罚3万元,按照严格执法来讲罚1万元是违反的,我们以后会严格执法的。[11:37:02]
- [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在本庭所举证据的效力,法庭将在合议后予以确认。[11:37:3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展开对话。发言不要过于冗长、重复。[11:37:42]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言。[11:37: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本案原告没有在现代汉城门口进行非法营运。交通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是在现代汉城门口进行非法营运。2、本案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3、事实部分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前并未进行深刻调查。[11:39: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处罚程序违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是两个概念,就是扣车的处理决定,仅仅以程序通知,而不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违法。4、法律适用上,本案被告没有行政处罚权,根据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11:41: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应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对原告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事实没有查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这种处罚行为是无效的。[11:43:0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43: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没有对原告利用其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进行违法处罚。[11:43: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曲解了省有关规定,只要非法载客行驶该路段虽然违法起始点在睢宁,但违法行为是持续的,被告就有权进行处罚,这是有法律规定的。[11:44: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非法营运进行了持续的状态。[11:45: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建议法庭维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1:45:47]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观点?[11:45: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很多情况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事实是清楚的,在本案中,我们尽管认为被告事实不清,行为违法,我们希望原被告在法庭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的决定。[11:47:33]
- [审判长]:原、被告还有什么新的观点吗?[11:47: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代表原告在合议庭指导下作出相关决定。[11:47: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要求驳回对原告的起诉。[11:48: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及双方陈述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11:49:03]
- (合议庭评议) [11:49:4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2:17:52]
- [审判长]:首先,宣布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效力的确认情况。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以下确认:《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责。结合邳州市关于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分工现状,被告第一组依据能够证明其职权依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第二组证据客观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立案、调查、告知到做出处罚等的基本程序,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第三组证据1-12号互为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所有的苏CR6269号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事实;结合原、被告于2010年5月6日交接车辆的事实,证据13号能够证明被告对被登记保存车辆已行妥善保管职责。被告第四组依据旨在证明交通部门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对该组依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12:20:00]
- [审判长]:对于原告主张260元计算车辆损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确认。[12:20:25]
- [审判长]:下面根据庭审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2日7时15分许,被告根据以往的举报及相关线索,在邳州市现代汉城售楼中心门前(S250省道36公里+500米处),对原告苏CR6269号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有8名乘客,乘客李兆峰称其事先已和原告约定从睢宁县姚集路口乘至临沂市,费用与到临沂市的大客车一样,其余乘客自称是原告的长期客户,搭乘费用计在原告另一物流货车的起件费用中。因原告车辆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被告遂对苏CR6269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2:21:33]
- [审判长]:2010年3月7日,被告分别在睢宁县邳睢路庆安路口、睢宁县古邳汽车站处对苏CR6269车辆是否从事客运经营进行摄像暗访。并于3月10日向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调取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徐州市开展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相关资料。摄像及资料显示,原告苏CR6269号车辆有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12:22:28]
- [审判长]:2010年3月8日,被告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通知原告速来接受处理,并领回被登记保存的车辆。3月22日,被告再次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通知书”, 通知原告前来领取车辆,并接受处理。2010年4月1日,被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原告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为由,拟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原告享有权陈述申辩。[12:23:15]
- [审判长]:2010年4月9日,被告作出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2010年3月2日在邳州市现代汉城售楼中心门口,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并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2010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17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苏CR6269号车辆进行交接,原告领取车辆。[12:23:59]
- [审判长]:下面进行宣判。[12:24:13]
- [书记员]:全体起立。[12:24:24]
- [审判长]:本院认为:一、被告邳州市交通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被告具有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查处权限。[12:24:50]
- [审判长]:二、被告依举报及相关线索,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原告车辆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异地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无不当。被告对原告涉嫌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现场检查后及时予以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取证,且在原告基本违法事实确认后,及时向原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2:25:19]
- [审判长]: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拟作出的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据此,被告适用一般程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而未行听证,执法程序并无不当。[12:25:44]
- [审判长]:三、被告现场检查的证据以及后期的辅证材料,互为印证,能够证明原告苏CR6269号客车有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违法性质的认定,基本证据充分。四、原告涉案车辆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被告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原告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12:26:13]
- [审判长]:虽然被告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减轻处罚,但纵观本案案情,减轻处罚缺乏足够根据。鉴于对原告诉权的保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之规定,本庭尊重被告对原告已作的减轻处罚。五、原告车辆被登记保存期间,被告已尽妥善保管义务,且该车辆已于诉讼期间返还原告。[12:26:53]
- [审判长]:鉴于原告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并考虑被告已经催告原告前来领取车辆并接受处理。原告关于按每日260元标准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扣留期间损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12:27:18]
- [审判长]: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2:27:55]
- [审判长]:一、驳回原告周晓红要求撤销被告邳州市交通局2010年4月9日作出的邳交客管罚字[2010]60309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12:28:13]
- [审判长]:二、驳回原告周晓红关于请求赔偿车辆损失的赔偿请求。[12:28:22]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晓红负担。[12:28:30]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28:37]
- [审判长]:请坐下。[12:28:46]
-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12:29:0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12:29:4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玉军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工作人员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2:30:16]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3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