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员

审判人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

旁听人员

庭审现场

原告举证

法官审核原告证据

被告质证

被告提交证据

法官审核被告证据.

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5月28日14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帮忙’帮出的责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帮忙’帮出的责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6:51]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张家湾法庭法官原海涛承办。
    张家湾法庭审理梨园镇、张家湾镇、西集镇的民事案件,历年收案数均为全院第一,曾荣获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三次。
    承办法官原海涛,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2002年参加工作,2005年初任法官,至今已审理民事案件二千余件,无一重大错案和上访案件。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13:58:22]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2年,原告张绍军与被告高长林、李长生在苍头村养殖小区共同使用机井,并轮流维护管理。后机井损坏,被告高长林、李长生自打井。2008年11月8日,在张绍军的要求下,其与高长林、李长生共同修理机井。在维修过程中,钢管滑落将张绍军左手中指砸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张绍军要求高长林、李长生赔偿其损失的三分之二。被告高长林、李长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绍军返还二人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和交通费。
    [13:59:3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0:4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4:04:0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绍军,男,1959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宁,男,1963年出生,北京柳工远志工程机械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村清河体东小区。
    被告高长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高古庄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苍头养殖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生,男,195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苍头村农民,住该村。
    [14:08:5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二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家湾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绍军诉被告高长林、李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书记员佘亚妮担任法庭记录。
    [14:10: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 二被告]:
    听清了。
    [14:14: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
    2008年11月8日,原告张绍军和被告高长林、李长生共同维修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苍头养殖小区内的机井时,由于钢管滑落,将原告张绍军左手中指压断,后经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张绍军认为,该机井由其和二被告共同享有使用权,共同负责维修,其在维修过程中受伤,属于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受伤,因此所花费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事经村委会调解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3829.55元,交通费300元,餐饮费23.33元,误工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8658元,共计37 810元。
    [14:16:21]
  • [审判员]:
    下面由二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李长生代理人]:
    2007年底,李长生就不使用这口井,李长生有口井,能够满足自己的使用,原告请李长生进行维修,与李长生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高长林代理人]:
    李长生2007年底就不使用这口井,我在事故发生时也已不使用这口井,这此事故是原告求我维修这口井,由于人手不够才帮原告的忙,原告受伤与高长林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18:54]
  • [审判员]:
    二被告有反诉请求吗?
    [ 二被告代理人]:
    2001年,反诉人高长林、李长生与被反诉人张绍军共同承租张家湾镇苍头养殖小区,并共同与张家湾镇苍头村签订了机井使用合同。2008年11月,该井因年久失修而无法正常使用。2008年10月,高长林另打井自用,李长生也自备井。因此,高长林与李长生已事实上不再使用该井。2008年11月8日,张绍军找到高长林、李长生要求帮助修理该井。在修理中,张绍军不慎致伤,高长林、李长生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当日的全部开支。反诉人高长林、李长生认为,二人帮助张绍军修井,张绍军受伤并非二人造成,二人没有共同用井的目的和利益,故张绍军的起诉于法无据。现提起反诉,要求张绍军支付医疗费960元、交通费80元、餐饮费35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2075元。
    [14:23:04]
  • [审判员]:
    原告针对二被告的反诉陈述答辩意见。
    [ 原告]:
    二被告声称帮忙与事实不符,关于井的使用、维护、维修权归原、被告三户,管理权归苍头村村委会。高长生主要负责维护、养护,故高长林应负主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14:24:1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二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
    听清了。
    [14:25:45]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1、证明原件一张;2、养殖小区供电供水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3、鉴定费票据;4、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四张;5、挂号费票据;6、自费药费票据;7、打车的小票;8、合作医疗审批单。
