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学校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公园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人举证

法官查看证据原件

当庭播放原告提交的证据光盘

被告代理人仔细查看证据原件

公园代理人提交照片证据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5月26日9:15,直播丰台法院审理“春游学生磕掉门牙 小学被诉怠于送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小潘起诉北京市某小学和北京市某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5:3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5:53]
  • [主持人]:
    小潘是北京丰台区一小学的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磕掉了两颗门牙,由于学校未及时将他转往专业口腔医院进行急救,掉的牙已不能接上。为此,他的母亲代小潘将小学和公园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和精神损失。
    [09:16:17]
  • [主持人]:
    小潘的母亲代他起诉称,小潘是北京丰台区一小学的学生,2009年10月底,学校组织他到北京一公园进行活动,在活动中他被高出地面的电盒绊倒,磕掉了两颗门牙。老师将他送到丰台医院就诊,丰台医院要求转到口腔医院治疗,但是老师没有及时将他转院,而是打电话要求他父母来医院,电话中也没有告诉父母他门牙磕掉了。当父母赶到时已经耽误了两个小时的时间,转到口腔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掉的牙已不能接上了。
    [09:16:44]
  • [主持人]:
    小潘的母亲认为,学校应尽管理和教育的职责,而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职责,公园也未在高出地面的电盒旁做出警示牌,故二者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共计8860元,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再定。
    [09:17:0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法官王建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09:18:2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8:3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23:17]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小潘,男,2000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学学生,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法定代理人,杜某,女 1975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北京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05]
  • [审判员]:
    被告一 北京市某小学,法定代表人林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刘佃来,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男,1978年出生,汉族,该学校老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2:06]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09:32:59]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小潘起诉北京市某小学和北京市某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法官王建中独任审理,书记员田欣然担任法庭记录。
    [09:34:2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34:45]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34:52]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第一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 第二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5:5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6:32]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19.41元、交通费441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共计108860.4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7:29]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
    小潘是北京丰台区一小学的学生,2009年10月底,学校组织他到北京一公园进行活动,在活动中他被高出地面的电盒绊倒,磕掉了两颗门牙。老师将他送到丰台医院就诊,丰台医院要求转到口腔医院治疗,但是老师没有及时将他转院,而是打电话要求他父母来医院,电话中也没有告诉父母他门牙磕掉了。当父母赶到时已经耽误了两个小时的时间,转到口腔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掉的牙已不能接上了。
    [09:38:15]
  • [原告代理人]:
    学校应尽管理和教育的职责,而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职责,公园也未在高出地面的电盒旁做出警示牌,故二者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09:38:38]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原告受伤过程当中,我校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平时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安全教育,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及时通知家长,并且及时将受伤的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并没有原告诉状中所称,因为我方原因耽误原告救治。原告所受的伤害是由于其个人的过失,被公园的电线盒绊倒造成,这个与我方教育管理没有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起诉。
    [09:42:21]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第二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已经在相关景区设置了安全提示台,尽到了合理提示安全的义务。原告起诉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有些部分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精神抚慰金请求数额没有依据,原告的伤情没有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是否构成伤残。
    [09:43:57]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由第一被告组织,有组织的来我公园参观游览,作为学校应当对原告进行必要的管理与指导,同时也有安全提示和安全保护的义务。综上,第二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09:44:08]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另外在原告受伤后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组织原告参观游览的学校,均没有与我公园取得任何联系,直到我方接到诉状才与第一被告取得联系,了解了原告受伤地点,原告受伤地点我方有安全提示。
    [09:44: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对你所陈述的事实有何证据提供
    [ 原告代理人]:
    1 诊断证明书、病历,证明原告受伤的时间和伤情;
    2 医疗费票据,证明医疗费用;
    3 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用;
    4 误工证明,证明务工费用;
    5 照片,证明伤情和受伤地点。
    [09:48:37]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有无异议。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提供收入证明过高,应该提供相应的纳税凭证。 对证据5没有异议
    [09:49:48]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有无异议。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原告提交收入证明过高,应该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奖金不是法定收入,对此我方不认可。证据5对孩子的伤情照片没有异议,对现场照片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原告受伤的现场是在我公园。
    [09:50:45]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待本庭核实后予以确认。
    [09:54:19]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对你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提供。
    [ 第一被告代理人]:
    1 会议内容,证明学校曾要求教师进行安全教育;
    2 安全教育记录,证明学校在平时的教育管理中已经尽到了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
    3 三份证言,当时在场学生证明小潘的受伤过程,都说是他自己不小心;
    4 学校垫付医疗费票据,证明小潘受伤后学校曾垫付过500元医疗费。
    [09:57:55]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不能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
