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景

审判组织

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庭审现场
2010年6月3日15:3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一起涉嫌抢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涉嫌抢夺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法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4:59:11]
  • [主持人]: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15:02:30]
  • [主持人]:
    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上路,见被害人钱某骑自行车且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余元等物)挂在车篮内,遂伸手抢夺,致使钱某摔倒在地且皮包被抢走,后张某在逃跑途中被周围群众扭获。
    被告人张某曾受过刑事处罚,他在2003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嘉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刑满释放。
    [15:02:43]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15:03:05]
  • [导播]: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5:25:31]
  • [导播]:
    传被告人张某到庭。
    [15:28:12]
  • [导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有其他名字?
    [15:28:39]
  • [导播]:
    答:张某,没有其他名字。
    审: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答:1983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
    审:什么民族?
    答:汉族。
    审:什么文化程度?
    答:中专。
    审:户籍所在地在那里?实际居住地在那里?
    答: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XXX号,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南街X号楼XX室。
    [15:31:49]
  • [导播]:
    审:是农民还是居民?有无职业?
    答:农民。在安亭镇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务工农民。
    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答:200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审: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什么时候被羁押?
    答:2010年2月17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被抓的。
    [15:33:25]
  • [导播]:
    审:被告人张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答:收到了。
    审:什么时候收到的?
    答:2010年5月21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抢夺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1)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徐闻翌、代理审判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秦铨安组成,由审判员徐闻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群担任法庭记录。
    (2)今天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春。
    (3)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的是由本院通过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
    [15:36:34]
  • [导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5:37:58]
  • [导播]:
    审:被告人张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张某,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答:没有意见。
    [15:39:56]
  • [导播]:
    审:是不是自愿认罪?
    答:自愿认罪。
    审: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15:41:16]
  • [导播]:
    审: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公:需要。被告人张某,下面公诉人将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端正态度,听清楚公诉人问的问题,然后直接了当的回答,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公:刚才你向法庭陈述,你是嘉定本地人,住在嘉定外冈镇南街X号XX室,是这样的吗?
    答:是
    [15:42:38]
  • [导播]:
    公:那么在2010年2月16日晚上7点左右,你骑摩托车是从哪里出来的,准备去哪里?
    答:从朋友家出来,准备回家。
    公:你骑的摩托车是谁的?
    答:自己的。
    [15:43:35]
  • [导播]:
    公:摩托车是什么型号的?车牌号是多少?
    答:沪CD9xxx,具体不记得。
    [15:44:32]
  • [导播]:
    公:那么你是在什么地方发现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
    答:塔城路、沪宜路路口。
    公:被害人当时身边有什么财物?
    答:一个黑色的包。
    公:那么你是在哪里开始抢被害人的包?
    答:离被抓的路口大约20米左右。
    公:那么你发现被害人是在塔城路、沪宜路路口,开始抢被害人的包是快到普惠路、裕民路的路口附近,那么你是发现被害人后一直跟着被害人到了快到普惠路、裕民路附近,是这样的吗?
    答:也不是跟着,当时没有确切的犯罪动机。我也不知道自己心里怎么想的。
    公:那么在普惠路、裕民路路口附近,你是怎么抢被害人的皮包的?
    答:从左后侧上去,没抢到,拉到了被害人的车把手。
    [15:47:01]
  • [导播]:
    公:被害人摔倒了没有?
    答:摔倒了。
    公:包挂在你车把上之后你做了什么?
    答:被害人摔倒了,我看到包挂在车把上我就拿下来了。
    公:你骑摩托车逃走的时候,什么原因使摩托车停了下来?
    答:摩托车熄火了。
    公:在你逃跑过程中,被害人和周围群众是否有人追你?
    答:有的。我想摩托车熄火我肯定跑不掉了,我就主动把车停下来。
    公:那么在被害人和群众追赶你,你摩托车熄火后,你是否用你讲的手机号码拨打过110报警电话?
    答:是的。
    公:你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答:1500195xxxx。
    公:拨打电话的时候,你是怎么说的?
    答: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包挂到摩托车车把上。
    公:2010年2月16日你抢的黑色皮包,里面有什么东西?
    答:在公安机关清点:4100多元钱、三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公:你在法庭调查身份的时候讲到在2003年,你因犯抢夺罪被嘉定法院判刑2年,材料反应你也是骑摩托车抢人财物,是这样吗?
    答:是的。
    [15:51:03]
  • [导播]:
    公:那么2001年你因犯抢劫罪被普陀区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当时你还未满18岁,是这样吗?
    答:是的。
    公: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多次供述,讲的是否都是实话?
    答:是的。
    公:审判长,讯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不需要。
    审:被告人张某,有几个问题要问你。
    审:被告人张某,你曾因抢劫、抢夺二次被法院处以刑罚,为何不吸取教训,再次实施抢夺行为。
    答:我没想过要再犯罪,我06年结婚,07年有了孩子,后来我在大众厂工作结识了几个班长,他们带我去赌博,把家里钱输了。我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所以才会去抢的。 我自己很恨我自己,我不知道会走到这一步。当时我心里也很难受,不知道当时自己怎么会去做这个事情。请审判长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
    审: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公诉人下面将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与本案案情相关联的证据向分组向法庭举证。第一组证据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及验伤通知书。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一组证据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及验伤通知书,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二组证据董某、杨某的证言。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二组证据董某、杨某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三组证据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报警查询单。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三组证据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报警查询单,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15:57:03]
  • [导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四组证据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第四组证据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五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五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六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清点记录。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六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播放第七组证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电话录音,证实张某用1500195xxx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录音)。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播放第七组证据证实张某用1500195xxx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录音),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第八组证据前科、释放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等。
    审: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宣读的第八组证据你的前科、释放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等,有什么意见?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此有何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就本案的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张某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一百六十九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今天,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围绕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事实和情节,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已经全面地反映和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为了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使法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有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公诉人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经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并出示证据,已经查明了2010年2月16日晚19时,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夺走骑车人钱某的内有4100余元现金等物的皮包的事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也供任不讳,公诉人不再赘述。

