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全貌

周洪生庭长

合议庭人员

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6月4日10:00,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 [主持人]:
    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王道才。欢迎大家参与贾汪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活动。
    [09:49:50]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是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周洪生,人民陪审员王庆玲、杨毅。
    [09:50:16]
  • [主持人]:
    审判长周洪生同志1992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任贾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院党总支委员、机关第二支部书记、贾汪区委党校兼职教师
    [09:51:13]
  • [主持人]:
    徐州市首届十佳法官,该同志先后被评为全省民事审判先进个人;徐州市首届、第二届“十佳调解标兵”、全市知名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
    [09:52:01]
  • [主持人]:
    三年来,该同志在抓好庭务管理、完成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共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989件,其中2007年197件, 2008年410件,2009年382件,审结案件数名列全院第一,所办案件质量好、效率高,三年无一错案,撰写的判决书多次在省市获奖。
    [09:52:55]
  • [主持人]:
    近年来,该同志共撰写调研文章20余篇,其中在《法律适用》、《法学》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3篇,《审判研究》、发表3篇,有二篇调研文章在省学术研讨会上获奖,一篇审判经验被收录《江苏法院审判经验丛书》(法律出版社)。此外,该同志还参与撰写了三部法学书籍,其中二部由江苏省人民出版社出版,一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09:54:06]
  • [主持人]:
    近年来贾汪法院民二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民商审判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以公正、高效、廉洁和热情文明服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支持。该庭工作多次受到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赞扬。
    [09:55:08]
  • [主持人]:
    近年来,该庭先后被评为“贾汪区队伍建设先进集体”,徐州市委、市政府“双争”先进集体,江苏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徐州市青年文明号”。该庭干警先后荣获“徐州市十佳法官”、“江苏省人民满意法官”、“徐州市优秀法官”、“徐州市中院调研先进个人”、“贾汪区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09:56:19]
  • [主持人]:
    2007年以来,该庭积极贯彻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首创对话型审判机制的改革,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同时该庭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诉调对接”工作程序规范,由区政法委牵头,四家单位联合发文,下发全区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9:56:40]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案情简洁:2008年6月3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苏CM6892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8年7月16日20时49分,原告车辆苏CM6829挂车苏C742在连徐高速公路被苏AKD667号车辆追尾,原告的车辆及苏AKD667号车辆均有不同程序的损坏,同时,苏AKD667号车上人员马文林、孙小银死亡,张素芹受伤,死者家属及伤者诉至连云港市连云港区人民法院,该院分别作出(2008)港民一初字第982号、1088号、1278号三份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原告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此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但因该车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09:57:0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开始。
    [09:57:3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09:58:28]
  • [书记员]: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8: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59:08]
  • [审判长]:
    请坐。
    [09:59:35]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铜山县茅村镇龙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631146-7。
    法定代表人历见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苏堤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733312-2。
    负责人亓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治国,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10:00:03]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0:25]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0:01:06]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10:01:26]
  • [审判长]:
    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周洪生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庆玲、杨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媛负责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0:02:06]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02:35]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02: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3、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义务: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3、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4、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
    [10:03:34]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10:03:57]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0:04:40]
  • [审判长]:
    被告方对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10:05:09]
  •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0:05:25]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庭前是否收到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10:05:47]
