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研讨会会场全景

参加研讨的学术嘉宾

路政局法制处干部及律师嘉宾

主持人崔秀春介绍案情

胡安潮教授发表观点

邱宝昌律师发表观点

余凌云教授发表观点

路政局法制处干部邴起宏发表观点

刘凯湘教授发表观点

法治中国直播人员

嘉宾自由发言

刘凯湘教授回答网友提问

直播工作人员
5月28日9:30,直播 “丢高速卡按全程收费 首发公司被诉”案法律问题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举办“‘丢高速卡按全程收费 首发公司被诉’案法律问题研讨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同时法制网也将进行图文直播,中国法治网将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1:23]
  • [主持人]: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余凌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法制处干部邴起宏,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同行业代表赵工先生。
    [09:21:38]
  • [主持人]:
    现在会议已经做好准备,研讨会正式开始!
    [09:22:19]
  • [主持人]:
    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是丰台法院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崔秀春。
    [09:26:48]
  • [崔秀春]:
    各位嘉宾、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此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崔秀春。今天,我们在此结合我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所反映出的,高速公路收费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研讨。
    [09:36:44]
  • [崔秀春]: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余凌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法制处干部邴起宏,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同行业代表赵工先生。
    [09:37:49]
  • [崔秀春]:
    让我们用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09:38:34]
  • [崔秀春]:
    另外,今天研讨会现场也来了许多关注此案的媒体朋友,在此,我谨代表丰台法院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09:38:53]
  • [崔秀春]:
    下面,我们进入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09:39:17]
  • [崔秀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数量激增,驾车出行已逐渐成为十分常见的出行方式。高速公路路网的不断健全完善,公路品质的不断提升,为人们驾车出行提供了良好的便利条件。然而,在人们享受车与路所带来的便捷与顺畅的同时,因驾车通行引发的各类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由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往往备受舆论关注。
    [09:39:45]
  • [崔秀春]: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司机在驶出高速公路时不能提供通行卡而被按最远端入口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这起案件的审理,引发了人们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性质、驾驶员和公路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双方纠纷的解决机制的深层次思考。
    [09:40:05]
  • [崔秀春]:
    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09:40:34]
  • [崔秀春]:
    2009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驾车在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行驶。从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站”驶出高速路时,因杨某不能提供通行卡,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路网内最远端的“温阳外环入口站”至“上清站”的里程计收通行费,计95元。
    [09:41:12]
  • [崔秀春]:
    杨某称其系从“沙河站”驶入,途中通行卡不慎丢失,按里程应交纳5元通行费,并要求核实实际驶入站,处理其丢失通行卡一事。收费站工作人员答复无法处理,只能按规定收费,如果有异议可以找上级处理。为了不影响后续车辆通行,杨某按要求交纳了95元通行费。后杨某拨打首发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解决问题,被告知无法处理。
    [09:41:19]
  • [崔秀春]:
    经现场勘查,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录像画面清晰度受录像设备自身性能、摄像角度、光线等因素影响。庭审中,被告首发公司陈述该录像只保存15天,现已不能提供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
    [09:42:02]
  • [崔秀春]:
    另,根据首发公司的陈述,95元通行费的行驶路线及计算方式为:从“温阳外环入口”进入六环路,走西六环,之后南六环、东六环、北六环,从“西沙屯”上八达岭高速公路,然后从“上清站”出高速。此路线总计193公里,每公里0.5元,共计96.5元。根据规则:2舍8入,3、7作5,即92元收取90元,93元至97元收取95元,98元收100元。所以最后收取95元。
    [09:50:33]
  • [崔秀春]:
    下面我对诉辩意见进行一下归纳。
    [09:51:11]