    对证据3、4没有异议。
    [10:04:37]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有无异议。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没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4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0:05:30]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待本庭核实后再予确认。
    [10:06:02]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你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提供。
    [ 第二被告代理人]:
    照片七张。证明公园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安全的义务,证明景区是具有非洲沙漠的仿真效果,地面就是凹凸不平的,在出入口我们也有非常明显的提示标志。绊倒小潘的电盒实际高30公分,非常明显。
    [10:07:09]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对照片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在事发时没有第二被告照片中的警示牌,第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事发前就已经有了警示牌,而且第二被告也明确说是在事发后拍摄的这个照片。
    [10:09:29]
  • [审判员]:
    第一代理人对照片有无异议。
    [ 第一被告代理人]:
    照片中的警示牌中的路面不平指的是路面的造型,电线盒应该是单独的,不在指示牌中所指范围。
    [10:11:35]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待本庭核实后再予确认。
    [10:11:5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原告是否是第一被告的学生。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我校的学生,现在上四年级。
    [10:14:29]
  • [审判员]:
    在游玩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
    [ 第一被告代理人]:
    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我方都有相关会议记录。
    [10:14:41]
  • [审判员]:
    原告,游玩前学校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5:10]
  • [审判员]:
    出去游玩以班级为单位还是以学校为单位。
    [ 第一被告代理人]:
    以学校为单位。
    [10:15:39]
  • [审判员]:
    原告在什么景区受伤。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在金字塔景区摔伤。
    [10:15:51]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在金字塔景区摔伤。
    [ 第一被告代理人]:
    是。
    [10:16:12]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告说一下事发的情况。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是孩子在金字塔景区走的时候被电线盒绊倒,就磕地面上了。
    [10:18:08]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说一下事发的情况。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当时孩子走的方向跟看的方向不一样,所以走的时候就摔倒了。
    [10:18:26]
  • [审判员]:
    事发的时候老师在哪里。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就在后边跟着,一个班有两个老师。
    [10:18:38]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说一下事发处理的情况。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孩子受伤流血,我们就把孩子送到了丰台医院,当时因为医生说要见到父母,所以我们就等孩子的家长到了后就把孩子转到口腔医院了。
    [10:19:18]
  • [审判员]:
    解释你方垫付医疗费。
    [ 第一被告代理人]:
    是我方直接给了原告500元。
    [10:19:39]
  • [审判员]:
    事发后第二被告是否给过原告代理人告费用。
    [ 第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事发后我们一直都不知道。
    [10:20:03]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告是几点接到的通知。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是10点半接到的通知,到丰台医院去的。
    [10:20:20]
  • [审判员]:
    你方要求的医疗费中是否含第一被告给的500元。
    [ 原告代理人]:
    包括,那500元是我们去了两次医院后他们才给的。
    [10:20:42]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解释一下交通费。
    [ 原告代理人]:
    是我们自己带孩子到医院产生的交通费用。
    [10:22:42]
  • [审判员]:
    解释一下营养费。
    [ 原告代理人]:
    是事发后给孩子补充营养的费用,是我方估算的,没有票据。
    [10:22:52]
  • [审判员]:
    解释一下误工费。
    [ 原告代理人]:
    事发后孩子的父亲照顾的孩子,请假10天,产生误工费用。
    [10:23:02]
  • [审判员]:
    是否有医院需要陪护的证明。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误工损失是否有完税证明。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23:18]
  • [审判员]:
    解释一下精神损害赔偿。
    [ 原告代理人]:
    虽然孩子现在评不了残,但是孩子现在才9岁,这次受伤对孩子影响很大,孩子在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伤害,所以我方认为法院应该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
    [10:23:45]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警示牌是在事发前还是事发后立的。
    [ 第二被告代理人]:
    事发前立的。
    [10:24:01]
  • [审判员]:
    原告出示照片是否是事发地点的照片。
    [ 原告代理人]:
    是。
    [10:24:40]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原告出示照片是否是事发地点的照片。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
    [10:25:26]
  • [审判员]:
    原告,事发时是上午几点。
    [ 原告代理人]:
    上午九点半。
    [10:30:25]
  • [审判员]:
    电盒高出地面多少。
    [ 原告代理人]:
    30厘米左右。
    [10:30:34]
  • [审判员]:
    现场照片是什么时候去拍的。
    [ 原告代理人]:
    事发后第二天去拍的。
    [10:30:44]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拍摄照片是什么时候拍摄的。
    [ 第二被告代理人]:
    是在开庭前一周拍摄的。
    [10:31:58]
  • [审判员]:
    你方增加诉讼请求,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补交相关诉讼费,你方明确请求金额。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10:34: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通过事实情况我方认为现场老师应该对孩子进行管理,老师对孩子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孩子磕伤、门牙磕掉。通过原、被告的证据看,孩子是在金字塔的附近磕的,第二被告出示的照片是在事发后放的警示牌,说明第二被告在事发后意识到应该作出警示标志。此次事件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门牙掉了是要在18岁才可以镶牙,对孩子的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所以我方认为二被告方应该进行应有的赔偿。
    [10:36:58]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代理人]:
    我方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原告所理解的教育管理是不合理的。在去游玩之前我校已经对老师和学生都进行了安全教育,在游玩过程中由于孩子比较小,我们特意每个班安排了两个老师,这次事故的发生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当时事件发生实际是因为原告走路的时候看的方向与走路的方向不一致所以才摔倒。
    [10:41:21]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指责我方的指示牌是事发后安装的是没有依据的,原告提供的照片并没有对整个景区进行拍摄,不能客观的反应事发现场的情况。照片拍摄时间是一周前,因为在我方接到法院通知前没有任何人与我方联系,我方一直对此事不知情。我方在景区的出入口有明显的提示,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责任不在世界公园,世界公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10:45:1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第一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二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休庭。
    [10:46: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和田欣然。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7:3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