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审判员杨素娟

独任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
5月26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出院后再入院身亡 家属起诉司机及雇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出院后再入院身亡 家属起诉司机及雇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2:49]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杨素娟,女,44岁,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房山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参加工作二十六年,曾获得我院办案能收、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三次。审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筑工程施工、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驾驭庭审能力强,法律知识广博,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书记员由孙红义担任。
    [09:05:02]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09年9月12日7时,原告之母贺志荣与第一被告驾驶的房山区岳各庄驾校的大客车在房山区拱辰大街大角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之母贺志荣受伤,由交通部门将贺志荣送往良乡医院。当日8时,原告赶到医院,医生说伤情严重,需要转院,之后由999救护车转至301医院医治,2009年11月19日出院,回家休养。2009年12月28日贺志荣伤情严重,到房山中医院医治,在房山中医院住院78天,因交通事故并发症导致死亡。故诉至法院。
    [09:07:0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7:5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09:5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立军,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事处梅花庄。
    委托代理人谢海涛,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李东辉,男,1967年1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被告二北京市房山区岳各庄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校长林德章。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坤全,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大街。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
    [ 负责人]:
    刘文新,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王婵,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09:18:2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何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09:20:30]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李东辉、北京市房山区岳各庄汽车驾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素娟独任审判,书记员孙红义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1:42]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双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2:1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09年9月12日7时,原告之母贺志荣与第一被告驾驶的房山区岳各庄驾校的大客车在房山区拱辰大街大角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之母贺志荣受伤,由交通部门将贺志荣送往良乡医院。当日8时,原告赶到医院,医生说伤情严重,需要转院,之后由999救护车转至301医院医治,2009年11月19日出院,回家休养。2009年12月28日贺志荣伤情严重,到房山中医院医治,在房山中医院住院78天,因交通事故并发症导致死亡。双方多次协商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97800元,丧葬费22357.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113752.41元,护理费966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交通费168元,合计377817.91元。
    [09:24:08]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 原告]:
    诉讼请求有变更,如下:死亡赔偿金213904元,医疗费112238.11元,伙食补助费3400元。
    [09:26:13]
  • [审判员]:
    原告,你增加的诉讼请求在庭下三日内补交诉诉讼费。
    [ 原告]:
    好的。
    [09:26:34]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你是否要求答辩期?
    [ 李东辉]:
    不要求。
    [ 学校]:
    不要求。
    [ 保险公司]:
    不要求。
    [09:30:13]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进行答辩。
    [ 保险公司]:
    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李东辉当时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
    [ 学校]:
    出事后我们当时对原告进行了抢救,我们对第一次住院治疗的我们负责任,第二次住院的我们不负责任。
    [ 李东辉]: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我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我不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我造成的我同意,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我不同意。
    [09:30:5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原件。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负全部责任。 2、急救费收据1份,救护车收据1份,挂号费收据4份,门诊费收据10份,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收据1份,结算清单1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费用清单6份,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介绍信1份,原件。证明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3、解放军总医院病历1份,复印件。4、护理费票据1份,护理证明1份,原件。证明护理费。5、出租车票2份,车辆通行费发票2份,停车费发票1份,原件。证明交通费用。6、居委会出具的张立军和贺志荣母子关系证明1份,居委会出具的张立军工资证明1份,原件。7、死亡证明1份,原件。
    [09:32:2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 保险公司]:
    对死亡证明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死亡的病因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对这个不认可。居委会开具的母子关系证明不认可,应该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具。误工证明不应由居委会开具,应由张力军的工作单位出具,并且有劳动合同和加盖单位财务章。交通费票据时间、地点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检查费用我们认可,无关的不认可。根据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告是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压伤双足而送到医院治疗的,而后来房山医院治疗的都是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系的病,且解放军总医院出院诊断时最后诊断是左足开放性,右足毁损伤,而死亡证明并不是双足受伤导致死亡的,故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故没有关系。对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双足的相关门诊票据和病案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房山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收费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这个不认可,诊断证明书是10年3月16日,09年12月28日到10月3月16日在房山中医院住院,与此次交通事故相距三个月,关联性与交通事故不大,其次诊断证明上写着再生障碍贫血,蛛网膜出血,肠梗阻等这些病是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不认可。且解放军总医院房山中医院之间没有转院证明,故对房山中医院票据都不认可。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急救收据和救护车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时间是12月28日,应该是送到房山中医院的,与房山中医院有关的票我们都不认可。护理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上看原告没有医嘱说需要护理,故对护理费不认可。
    [ 学校]:
    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 李东辉]:
    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09:44:27]
  • [审判员]:
    原告,你庭下三日内向法庭提交贺志荣在房山中医院的住院病历。
    [ 原告]:
    好的。
    [09:44:50]
  • [审判员]:
    被告李东辉,你和房山岳各庄汽车驾驶学校什么关系?
