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时亚东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书记员张炎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举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5月27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老人去世留房产 拆迁得款起纷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0: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尹连杰、尹连星与被告尹玉兰继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2:33]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时亚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静波、高新发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张炎担任法庭记录。
    [08:53:29]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尹连杰、尹连星与被告尹玉兰系兄妹关系,尹天贵与袁瑞芳系三人之父母,尹天贵、袁瑞芳先后去世后,留下的房产被拆迁,拆迁款共计150万元由被告领取,现二原告诉到法院,要求给付原告应继承的份额100万元。
    [08:54:53]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5:0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6、对哄闹、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7、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8、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08:58:5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一]:
    尹连杰,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水家园。
    [ 原告二]:
    尹连星,女,1946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水家园。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晋力,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08:59:52]
  • [被告一]:
    尹玉兰,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
    [ 被告二]:
    苗长雪,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0:11]
  • [审判员]:
    双方对当事人本人是否有异议?
    [ 均答]:
    没有。
    [09:01:37]
  • [审判员]: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尹连杰、尹连星与被告尹玉兰继承纠纷 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时亚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静波、高新发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张炎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09:02:41]
  • [审判员]:
    下面交代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有请求法庭给予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裁判提起上诉的权利等。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以上交代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3:02]
  • [原]: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03:1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09:03:28]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具体诉讼请求:1、要求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房屋拆迁款(三人各继承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04:06]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变更?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09:05:28]
  • [二被告]:
    二被告共同发表答辩意见。答辩人没有违法占有被答辩人的的财产。
    [ 审判员]: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二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就事实还有补充吗?
    [ 被告]:
    没有了。
    [09:06:3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09:07:2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09:07:42]
  • [原告]:
    证据一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袁瑞芬2009年8月26日去世;证据二派出所证明信1份,证明尹天贵的与2007年7月28日去世,并注销了户口;证据三分产契约1份,证明二原告系夫妻有继承权,尹天贵与袁瑞芬是夫妻关系,尹连杰、尹连星均是尹天贵、袁瑞芬是子女关系;证据四2009年12月29日小营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尹连杰、尹连星有继承权,尹连杰、尹连星均是尹天贵、袁瑞芬是子女关系;证据五、大庄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尹连杰系尹天贵、袁瑞芬养子,尹连杰被收养后对亲生父母不在赡养,也没有继承遗产,尹连杰对尹天贵、袁瑞芬遗产具有继承权;证据六、拆迁补偿协议1份,证明尹天贵、袁瑞芬房屋被拆迁时间及价值;证据七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拆迁补偿补偿款是690213.25元,安置房屋2套,面积是145.4平米,是本案诉讼标的价值。证据四户口本、证明尹天贵与尹连杰是父子关系,妻子是袁瑞芬,长子是尹连杰,长女尹连星,原件在办理户口时被派出所收取了。
    [09:07:58]
  • [审判员]:
    对以上证据被告有无异议?
    [09:08:13]
  • [二被告]:
    二被告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尹天贵和袁瑞芬是夫妻关系没有异议,对证明尹连杰是尹天贵、袁瑞芬之子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四不认可,因为是复印件;对证据五也不能证明尹连杰是尹天贵、袁瑞芬之子,收养应该在18岁前,收养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形成收养关系,所以尹连杰在23岁作为尹天贵、袁瑞芬的养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证据六、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继承应该是尹天贵、袁瑞芬的财产,拆迁协议虽然是69万多元,提前搬家费等费用不是分割项目,这只是一个协议,拆迁是有细则的,作为尹天贵和袁瑞芬的财产只是一部分,一大部分是苗长雪和尹玉兰的财产,应该先析产。拆迁协议并不能证明遗产的数额,二被告是与袁瑞芬一起共同生活的。
    [09:08:27]
  • [审判员]:
    鉴于以上证据中的分产契约原件原告还有其他用途,当庭予以退回,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09:09:02]
  • [原告]:
    没有了。
    [09:09:20]
  • [审判员]:
    住宅实施方案解答是证据吗?
