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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14:28:37]
- [主持人]:今天下午直播的是一起刑事案件。下面介绍一下铜山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情况。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严打”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近五年先后审结六起多名被告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涉黑审判经验在全省法院推广。坚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被告人“罪刑相一致”,去年以来,无一起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在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调解和疏导工作,努力钝化和消除矛盾,自诉案件撤诉和附带民事调解率保持在90%以上。
刑事审判庭现有在编干警5人,聘用人员1名,三审三书。2009年度受理并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90件,当庭宣判率达95%以上,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9.4天。该庭因工作突出多次被市中院和县委记功、嘉奖。2009年度被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被县委授予“打黑除恶先进集体”,杜明君、单凤侠、张双华分别被评为“打黑除恶先进个人”。[14:34:54]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单凤侠,女,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荣获“办案能手”、“打黑除恶标兵”等称号。合议庭其他成员:人民陪审员朱玉英、梁化[14:38:09]
- [主持人]: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法院宣传工作,积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报道,宣传法律,弘扬法治。去年,在中央电视台及省市电视台播发各类节目90多档。今天徐州电视台对本案进行现场摄像报道。[14:38:2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现在开始。[14:38:50]
-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 不得发言、提问;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 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6. 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请公诉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14:39:13]
- [审判长]:(敲槌) 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捕前的职业、住址?[ 被告人]:王忠朋,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梁寨镇陈庄村。[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2006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审判长]:你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1月22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忠朋诈骗一案,本庭由铜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单凤侠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梁化[14:41:31]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分别享有以下权利:1、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2、被告人王忠朋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自行辩护。3、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以上权利被告人王忠朋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42:06]
- [公诉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李某、马某、刘某等人的同学或朋友,谎称要去看望李某、马某等人,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李某等人给其汇钱,后李某等人先后11次到银行汇款至被告人王忠朋提供的银行账户,骗款合计人民币74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梁某妻子的同学“沈传廷”,谎称要去看望其夫妇,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梁某夫妇为其汇款,骗取梁某夫妇人民币7000元。2、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忠朋自称是宋某的同学“韩乐颜”,谎称要去看望宋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宋某为其汇款,骗取宋某人民币4000元。3、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纵某的同事“黄传新”,谎称要去看望纵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纵某给其汇钱,骗取纵某人民币4700元。4、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梁某的同学“张作民”,谎称要去看望梁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梁某给其汇款,骗取梁某人民币6000元。5、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夏某的同学“彭照民”,谎称要去看望夏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夏某给其汇款,骗取夏某人民币12000元。6、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丁某的同事“王金良”,谎称要去看望丁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丁某为其汇款,骗取丁某人民币5000元。7、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铜山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李春”,谎称要去看望马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要用钱为由要要马某为其汇款,骗取马某人民币5000元。[14:46:16]
- 8、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铜山县老干部“王言怀”,谎称要去看望刘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刘某给其汇款,骗取刘某人民币4000元。
9、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沛县教育局的老干部“闫守红”,谎称要去看望葛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葛某给其汇款,骗取葛某人民币10000元。
10、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李某的老朋友“薛山”,谎称要去看望李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李某给其汇钱,骗取李某人民币9900元。
11、2010年1月6日,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黄某的朋友“张立柱”,谎称要去看望黄某,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黄某给其汇款,骗取黄某人民币7000元。[14:47:14] -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忠朋使用的银行卡;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单、邮政储蓄转账凭证、铜山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马某、刘某、纵某、石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和辩解等。[14:50:08]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忠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4:51:41]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事实。[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我认罪,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公诉人]:你是怎么获得被害人号码的?[ 被告人]:打114查询的。[14:55:41]
- [审判长]: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第一起犯罪事实举证: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蔡某的陈述,书证:邮政储蓄转账存单,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清单。[ 审判长]:被告人对第一起事实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清单。[ 审判长]:被告人对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03:3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起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纵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07:3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书证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11:2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起犯罪事实举证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夏某的陈述,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清单,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存款凭条。[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13:50]
