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
2010年5月31日14:30直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倒卖车票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涉嫌倒卖车票案件,请大家关注!
    [14:06:52]
  •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27:1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 审判员]:
    传被告人贾再广到庭。
    (击法槌)现在开庭。
    [ 审判员]:
    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法警执行)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有没有其他名字?
    [ 被告人]:
    贾再广,没有。
    [ 审判员]:
    你出生的年月日、出生地?
    [ 被告人]:
    1973年12月6日,湖北省阳新县。
    [ 审判员]:
    什么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员]:
    什么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
    [ 审判员]:
    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
    [ 被告人]:
    农民。
    [ 审判员]:
    户籍所在地在哪里?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否一致?
    [ 被告人]:
    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龙门村四组125号,一致。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14:29:20]
  • [主持人]: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审判员: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3月5日被逮捕。
    审判员: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5月27日收到的。
    审判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今天对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再广倒卖车票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何钦波独任审判,代书记员方绮担任法庭记录。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今天出庭为被告人贾再广辩护的是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宋丹晖律师。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调换。
    被告人贾再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14:30:51]
  • [主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被告人贾再广,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被告人贾再广,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贾再广,根据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如你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可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14:33:26]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需要发问?
    [ 辩护人]:
    审判员,我就一个问题。被告人,目前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何认识?
    [ 被告人]:
    自己犯罪了,很懊悔。
    [ 审判员]:
    现在宣读和出示杭州铁路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卖车票罪的证据。
    1、公安民警制作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退票记录(公安卷二p1-2、p83、补充材料、p84-95、p77-81 ),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公安卷二p38-53),
    3、证人马某、辛某某、骆某某、伍某某、柯某的证言及柯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卷二p26-30、p31-34、p23-25、p17-22、p5-9、p10-16),
    4、火车票复印件(公安卷二p54-62),
    5、退补票费报销凭证(补侦材料);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安卷二p96)。
    [14:36:5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你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你还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你还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贾再广,
    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4:37:44]
  •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再广之妻伍廷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贾再广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本人确认同意。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询问,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今天依法出庭,在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后,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在此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4:38:38]
  • [辩护人]:
    一、被告人无前科,属偶然犯罪
    据现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无前科,属偶然犯罪。
    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表现明显
    案发后,被告人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无论在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的讯问还是今天法庭庭审过程中的供述能够前后连贯、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案件的审理始终处在一种主动的积极环境当中,对此,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作出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相同认定。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再三表示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表示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妻儿对自己的期望,对不起社会对他的期望,也违背了自己曾经许下的好好做人、好好工作、自己养活自己的承诺,同时表示要争取宽大处理,好好改造,用实际行动来洗涤自己的罪行,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不大
    首先,被告人的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本身也是从农村老家出门打工的,其的出发点无非是为了赚钱而非出于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其次,在2006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在被便衣警察捕获时,并未逃跑或有其他过激的行为发生;再次,民警虽然查获了79张票面金额为6224元的火车票,但至案发时79张火车票还未售出一张,车票票面数额也不十分巨大,事后已做退票处理。
    通过以上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在被告人具体实施加价倒卖之前案件已被破获,加价倒卖的行为实际未为加以具体的实施,其想通过加价倒卖谋取不得利益的犯罪目的未达到,因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不大。
    四、被告人符合适用拘役的条件
    如前所述,被告人无前科,属偶然犯罪,认罪和悔罪态度很好,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归案后的关押期间表现良好;同时在开庭前和开庭时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另外到目前为止,被告人实际被关押了数月,足以受到了相应惩罚,其也应吸取了足够的教训,加之其小孩只有十个月大,需要照顾。综合以上观点,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适用拘役的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的四点辩护意见与量刑密切相关,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给予其公正、合理的判决。
    [14:42:2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贾再广,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被告人]:
    我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法庭考虑到我的家庭困难,对我从轻处理。
    [ 审判员]:
    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本庭认为,201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贾再广伙同马昕(另行处理),在温州火车站对面的国光宾馆向旅客加价倒卖三张火车票(抓获时被贾吞入腹内),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同日,民警在金州大厦四号门出口处旁的贾再广夫妇经营的饰品店内,查获贾准备高价倒卖的火车票79张,票面数额为人民币6 224元。缴获的火车票由公安机关作退票处理,退票款人民币4 965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4:45:14]
  • [审判员]:
    本庭认为,被告人贾再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高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再广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贾再广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铁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4:46:4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员:一、被告人贾再广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查获的火车票退票款人民币四千九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
    (击法槌)
    [ 书记员]:
    请坐下。
    [ 审判员]:
    被告人贾再广,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 审判员]:
    被告人贾再广,你听清楚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贾再广还押。闭庭(击法槌)
    [14:47: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4:48:4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14: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