    [ 原告]:
    是的,证明补偿的价格是每平方米5100元。
    [ 被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09:10:2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09:10:50]
  • [审判员]:
    二被告提交证据。
    [ 二被告]:
    证据一遗嘱1份,证明袁瑞芬在生前已经将其财产作了处理,明确在袁瑞芬去世后,4间北房由尹玉兰继承;证据二初步估价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原告主张的标的额不是全部财产,拆迁款里有二被告的投资建房及其他物品。拆迁补偿协议上的69万元并不全部是老人的遗产。
    [09:11:11]
  •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 二原告]:
    证据一不认可,我们认为遗嘱是无效的,遗嘱是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作为见证人,刘凤珍作为见证人,没有注明代书人,两名见证人与继承人、被继承人都具有利害关系,代理人转化为见证人,立场不公正,法律规定代书遗嘱也应该签字,或者按指印,08年袁瑞芬在拆迁协议上还签字了,03年却不签字,所以代书遗嘱是不合法的,袁瑞芬无权处分与尹天贵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所以不产生效力,其他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证据二是复印件,所以不发表意见。
    [09:11:42]
  • [二被告]:
    拆迁协议上的袁瑞芬的名字不是袁瑞芬本人签的,是苗长雪代签的。
    [09:11:57]
  • [审判员]:
    证据一的指印是谁的指印?
    [ 二被告]:
    是袁瑞芬本人的指印。张求工代替袁瑞芬签字的,当时张求工是三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在换所了。
    [09:12:20]
  • [审判员]:
    遗嘱是什么情况下签的?遗嘱一直在谁那保管?
    [ 二被告]:
    是袁瑞芬自愿签署的,是袁瑞芬找的见证人。遗嘱一直在被告处保管。
    [ 审判员]:
    对于本案争议房屋说一下坐落。
    [09:12:53]
  • [二被告]:
    在拆迁前大兴区黄村镇营中巷二条314号。
    [09:13:4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确认房屋位置?
    [ 二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遗产指哪些?
    [ 二原告]:
    拆迁时在袁瑞芬和尹天贵的名下的拆迁的东西都是属于袁瑞芬和尹天贵所有的。
    [09:14:10]
  • [审判员]:
    二被告什么意见?
    [ 二被告]:
    我们不认可,不是说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东西,房屋不都是袁瑞芬名下的,有被告自己建的房屋,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二上图上有,3号是二被告建房,1号、2号里的装修也是被告装修的。
    [ 审判员]:
    尹天贵在袁瑞芬先去世的是吗?
    [ 二被告]:
    是。
    [09:15:11]
  • [审判员]:
    在尹天贵去世时是否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 二被告]:
    不清楚。
    [ 二原告]:
    没有分割,在尹天贵去世后,袁瑞芬一直对所有财产占有使用,我们对动产就不要求了,只要求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 审判员]:
    在尹天贵去世后留下什么财产?
    [ 二被告]:
    没有留下什么财产,房屋是村里给的,原来我父亲南边有一个瓦房,后来被拆了,一套院是十间房,院里二原告女儿盖了三间房,财产就是314号房屋的1号和2号房屋四间。
    [09:16:31]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 二原告]:
    不认可。尹天贵、袁瑞芬夫妇在生前有这块宅基地,是农民,在本村的农民才可以在宅基地上盖房,尹天贵去世后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袁瑞芬占有该财产,尹玉兰无权在宅基地上建房。
    [09:16:52]
  • [审判员]:
    尹天贵去世时的房屋状况。
    [ 二原告]:
    就是拆迁时的现状,是四间北房和东边一溜形成L型的,一共是五大间。后建的房屋是袁瑞芬建的。
    [09:17:14]
  • [审判员]:
    二被告什么意见?
    [ 二被告]:
    是五大间。
    [ 审判员]:
    后建的几间?
    [ 二被告]:
    四间,八平米一间。
    [ 审判员]:
    五大间占拆迁所有房屋的多少?
    [ 二原告]:
    占所有房屋70%到80%。
    [ 二被告]:
    占所有房屋50%到60%。
    [ 审判员]:
    袁瑞芬名下的拆迁款是多少?
    [ 二原告]:
    690213.75元和两套房屋。
    [ 二被告]:
    两套房屋的钱款也是从69万余元里出的,如果不要房屋的价款就是618960元。
    [09:17:49]
  • [审判员]:
    如果不购房应该有差价款,原告什么意见?
    [ 二原告]:
    拆迁时他们选了房屋,如果不选房屋,拆迁款基本上得90多万元,有政策,如果不选房,每平米补偿5100元。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二被告]:
    不认可原告说的。
    [09:18:41]
  • [审判员]:
    原告如果有补偿相关文件,三日内向法庭提交,是否听清?
