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民一庭法官集体研究案件

全国优秀法官蔡裕华善于调解

妇女维权合议庭在民一庭设立

法官耐心调解化干戈

民一庭巡回审判征求民意

民一庭巡回审判征求民意

庭审现场

审判长邱德祥法官

审判员裴运栋法官

代理审判员祝杰法官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诉方

被上诉方

网络直播现场

证据:《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
2010年5月27日14:20,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院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秋苏,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4:02:22]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继承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14:02:49]
  • [主持人]:
    在庭审直播开始之前,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情况。
    徐州位于江苏省西北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古称彭城,为华夏九州之一,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能源基地和工业基地,中国工程机械生产基地,辖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贾汪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共11个区、县(市)。
    徐州市除中级人民法院外,还有11个基层人民法院,25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实有干警1514人,每年审(执)结各类案件8万余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干警294人,其中本科学历170人,研究生学历(学位)的95人,已经毕业和在读的博士研究生4人,每年审执结案件6500余件。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省高院的监督指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一班人开拓进取,于2008年提出了今后五年“争创全国一流法院”的工作目标,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抓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抓案件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司法为民为宗旨,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4:03:28]
  • [主持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现有在编干警36人,其中法官21人,法官助理8人,书记员7人,人员结构合理。近年来,该庭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能动司法,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服务徐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庭自觉把工作置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其着力打造的蔡裕华工作方法成为享誉全国的司法品牌;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制定《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指南》;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管理,实现收结案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同时,高度重视办案效果,努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近年来,该庭涌现出以全国优秀法官蔡裕华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人物,并先后被授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司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徐州市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14:08:48]
  • [主持人]:
    合议庭正在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此之前,让我们来介绍一下今天的审判人员。今天的庭审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一庭邱德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运栋、代理审判员祝杰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邱德祥,1996年即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现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年法官导师及十一名审判业务骨干之一。
    审判员裴运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审理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审判员祝杰,曾有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经验,法医学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特别擅长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医疗纠纷案件。
    [14:20:33]
  • [主持人]:
    现在规定的庭审时间已到,被上诉人尚未到庭。审判长正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进行电话联系。
    [14:21:48]
  • [主持人]:
    经审判长与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联系,该代理律师称看错时间了,可能20分钟后才到。审判长在电话中对其进行了批评。
    [14:23:08]
  • [主持人]:
    在等待开庭期间,我们介绍一下本次庭审的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苏。
    本案为继承纠纷,上诉人赵玉梅系被上诉人王家苏继母。
    赵玉梅与王家苏之父王瑞庆于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9月30日,王瑞庆与赵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王瑞庆名义购得王瑞庆单位住房一套(即本案诉争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证。2005年1月13日,王瑞庆因病去世。王瑞庆去世以后,关于遗产继承问题,赵玉梅与王家苏发生争议。
    [14:25:39]
  • [主持人]:
    2008年6月26日 赵玉梅诉至泉山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要求王家苏迁让房屋,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的《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已约定“遗款归赵玉梅所有,房屋归王家苏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赵玉梅的诉讼请求。赵玉梅不服提出上诉,后于2008年10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经中级法院裁定准许。
