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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董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公开审理“开玩笑时称小名,不惑男为面子大打出手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会议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6:4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魏永生,男,自1994年6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张德光担任。[09:27:40]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因为本村的李某结婚去他家帮忙,在此期间,由于同是本村的村民,双方一起长大,在开玩笑时刘某叫了王某小时侯的外号。王某认为自己已过不惑之年,在大家面前被刘某叫了外号很没面子,故与刘某发生了争执,后被人劝开。婚礼结束后,刘某在回家的的途中被王某截住,双方大打出手,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420.79元。[09:28:40]
- [审判员]:原告刘洪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北潞。被告王洪铁,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委托代理人刘联英,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09:49:34]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洪生诉被告王洪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魏永生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德光担任法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 诉讼权利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5、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50:16]
- 二、 诉讼义务
1、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 如实陈述事实。
3、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09:51:07]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09:51:2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09:51:4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1、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4000.79元,2、药费被告给付误工费32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400元,4、要求被告给付伙食补助费400元,5、要求被告给付陪护费1120元,6、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400元。[09:52:09]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原告]:没有。[09:52:36]
- [审判员]: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日工资80元,按照40天计算的,从12月5日下午7点左右往后推的,营养费按照50元算的,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应该是70元,伙食费是按照住院8天算的,陪护费是按照8天算的。[09:54:00]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2月5日我去李国华家去,然后他一进屋就骂我,当时还掐我脖子,后来我去找他,说为什么你骂我就行,我骂你不行,然后我就在途中等他,然后他还骂我,后来我就踹他一脚,然后我就送他去401医院,然后派出所李国栋跟着一起去,第二天,他们自己转院,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当时把头部打伤了,我媳妇去了,他们威胁我媳妇,后来阎村派出所来人才把我媳妇接走,我当时给拿出了9000元,但是协调没有成功,我被拘留了7天,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药费我可以负担,但是前提我已经负担了一部分了,我负担了1400多元,不到1500多元,日工费我不负担,当时下雪,不可以有需要打眼的,他的场子停产了,北车营没有一间营业的,营养费我也不出,伙食补助我可以承担一些,陪护费我不出,他只是造成皮外伤,不需要护理,交通费我已经出了300元钱了,都是我媳妇出的钱,都是我媳妇直接支付给司机的。[09:58:40]
- [审判员]:原告,他掏过钱吗?[ 原告]:不对,他确实掏过,只有三次,打架去医院是他负担的,,晚上回家也是他出的,再有就是第二天去医院是他负担的。[ 被告]:不对,不只三次。[09:59:05]
- [审判员]:司机说给出证明了吗?[ 被告]:他当时说可以出证明。[09:59:18]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1、良乡医院的诊断证明,共4007.9元,2、良乡医院的出院证明,证明我们的医药费的根据。[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有意见,当时去401医院可以治疗这个病,为什么转院,我不明白,[09:59:47]
- [审判员]:在401医院怎么治疗的?[ 被告]:缝合和输液。[ 审判员]:原告,他们说缝针了吗?[ 原告]:缝了,因为我们去401医院不方便,我们家人去401医院不方便,所以才转院的。[10:00:09]
- [审判员]:原告有转院证明吗?[ 原告]:我没有转院证明,但是我有诊断证明,当时他们不交住院费,所以我们才转院。[ 审判员]:你宣读一下诊断证明?[ 原告]: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住院。[ 被告]:当时就经历了三个主治医师,这是第三个医师开的。[10:00:35]
- [审判员]:提交一下给法庭。[ 原告]:好。[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提交,3、原告单位给出具的日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每天的工资。4、医院的住院费收据,证明在医院住院所花去的费用。[10:06:01]
-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3、误工费本身打的就是12月份,第一、12月份场子全部停工,所以不存在误工费,第二、上面没有厂长的签字和盖章,没有办法证明,为什么出具也没有说明。4、当时401医院的大夫说没有这么严重,401医院的大夫是正式的大夫。[10:07:39]
- [审判员]:你们的厂子叫什么名字?[ 原告]:厂长姓朱,我干打眼的活。[ 审判员]:你出事的那天你还在干吗?[ 原告]:在干活,下雪也不停工。[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了。[10:08:12]
- [审判员]: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被告]:提交,1、医药费单据5张,2、一张处方,3、一张处罚决定书,4、解除拘留决定书。[ 审判员]:出示给原告,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10:09:18]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没有。[10:11:01]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如果说原告当时掐被告着,我觉得被告应该去派出所去调查,当时我去李国华家帮忙,当时他喝多了,他给我倒水,吃完饭都在沙发坐着,有点挤,当时推了他,但是他说我掐他,后来我没有走继续给人家帮忙,后来他就在半道上打我,现在就说赔偿问题,当时的情况派出所有证明,如果有异议,被告可以去派出所调查去。[ 被告]:派出所应该有照片[10:11:46]
- [审判员]:原告有这事情吗?[ 原告]:如果您认为需要调卷,那可以去调卷。[10:12:4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我们要求他赔偿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被告]:我服从法官的判决,但是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10:13:10]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13:3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在试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我相信法官判的是公正的,坚持答辩意见。[10:20:37]
- [审判员]: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5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字,签字后休庭。?现在休庭。[10:23:4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陈维利、庭审记录张德光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25:30]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2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