  • [崔秀春]: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11月26日,我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站”进入高速路,从“上清站”驶出,按行驶里程应交纳通行费5元。被告因我不能提供通行卡而多收取通行费90元,没有法律依据。第一,八达岭高速路入口站均有监控录像,被告认为我不是从“清河站”驶入,应该举证加以证明,该举证责任在被告,且被告具有举证能力。第二,《北京市公路条例》为地方性法规,其关于“不能提供通行卡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的规定,与合同法及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抵触,不能适用。
    [09:51:48]
  • [崔秀春]:
    第三,即使按最远端驶入站计费,该最远端驶入站的确定也应该符合生活逻辑,合理确定。被告确定的“温阳外环入口站”与我驶出的“上清站”之间,是一条不符合常理的十分绕远的路线,正常人一般不会选择。我与被告首发公司之间达成的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我有义务按行驶里程缴纳车辆通行费,但被告也只有权利按我的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此外,被告高额收取通行费,已构成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的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90元,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9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1:55]
  • [崔秀春]:
    被告首发公司辩称,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最远端的驶入站应依照公路线网内客观上可能的路线确定。到达“上清站”最远端的驶入站为“温阳外环入口站”,A型车通行费为95元,杨某从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站”驶离时不能提供通行卡,我公司依照《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取杨某95元通行费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09:52:15]
  • [崔秀春]:
    结合上述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
    1、原、被告(驾驶员与高速路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收费的法律性质?
    2、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在适用《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远端驶入站?具体言之,确定最远端驶入站是否应考虑现实生活中的合理因素?
    4、驾驶员按《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交费以后,是否应该赋予其救济途径?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是否有失公平?
    [09:52:39]
  • [崔秀春]:
    下面,首先有请中国政法大学胡安潮教授谈谈他的观点:
    [09:53:05]
  • [胡安潮]:
    我现在发表几点看法,第一本案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的看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我认为本案应该是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收费的性质是什么样?我认为收费具体的行政部门有具体的规定,其实采用合同法来调整。
    [09:54:38]
  • [胡安潮]:
    第二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双方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诉辩,我的看法是本案的举证责任既然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确定为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来进行举证,所以从这个角度,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是在原告。作为原告在进高速公路票据的同时,我认为这个票据在原告手里,票据丢失是原告的责任,原告在诉讼当中应当向被告提出证据,也就是说被告提供录像证据,我觉得这里有一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原告让被告举证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规定?高速公路是否有这种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很难追究它的举证责任问题。
    [09:56:37]
  • [胡安潮]:
    但是,前面事实问题我提到,规定在15天内保存录像证据,如果原告提出了被告不提供显然被告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在举证的分配问题本案是很清楚的,应当分配给原告。但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规定是15天的,有要求规定录像保存15天,原告向被告提出这样的要求,而被告不予理睬,在司法当中可以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而法律没有规定,要求被告必须安装摄像,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认为是牵强的。所以,从举证责任我觉得应该是根据事实来确定,原告让被告举证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
    [09:59:40]
  • [胡安潮]:
    另外,关于北京市公路条例第44条的规定,是否应考虑现实的合理因素,现在的收费是最远端收费,我记得如果票据丢失,是最远端双倍收费,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现在改成是最远端收费,我认为它是合理的。因为证据丢失了,你怎么举证是以哪个口进入的?给高速公路方是否太苛刻,为什么都要高速公路来举证,高速公路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行政机关你可以要求它这样,但现在是民事合同关系。以后票据丢失,都让高速公路举证,我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会增加成本的,这有些为难高速公路。
