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何学敏,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8:54:21]
- [主持人]:原告徐某与被告白某于1997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矛盾不断激化,双方于2004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楼房(某小区10-3-7)和商用门面房(官庄道口)各一套归女方,作为补偿,女方需在2005年1月30日前给付男方12万元。[08:56:34]
- [主持人]:2004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亲友的撮合下重归于好并进行复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并未因此好转,被告始终无法打消原告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念头,男方也无法从心理上完全信任女方,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男方曾分别于2005年6月和11月26日向被告讨要12万元的离婚分割财产,女方却坚称其与原告已经恢复正常夫妻关系状态,没有必要再行给付。[08:57:07]
- [主持人]:自此以后,原、被告感情状况仍未能好转,夫妻关系渐行渐远。到2007年7月,双方分居,2008年5月,男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给付12万元,经调解,原告撤诉。七个月后,男方再次起诉,终于在2009年3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时指出女方所欠12万元非婚后共同财产,应另案诉讼解决。2010年2月4日,男方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给付12万元。[09:03:49]
- [主持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辩称,男方最后一次向其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至2008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对12万元的给付请求丧失胜诉权,因此不同意给付。[09:04:59]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张亚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起、人民陪审员田德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09:05:1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5:3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07:09]
-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7:2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09:07:34]
- [审判长]:请坐。[09:07:51]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07:58]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09:08:01]
- 原告徐某,男,36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镇。
委托代理人李文青,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女,37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镇。
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09:08:20]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8:24]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08:42]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8:57]
- [被告代理人]:没有。[09:09:03]
- [审判长]: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白某债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起、人民陪审员田德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09:09:13]
- 书记员胡怀松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09:09:26]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09:28]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09:09:51]
-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09:09:58] -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0:06]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10: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请证人先退出法庭。[09:11:59]
-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9:12:0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12:16]
-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于1997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矛盾不断激化,双方于2004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需在2005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2万元。2004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亲友的撮合下重归于好并进行复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并未因此好转,原告曾分别于2005年6月和11月向被告讨要12万元的离婚分割财产。2007年7月,双方分居,2008年5月,原告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给付12万元,经调解,原告撤诉。2009年3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时指出被告所欠12万元非婚后共同财产,应另案诉讼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2万元。[09:12:48]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09:13:06]
-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09:14:31]
- 答辩人白某,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
被答辩人徐某 ,男,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
答辩人现就与原告间债权纠纷案件,依法向贵院提出答辩,
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
原告所述2004年7月30日有关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约定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2万元及被告没有履行债务这两点情况属实。[09:15:02] - 但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所争议的12万元系债权、债务纠纷,应当也必须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按照双方所签协议,被告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间应为2005年1月30日,如果被告未履行债务,原告债权诉讼时效应当自2005年1月 31日起计算至2007年1月30日结束。后因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两次向被告主张过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原告向被告索要涉案债权时间分别是2005年6月间和2005年11月26日,被告每次均明确表示拒绝支付。 [09:15:33]
- 在此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原告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请求权利或向人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从原告最后一次即2005年11月26日向被告催要债务而产生的新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原告向被告行使债权请求权或向人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或被告主动履行债务情形发生。而原告在2010年2月4日才起诉法院要求保护其涉案债权,显然已经超过《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原告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09:15:34]
- 故此答辩,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15:46]
- [审判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索要涉案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下面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举证。[09:16:53]
- [原告代理人]:提交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复过婚。提交2009年平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这笔债权。[09:17:0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进行质证。[09:17:42]
- [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离婚协议书是在2005年1月31日,此时诉讼失效开始,止于2007年1月30日。而判决书立案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1日,此次离婚起诉虽然提及12万元,但起诉的时间已经在诉讼时效之外,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能证明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09:17:51]
- [审判长]: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上述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09:19:42]
- [被告代理人]:一、提供200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涉案债权为原告婚前个人债权,应当受诉讼失效的约束;证明此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2005年1月31日至2007年1月30日。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曾于2005年6月和2005年11月26日两次向被告请求债权,故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新的最后一次诉讼时效届满时间应为2007年11月26日。[09:20:03]
