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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2: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13:52:30]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优酷网’状告搜狐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同时中国法院网和《法治中国》将分别对庭审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3:41]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曲育京。[13:54:15]
- [主持人]:曲育京, 1987年7月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书 记员,1991年5月起任助理审判员,1994年11月起任审判员,2000年4月被选任为审判长。审理过大量涉及技术转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侵权、融资租赁、保险、股票、期货、股东权、代位权、撤销权纠纷等案件,目前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评选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3:54:33]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5:11]
- [主持人]: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一家互联网经营业者,其所经营的“优酷网”为广大网路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视频领域和我公司属于竞争关系。2009年9月15日,被告在中国大饭店召开记者招待会。肆意攻击我公司经营网站为“盗版基地”并在其经营网站“搜狐网---IT频道”播发《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在文章中搜狐公司对我公司的经营情况妄加猜测,以虚构的事实对我公司进行妖魔化描述,并声称:“原告网站所有内容均为盗版,是中国最大的视频盗版网站”,“原告所有之收入,均来自洗钱所得”。[13:55:32]
- [主持人]:原告称,搜狐公司董事长张朝阳控诉优酷三大罪状称:“优酷只用少量的正版内容,然后放在首页上标榜自己是正版;优酷是盗版网站根本就没有购买版权就任意播放”。该文章和上述言论被全国多家媒体和网络机构引用,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我公司的企业名誉权造成极大伤害。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我公司的企业名誉权,并在全国媒体和自营网站公开赔礼道歉10天。[13:58:16]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0:3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01:48] - [审判长曲育京]: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4:04:17]
- [原告]: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注册号110108009344179。
法定代表人秦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尧,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4:05:29] - [被告]: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注册号110108005879629。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文扬,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14:06:13] - [审判长曲育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曲育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庞松、马千里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4:06:54] - [审判长曲育京]: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14:07:0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7:33]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7:49]
- [审判长曲育京]: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08:12]
- [原告]:原告系一家互联网经营业者,其所经营的“优酷网”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被告在其视频领域和原告属于竞争关系。2009年9月15日,被告在中国大饭店召开记者招待会,肆意攻击原告所经营网站为“盗版基地”并在其自营网站“搜狐网――IT频道”播发《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在文章中被告对原告的经营状况妄加猜测,以虚构的事实对原告进行妖魔化描述,并声称“原告网站所有内容均为盗版,是中国最大的视频盗版网站”,“原告所有之收入,均来自洗钱所得”。同时被告公司董事长张朝阳代表被告控诉优酷三大罪状称“优酷只用少量的正版内容,然后放在首页上标榜自己是正版:优酷是盗版网站根本就没有购买版权就任意播放”。该文章和上述言论被全国多家媒体和网络机构引用,给原告造成极大地负面影响,对原告的企业名誉权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之企业名誉权,具体停止行为包括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和断开链接。即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被告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以及断开相应的第三方网站侵权内容的链接。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媒体(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北京商报)和自营网站公开赔礼道歉10天予以恢复原告的名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14:09:00]
- [审判长曲育京]:下面由被告答辩。[14:09:23]
- [被告]:合一公司诉称“被告对原告的经营状况妄加猜测,以虚构的事实、伪造的数据对其进行诋毁和诽谤,进行妖魔化描述……”缺乏事实依据。2009年9月15日搜狐网-IT频道播发的名为《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的文章,均转载自赛迪网,并非搜狐公司身为作者创作和发表。合一公司不顾文章首段即以标明系转载自赛迪网的基本事实,混淆视听将文载内容冠之以我公司之名,主张我公司虚构事实对其诋毁和诽谤显然缺乏事实依据。[14:10:55]
- [被告]:《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文章内容主要是针对“优酷网”存在视频盗版问题进行了揭露和批评,搜狐公司审查认为不存在明显虚构、严重失实的情况,不应当因转载文章承担侵权责任。[14:12:11]
- [被告]:首先,优酷网上存在海量视频特别是影视剧视频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从视频时长的统计结果来看,视频总量远远超过合一公司自己宣称购买已经购得的影视剧内容总量,显然正版之外的视频已经成为优酷网的主要内容。[14:12:43]
- [被告]:其次。文章从视频上传技术角度分析揭秘某一ID海量上传影视剧的可能性,得出的优酷网上存在的海量影视剧并非网友个人上传行为具有较高可信度,搜狐公司有理由相信作者文章判断的真实性。最后,文章作者从其视角出发,揭示了盗版视频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发表了对于盗版网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在盗版经济中获益的广告主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术观点。