    [14:26:37]
  • [二被告]:
    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证据4、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证据6是由高长林支付的票据,对其表示认可,原告应返还高长林,其他票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打车应该有正规票据。证据8合作医疗审批单证明已经处理完毕,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要求承担费用没有依据。
    [14:32:0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1、苍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张;2、打井票据一张,证明打井的时间及打井费用1205元;3、苍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发生事故的前后均是由原告一人使用该井;4、养殖井使用示意图一张,证明其分布的情况。
    [14:38:04]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与苍头村的管理办法相矛盾,故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款人、交款人均没有,无法证明与被告有关联;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与二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关联性;证据4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关联性不予认可。养殖井使用示意图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43: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告,你们什么时间开始使用这口井?
    [ 原告]:
    2002年以后我们三户开始使用。
    [ 审判员]:
    有书面协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村委会出具书面协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管理维修怎么约定的?
    [ 原告]:
    每家对井负责管理三个月,如果坏了,三家共同修理。
    [ 审判员]:
    事故发生之前你修过井吗?
    [ 原告]:
    修过,修理井的费用由三家平摊。
    [14:49:5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有异议吗?
    [ 李长生]:
    村委会不限制退出,我也是2002年开始使用的。
    [ 审判员]:
    是一家负责三个月吗?
    [ 李长生]:
    没有规定。
    [ 审判员]:
    如果坏了,由谁维修?
    [ 原告]:
    由发现的那个人通知其他几家人大家一起出钱出力进行维修。
    [ 李长生]:
    2002年一开始是四家人用,另外那家人叫王贺军,大概用到2004年就退出了。
    [ 审判员]:
    井什么时间坏的?
    [ 原告]:
    2008年11月底发现井坏了,当时轮到李长生的班,李长生不愿意带头进行维修,我找到高长林,一起又找到李长生,我们一起商量打井维修的事情,修好之后一直用到2009年7月。
    [ 审判员]:
    修井的工具和设备由谁借来的?
    [ 原告]:
    修井的工具和设备由我借来的。李长生负责拉钢链,我和高长林负责紧镙丝,我在紧镙丝的时候,被钢管砸到手。
    [ 审判员]:
    你受伤的时候井维修好了吗?
    [ 原告]:
    受伤后我去医院,看完病之后我们又继续进行维修。井修完之后我们三家又一起用。
    [ 审判员]:
    09年是你一个人交的电费对吗?
    [ 原告]:
    对,当时李长生不在家,我找到高长林,高长林让我先去买电字。
    [ 审判员]:
    二被告在家打井了吗?
    [ 原告]:
    井刚坏的时候,李长生在自家打了井,之后高长林也在自家打了口井,我们共用的井坏之前,二被告均没有在自家打井。
    [ 审判员]:
    高长林,你什么时间打的井?
    [ 高长林]:
    我们三家共用的井坏了之后,我就在自家打了口井。
    [ 李长生]:
    2007年我通知村委会不用这口井,实际我用到08年4月。
    [ 审判员]:
    井坏了之后谁组织修井?
    [ 高长林]:
    张绍军组织我们修井,由于我和李长生均在自家打了井,我打的井也出了水,所以我们只是帮原告修共用的井。
    [15:04:1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找到你协商买电字,你是否让原告先去买电字?
    [ 高长林]: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 二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经过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二被告]:
    井坏的时候,高长林就马上自己打井了。
    [15:06:3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15:11:56]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修理井的过程是由原、被告三人进行的,过程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害的结果应由原、被告三人共同承担。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二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组织维修的井,原告陈述当时是轮到高长林班上,又说轮到李长生班上,说明有意把损失分摊到二被告身上,原告病了以后,井一直没有维修,原告病好了之后又进行维修,证明原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维修这口井,被告是本着帮助原告修的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合,而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应予返还。
    [15:14:2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意见有无补充?
    [ 原告]:
    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养殖合同到期的时候应保证设施完好,原、被告都是养殖户,对井的维修都有义务,而此次维修原、被告三个就都有义务,并不是原告一个人的义务,因此井的损坏应由原、被告共同进行维修。
    [ 审判员]:
    修井的时候,当时双方家都养什么?
    [ 原告]:
    我家养四只羊。
    [ 高长林]:
    我家养猪200多头,还有四头牛。
    [ 李长生]:
    我只养三头牛。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原告维修井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 原告]:
    同意。
    [ 高长林]:
    不同意。
    [ 李长生]: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开庭到这,笔录五日内可阅,择日宣判,双方看笔录确认后签字,现在休庭。
    [15:17:2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张家湾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20:3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