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审判长陈志军

审判员孙传英

人民陪审员刘雪云

原告

被告丰县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

网络庭审直播现场

递交证据
2010年5月26日9:00,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侯保剑诉丰县房产管理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0: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营。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丰县人民法院的情况。
    [08:43:24]
  • [主持人]:
    丰县人民法院设有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刑事审判庭、少年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鉴定科等15个部门,辖华山、宋楼、顺河3个人民法庭。该院现有行政编制123人,目前在职在岗99人,缺编24人,今年招录公务员5名。
    [08:46:56]
  • [主持人]:
    近年来,丰县人民法院在丰县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先后有14个集体,70余名干警被省、市、县表彰。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该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建设“学习型、廉洁型、服务型、创新型、公信型”五型法院,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吹响了前进的号角。
    [08:50:42]
  • [主持人]: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该院先后被省高院评为“省优秀法院”、“省文明法院”、“全省法院系统再追缴再执行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评为 “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先后有多个部门被省市县授予“先进法庭”、“文明单位”、“集体三等功”,多名干警被授予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文明法官。
    [08:54:1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陈志军、孙传英,人民陪审员刘雪云。书记员是雷含雪。
    [08:58:31]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侯保剑诉称,他同第三人朱光明养女同居期间,1996年丰县中学集资建房,朱光明为丰县中学退休教师,侯保剑以朱光明的名义缴纳了集资款38000元,该集资房建成后由侯保剑居住。后侯保剑同朱光明养女分手。2009年8月,朱光明向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发放屋所有权证,9月2日,丰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朱光明的申请材料,为朱光明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丰县房产管理局的其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09:03:3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06:40]
  • [主持人]:
    书记员指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09:07:12]
  • [主持人]:
    书记员核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并收回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
    [09:08:10]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09:12:17]
  • [书记员]:
    原告侯保剑,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无业,住丰县毓秀小区10号楼1单元2-201室。
    委托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8:47]
  • [书记员]:
    被告丰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在丰县旗杆街。
    法定代表人孙厚银,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丁时利,男,该局法制股股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9:32]
  • [书记员]:
    第三人朱光明,男, 193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北路工程小区4号楼3-101室。(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权理想,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09:20:10]
  • [书记员]:
    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09:22:42]
  • [原告]:
    有证人,已在庭外等候。
    [09:23:18]
  • [被告]:
    没有证人。
    [09:23:52]
  • [第三人]:
    没有证人。
    [09:24:03]
  • [书记员]:
    请证人暂时退出法庭,等候传唤。
    [09:24:4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按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内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26:2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6:5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核查完毕,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27:2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侯保剑诉被告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陈志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传英、人民陪审员刘雪云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雷含雪担任法庭记录。
    [09:29:49]
  • [审判长]:
    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经书记员核查完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09:30:22]
  • [原、被告及第三人]:
    无异议。
    [09:30:52]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09:31:14]
  • [原、被告及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09:31:35]
  • [审判长]:
    下面陈述所争议的行政行为。
    [09:32:00]
  • [被告]:
    宣读丰房权证私字第13067号房屋所有权证。
    [09:32:2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09:32:44]
  • [原告代理人]: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丰房权证私字第13067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09:34:22]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及理由:第三人朱光明原系丰县中学的教师,1996年丰县中学集资建房,因当时原告准备和第三人养女朱文君结婚,第三人同原告商量,集资款由原告缴纳,房子建成后归原告所有,原告即以第三人名义缴纳了集资款38000元,购买了10号楼1单元2-201室房屋一套,该房一直由原告及其母亲居住至今,2001年原告同朱文君分手。2009年8月,第三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房屋所有要权证,原告认为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丰房权证私字第13067号房屋所有权证。
    [09:35:0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
    [09:36:04]
  • [被告代理人]:
    一、被告为第三人实施房屋登记并颁发“丰房权证私字第1306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涉案房屋是丰县中学根据当时的政策,通过本单位教职员工集资兴建的,第三人朱光明系丰县中学的教师,又是与丰县中学订立集资建房协议的当事人,在其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被告为其办理房屋登记,颁发产权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不是涉案房屋集资建房协议的当事人,不可能用第三人的文证资料为自己办理房屋登记,要想取得该房屋产权,只能第三人向其转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09:39:45]
  • [第三人代理人]:
    一、第三人现为丰县中学退休教师,在丰县中学职教近十年,在1996年,丰县中学为了解决当时教职员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所以第三人的集资建房承诺,后由于第三人与原告有特殊关系,将该房屋交由原告居住,在2008年3月,第三人将该房屋收回时遭到拒绝,第三人就起诉到丰县法院,但因朱光明未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到自己的名下,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后第三人持有关资料办理了产权证号为130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2010年再次诉讼到丰县人民法院,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综述,原告起诉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09:45:55]
  • [审判员]:
    原告认为原告在丰县中学集资建房时购买了该房屋,且该房屋一直有由原告及其母亲居住,在2008年第三人持虚假资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所有权证,原告,你的意见是不是这样的,有无补充?
    [09:46:48]
  • [原告代理人]:
    是的,没有补充。
    [09:47:15]
  • [审判员]:
    被告对你答辩的意见有无补充?
    [09:48:26]
  • [被告代理人汪志凌]:
    没有。
    [09:48:42]
  • [审判员]:
    第三人对陈述意见有无补充?
    [09:49:03]
  • [第三人代理人]:
    是这样的,没有补充。
    [09:49:1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查证阶段,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09:49:47]
  • [原告代理人]:
    1、(2008)丰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土地使用权证。
    [09:51:42]
  • [审判员]: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09:52:07]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这两份证据证明不了原告的主张,及原告是否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虽然没有支持本案第三人的诉讼主张,但有明显的原因是当时本案的第三人尚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载明的内容恰好与原告的诉求相反,故该两份书证均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
    [09:56:45]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09:57:34]
  • [第三人代理人]:
    对两份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1、该份判决书无法证明本案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判决书能够证明第三人已于2008年主张自己的权利,收回房屋,但未到有关房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证明第三人已经行使了对涉案房屋的有关权利;2、对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在本案中的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的,并且是由丰县国有土地管理局于2000年4月份颁发的。
    [09:58:08]
  • [审判长]:
    原告对你的诉讼主体资格还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09:58:3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58:4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09:59:36]
  • [被告代理人]:
    有三份证据
    1、丰县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2、丰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丰县计划委员会的基建批复。
    [10:00:4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10:01:07]
  • [原告代理人]:
    因被告提供的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与本案无关联性。
    [10:01:42]
  • [审判员]: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02:48]
  • [第三人代理人]: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
    [10:03:3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对你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
    [10:04:2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提供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大家都是认可的。
    [10:05:06]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0:06:11]
  • [被告代理人]:
    4、房屋所有权证的存根;5、丰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6、丰县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7、完税证明;8、收款收据;9、丰县中学的证明;10、集资建房协议;11、朱光明身份证明;12、房屋附图。
    [10:08:20]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0:08:37]
  • [原告代理人]: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1、我们认为收据交款虽然是朱光明向丰县中学交的,但实际交款人是本案原告,2、根据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也证明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按照房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10:12:08]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质证。
    [10:12:20]
  • [第三人代理人]: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10:13:44]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观点。
    [10:14:16]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房管局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程序违法并不存在。
    [10:15:13]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0:16:54]
  • [被告代理人]:
    法律依据为《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10:17:34]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0:17:50]
  • [原告代理人]: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该条例的同时也不能违反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所以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10:23:2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10:23:45]
  • [原告代理人]:
    有证人,证人叫卜素梅,有证人证言。
    [10:25:2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0:25:36]
  • [被告代理人]:
    对该证人证言是否为证人所写,是否为该证人所签字无法核实。
    [10:29:00]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质证。
    [10:29:11]
  • [第三人代理人]:
    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
    [10:29:46]
  • [审判员]:
    被告,你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10:31:38]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在所争议的房屋内居住没有异议。
    [10:32:04]
  • [审判长]:
    暂时休庭十分钟。
    [10:38:10]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0:48:41]
  • [审判员]:
    继续陈述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11:03:30]
  • [被告代理人]:
    证人证言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11:04:11]
  • [第三人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合法性也有异议,该份证人证言不能推翻被告对第三人所下发房产证合法性。
    [11:05:47]
  • [审判员]:
    对另一份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1:07:21]
  • [被告代理人]:
    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11:08:11]
  • [第三人代理人]:
    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
    [11:08:2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1:2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11:41]
  • [审判员]: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2:17]
  • [第三人代理人]:
    有一份判决书,(2010)丰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11:13:1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11:13:31]
  • [原告代理人]:
    该份判决书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1:14:0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1:14:21]
  • [被告代理人]:
    对于该份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无法确认,据此原告起诉就违反程序,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11:16:22]
  • [审判员]:
    第三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8:23]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证据了。
    [11:18:48]
  • [审判员]:
    原、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9:08]
  • [原、被告]:
    没有证据了。
    [11:19:23]
  • [审判长]:
    法庭查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26:37]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11:26:5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根据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2月15实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房屋,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发布公告,以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而本案被告没有在发放房产证书时没有进行该程序;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登记材料,以及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而本案被告违反了该规定;3、根据房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其次,因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在居住,作为行政机关派员去实地查看的话,原告应当知道第三人已经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原告就可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行政机关也能及时进行相应公告,应撤销该房产证书。
    [11:34: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发言。
    [11:36:47]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应该是本案的第三人,购房款的交纳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论房管局把这个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2、被告在给第三人发放房产证的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6:08]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1:46:24]
  • [第三人代理人]:
    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是将该款项交由朱文君与朱光明,并不是交由丰县中学,所以集资人并不是本案原告;3、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本案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4、被告向第三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9:56]
  • [审判员]:
    各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50:48]
  • [原、被告及第三人]:
    没有新的意见了。
    [11:51:0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1:57:37]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57:55]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请求法庭依法对该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11:58:5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59:04]
  • [被告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59:18]
  • [审判员]:
    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11:59:28]
  • [第三人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59:4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原、被告及第三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2:02: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02:5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12:03:57]
  • [主持人]:
    感谢丰县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感谢蒋新建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丰县法院办公室史宝光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二庭书记员李苏娴和法警队孙太阳的辛勤劳动。
    [12:05:0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05:3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