    [14:26:31]
  • [主持人]:
    2009年9月24日赵玉梅再次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继承王瑞庆遗留下来的房产一套,空调二部,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家具一套。
    王家苏则认为,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王家苏所有,在此次诉讼之前,赵玉梅和王家苏也曾在泉山区法院就房屋归属问题进行过诉讼,当时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家苏所有,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在赵玉梅又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14:32:42]
  • [主持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赵玉梅关于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赵玉梅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玉梅认为,一审法院之所将房屋判决归王家苏所有,依据的就是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但这份协议已经被王家苏动了手脚,赵玉梅签订协议时只有一页纸,而且协议中也没有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现在该协议却变成了两页纸,其中第一页纸中的内容是关于房产分割的,但赵玉梅根本就没有见过和签署这份协议的第一页纸。王家苏则坚持认为这份协议是真实的。
    [14:34:13]
  • [主持人]:
    在本次庭审之前,赵玉梅申请对2005年4月18日签订的《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测谎鉴定。经合议庭研究并经赵玉梅与王家苏同意,决定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测谎鉴定,并以此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经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的测谎鉴定,测试结论为:本次测试未检测到被测人赵玉梅记忆中存在见过处置方产事项的那页纸及内容的相关信息。
    [14:43:37]
  • [主持人]:
    被上诉人刚刚到庭,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14:44:0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代理人杨进律师,本庭已经提前向你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且在庭前通过电话通知你方要准时到庭,被上诉人对庭审时间及地点是明知的,现被上诉方已超过本庭原定的开庭时间25分钟,也未提前申请本庭延期审理,是何原因?
    [ 被上诉人]:
    我看错时间了。
    [ 审判长]:
    (对被上诉人代理人未按时到庭进行训诫)。
    [ 被上诉人]:
    接受批评,下次一定注意。
    [14:45:3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45:48]
  • [主持人]:
    审判长现在正在核对双方参加诉讼人员的身份。
    [14:46:43]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玉梅。
    [ 委托代理人]:
    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
    冯歌舞。(未到庭)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苏。
    [ 委托代理人]:
    杨进,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14:47:01]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上诉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4:47:17]
  • [审判长]: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手续、证件均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赵玉梅与被上诉人王家苏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一审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泉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赵玉梅不服,提起上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邱
    [14:47:38]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 诉讼义务]:
    (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4:47:4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 上诉人]:
    清楚。
    [ 被上诉人]:
    清楚。
    [14:48:0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4:48:1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上诉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上诉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8:34]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送达回证,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在三日前接到本案的开庭通知、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115条的规定。
    [14:48:4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事实;如要发言,须举手经审判长许可;举证质证要围绕二审案件焦点进行;陈述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原审已认定的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不要重复;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时不允许互相谩骂或者人身攻击。
    [14:49:17]
  • [审判长]:
    先由上诉人陈述具体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 上诉人]:
    一、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过于形式化。首先,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之夫王瑞庆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认真统计,对于到底有多少财产需要分割,缺乏认识。其次,一审法院没有仔细了解(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徐民一终字第2139号民事裁定书的由来。(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做出,是由于上诉人被被上诉人赶出家门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聘请律师代为进行诉讼的。由于身体原因,上诉人当事没有出庭,被上诉人用虚假协议欺骗法院做出了该判决。(2009)徐民一终字第2139号民事裁定书的做出,是由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建议上诉人撤诉,重新立案打继承官司。对此,一审法院没有进行仔细了解。
    [ 上诉人]:
    二、协议《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已经被被上诉人王家苏作假,对此,一审法院没有进行仔细分析。从形式上,看该协议共两页,但只有第二页中有上诉人的签字,关键的第一页是关于房屋分割的,该页内容完全可以脱离第二页独立存在,恰恰第一页上没有上诉人的签字。实际上,第一页纸是上诉人后来私自添加上的。从情理上说,被上诉人在签协议时未与上诉人进行房屋产权过户;况且,上诉人积蓄微薄,如果按照协议失去房屋,上诉人肯定无处容身,这不合情理。故,该协议是由被上诉人炮制的假协议。
    [ 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尽过为人子女的义务,一审法院对此也没有进行了解。被上诉人在其父从生病住院到死亡下葬期间,没有花过一分钱,还将其父办丧事收的礼金据为己有。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其父关于照顾上诉人的遗愿,反将上诉人赶出家门。
    [ 上诉人]: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分割被上诉人父亲遗留下来的遗产。
    [14:50:05]
  • [审判长]:
    由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
    [ 被上诉人]:
    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已经过(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判决书确认该争议房屋属于被上诉人,当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则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上诉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应当不应再重新受理和审理。如不服生效判决,应当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14:54:55]
  • [审判长]: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情况,本案二审讼争焦点为:1、本案涉及的《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的第一张是否真实。2、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有异议,因为生效房屋的权属已经《父亲善后处理事项》确认,且经生效判决确认,所以不应再对《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的第一张是否真实审理。
    [14:57:39]
  • [审判长]:
    生效判决是否与本案有关联,由合议庭评议决定。
    [14:57:48]
  • [审判长]:
    现在法庭就本案上述讼争焦点展开法庭调查。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 上诉人]:
    没有。
    [15:00:0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 被上诉人]:
    没有。
    [15:00:07]
  • [审判长]:
    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 上诉人]:
    请被上诉人回答协议书写形成过程。
    [ 被上诉人]:
    该协议已经过生效判决确认。这个协议经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充分协商以后,由被上诉人书写好,一共是两页,对父亲善后事宜都作出了约定,上诉人在最后一页进行签字。
    [ 上诉人]:
    请问这份协议内容的形成顺序是怎样的?
    [ 被上诉人]:
    两页纸同时写好的,上诉人只向法庭提交了第二页纸。
    [15:03:01]
  • [被上诉人]:
    我问上诉人本人,你在一审期间参加了几次庭审?
    [ 上诉人]:
    第一次我没有出庭,第二次我忘了。
    [ 被上诉人]:
    你在庭审中有没有认可过这个协议的真实性?
    [ 上诉人]:
    没有。
    [15:04:48]
  • [被上诉人]:
    你说被上诉人把你从家中赶出去,有没有证据证明?
    [ 上诉人]:
    被上诉人换锁了。
    [ 被上诉人]:
    其他家电是不是在你离开家是拿走了?
    [ 上诉人]:
    我什么都没拿。
    [15:05:51]
  • [被上诉人]:
    当事人你说没有看到第一页,只看到第二页,你有没有看到第二页上的序号?
    [ 上诉人]:
    我老花眼了。当时只说把剩下的钱分一下,没说别的。
    [ 被上诉人]:
    这个房子在你老伴去世后,你是否和被上诉人协商过这个房子的处理问题?
    [ 上诉人]:
    没有。
    [15:07:15]
  • [被上诉人]:
    你在08年起诉中你认为这个房子应该属于你,不属于被上诉人,你是否知道这个房子已经你们协商过属于被上诉人不妥的理解?
    [ 上诉人]:
    没有,我只要有房子住。
    [15:09:07]
  • [审判长]:
    上诉人,这个协议是谁写的?你们认可协议第几页?
    [ 上诉人]:
    我们认可协议第二页,这第二页是被上诉人妻子书写的。
    [ 被上诉人]:
    协议有两张,均是由北上诉人妻子书写的。
    [ 审判长]:
    协议原件在谁手里?
    [ 被上诉人]:
    协议原件在上诉人手里。
    [ 审判长]:
    上诉人,协议在什么地方书写的?
    [ 上诉人]:
    在被上诉人家中,当时就只有上诉人两口子和我,共三个人。
    [ 审判长]:
    你和被上诉人父亲就被上诉人一个子女吗?
    [ 上诉人]:
    就被上诉人一个子女。
    [15:12:0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 被上诉人]:
    属实。
    [ 审判长]:
    房子现状如何?
    [ 上诉人]:
    房屋门锁已经换了,由被上诉人使用。
    [ 被上诉人]:
    是的,由被上诉人使用。
    [15:12:21]
  • [审判长]:
    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什么样?
    [ 上诉人]:
    是在企业登记的,产权登记在王瑞庆名下。
    [ 被上诉人]:
    我对这个情况不清楚。
    [15:13:02]
  • [审判长]:
    上诉人,家具是什么时间购买的?在本案中是否继续主张家具分割的主张?
    [ 上诉人]:
    我放弃,我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15:13:56]
  • [审判长]:
    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为:
    赵玉梅与王瑞庆于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9月30日,王瑞庆与赵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王瑞庆名义购得王瑞庆所属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公司公有住房一套(即本案诉争房屋徐州管道二公司南区1-2-202室)并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证。2005年1月13日,王瑞庆死亡。2008年6月26日赵玉梅曾诉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在该案审理中,王家苏提供《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就讼争房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房应归王家苏所有。泉山区法院作出(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以该协议真实有效为由判决驳回赵玉梅的诉讼请求。赵玉梅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又撤诉。后赵玉梅起诉要求分割继承本案讼争的房产及室内物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除房产以外的家电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次庭审中赵玉梅对遗漏的家具不再主张。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09)泉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以(2008)泉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已对讼争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为由,没有支持赵玉梅关于分割继承该房屋的主张。赵玉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后,申请对其是否见过《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的第一张进行心理测试。本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此进行了鉴定,测试结果为:测试未检测到被测人赵玉梅记忆中存在见过处置房产事项的那页纸及内容的相关信息。