  • [原告代理人]:
    收到。
    [10:06:08]
  •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0:06:2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06:47]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诉状,2008年6月3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苏CM6892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8年7月16日20时49分,原告车辆苏CM6829挂车苏C742在连徐高速公路被苏AKD667号车辆追尾,原告的车辆及苏AKD667号车辆均有不同程序的损坏,同时,苏AKD667号车上人员马文林、孙小银死亡,张素芹受伤,死者家属及伤者诉至连云港市连云港区人民法院,该院分别作出(2008)港民一初字第982号、1088号、1278号三份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原告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此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但因该车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10:07:37]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一下诉讼请求中的要求的保险金159309.96元是如何计算的。
    [10:08:04]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计算方式,三份判决书的金额是845091.5元,减去220000元的交强险,再减去4000元的财产损失,乘以30%的次要责任,得出183274.5元,再乘以95%的理赔率,再乘以(1-10%)的赔偿系数,最后得出159309.96元。(交法庭)
    [10:08:3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0:08:57]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诉请的主车是在我公司承保,对主车的交强险我们已经按照连云港法院生效的三份判决书,履行了交强险的赔付,对原告诉请的数额,我们认为挂车没有在我公司投保,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该由车主本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于超出的部分,才考虑商业险的赔付,结合原告的车辆,鉴于挂车没有在我公司投保,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应该先扣除挂车的交强险部分,然后再参照主挂车的商业险限额按照比例赔付。原告诉请应该明确金额的组成,原告诉请的金额过高,计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责任免除。
    [10:09:28]
  • [审判长]:
    下面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0:09:5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苏CM6892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我们出险的车辆就是投保的车辆。还证明挂车被告没有明示我们单独进行投保,且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约定被告投保车辆的挂车和主车视为一体,挂车所出的事故赔偿额应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证据2、被投保人车辆苏CM6892的行驶证(复印件)。
    证据3、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编号为2008LX05号。证明原告所投保的车辆苏CM6892号在徐连高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0:10:48]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2008港民一初字第1278、1088、0982号判决书三份(复印件)。证明原告投保的车辆因事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845091.5元。
    证据5、报案记录代抄单(复印件)。证明这项记录没有获得市公司的批准。
    这两份代抄单是被告方贾汪支公司提供的。出具的时间是09年7月12日。
    [10:11:15]
  •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10:11:39]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4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应该明确一下具体的赔付款项,证据5没有我们公司的盖章,我们不认可。因涉及比例赔付,原告方应提供投保时的保险单的正本及条款。
    [10:12:19]
  • [审判长]:
    原告方,保险单正本及条款在哪
    [10:12:40]
  • [原告代理人]:
    已经提交连云港法院。
    [10:13:01]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10:13:2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3:54]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10:14:0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我公司保险条款。根据第三者责任条款第六条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条规定(宣读)。
    证据2、投保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投保时关于责任免除及相关内容已经进行了告知。
    [10:14:36]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14:56]
  • [原告代理人]:
    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视为一体,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尽了告知原告的义务,2、原被告签订的保险第五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条冲突,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
    [10:15:20]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提供吗
    [10:15:4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5:56]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6: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6:30]
  • [原告代理人]:
    宣读代理词:一、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苏CM6892号柳特神力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证,通过行驶证记载事情可以认定被告在为原告办理保险业务时已明知被投保车辆是重型半挂货车。
    [10:16:57]
  • [原告代理人]:
    二、在该次保险业务中被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在该份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主车的责任限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车辆损失险:1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
    [10:17:36]
  • [原告代理人]:
    三、“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10:18:25]
  • [原告代理人]:
    说明义务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把说明义务履行完毕。虽然该说明是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但实质上还是属于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复杂的保险内容及其免责条款,如果没有书面说明,那么司法实践就可以认定没有作出说明,即使投保人签署了意见称已经看过全部内容、全都明白了,也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说明的义务,只能认为投保人看了内部,是否有争议当时并不能确定,事后才有可能发生争议。