    [ 李东辉]:
    我是学校的职工。
    [09:45:21]
  • [审判员]:
    在发生事故当时你因为什么驾驶这辆车?
    [ 李东辉]:
    我发班车,我在履行职务行为。
    [09:45:57]
  • [审判员]:
    李东辉是你们学校的职工吗?发生事故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
    [ 学校]:
    李东辉是我们学校的职工。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09:47:50]
  • [审判员]:
    原告认可吗?
    [ 原告]:
    认可。
    [09:48:05]
  • [审判员]:
    保险公司认可吗?
    [ 保险公司]:
    认可。
    [09:48:17]
  • [审判员]:
    被告,贺志荣受伤后你们给她支付过什么费用?
    [ 学校]:
    垫付过押金5万元,出过3900多元的医疗费,都是解放军总医院的。
    [09:48:44]
  • [审判员]:
    这个原告方对吗?
    [ 原告]:
    对。3900多元医疗费没在我们诉讼请求中。5万也没在我们诉讼请求中。
    [09:49:49]
  • [审判员]:
    岳各庄驾校,你们还支付过其他费用吗?
    [ 学校]:
    没有。
    [09:50:0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学校]:
    我们给支付的医疗费票没带。
    [09:50:20]
  • [审判员]:
    庭下三日内向法庭提交。
    [ 学校]:
    好的。
    [09:50:36]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学校]:
    没有。
    [ 李东辉]:
    没有。
    [ 保险公司]:
    没有
    [09:54: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
    [ 原告]:
    没有。
    [ 学校]:
    尊重解放军总医院的诊断。
    [ 李东辉]:
    没有。
    [ 保险公司]:
    没有。
    [09:54:24]
  • [审判员]:
    原告,贺志荣第二次住院因为什么住院?
    [ 原告]:
    因为复查后贫血,她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复发了。
    [09:54:4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
    贺志荣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不会导致病情的发生。被告否认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要求作因果关系鉴定。
    [ 学校]:
    出了事故后我们进行了积极治疗救助,原告方从301医院出院后再发生其他病症与我们驾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原告本人年龄很大,自身有很多疾病,再发生医疗费用与我们没有关系。
    [ 保险公司]: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解放军医院和房山中医院之间没有转院证明的,解放军医院的19、29、32都分别说明了贺志荣出院时的情况是良乡的,证据32也检测了肺部是没有异常的,与后来的房山中医院的诊断证明双侧肺炎是相矛盾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房山中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诊断证明都是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故对房山中医院的费用我们是不认可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故对死亡的相关费用我们不认可。
    [ 李东辉]:
    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09:58:31]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在交通事故中因脚部受伤,造成大量出血,导致再生障碍贫血复发。
    [ 学校]:
    没有。
    [ 李东辉]:
    没有。
    [ 保险公司]:
    没有。
    [09:59:0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学校]:
    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
    [ 李东辉]:
    到了医院后医院已经作了处理了,不可能大量出血。
    [ 保险公司]: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09:59:49]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
    [10:00:0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越媛、庭审记录刘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05:2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