- [审判长]:继续举证公诉人:第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的陈述,书证个人结算账户存款存折,凭证号码014249477;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15:16:2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书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单及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取款凭单、转账凭单明细,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19:5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八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书证邮政储蓄转账凭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22:1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九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人葛某的证言,书证邮政储蓄转账凭单,书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5:25:39]
- [公诉人]:第十起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5:28:04]
- [公诉人]: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忠朋的公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书证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书证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举证公共证据证人余某、王某的证言,书证搜查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书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6)丰刑初字第177号,书证发破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15:32:05]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否有检举揭发的行为?[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32:43]
-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铜山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忠朋犯诈骗罪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王忠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就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宣读了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的证人证言,宣读并出示了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人王忠朋对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忠朋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通过本案的审理带给我们的启示1、为了诈骗得逞,被告人王忠朋可谓处心积虑,机关算尽。先是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到基层政府或者学校的办公室电话,对基层政府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冒充老干部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退休老干部的联系方式,对学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则冒充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退休老教师的联系方式,得到联系方式后被告人王忠朋就开始了精心的诈骗过程。通过事先准备好的非实名的电话卡逐个拨打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的电话,为了博取对方的信任,冒充自己是老干部局的人或是他们的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声称要去看望被害人,而被害老年人对这些数年甚至数十年未见的朋友、同事自然是热情又激动,降低了防备心理,后被告人又谎称路上出事故了,需要汇钱。这个时间段都是在被告人王忠朋的精心准备下实施的,一般都是提前几天打电话说要去看望,直到所谓的“事故”发生之前还“正常”联系,到了“出事故要汇钱”时自然是水到渠成,而汇钱的工具也是精心选择的在农村各地网点设立较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农行卡。直到被害老年人将“救急款”汇过去之后,就再也找不到这些所谓的老同学、老同事了,这时为时已晚,被告人在得款后当日即时就将骗款提出,至此一张完美的骗局谢幕。2、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同时,我想被告人王忠朋更应当受到良心的拷问。本案的被害人全部为75岁以上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还有部分已经80余岁了,都已经到了耄耋之年。这些退休的老干部、老教师大都已经辛辛苦苦地为祖国、为事业、为家庭奉献了数十年的青春和汗水,都饱含着一颗淳朴善良的心,安享着他们的幸福晚年、天伦之乐。然而被告人王忠朋正是利用了这些老年人心地善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特点,精心编织了一张诈骗之网,扑向这些老年人。想想这些受害的心地淳朴的老年人,听说老同学、同事要来了,提前备好丰盛的饭菜和烟、酒在家守候,准备好好的招待一番,听说对方需要用钱的时候都义不容辞,慷慨解囊,颤巍巍的到银行给汇款,更有甚者像本案的被害人梁广照,自己身上没有钱就是向他人借5000元钱也把款汇了过去。试问一下被告人王忠朋,对这样的老年人你如何能够下得了手?你骗来的钱你难道不觉得烧心吗?在高墙深处改造自己或许对你来说是一种自我的救赎!被告人王忠朋的诈骗行为毫无客气的可以说是“伤天害理”,破坏了最基本的伦理,挑战了人们的道德底线!3、被告人王忠朋曾因诈骗被两次判处刑罚,第二次判刑刑罚更是达有期徒刑四年之久,然而身陷囹圄、失去自由的痛苦,管教人员的谆谆教诲和监狱劳动的长期磨练仍不能改造好你好逸恶劳的灵魂,刑满释放之后仅仅一个月左右即开始实施了和第二次被判刑的同样的诈骗行为,可谓“屡教不改”,而且是更加近乎疯狂的作案,从2009年9月份至2010年1月份,在短短的5个月左右的时间,仅作案得逞次数就达十一次,涉案金额涉嫌七万余元,另外据被告人王忠朋的供述还有一部分尚未查实的诈骗得逞的行为。被告人王忠朋,今年年仅41岁,正是年富力强的年龄,完全可以用勤劳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事业,拥有自己温暖的家庭。而你却好逸恶劳,处心积虑的四处诈骗钱财,今天第三次站在了被告席上,又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面临再次的监禁生活。你的前妻已经离开了你,你自己家中尚有卧病在床的80岁的老母,她需要一个儿子的照顾和看望,为他洗脸、擦脚,你可爱的儿子和17岁的花季女儿需要父亲慈祥的爱和保护,但是这些他们都得不到。记得公诉人曾经办过的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曾经如此对公诉人说过,我现在最担心的是儿子,他正在上学,填写父母情况时他该怎么办,别人都写自己的父亲是工人或干个体,而我儿子写上自己的父亲在服刑是多么的刺眼和难堪…被告人王忠朋你有没有给你的孩子想过?4、通过本案,我们也应该好好的反思一下,相关部门也间接地为被告人王忠朋的诈骗行为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如果镇政府办公室稍微核实一下自称老干局工作人员身份的相关情况,如果学校办公室核实一下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规范一些,就不会泄露属于个人隐私的联系方式,被告人王忠朋就无可乘之机。本案的被害人如果稍有警惕心理,核实一下骗子的身份,就如本案中的一些被诈骗对象要求要见所谓的“老同学、同事”本人,被告人王忠朋就没有得逞;被骗之后,被害人如果及时报警、保存好相关证据,也能使案件得到及时的侦破。5、“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年人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坦率的讲,为什么老年人会对电话中老朋友、老同学如此的放松警惕?因为他们孤独,这样的交流和来往对他们来说太缺少了!公诉人在此想呼吁全社会的人都要关注和关爱老年人,为人子女的一定要“常回家看看”,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尽心尽力多为老年人提供交流的条件和平台,让老年人不再孤独。三、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意见1、被告人王忠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王忠朋以75岁以上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作为诈骗对象,诈骗多次,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作为对被告人王忠朋从重量刑的考虑因素。3、案发后,部分赃款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以作为对被告人王忠朋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4、被告人王忠朋在案发后,包括今天当庭能够自愿认罪,表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忠朋犯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希望被告人王忠朋能够深刻的吸取这次教训,好好的改造自己的灵魂,争取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公民。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予以判处!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15:42:00]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不需要辩护。[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请法官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带被告人退庭(敲法槌)。[15:43:27]
- [审判长]:带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王忠朋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自称是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李某、马某、刘某等人的同学或朋友,谎称要去看望李某、马某等人,并以途中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要李某等人给其汇钱,后李某等人先后11次到银行汇款至被告人王忠朋提供的银行账户,骗款合计人民币746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王忠朋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忠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忠朋自愿认罪,并且退回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一、被告人王忠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王忠朋诈骗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请坐下)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忠朋你听清了吗?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带被告人王忠朋退庭,还押于铜山县看守所。(敲法槌)[15:51: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58:11]
- [主持人]: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15:58:27]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58:4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