    [10:03:21]
  • [胡安潮]:
    第四个问题提到的救济途径,我认为本案中高速公路在运行当中从规则角度来说没有太大的错误。作为合同双方来说,应该处理的更好。当通行者遇到问题了,向高速公路提出问题时,高速公路应该人性化的进行处理。如果当时提出异议,然后打了客服电话,这时高速公路如果保存15天的录像是存在的话,客户打了客服电话,高速公路有责任应当查询这个事实。
    [10:05:39]
  • [崔秀春]:
    谢谢胡教授的发言,胡教授对上述问题的论述对我们深有启发,下面我们再听听邱宝昌律师的看法。
    [10:07:49]
  • [邱宝昌]:
    各位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研讨会。这个案例被告出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现实中法律关系应该只有三种。刑事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刑事关系肯定不是,这里是不是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呢?我的界定是民事合同关系,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是也许可能会把它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收费的法律性质我认为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和消费者应当有相应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应当受到切实的保护。
    [10:11:16]
  • [邱宝昌]:
    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更强调合同的公平正义,欧盟的相关法规有审查义务,我们国家做得还不够,我们国家对格式条款没有严格的审查,但是有些地方,如江西、上海地方性法规对格式条款有监管的一些规定,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现在我们强调和谐社会,不仅应该用公平正义来审查合同是不是自由和意思自治,更要强调我们双方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公平和正义。
    [10:15:58]
  • [邱宝昌]:
    第二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我认为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责任规定中公平、信任的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按说民事诉讼法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他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而恰恰是唯一的证据丢失了,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根据诚信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当事人的腾空,我认为法律可以确定举证责任。像医疗纠纷、危险作业都可以引起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我认为法院确定高速公路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要求它们举证,这里有以下的支持,第一,每一个高速公路出口都有录像,这是内部考核的支持,消费者投诉有纠纷,作为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完全可以调录像,哪怕只有一天。
    [10:20:37]
  • [邱宝昌]:
    公共视频图象采集的规定,北京市出台了。对视频图象什么地方安装,必须要备案,怎么保存?这个卡实际是预付费,和实际生活中的健身卡、美容卡一样的,这些卡丢失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查找实际的履行,但是我们作为独占的高速公路的这种单位不给消费者任何协商的余地,只拿规定说话。
    [10:20:59]
  • [邱宝昌]:
    北京市公路条例地方性规定,我认为首先应当适用的是法律法规,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消法里有规定。哪个口进哪个口出的?我们应当查明事实,消费者提出了请求,应该及时的回应。哪怕是第二个口进的,也按全程收费,这是不合理的。
    [10:21:13]
  • [邱宝昌]:
    反垄断法里对反垄断的行为有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经营者之间纵向的关系,专门起草反垄断法。起草之前,国际法上规定了滥用行政权能不能写进来,高速公路是一个公司,公司是一个经营主体,和驾驶员是平等主体。但实际不是,高速公路具有独占的地位,滥用了市场的独占支配地位。
    [10:21:23]
  • [邱宝昌]:
    所以这个法规是不是到了应该修改。我认为法律案件更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我这里讲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与管理路政、路况的管理,而不是经营服务的管理,是平等主体应当适用消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0:21:35]
  • [邱宝昌]:
    第三个问题,普通老百姓理解应该就是实事求是,查明事实,实际我认为一个法律法规既要规范高速公路的市场秩序,又要对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享受者公平的保护,否则引来一些纠纷。经营者应该要接受调解、投诉,应该履行消法赋予的九个义务。至于工作是否需要完善,我认为这里是我们立法的一个不足,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能否通过,法官应当忠于法律还是忠于事实,我们既要有法律效果也要有社会效果,更应该要公平公正。
    [10:21:45]
  • [崔秀春]:
    谢谢邱律师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再听听行政法专家余凌云教授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10:22:40]
  • [余凌云]:
