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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静,本院即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广州华友金信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10:30:51]
- [主持人]: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10:31:30]
- [主持人]: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10:31:56]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邓旭明。书记员是田甜。
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邓旭明,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10:37:10]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广州华友金信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歌手韩晶制作了歌曲专辑《韩晶 AIMEE》(共10首歌曲),原告对专辑中的全部曲目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邻接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手机产品中,内置了上述专辑中的主打歌曲《不要用我的爱来伤害我》(演唱者:韩晶)。经查,原告发现上述手机的进网许可证颁发给了第一被告,该款手机系由第一被告生产。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上述录音制品和销售侵权手机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害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并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4250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830元。[10:37:3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0:38:02]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广州华友金信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乔磊磊 王[10:52:37]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华友金信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11:09:19]
- 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广州华友金信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1803-04房。法定代表人杨浩宇,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磊磊,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11:09:58]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11:10:1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害,不再制造和销售涉案手机,并删除侵害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250元人民币,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赔偿原告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2830元(公证费、手机购买费)、律师费5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同诉状(略)。[11:10:58]
-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停止侵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未经生产手机不再使用涉案歌曲,一部分是已经生产的手机删除歌曲。[ 原告]:是的。[ 审判长]:经济损失计算依据。[ 原告]:手机生产数量,主张2款手机。HT777的产量是15000部,HT6038的产量是94500部。原告是按照每部手机使用歌曲1.5元来计算的。[ 审判长]:原告的合理费用包括什么?[ 原告]:包括公证费1000元、手机购买费用1830元。HT6038是880元,HT777是950元。律师费5000元。[11:14:07]
- [审判长]:第一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一]:对于侵权,我方属于疏忽,没有仔细检查。目前手机内置铃声,不应该判定为恶意侵犯或商业盈利模式行为。我们不是把手机歌曲作为手机的卖点。我们认为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而是过失。针对原告所述的赔偿金额,我们认为应该有法律依据。涉案手机是我们生产的,歌曲存储在哪不清楚。[ 审判长]:第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二]:我方认为原告将我方列入被告与事实不符。我方是通过正常的代理渠道进行销售,检查核实了相关情况。我公司应客户要求进了两款手机,之后没有再销售。我方是通过正常的代理渠道进货。[ 审判长]:进手机的时间?[ 被告二]:作公证的当天。一样进了一台,此后对两款手机没有销售。[11:20:13]
- [审判长]:原告方提交证据。[ 原告]:证据1、《韩晶 AIMEE》正版光盘,证明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属证明。证据2、(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60号公证书。证据3、涉案手机HT6038、HT777。证据4、涉案手机验证文件。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5、涉案手机IMEI号数量查询文件。证据6、长安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证据7、号码为14244872的涉案手机购买发票,证明经济损失赔偿依据以及合理费用。补充证据,原告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协议,表明将其所有的音乐制品通过无限互联网及其他方式销售授权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对其授权的所有音像制品享有相关权利。[11:21:45]
- [审判员]:查询手机数量作为证据提交吗?[ 原告]:作为证据出示。[ 审判员]:被告需要看证据原件吗?[ 被告二]:需要。[ 审判员]:原告出示证据原件。[ 原告]:出示。[11:29:19]
- [审判员]: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原告提供的业务独家协议,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其有合法的运营资格。两台手机的网标,如果仅是在网站上注册的,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应该看手机的网标真伪性。手机的真伪无法判断。[11:29:42]
- [审判员]: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二]:对上述证据都认可。手机是我们销售的。[ 原告]:认可被告只销售了这两款手机。我们认为被告有库存的手机,要求停止销售。[11:30:36]
- [审判员]:申请鉴定吗?[ 被告一]:不申请。[ 原告]:在信息产业部有专门标志验证程序,对于手机的型号及编号有相应的检查,可以确认手机是真的,且对应。[ 审判员]:怎么检查的?[ 原告]:包括四项。[11:32:40]
- [审判长]:庭后勘验。[ 被告一]:手机如果网标是真的,就是我们生产的。其他证据没有意见。[11:32:52]
- [审判员]: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二]:没有。[ 审判员]:公证过程?[ 原告]:当时去被告处询问手机情况,其中发现涉案两款手机有侵害原告权利的歌曲,于是就买了。[ 被告二]:原告买手机的目的已经跟我们的售货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货是我们临时进的。顾客有要求,我们用临时渠道进货。我们不是这两款手机的代理。[11:33:14]
- [审判员]:对于被告方有合理的进货渠道,认可吗?[ 原告]:认可被告有合法进货渠道,如果有库存,要求停止销售。[ 审判员]:光盘出版时间?[ 原告]:2006年出版。[ 审判员]:提交的业务独家合作协议证明目的?[ 原告]:证明原告公司将权利授予给其他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原告公司获得85%。原告在协议中保证其对公司的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权。证明损失和权利。通过无限发行,在分成当中获得85%的收益。[ 审判员]:歌曲的专有权利,除了数字外,有其他的授权吗?[ 原告]:没有。发行是公司自己发行的。独家数字发行是通过无线网络平台。[11:34:33]
- [审判员]:关于手机、涉案歌曲的一致性,庭后进行勘验。[ 原告]:好的。[ 审判员]:发票是律所,不是原告为付款单位。[ 原告]: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授权我们进行维权。授权委托书上有代为调查取证。[ 审判员]:费用是谁承担?[ 原告]:原告承担。[11:35:38]
- [审判员]:广州公司是会员吗?[ 原告]:不是。韩晶是不是音著协的会员,需要庭后核实,下周一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一]:第二被告是作为二级或三级经销商,并不是我们的代理商。[ 原告]:认可。[ 审判员]:原告申请调取手机数量,你方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异议。[ 原告]:撤回申请。[ 审判员]:被告方生产的手机全部进入流通领域吗?[ 被告一]:并没有。两款机型是去年的,现在已经停止生产了。市场上可能还有没销售出去的手机,但我们没有库存。[11:36:37]
- [审判长]:就本案事实问题,双方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没有。[11:37:2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结合正版光盘和独家协议,可以确认我方对涉案歌曲享有完整的录音制作者权,经过公证以及对手机数量的查询,可以确认涉案手机内置有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被告一]:我方认为侵权事实是由于我们的工作疏忽,但认为赔偿金额应参照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赔偿,关于侵犯音乐制品权,可以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如果是音著协集体诉讼,可参照他们的相关标准。我们认为应该按照音著协的行业协会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赔偿。收费金额是0.12元一首。对于手机的网标确认认可后,我们没有其他意见。[ 被告二]:没有辩论意见。[11:37:5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可以调解。[ 被告一]:可以调解。[ 被告二]:可以调解。[ 审判长]:调解方案?[ 原告]:庭下沟通。[ 审判长]:法庭调解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39: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裴桂华、研究室副主任常亮的指导,研究室陈琳同志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高旭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41:0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4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