    [ 审判长]:
    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是:《父亲善后处理事项》协议的第一张是否真实。
    [15:16:10]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15:16:33]
  • [[审判长]]:
    先由上诉人发言。
    [ 上诉人]:
    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本案诉争协议第一页虚假,效力不具有约束力,理由为:1、上诉人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善后处理事项协议其两页由被上诉人提供,其存在形式和内容的两大瑕疵问题。在形式上,处分房产内容在第一页中,而协议第一页没有经过上诉人签署,有违常理,因此本协议的第一页内容是虚假的,不能约束上诉人。2、即使上诉人在第一页签名,但是房产处理没有列入协议内容的序号中,是被上诉人自行增加的。3、协议内容不连贯。协议第二页关于丧葬、报销具体明晰,落款中署名为交款人和收款人,如果本协议客观存在,确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落款时应该是房屋交接,不应该是交款人和收款人。4、该协议并非一次形成,该协议先书写第二页,因为该协议第一页上留下了书写第二页内容的印记。该协议第一页复印件中恰恰能够反映出第二页内容,先有第二页,再由双方签字,事后由被上诉人配偶在上诉人不知情情况下用第一页书写的下一张书写了第一页内容。5、本案已经过心理测试鉴定,上诉人对心理测试结论没有异议,因此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能够佐证上诉人上诉观点。我们也希望该心理测试报告作为法庭判案的新的依据。
    [15:27: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言。
    [ 被上诉人]:
    1、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对于上诉人认为该协议书不真实,没有第一页的情况,应告知其同过申诉处理,不应再审查该协议的效力。
    [15:30:06]
  • [被上诉人]:
    2、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房屋进行了处理。在这份协议中上诉人认为她只看到第二页,没有第一页就在第二页上签字,我认为不符合常理。上诉人是工作多年的民政干部,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她从事行政工作几十年,其只没有看到第一页就签字不符合常理。协议书是05年签订的,在每页上签名是最近两三年才形成的习惯,05年以前在协议或笔录上只在最后一页签字并不少见。如果上诉人不知道05年房屋已经过双方协商归被上诉人所有,她就不会第一次诉讼时以被上诉人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迁让房屋,她可以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15:35:38]
  • [被上诉人]:
    3、该协议分两部分,第一页对房屋首先进行确认,双方约定遗款归上诉人,房屋归被上诉人,协议一共五项,根据约定,上诉人在一审和今天审理中,上诉人已经拿走了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没有任何异议,该款项不但在第二页上有,在第一页上也有,所以这两页是连贯的。上诉人知道家庭财产有两部分房屋和遗款,遗款都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拿走遗款将近20万元,并不是其所说的5万元。上诉人这么精明,把遗款都拿走了,而对房屋没有处理,这是不符合常理的。4、上诉人是自动离开涉案房屋的,换锁是在上诉人拿走随身衣物及得到遗款后被上诉人才换锁的。5、上诉人代理人说协议两页的形成先后,都不是问题,这个协议书前后是连贯的,而且经过生效判决确认。6、二审期间主审法官建议双方进行测谎,当时双方都同意进行测谎,后鉴定处告诉是心理测试,而不是测谎,并不是当时同意的内容。对于5年前的事情,对一个将近80岁的人进行心理测试,不具有科学性。测谎和测试是不同的。因此被上诉人有权不同意进行心理测试。
    [15:47:02]
  • [被上诉人]:
    依据心理测试推翻协议的真实性依据不足。
    [15:47:21]
  • [审判长]:
    宣布第一轮辩论结束。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补充意见?如有新的观点,可以进行法庭辩论,但不可重复。
    [ 上诉人]:
    1、赵玉梅没有参加1803号案件庭审。2、1803号是房屋迁让纠纷,本案是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个事由。
    [ 被上诉人]:
    1、在08年诉讼中,第一次庭审上诉人没去,第二次庭审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可以进行核实。2、一事不再理并不以案由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是应该按照诉讼标的涉及的内容进行确认。
    [15:50:45]
  •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如果双方有新的辩论意见,在庭审后5日内提交给法庭。
    [15:51:31]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下面由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 上诉人]:
    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被上诉人]: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5:51:5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裁判前可以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希望各方当事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求大同,存小异 ,互相谅解 ,化解矛盾,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上诉人]:
    同意。
    [ 被上诉人]:
    不同意。
    [15:52:29]
  • [审判长]: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庭阅读法庭笔录并签字。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54:12]
  • [主持人]:
    庭审已经顺利结束了,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旁听人员也陆续离开了法庭。
    [15:54:2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由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提供技术支持,宣传处处长慈延年、民事审判第一庭刘建航副庭长现场调度,李荣信现场拍照,闫媛媛担任网络直播记录,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15:54:3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5: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