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之一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上诉人

被上诉人
2010年6月1日10: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面先简要介绍案情:黄卫萍和上海锦绣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就本案系争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黄卫萍诉至法院称锦绣公司未按约定在收到全部房款后的7日内通知黄卫萍交房,遂起诉要求锦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锦绣公司则以黄卫萍未交付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为由抗辩。因对一审裁判不服,黄卫萍向本院提出上诉。
    [09:51:4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13:09]
  • [审判长]: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卫萍。(未到)
    委托代理人吴子富,系上诉人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绣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未到)
    委托代理人胡枝东(未到)、曹丽黎,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0:13:47]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对上诉人黄卫萍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845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孔美君,代理审判员毛焱、翟从海组成,孔美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晔担任法庭记录。
    [10:14:2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上: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10:14: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上: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事实调查。
    [10:15:14]
  • [审判长]:
    上诉人,陈述你的上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10:15:36]
  • [上:]:
    详见上诉状。
    [10:16:48]
  • [审]: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
    被:收到。
    审: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被: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17:24]
  • [审]:
    上诉人,由你作为乙方、被上诉人作为甲方,双方是否于2008年4月2日签订的“出售合同”,约定由乙方以4243587元购买甲方开发的“系争房屋”?包括以后相关合同内容的描述你方是否有异议?
    [10:17:48]
  • [上]:
    我方没有异议。
    被:我方也没有意义。
    审:原审认定原告付清房款,同年6月份,原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上: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10:18:10]
  • [上]:
    有异议。当时表述不清楚。在原审中我们表述不清楚。我们在09年7月份、8月份去被上诉人处要求被上诉人交房。
    [10:18:32]
  • [被]:
    我们作为代理人不是很清楚,但是从之前我们向被上诉人公司了解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主动要求被上诉人交房。
    审:上诉人,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们向被上诉人要求交房?
    上:当时我们要求被上诉人交房,但是被上诉人不肯,双方还差一点打起来。当时被上诉人公司的员工接待了我们,有5、6个售楼员围着我们,被上诉人公司处也有监控录像,可以调取。
    [10:18:47]
  • [审]:
    上诉人,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已提供的证据,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还有无补充?
    上:除了我们于09年7、8月份向被上诉人要求其交房这节事实,别的没有。
    被:我们没有补充。
    [10:19:50]
  • [审]:
    当时房屋是否是现房?
    被;是的。
    审:为何你们没有通知交房?
    被:我们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上诉人前来交房。合同没有约定我们一定要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上诉人前来交房。
    [10:20:27]
  • [审]:
    你们是在什么时候口头通知上诉人前来交房?
    被:时间我记得不是很清楚。
    审;上诉人对此的意见?
    上:被上诉人没有电话通知我们前来交房。
    审:被上诉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口头通知过上诉人?
    被:时间是在08年,所以证据都没有了。
    [10:21:07]
  • [审判长]:
    上诉人你在起诉之前还有无以其他方式要求被上诉人进行交房?
    上:房屋是现房,但是有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四)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款项后7天内,通知乙方交房,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到甲方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甲方于乙方签署进户单的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该通知应当是书面通知。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将房款付清之后,就等待被上诉人通知我们进行交房,因为房屋有裂缝等质量问题。
    [10:22:15]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去看房屋的?
    上:购房的时候我们就看房了。
    审:你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自己的房屋还是邻居的房屋?
    上:我们当时看到房屋的外墙有裂缝,新闻还报道了房屋质量不好。
    [10:22:47]
  • [审判长]:
    上诉人,你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依据是什么?
    上: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1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二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第二种方案为,自第91天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80天,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23:50]
  • [审]:
    被上诉人合同的条款的约定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双方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上:没有。
    被:没有。
    [10:24:35]
  • [审]: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上:没有。
    审: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没有。
    [10:25:07]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
    [10:26:48]
  • [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双方所签合同第13条有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至今没有通知上诉人交房,其构成违约,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确认的,而本案双方约定的是惩罚性违约金,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必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由被上诉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错误适用《合同法》第119条,从而没有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预期交房90天的违约金之主张,显然是错误的。在09年7月份、8月份,上诉人已经要求被上诉人进行交房,但是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应当支付全部的房款以及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才进行交房,双方并发生争议。现上诉人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被上诉人交房,故上诉人并没有扩大损失,正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才导致该损失的扩大,故原审法院认定损失扩大的责任在于上诉人是错误的。现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只有3万余元,远远低于上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其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的调整。
    [10:33:47]
  • [被]: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现房而非期房,上诉人在购买房屋之前已经去过现场看过了房屋,本案实际情况与预期交房是不同的。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同年6月,上诉人到相关的房地产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已经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户手续。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违约金高达90万元,不知其是怎样计算出来的,与实际情况不符。被上诉人在办理了房产交接和过户手续之后以口头的方式通知上诉人前来办理相关的交房手续,但是上诉人对此通知置之不理。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单单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对此也是有责任的。原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对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表示认同。
    [10:37:08]
  • [审]:
    第一轮辩论结束,现在双方进行补充辩论意见。
    上:我们是到现房进行的查看,但是房屋外墙存在质量问题,且合同中约定应当是由被上诉人通知我们前来交房,我们将房款付清之后就等待被上诉人通知我们交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带有惩罚性也带有补偿性的,这才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而不是像被上诉人所说的单单是补偿性的。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如果真的口头通知我们交房,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出书面的催告书,但是其并没有对我们进行催告,故其主观上存有故意。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说过,其不会交房给我们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付清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
    [10:46:37]
  • [被]:
    上诉人称其在看房的时候房屋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其为何会花400多万元买系争房屋,我们的房屋符合房屋验收条件,可以正常的买卖。系争房屋的合同是根据上海市房地局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格式条款范本制定的,并不是由我方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上诉人在已经得到房产证、我方通知其前来交房的情况下,其不前来交房,故上诉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并不能导致上诉人不能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情况发生。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我方一定要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上诉人去交房。
    [10:48:4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上诉人,是否请求调解?
    上:可以。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接受调解?
    被:本代理人没有调解的权限。
    [10:50:20]
  • [审判长]:
    鉴于调解自愿原则,现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故法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上:支持上诉请求。
    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本案的法律文书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双方是否有异议?
    上: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今天的审理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应当阅看法庭记录,如有记录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或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10:51:2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