    [ 二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尹连杰核实被尹天贵、袁瑞芬收养的?
    [ 二原告]:
    分产契约上明确说了尹连杰是尹天贵、袁瑞芬的父子,分产契约的代书人是黄村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骑缝章是村委会。且村委会的证明也证明了尹连杰迁入尹天贵家,连名字也改了,村委会证明和分产契约是相互印证的。1968年尹连杰被尹天贵、袁瑞芬收养的,当时尹连杰是23岁,收养法的颁布是近些年颁布的,之前没有颁布时就没有收养了吗?只要是亲友、有关组织知悉的,就可以收养。所有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尹连杰就是尹天贵的儿子。
    [09:19:18]
  • [审判员]:
    尹连杰与尹连星何时结婚?
    [ 二原告]:
    在尹连杰被收养后不久,1968年6月26日二原告结婚,我们认为婚姻关系不能消灭其养子关系。
    [09:20:04]
  • [审判员]:
    对原告说的尹连杰身份问题是什么意见?
    [ 二被告]:
    道插门与养子关系不同,我们认为尹连杰就是入赘女婿,我们认为收养关系应该有手续,也可以补办手续,村委会不能确定收养关系,称谓是称谓,农村的称呼而已,而不是养子。是因为入赘才把户口迁入的。
    [09:20:19]
  • [审判员]:
    亲生子女是谁?
    [ 均答]:
    就是尹连星和尹玉兰。没有其他子女和继承人了。
    [09:20:33]
  • [审判员]:
    袁瑞芬的遗嘱的遗产范围说一下。
    [ 二被告]:
    是1号和2号,当时还没有南房呢,04年11月建造的南房。
    [09:20:47]
  • [审判员]:
    南房建造时间原告认可吗?
    [ 二原告]:
    不认可,我们不清楚建房的时间,被告没有建房的证据。
    [ 二被告]:
    袁瑞芬当时已经80多岁了,没有建造房屋的能力,当时是因为二原告不赡养,所以才到二被告处,由二被告赡养。
    [09:21:02]
  • [审判员]:
    二原告是否赡养了袁瑞芬?
    [ 二原告]:
    赡养了,我们有照片7张,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在袁瑞芬去世前二原告及其子女感情很融洽。
    [09:22:02]
  • [审判员]:
    二被告说一下意见。
    [ 二被告]:
    照片无法说明尽了赡养义务,相片不能证明袁瑞芬去世之前并不是和睦,时间也无法说明。照片是在我们家时照的。
    [09:22:23]
  • [审判员]:
    袁瑞芬有固定收入吗?
    [ 二原告]:
    大队给发钱,也给发东西,且医药费大队也给报销,搬迁前的房屋都是我来张罗的,搬迁以后的房屋也是我和尹连星张罗的,做饭,帐目一直是我父亲来管理,我父亲突然去世了,也是我来张罗的丧事,房基地也是我们给要来的,养母亲就是为了财产。我们老去我母亲那来着,现在说我们不赡养,被告是夜里把我母亲带走的,我父亲、母亲在医院住院被告没有休假照顾过,之前没有管过父母,就二被告的工资可能买起两套房屋,都是我们和父母的钱,现在也不给我们钱。
    [09:22:36]
  • [审判员]:
    尹天贵、袁瑞芬丧葬费是谁负担的?
    [ 二原告]:
    尹天贵的丧葬费是我们出的,袁瑞芬的骨灰让二被告藏起来了,去世时给尹天贵和袁瑞芬报销5000元。
    [ 二被告]:
    尹天贵的丧葬费是大队出的,袁瑞芬的丧葬费是我们出的。
    [09:22:49]
  • [审判员]:
    拆迁的财产是多少?
    [ 二被告]:
    选购的房屋是她名下的,其他的费用都花在看病上了。
    [ 二原告]:
    拆迁时袁瑞芬没有签字,是苗长雪代签的,袁瑞芬当时是否给了苗长雪委托书?
    [ 二被告]:
    给了,在拆迁公司。
    [ 二原告]:
    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公断,费用不是花在看病上了,因为看病有报销,如果花了应该有票据。
    [09:23:04]
  • [审判员]:
    是否有花完费用的证据?