    首先非常感谢丰台法院邀请我参加这个研讨会。我是做行政法研究的,我想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阐述。第一,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理解应该结合现代行政法的,从行政法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改善公民的出行条件,是政府的职责。
    [10:31:34]
  • [余凌云]:
    政府采取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也可以借助社会资源来投资,投资的主体多元化,但是法律职责从理论上还是政府。英国的行政法学家曾谈到了这里的变化,他认为在英国产生政府给付职能履行方式的多样化,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有争论的,有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公共设施由私营公司经营的话,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关系,政府跟经营公司之间是行政关系。经营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是民事关系,但并不因为民事关系而否定政府的职责。
    [10:31:47]
  • [余凌云]:
    还有一种理念认为政府是有职责的。不因为民事关系的性质而淡化了政府的职责。那么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看,我们不能否认民事关系依然有公法的因素,经营的单位需要政府批准,收费的信息也应当依法公开。
    [10:32:00]
  • [余凌云]:
    第二,高速公路公司实际属于公共机构,属于政府公开条例里规定的参照有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规定的第37条讲了,教育、环保、工薪公德、包括公共交通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寨提供社会服务中制作和提供的信息应当公开,要参照本条例规定。我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可以换一个词,高速公路公司安装的摄象头,与消费者的生产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要求你公开你也必须公开。甚至包括公司收费情况照理也应该是公开的。
    [10:38:45]
  • [余凌云]: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比较笼统,按理应该是公开的。消费者要求高速公路把进口的录像加以依申请的公开,我认为公司是应该有这个责任的。这个依据应该在政府公开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
    [10:38:52]
  • [余凌云]:
    第三,关于北京市公路条例里规定的收费的推定办法,刚才介绍的公共设施的理论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要保证这种投资能够有保证的,不是高额的回收。在核准有关公共设施收费的时候一定要核准你的费用不能过高,因为这里毕竟是提供消费者出行的便利。那么这种政府职责,多种投资资源也好,你采取的收费额度一定是要控制的,不能让消费者过度的承担,这是基本的精神。
    [10:39:01]
  • [余凌云]:
    在原来有关高速公路科技条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采取这种责任。但是这几年,高速公路发展路口安装了监控设备,要求公共公司在收费的时候符合合理的要求,如果能在信息里核对查实,的确是在某个路口进来的,你就合理收费。因为这种收费是一种公益性的,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的。我希望人大常委会能尽快修改这个规定,邱宝昌律师刚才也谈了,你的收费情况应当公开的。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时提出了,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当时没有写进去。虽然法条里没有写,但这里是没有变化的,应该是以这个原则精神来体现的。
    [10:39:15]
  • [崔秀春]:
    感谢余教授的发言,余教授以行政法学家的视角,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下面我们有请来自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代表赵工先生发言。
    [10:40:36]
  • [赵工]:
    很荣幸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是做技术的,对法律了解得不多。今天提出的几个议题,从设备上来说吧。行业上高速公路录像分几个情况,第一是庭内摄像机、车道摄像机、广场摄像机、道路摄像机,也有无人道口的。从范围上来讲,咱们案例涉及车道的问题。
    [10:41:06]
  • [赵工]:
    第二是录像的性能和发展的年代。最开始的录像机是磁带录像机,是比较落后的技术,但现在也有应用的。那种录像时间短,非常烦琐已经淘汰了,举证来说这种录像机比较模糊,这是第一代。第二代是硬盘录像机,还有是高清的,达到的效果是清楚,弊断是容量比较大。硬盘录像机加载磁盘专列,银行就是用此保存很长的时间,至少是半年,实际也是为了举证使用。
    [10:41:20]
  • [赵工]:
    第三是录像的作用,数字录像的话,可以人工对它进行操作,可以删、减,但不能增加。能保证确切地查出具体是车几点出行、出去,通过行程可以计算出来,而不是最远端到这个位置。
    [10:41:34]
  • [赵工]:
    第四,录像证据只要没人动,如果法律说能够保证15天,我认为当事人发现问题打客服电话,会向上反映,技术上可以拷贝,不会自动的覆盖。
    [10:41:53]
  • [赵工]:
    第五,需要补充的是,实际中车是如果是正常通行,作为路方来说,无所谓查录像。如果非正常通行,一查录像设备,第一时间就会起作用的。
    [10:42:07]
  • [崔秀春]:
    谢谢赵先生,赵先生从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角度表达了对本案的观点,对我们客观、理性分析有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下面我们再听听来自路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有请邴起宏进行发言。
    [10:46:04]
  • [邴起宏]:
    首先非常感谢丰台法院,我们作为政审部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第一我认为原、被告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受行政法律约束。从首发公司来讲,经营的八达岭公路收费的设置、期限、标准,都是要经过市政局批准而且实施的,而且要经过公开、公示,而且国务院收费公路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消费者、驾驶员来讲有义务交通行费的,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同时北京市公路条例在2001年我市人大实施,第44条也明确规定了。我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一个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它有权力收取通行费。
    [10:47:49]
  • [邴起宏]:
    第二,制度合理性讲,按最远端收费是符合一些法理的。刚才胡安潮教授已经说过,是按照最远端还是双倍收费的,双倍确实不符合情理的,它是属于罚款的性质的。
    [10:53:53]
  • [邴起宏]:
    同时,公路经营者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关系。公路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路况通行安全、提供发票、相应的出行服务、电子信息的种种,收费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提供这些服务,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缴纳通行费,实际法律也确定了这种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10:54:05]
  • [邴起宏]:
    这种合同关系成立的时间很关键,我认为它应该是在驾驶人员领取通行费用卡之时起合同关系成立,也就是说车辆通行卡是合同成立关系的证据,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并有义务向首发公司经营管理者来提供。在此类合同关系中提供责任应该是驾驶员的,不应该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北京市公路条例明确了首发公司按最远端来收费,是对经营公司企业的授权。
    [10:54:21]
  • [邴起宏]:
    第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讲,收费公路在驾驶员不能提供经营卡时,可以按照最远端来收费,在此案中,本着以人为本,从收费经营者来看,首发公司应当设立一定的救济途径,比如设置专人答复,合理的确定行驶路线等。目前北京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并不单只首发一家,机场高速、华北高速、京快速,投资主体都是不一样的,也许首发有这种条件,但是别的公司未必具有。
    [10:54:35]
  • [邴起宏]:
    因为法律不能单只针对某一个公司,而应该是针对普遍对象做规定。北京市公路机构都是公益性的设施,都是为大家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尽量化解大家的矛盾,关系恶化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北京市公路条例虽然规定只要发生这种情形,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作出这个推定。但如果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以人为本纠纷的角度,建议首发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设定一些救济的途径。
    [10:55:02]
  • [崔秀春]:
    感谢路政局法制处干部邴起宏的发言,下面来听听刘凯湘教授的观点。
    [10:59:26]
  • [刘凯湘]:
    谢谢丰台法院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我说说自己的认识,一个是,这种高速公路收费本身的合理性是应该受到质疑的,在国外极少有在高速公路上收费的,像机场高速这种投资应该很快就收回来了。个别部门利用国家的资源、人力的资源、高速公路本来就很堵的,还增加这么多的收费口。民事性质是合同关系,无名合同,有偿服务合同的,但这种民事合同确实有公法色彩,行政法的色彩,但是利用行政垄断取得合同上的权利,这个特点涉及到合同上的举证责任有关系的。
    [10:59:34]
  • [刘凯湘]:
    第二,这个案子定性为合同纠纷,双方是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从入口的时候成立的,但这时就有争议了。解释有两个规则,合同法61条讲,约定不名或者没有约定,现在是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解释体系解释、文意解释、习惯解释都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最后还有一个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这里第三个问题里有没有诚实信用、合同的实质正义问题。格式合同解释履行合同一方,单方加重对方责任和限制有没有进行说明本身不公平的都是无效的条款,这个案例是单方加重对方责任的,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原则不能单方限制或者加重对方责任,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取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在问题是不是对格式条款本身的约定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但是合同成立时的一个解释。
    [11:06:23]
  • [刘凯湘]:
    第三个问题,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讲,谁主张谁举证,现在的交锋是原告说是刷卡,他应该来举证,但是原告不可能举证因为他的卡丢了,但现在推定你从某口进来的,你也有主张的权利。不能证明是从哪个口进来的时候,那怎么办?是按最远的时候收费还是哪个口?现在应该按照公平正义来解决此类问题。另外,这种纠纷可能会产生车辆堵塞,我想是不是应该能取一种折衷的解决办法来解决呢?或者按一个比例来解决呢?按我的理解,既然不能证明我是从最远处进来的,双方都不能证明我从哪个站进来的呢?应是按最近、或者按照自己主张的口来进行收费呢?明显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举证的,原告卡已经丢了还怎么举证呢?下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个《北京市公路条例》,应该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这个北京市的条例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一个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的理念来解释。我的观点说到这,谢谢各位。
