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边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原告北京鑫达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李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44:06]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李晓霞。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赫彦菲担任。[08:49:07]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08年5月到8月间,被告北京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其司机李万忠在原告北京鑫达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本公司车辆,维修费用9353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汽车修理费93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之一李万忠认为其只是另一被告北京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的司机,虽然单子是自己签的但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北京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则认为签单的司机已经不在自己公司工作了,且原告在维修过程中曾因自己错误换错零件,汽车并未维修好,故不同意给付维修费。[08:49:3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8:52:51]
- [书记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8:53:47]
- 原告:北京鑫达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法定代表人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08:55:26] - [被告]:北京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该公司行政主管,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女,汉族,1985年7月出生,该公司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被告:李//,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08:57:4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 被告]:无[08:58:29]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晓霞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赫彦菲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08:59:06]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02:4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事实理由,2008年5月到8月间,被告南通大地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司机李//在原告处修理本公司车号为京GFV2*9的阁瑞斯客车,修理费为93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修理费。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935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09:03:54]
- [审判长]:双方是否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原代]:没有[ 审判长]:你们是如何结算的[ 原代]:按照结算单上的约定,允许挂账[09:10:39]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1.原告单位起诉名称与结算单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结算单上的名称分别是北京鑫达丰业华晨金杯汽车特约维修站 鸿鑫伟业华晨金杯汽车特约维修站;2.我公司至今没有接到过原告公司发出的清单;3.我们没有接到过原告的电话,双方没有交涉;4.没有与原告签订过维修合同;5.结算单上记载的阁瑞斯客车车身为白色,我们公司没有这辆白色的车,但是车牌号码对是我们公司的;6.其中有一张结算单没有我公司人员的签字.修车单位和实际起诉单位不一致,起诉主体有问题,事实也不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2]:2006.11.26―2009.6.1期间我是南通大地有限公司的的司机,原告起诉的这辆车是我驾驶的,我确实驾驶过这辆车去修,具体名称我我不知道,就知道叫鑫达丰业。[09:13:02]
- [审判长]:维修费如何负担[ 被告2]:我们单位修车需要维修单位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需要积攒到一定数额才结账[ 审判长]:在其他修车点也是这样维修吗被告2:我不知道[ 审判长]:解释一下结算流程[ 被告2]:修完车我签字确认的[ 审判长]:你驾驶这辆车去维修你们公司知道吗[ 被告2]:知道[09:13:56]
- [审判长]:在这期间结算过吗[ 被告2]:结算过,是我结算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审判长]:你是通过什么形式结算的[ 被告2]:支票[ 审判长]:原告起诉的车身颜色是什么[ 被告2]:银灰,目前这款车就没有颜色的,京GFV229的阁瑞斯客车确实是我驾驶去修的,每次维修都是我签字[ 审判长]: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被告2]:我那时是南通大地公司的员工,修的是公司的车,这笔费用应该由南通大地公司负担[09:16:16]
- [审判长]:被告南通公司是否有补充[ 被告1]:自始至终没有见到过关于这辆车的发票和结算单,我公司不需要累计到一定金额一起结算[ 审判长]:从你驾驶这辆车维修一直是在鑫达丰业吗[ 被告2]:以前不是,后来因为其他大方不给开增值税发票,只是普通发票,鑫达丰业给开,所以以后就去那维修了,并且那是阁瑞斯客车的维修点[ 审判长]:原告方妮解释一下你公司和[ 原代]:公司在2008年9月之前公司名称是北京鸿鑫伟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将名称变更为北京鑫达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了维修金杯汽车单独注册了北京鑫达丰业工贸有限公司是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09:16:53]
- [审判长]:那为什么结算单名称都不一致[ 原代]:公司都是一个公司,只是因为搬家改过台头[ 审判长]:为什么积累了这么多维修费没有结算[ 原代]:就是像被告2说的需要开增值税发票[ 审判长]:多少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原代]:这只是双方的一个约定,实际100元也能开,中间跟李万忠交涉,打过几次电话,到了2010年2月曾经也去找过南通大地公司,但是这个公司说李万忠已经调离公司了,不认可他签字的东西审判长:车身颜色是怎么回事[ 原代]:可能是输错了,但是车牌号码是准确的,我公司有这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审判长]:2008.6.23号这张结算单没有客户签字,原告方解释一下[ 原代]:工作失误,遗漏了[ 审判长]:2008.8.30有一张叫赵荣山签字的,这个人是谁[ 原代]:也是南通公司的司机[ 被告2]:是,后来这辆车是赵荣山驾驶[ 审判长]:2008年5月之前是否在你们公司维修过[ 原代]:维修过,也结算过[09:28:16]
- [审判长]:还有什么补充[ 被告1]:因为有些修错了,有些维修项目不是我公司让修的,所以才没有结账[ 被告2]:因为车总是泛热、亏水,所以才先后换过发动机缸垫、缸盖,后来修好了,换的是后暖风的水箱,具体坏的原因也不清楚,总之换完修好了[ 被告1]:同意被告2说的,并且应该以分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原告出示我公司委托李万忠修车的委托书[ 审判长]:李万忠是否是你公司的员工[ 被告1]:是,认可[ 审判长]:那你公司解释一下之前说过的没有修车这件事和没有见过结算单是怎么回事[ 被告1]:只是听说修车,没有见过结算单,后来原告找要钱,我们都觉得很突然[ 审判长]:原告方解释一下为什么没有以分公司的名义起诉[09:32:22]
- [原代]:因为分公司的注册地不再怀柔,怕不能在怀柔起诉,车是在总公司修的,我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的公司变更情况及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被告1]:结算单中是两个单位,不能证明原告说的维修金杯车需要再注册一个单位,而且写的车身颜色是白色,证明结算单很随意[ 审判长]:李万忠作为你公司的司机,维修车辆是怎么结算[ 被告1]:先由李万忠结算,然后将结算单给公司,我公司给付支票打打款[ 审判长]:2008.6.23日的结算单上没有签字是怎么回事[ 被告2]:不清楚,反正每次修完必须签字才能走[ 审判长]: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结算单,结算单经过李万忠签字联已经给李万忠了[ 审判长]:被告对证据发表意见[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关于单据上汽车的相关资料如车身颜色不是白色的,车牌号对,对2008.6.23日没有签字确认的单据不认可,对证据没有其他意见,确实是我公司司机李万忠签字的[ 被告2]:没有意见,但是结算单我是签完字放在那的,不拿走,只有结账时才去拿[09:45:27]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意见需要发表[ 双方]:无审判长:双方可否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 原告]:我的底线是8000元。[ 被告方]:我们只能付7000,你方能否接受?[ 原告]:可以。那么就制作一份调解协议书吧,写清还款的时间和数额。[ 被告方]:可以[ 审判长]: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09:53:2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09:53:54]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5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