    [ 二被告]:
    遗产应该由原告举证。拆迁协议不能代表当时就有那么多钱。
    [09:23:23]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二原告]:
    委托苗长雪去签拆迁协议,应该有委托书。被告说没有是不可能的。
    [ 二被告]:
    主张的房屋,在拆迁时二被告也是共同居住人,所以是有平米数的,两套楼房不是全部的遗产,有二被告的部分,应该先析产。
    [09:23:40]
  • [审判员]:
    对被告说与袁瑞芬一直在314号房屋居住什么意见?
    [ 二原告]:
    不认可,二被告有自己的房屋,产权归袁瑞芬、尹天贵所有,二被告实际不在那居住。
    [09:24:11]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双方没有异议的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当庭予以认证,有异议的证据在判决中叙明。
    [09:24: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29:30]
  • [二原告]:
    本案继承人的范围是尹天贵和袁瑞芬的三个子女,被告尹连杰到底是养子还是女婿双方有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尹连杰是样子,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原告提交的证据3效力比较高,有当时大兴区法律服务所的公章,有见证人的签名,当时们对此没有异议,书证证明尹天贵和袁瑞芬是夫妻关系,证据说明了尹连杰是尹天贵袁瑞芬的儿子,尹连杰依法具有继权。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了尹连杰是尹天贵的儿子,户口也迁入了。以上证据相互作证,证明了原告尹连杰与尹天贵袁瑞芬的身份关系。有关组织证明确有养父母养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确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虽然尹连杰尹连星后来结为夫妻,但是并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尹连杰与尹连星结为夫妻并不能改变养子的关系。以上的证明充分证明了原告的关系,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尹连杰、尹连星与被告尹玉兰均具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的恩遗产大部分是尹天贵和袁瑞芬的共同财产,袁瑞芬的遗嘱是超出范围的处分,苗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苗主动要求加入诉讼,二原告是不认可的。本案的遗产范围是314号房产,包括北房4间,南房4间,东南侧2间房屋,在拆迁明细单上有显示,现在房屋已经拆迁;分配可以是法庭继承,在尹连杰尹连星、尹玉兰之间进行平均的分配,或者可以采纳遗嘱的效力,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袁瑞芬在遗嘱中处分的只应当是自己一部分的财产,尹天贵部分的份额应当是其他继承人分配,北房中尹连杰得到15.4425平方米,尹连星得到15.4426平方米,尹玉兰得到92.655平方米。南房应当是二原告和尹玉兰三人共同分配。最后得出尹连杰30.08平方米、尹连星30.08平方米,尹玉兰107.2916平方米。我们否定了遗嘱的效力,但是我们应也不排出承认遗嘱效力的情况下采取第二套方案分配遗产。40多年来一家人很和睦,只因为拆迁才造成了现在的矛盾,我们希望原被告双方可以化解矛盾。
    [09:34:51]
  • [二被告]:
    关于尹连杰的继承权的问题,尹连杰不享有继承权,尹连杰是袁瑞芬的养子的问题,并不是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村委会证明就可以,养子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尹连杰迁入小营村的时间已经23岁了,所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签字是否是袁瑞芬签字的问题,遗嘱并不是自书遗嘱,是有2个以上的证明人签字的。关于财产范围,我们认为财产范围应当是袁瑞芬立遗嘱处理的4间北房问题。南房4间是二原告修建,并不是遗产。遗产总额中包括搬家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等,二被告与原告居住在一起,所以应当有二被告的份额,应当在扣除出二被告的财产之后在作为遗产分割。
    [09:35:06]
  • [二原告]:
    我们把南房4间作为袁瑞芬的遗产,被告说南房4间是二原告建造的。
    [ 二被告]:
    口误。
    [09:35:27]
  • [审判员]:
    陈述最后辩论意见。
    [ 二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35:5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解决。
    [ 二原告]:
    同意。
    [ 二被告]:
    同意调解。
    [09:36:47]
  • [审判员]:
    说一下调解意见?
    [ 二原告]:
    如果调解,我们就认可袁瑞芬将大部分财产给小女儿,被告尹玉兰一个人拿91万多元。二原每人25万元。
    [ 二被告]:
    遗产的范围不光是这些,拆迁之前有一部分是作为尹连星的财产拆除的。对方的份额过高。我们庭后再说。
    [09:40:09]
  • [审判员]:
    本案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09:40:2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法庭速录员张文娟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41:0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