- 二、2008年3月17日、2008年12月2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的两份离婚纠纷起诉状和2010年2月4日的涉案债权纠纷起诉状。证明双方在2005年11月间就开始分居;原告除在2005年11月26日最后一次向被告请求过涉案债权外,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即2005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6日)并未就涉案债权向被告请求过权利;2008年12月21日起诉状中虽提及涉案债权及2010年2月4日本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涉案债权,均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告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的权利。 [09:20:38]
- [审判长]:对于上述三份证据将综合考虑其证明目的。被告继续举证。[09:27:53]
- [被告代理人]:提供2009年3月4日的庭审笔录中原告的自述,证明原告所说分居时间是07年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证明双方复婚后就感情不和,原告到外面租房,此时原告应该主张其债权了。[09:29:41]
- [审判长]:原告对这份笔录发表质证意见。[09:31:55]
- [原告代理人]:当时离婚诉讼中,被告还不同意离婚,说双方感情很好,与现在所说复婚感情就不好自相矛盾。[09:32:09]
- [审判长]:被告继续提供证据。[09:33:16]
- [被告代理人]:提供四份电话录音以及整理稿,录音已经邮给原告了。证明原告2005年就与方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被告所说的复婚后夫妻关系不好相互印证,也就应该知道被告不会给付其折价款了。申请播放录音证据。[09:34:32]
- [审判长]:现在播放录音。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34:38]
- [原告代理人]:我质疑这份录音的真实性,录音有断续,而且我们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通话也很正常。虽然有一部分是我说的话,但是不排除有技术处理嫁接等。[09:34:59]
- [审判长]:对上述证据暂不予认定,将综合其他证据考虑录音的证据效力。[09:35:15]
- [被告代理人]:提供方某照片及原告给其开的银行账户,证明目的同录音证据。[09:35:26]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09:35:49]
- [审判长]:对照片证据暂不予认定,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供?[09:36:12]
-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9:36:34]
- [审判长]:下面法庭核实与本案相关的一些情况,双方是在2005年11月26日因矛盾分居吗?[09:40:05]
- [原告代理人]:不完全是。[ 被告代理人]:是。[09:40:10]
- [审判长]:为什么产生矛盾?[09:41:11]
- [被告代理人]:因为原告半夜上网视频聊天[09:41:25]
- [审判长]:双方正式分居,不在一个楼房居住是什么时候?[09:41:41]
- [原告代理人]:2007年5月份.[ 被告代理人]:2006年。[09:42:25]
- [审判长]:既然双方对此有争议,本庭以上次离婚诉讼中庭审笔录中所记载的的2007年为分居时间。[09:42:40]
- [审判长]:双方复婚后,原告在什么时候向被告要过这笔折价款?[09:42:53]
- [原告代理人]:2005年6月份,复婚后感情尚好的时候一直都主张。[09:43:50]
- [被告代理人]:6月份他确实要过钱,我说不给,最后一次要求是2005年11月26日。[09:44:43]
- [审判长]:原告在2005年11月26日向被告要钱的时候,被告怎么说的?[09:45:45]
- [原告代理人]:她说两口子过日子,不用给,都一样。[09:46:11]
- [被告代理人]:这就是被告对其明确拒绝。[09:46:34]
- [审判长]:2008年3月离婚诉讼开庭审理时涉及这笔债务了吗?[09:47:36]
-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起诉书提过,我们在开庭中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09:47:50]
-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09:48:5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49:16]
- [原告代理人]:原告坚持被告偿还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其欠原告钱,但以婚后感情为由不给原告,但是不能因为感情影响婚前的债权债务。我们复婚是2004年11月15日,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此中止,应该从二次离婚后开始计算。[09:50:12]
-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5年6月、11月以及2008年3月离婚时一直都有主张该折价款,因此尚未过诉讼时效。[09:50:56]
- [被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09:52:47]
- 今天贵院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债权纠纷案件,我受被告委托和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履行职务,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09:53:20]
- 一、双方诉争的纠纷应认定为债权纠纷,原告债权行使期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9:53:39]
-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涉案债务支付义务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诉争纠纷为债权纠纷。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通行观点,而且为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实践所采纳。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的涉案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9:53:52]
- 二、原告与被告复婚不能成为原告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09:54:07]
- 而且原告已经向法庭陈述其在涉案债权到期后的第五个月即2005年6月间就直接向被告索要过涉案债权,被告也明确向原告表示拒绝履行;被告也认可原告又于2005年11月26日催要过,而被告同样表示拒绝履行。这与原告在本次起诉书中所述“被告对其请求支付的要求置之不理”相印证,即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涉案债权一直明确的持拒绝履行态度。后原告虽与被告复婚,但几个月后又开始分居。原告在2005年1月30日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以及2005年6月、11月间又明确知道被告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理应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且被告也从未对原告的诉权进行限制,原告可以随时行使诉权。 [09:54:30]
- 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复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属主观臆断。 [09:54:41]
- 三、原告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09:54:53]
-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涉案债权归还届满日期应界定为2005年1月30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涉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即2005年1月31日起算至2007年1月30日止。原告称2005年6月曾向被告索要过涉案债权,被告也认可原告又在2005年11月26日向其索要过涉案债权。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涉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分别从2005年6月和2005年11月27日产生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涉案债权最后一次诉讼时效应当自200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26日时效届满。现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向被告请求权利。即使原告在2008年12月23日离婚起诉时提及涉案债权,也并不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现原告直到诉讼时效届满三年又两个月后的2010年2月4日才就涉案债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权利保护,仅属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以外向债务人请求权利的一般诉讼行为,绝不能成为涉案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后果。 [09:56:32]
-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恳请贵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8:2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09:58:29]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09:59:22]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及代理意见。[10:00:02]
- [审判长]:双方毕竟曾经夫妻一场,这个事情能否调解?[10:00:58]
- [原告代理人]:可以调解。[ 被告代理人]:可以调解。[10:01:59]
- [审判长]:先休庭10分钟,庭下给双方做调解工作。[10:02:47]
- [审理长]: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方现在申请意见?[10:15:01]
- [原告代理人]:因为双方也曾是夫妻一场,起诉后双方的亲属也在劝说,双方庭后进行调解。现在原告方申请撤诉。[10:15:12]
- [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双方是否庭下调解代理人不参与。[10:17:23]
- [审判长]:既然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方没有异议,本院准许,稍候双方领取书面文书。听清了吗?[10:17:57]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0:18:09]
- [审判长]:现在闭庭。双方阅笔录后签字。[10:18:24]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热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0:19:4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2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