    [11:09:24]
  • [崔秀春]:
    感谢刘教授的发言。刚才六位嘉宾都进行了第一轮发言,陈述了他们各自独到的见解,下面,各位嘉宾可以就相关问题自由发言。
    [11:10:23]
  • [余凌云]:
    这个案子能不能贯彻政府公开实施条例,督促它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出来的时候,就曾有人要求公开机场收费的情况,实际政府多种投资是允许的,但收费一旦完成了收费的期限和还贷以后是不能再收的。公共图象的信息也应该在不影响安全与稳定,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至少应当做到依申请公开。人家银行都做到这一点了。我们大学一个老师到ATM取了2000元,没有数,发现少了200元钱。银行说怎么证明呢?我们老师让银行调取录像,当时银行态度很好,银行说要派出所出一个证明,后来就调出来了,少的钱也给补上了。我看这个案子也是这样,从为民服务和谐交通管理的角度讲,这是法律义务不是道德义务,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多督促这个,对高速公路我觉得应该多关注一下。
    [11:14:38]
  • [胡安潮]:
    关于刚才刘教授的感慨我也感同身受,就本案来说,既然有法律规则,应该从法律规则谈问题,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不应该有异议的。首发公司的高速公路口,应该是有提示的。如果丢失卡丢失要从最远端收费,也是要提示的。当你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你如果没有去明确,你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此外还要考虑实际当中的效益和成本问题。本案中,开始我提到了应该核实一下当时投诉了以后,首发公司是不是有落实?首发公司没有落实就是有责任的,如果及时投诉了,及时核对后就应该给投诉人纠正。举证责任首先是在原告,但投诉之后被告有证据保留的情况下,司法上应该是举证责任倒置了。
    [11:17:10]
  • [邴起宏]:
    刚才听了几位专家,对我个人获益匪浅。我将汇总今天这个专门研讨会的内容,提出建议,就如何促进相关的公共经营工作的发展,向有关部门作汇报。
    [11:18:40]
  • [赵工]:
    北京收费有两种,一种是封闭收费;一种是开放式收费。如果开放式收费只有进口交钱,出京方向是出口交钱。我觉得作为行业能否统一下?
    [11:19:25]
  • [刘凯湘]:
    我希望丰台法院能够通过这个案例形成一种导向,不要迁就于地方法规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合理的规范,引得更高层的司法理念,我希望丰台法院把这个案子处理成一个有典型意义、引导意义的案子。
    [11:19:40]
  • [崔秀春]:
    立法的利益分配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司法活动是对利益分配的再一次具体操作,作为法院对具体案件裁量的时候,应该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我们将在司法活动中充分考量各位专家精采的意见,对我们的审判实践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相信本案的判决会是公正、客观的。另外,今天的研讨会在法制中国传媒,我们现在来询问一下主持人,是否有网友提问?
    [11:22:21]
  • [法治中国主持人]:
    先说第一个吧,如果卡丢了,但开车人有证据证明是从某一路口进入的,比如照片、停车出、入口之前饭店吃饭的证明,那么在高速公路收费的时候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请在场的专家回答一下?
    [11:23:11]
  • [崔秀春]:
    哪位专家回答一下?
    [ 胡安潮]:
    我认为这些属于证据,只要这些证据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方面,应该认可。
    [11:23:32]
  • [法治中国主持人]:
    谢谢。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现在且不说高速公路收费规定是不是合理或者是合法,交了钱,开车人应该被视为上帝,调一个视频资料却这么难,是不是应为交费人提供一个配合调取相关证据的机制?
    [ 邴起宏]:
    我刚才说了从和谐角度进行处理,从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讲我们认为应该有这样的机制。
    [11:25:01]
  • [法治中国主持人]:
    谢谢。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提前交了,卡丢了,第二天又找到了这个卡,能不能到相关部门退回这个钱?
    [ 赵工]:
    按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这个是一个证据。
    [11:25:48]
  • [法治中国主持人]:
    谢谢。还有一个网友提问,现在高速路一点不省时,由于车很多,高速路变得非常慢,去年回河南正常时间是6到8小时,可那这一路走了13个小时才到,这样还应该收高速的费用呢?这个和谁说理呢?
    [ 刘凯湘]: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民航、飞机延误了,肯定有一种不公平的问题,按合同的履行来讲,合同履行的抗辩方式应该是少交或者是免交,但技术环节比较复杂,另外因素也有很多,大雾天气引起的能不能推定为高速公路的过错呢?操作起来也比较难,真的能做到这一步的话,平均速度只有30公里的话,可以不收费。我个人认为,从技术上不交或者是少交是合理的。
    [11:27:51]
  • [崔秀春]:
    谢谢大家,由于时间有限,今天的提问只能暂时告一段落了。各位嘉宾的发言观点鲜明,见解独到,使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为本案的裁判提供了很多的借鉴和参考。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向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谢意,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本次研讨会的关注!谢谢!本次研讨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28:29]
  • [主持人]:
    今天的研讨会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志锋和王燕。我们再次对直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