上述内容并不存在明显虚构、严重失实的情况。合一公司因搜狐公司转载此篇文章而认定搜狐公司侵犯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4:15:20] - [被告]:张朝阳先生代表搜狐公司发表的言论并非捏造、虚构事实,未超出公众对于社会时事进行评价和批评的合理界限,不属于侵权行为。[14:15:46]
- [被告]:张朝阳先生作为IT网络行业的资深专业人士,“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倡导者,对于业内存在的盗版现象及盗版者规避法律责任和监管的运作模式十分熟悉。在“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的背景下,作为搜狐总裁的张朝阳先生公开揭露盗版网站规避监管的手段,以此号召业界公举反盗版大旗、共同抵制盗版行为,不仅不属于为商业竞争目的虚构捏造事实、贬损竞争对手的声誉,反而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倡议,具有积极地社会意义。搜狐公司作为联盟成员,在盗版侵权猖獗的客观环境下,选择的是加强自律、抵制盗版。[14:16:13]
- [被告]:因此,张朝阳先生代表搜狐公司的发言,表达了搜狐公司作为从业者愿意选择自律和抵制盗版的鲜明立场。这一背景下,优酷网因其成为盗版视频的重灾区,因其运行中明显缺乏自律、对于盗版现象姑息、放任,被作为负面形象加以批评,显然属于公众对于时事和社会现象的合理批评。[14:16:33]
- [被告]:搜狐公司认为,在言论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虚构捏造事实的情况下,公众对于社会负面现象的批评是合理的、有益的,符合言论自由法治的要求,即便个别现场发言可能存在言辞激烈、言语失当,也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以上是搜狐公司的答辩意见。鉴于搜狐公司认为合一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搜狐公司特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合一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14:16:54] - [审判长曲育京]: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14:17:44]
- [原告]:证据1,证据名称:原告icp证。
证据内容:原告是优酷网(url:www.youku.com)的经营者,原告制作的相应节目都以“优酷”或“youku.com”为标志。
证明目的:“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14:18:18] - [原告]:证据2:证据名称:原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据内容:原告依法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原告享有在互联网上传播视频的资质,有权传播视频内容 。
证明目的:1、“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
2、原告是获得广电总局颁发许可证的遵纪守法的单位,并非被告所称的最大盗版网站。[14:19:02] - [原告]:证据3:证据名称:原告网站首页打印。
证据内容:原告是优酷网的经营者,优酷网网址是www.youku.com 。
证明目的:“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14:19:24] - [原告]:证据4:证据名称:被告网站首页打印
证据内容:被告是搜狐网的经营者,搜狐网网址是www.sohu.com
证明目的:“搜狐”是被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被告为搜狐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14:19:40] - [原告]:证据5:证据名称:被告icp证
证据内容:被告是搜狐网(url:www.sohu.com)经营者
证明目的:“搜狐”是被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被告为搜狐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14:19:57] - [原告]:证据6:证据名称:08438号证书内容
证据内容:被告恶意称优酷为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并虚假称一亿元诉讼
证明目的:被告虚构一亿元诉讼的事实,同时称原告为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14:20:12] - [原告]:证据7:证据名称:08441号公证书内容
证据内容: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的代表恶意称:优酷三大罪状
证明目的: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14:20:33] - [原告]:证据8:证据名称:新浪网关于张朝阳任搜狐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的简介
证据内容:张朝阳是搜狐的法定代表人,其诋毁原告的言论代表着被告搜狐的言论
证明目的: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14:20:47] - [原告]:证据9: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蝴蝶飞》版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10: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黄石的孩子》版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11:证据名称:被告涉嫌侵犯某公民著作《血泪的控诉》一书版权的调解书
证据内容:被告涉嫌侵犯他人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涉嫌侵犯他人书籍著作权[14:21:11] - [原告]:证据12: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平面作品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他人版权的网站
证据13: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上海餐馆指南》、《北京餐馆指南》图书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他人版权的网站
证据14: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民作品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他人版权的网站[14:21:37] - [原告]:证据15: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民文章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他人版权的网站
证据16: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民作品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版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他人版权的网站
证据17: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即日启程》著作权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14:21:54] - [原告]:证据18: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蝴蝶飞》著作权二审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19: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即日启程》著作权二审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20:证据名称:被告侵犯某公司电影《黄石的孩子》著作权二审判决书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14:22:39] - [原告]:证据21:证据名称:00060号《公证书》――被告侵犯某公司9部影视剧的证据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22:证据名称:09439号《公证书》――被告侵犯某公司28部影视剧的证据