    1、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抢夺。
    2、被告人张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且抢夺的数额为4100余元,根据2008年6月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本市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已经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抢夺犯罪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中的一种。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6:05:53]
  • [导播]:
    公: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警示
    抢夺罪是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飞车抢夺”更是有抢夺发生更突然、行为动作更剧烈、逃离现场速度更快的特点,在这种作案方式下,被害人的财物更容易被夺走,同时因身体或者骑行的车辆被拉扯,容易发生被害人摔倒、受伤等情况,本案中的被害人就因为车把被扯而摔倒。近年来,飞车抢夺一直呈现高发的势头,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更给公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必须给与严厉的打击,以社会秩序的正常。
    2001年6月,未满17岁周岁的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出狱后不思悔改,未满一年即因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判刑二年,直到2005年4月才被释放。此次,27岁的张某又因飞车抢夺而站在被告席上。在17周岁到27岁近10年的时光里,张某自甘堕落,在青年人奋斗的道路上中踯躅不前,却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2001年17岁少年的鲁莽与冲动可能是让人惋惜的,但2003年已长大成人张某的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则是不能让人原谅的,而此次第三次犯罪则更是令人痛恨的。刑法的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对于张某这样主观具有恶性较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该给其严厉的处罚,这既是为了惩罚犯罪、给张某以更大的教训,也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给更多的犯罪分子以警醒,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公诉人要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从小在思想道德和教育文化给子女正确的培养,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遵纪守法,以免误入歧途,同时提醒广大青年人,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16:07:08]
  • [导播]:
    公:三、量刑意见和可能影响量刑情节
    被告人张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的行为不属于自首。构成自首的需要两个条件且却一不可,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照本案来看,张某在因摩托车熄火而无法快速逃离现场,且周围群众已经追上的情况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从张某客观行为上,我们看到是张某欲用报警掩盖其实施了抢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退一步讲,即便我们认为其拨打110电话报警的行为客观上显示了一定的投案的主动性,其接通电话后没有如实地讲出犯罪事实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构成自首的条件,不应当认为自首。
    2、张某是否属于累犯。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即抢夺罪在2003年被判刑二年,200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释放后五年之内再次故意犯罪即这次的抢夺罪,根据刑法第65条,其行为属于累犯,且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公诉人也注意到了,本案中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在侦查、起诉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均能够认罪、悔罪,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述影响量刑的情节,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张某,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答:关于报警,像公诉人说的,我是有这种心理。但是当时我被人追上,我就说我不会跑的,也主动把摩托车钥匙拔掉了。我自己心里知道自己跑不掉的,我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犯罪了,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这次不是我第一次犯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审: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受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本人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现针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处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异议,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该注意到是从重而不是加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本律师认为不能任意加重对被告人张某处罚。
    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认罪行为表现在,事发后到今日庭审被告人张某一直是主动认罪的。被告人张某悔罪行为表现在,被告人在事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本案被告人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情节以及事实,建议对被告处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
    [16:13:37]
  • [导播]: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辩论各方基本无争议焦点。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分歧。
    审: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提请法庭综合考虑。其他没有。
    审:被告人张某,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答:没有。
    审: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辨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张某,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审:现在休庭片刻,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当庭宣告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被告人张某,你听清楚没有?
    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某还押。退庭。【击法槌】
    [16:15:04]
  • [导播]: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某到庭。
    [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合议庭评议后认为, 2010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普惠路、裕民路附近,见被害人钱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处,被告人张某趁钱某不备,抢得钱挂于车篮内的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4100余元等物。后被告人张某在逃跑途中被周围群众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董某、朱某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清点记录、调取证据、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照片,有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公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赃款、物已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判决主文。[击法槌]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书: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将被告人张某还押。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上午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以上文字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16: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