    [10:21:06]
  • [原告代理人]:
    判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应当考虑车辆是集中统一投保还是车辆所有人办理投保。而本案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被挂靠公司代办,保险不可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挂靠经营,投保时均是由原告统一办理保险,被告未在合同订立前对免责条款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龙庄源源公司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10:24:21]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为原告办理0208320306000335000627号保险业务时,既明知原告投保的车辆为重型半挂货车,又明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事故时以主车投保限额为限进行赔偿,由于本案中被告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时发生争议,可见被告以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对我公司进行抗辩无事实依据,应当认定被告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0:26:06]
  • [原告代理人]:
    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该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同的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利的合理解释予以认定,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的解释更趋于合法化。
    [10:27:46]
  • [原告代理人]:
    五、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判决补报案件记录单(代抄单)应视为第一被告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进行商业险赔付,但因第二被告未予以批准,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保险合同纠纷
    [10:29:01]
  • [原告代理人]:
    另外,根据(2008)港民一初字第0982、1088、1278三份生效判决可以看出被告均因苏CM6892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而判令被告支付了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金额,而不是因苏CM6892号重型货车的苏CP742挂车未投保而判本案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显然与三份生效判决相悖。
    [10:30:21]
  • [原告代理人]:
    六、对半挂车保险的问题,不是说头一份,挂一份。而是只有一份商业险,保单上写明主车车号和挂车车号。这一列车出事故,这一份保险全管,不是说头撞了算头的,挂撞了算挂的。
    [10:31:24]
  • [原告代理人]:
    但半挂车的保险一般都要有特别约定,就是此保险仅在此牵引车牵引此挂车出险时,保险公司承担主挂车赔偿义务。如果此投保牵引车拖带其他挂车,而又是挂车出险,保险公司将拒赔。当牵引车拖带的挂车变更时,应当在24小时以前通知保险公司,将保单批改为现在拖挂的挂车车号,做出批改后,新挂车出险,保险公司同样赔付。
    [10:33:40]
  • [原告代理人]:
    综上所述,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在明知原告的车辆为重型半挂货车的情况下,又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挂车出现保险事故时,应以主车投保限额为限进行赔偿,按照此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保险赔付,且被告的抗辨意见也与连云港市连云港区的三份判决相悖,被告对上述三份生效判决并未提出上诉,表明其已认可三份生效判决的判决事项。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并请法庭予以采纳。
    [10:36:0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6:43]
  • [被告代理人]:
    1、我们认为车辆挂车投保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提示,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管理人的一种义务,和保险公司是否进行提示没有关联性,2、我公司在和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告知原告,原告是以长期经营运输营运车辆作为企业经营的,他们深知主挂车在经营中必须投保交强险,从原告经营的性质上看,他们挂车没有投保,是在减少自己的费用,主挂车可以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意志,自由的组合,通过这两点可以看出挂车和主车投保都是单独的
    [10:39:53]
  • [被告代理人]:
    3、我们和原告方就主车签订合同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我们在投保单的特别声明中已经用黑体字作了提示,且有原告的盖章确认,我们认为原告方以格式条款及不利解释抵毁保险义务,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单,原告方对免责条款应该熟悉,原告以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4、对于原告认为第五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条矛盾,我们认为这是原告方理解错误,这两条并不矛盾。
    [10:41:48]
  • [被告代理人]:
    5、对于事故交强险赔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交强险以外部分应由原告方承担。连云港判决虽然生效,但只代表交强险部分。
    [10:42:32]
  • [审判长]:
    提醒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争议焦点为原告主挂车之一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是否免责。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46:02]
  • [原告代理人]: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在于,交强险是强制的,商业险是双方协商投保的,但理赔的内容及条款内容没有区别。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视为同样的计算方式及理赔要件都是一致的。主挂车出险时,不能说主车投保了,只对主车出事故承担责任,挂车出事故主车保险合同同样适用挂车。被告只是在单独的声明上让我公司加盖公章就认为尽了明确说明义务,这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定相违悖。
    [10:51:28]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52:40]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认为挂车不投保交强险与立法相背。
    [10:57: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在宣判前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10:59:15]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59:50]
  • [审判长]:
    双方作最后陈述
    [11:00:27]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0:51]
  • [被告代理人]: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11:01:20]
  • [审判长]:
    本案将定期作出判决,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敲法槌)。
    [11:01:4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