证据内容:被告侵犯其他公司著作权(包含侵权证据、律师函、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目的:被告才是存在传播盗版视频的网站
证据23:证据名称:11630号《公证书》
证据内容:被告仍存在继续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信息
证明目的:被告仍在继续侵犯原告名誉权
证据24:证据名称:11629号《公证书》[14:33:21] - [审判长曲育京]:被告进行质证。[14:35:58]
- [被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3,提供证据不全面,但对证明力无异议。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力无异议。
证据5,同上。
证据6,提供证据不全面,内容显示搜狐转载诉争文章,打印页可以显示诉争文章系转载,
证据7,提供证据不全面,对证明力不认可。
证据8,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力不认可。是张朝阳身份的简介。
证据9-16,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是网页的打印页,没有做公证,整体上与本案无关。
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18,同上。[14:36:42] - [被告]: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缺乏关联性。
证据20,没有原件不认可。
证据21,只有公证书,没有打印页,缺乏关联性。
证据22,真实性无异议,缺乏关联性。
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部分内容有关联,不足以证明,另外一部分没有关联性。
证据24,只有公证书,没有打印页。与本案无关。[14:38:30] - [审判长曲育京]: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14:49:50]
- [被告]:证据1,公证书--关于优酷网站上有海量视频的拷屏页面,证明优酷网提供了大量视频文件,且根据视频内容予以分类,并提供了大量影视剧以及动画片等视频,单个用户上传视频超过4万条。[14:50:25]
- [被告]:证据2,公证书--关于确定优酷网站视频数量的搜索结果拷屏页面,证明通过使用网络搜索工具可知优酷网站上有视频总量超过3千万条,且大于30分钟的视频超过512万条。[14:50:36]
- [被告]:证据3,公证书--关于优酷网站自我介绍的拷屏页面,证明优酷在其网站称自己为“第一视频品牌网站”,且自认其有5万小时的正版影视剧视频节目,同时其招聘了大量的影视剧频道编辑,对视频节目进行了编辑;另其添加大量广告内容,年广告收入超过2亿元。[14:50:47]
- [被告]:证据4,公证书--关于优酷设置IP限制的拷屏页面,证明优酷在其网站称自己为“第一视频品牌网站”,同时屏蔽了日本网络用户的IP。[14:50:58]
- [被告]:证据5,公证书―关于优酷招致大量侵权的诉讼新闻报道的搜索结果拷屏页面,证明优酷网因视频侵权频发,招致大量诉讼,被媒体广泛报道。[14:51:04]
- [审判长曲育京]:原告进行质证。[14:52:09]
- [原告]:对被告证据一:认可该1756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证据2-4是否是同一天公证的。[14:54:03] - [被告]:是。[14:54:24]
- [原告]:对被告证据二:对真实性不认可,该04751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在公证书内容方面有时间上相互矛盾的问题所以我方对真实性不认可。
对被告证据三:对真实性不认可,该04752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意见同上。
对被告证据四:对真实性不认可,该04753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内容有矛盾,系伪造的证据。
对被告证据五:认可该0475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14:54:44] - [审判长曲育京]:被告对原告的问题进行回答[15:02:48]
- [被告]:我还没有发现公证时间及地址是否有出入,公证书的原件是公证处出的我会去公证处核对此问题。[15:03:26]
- [审判长曲育京]: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要求断开链接的请求?[15:03:51]
- [原告]:是删除全部的侵权信息,不是断开链接。不要求断开链接。[15:04:15]
- [审判长曲育京]: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媒体赔礼道歉的原因?[15:04:34]
- [原告]:影响较大,这些报纸有全国影响力,自营网站是指被告自营的网站。该市影响较大,是因为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只有在全国平面媒体报道才能消除影响。[15:04:57]
- [审判长曲育京]:明确全国媒体是指什么[15:05:15]
- [原告]: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北京商报。[15:05:40]
- [审判长曲育京]:被告称转载的文章进行了合理审查了吗?[15:07:03]
- [被告]:形式上的审查,是行政法规赋予的义务,审查是否存在明显的诽谤和侮辱,如果有则不应刊载或刊载了应当删除。被告也是互联网的营业者,文章基本属实。[15:08:41]
- [审判长曲育京]:基本属实?[15:09:42]
- [被告]:原告存在海量的视频,已经购买的占极少部分,同时我认为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影视剧的存在也为原告公司带来了巨额的收入。[15:11:12]
- [审判长曲育京]:诉争文章中的数字是否审查.[15:13:01]
- [被告]:没有,是转载文章,具体数字无法核实。[15:13:19]
- [审判长曲育京]:如何审查转载文章的真实性[15:13:36]
- [被告]: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认识。[15:14:20]
- [审判长曲育京]:只作了形式审查?[15:14:52]
- [被告]:不只是形式审查。[15:15:27]
- [审判长曲育京]:还有三大罪状的内容,内容中也涉及具体数字,你是如何获知的[15:15:53]
- [被告]:没有精确数字支持,是张朝阳作为资深人员的常识判断。[15:18:19]
- [审判长曲育京]:原告提取的涉及案外人的证据的目的?[15:18:35]
- [原告]:我们是反驳根据对方的逻辑,对方存在大量的盗版现象。这些证据和本案没有直接关联。[15:20:48]
- [审判长曲育京]:原告所诉被告的具体侵权?[15:21:34]
- [原告]:1. 亿元索赔文章称原告是最大盗版网站的内容,以及避风港原则对原告不适用、原告工作人员推销盗版软件,并且有“洗钱”的词汇;
2.张朝阳控诉三大罪状文章中第二点、第三点与亿元索赔文章相互呼应,其言论都是相应的点。[15:25:38] - [审判长曲育京]:原告关于网络报道张朝阳控诉的三大罪状,避风港原则的意见?[15:26:15]
- [原告]:避风港原则是法院判定的,被告总裁张朝阳的言论是错误的。我们主张主要是指其认为该为“罪证”。[15:30:58]
- [审判长曲育京]:因为本案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部分公证书有异议,而这些公证书涉及本案的部分关键事实,需庭后查实故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5:31:1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36:0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36:21]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雷建军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胡潇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15:37:2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37:3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