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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图文直播的是王松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松恩,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王松恩向黄哲光(已判刑)提供空白波兰签证用于组织偷渡人员陈某、杜某偷渡出境,陈、杜二人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偷越国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09:08:3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27:24] -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松恩到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王松恩,你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有无工作、家住哪里?[09:29:30] - [被告人]:王松恩,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09:29:49]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法律处分?[09:30:06]
- [被告人]:无。[09:30:19]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因本案你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09:30:37]
- [被告人]:200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被逮捕。[09:30:51]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在十天之前收到?[09:31:05]
- [被告人]:十天前收到。[09:31:1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松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余剑、人民陪审员吴敏、阙军伟组成,由余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赵樱负责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赵骏、马玮玮。
出庭担任被告人王松恩的辩护人的是上海市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王松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1:30]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3: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3:23]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3:36]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09:35:23]
- [被告人]:没有异议。[09:35:36]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是否自愿认罪?[09:35:47]
-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09:35:59]
- [审判长]:本庭已经向你讲明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你是否已经清楚了?[09:36:13]
- [被告人]:清楚了[09:36:28]
- [审判长]: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你是否同意?[09:36:40]
- [被告人]:同意。[09:36:52]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本案有争议的事实讯问被告人王松恩。[09:37:04]
- [公诉人]:陈、杜两人的签证是否你提供的?[09:37:17]
- [被告人]:是的,我提供的。当时黄哲光说有两个亲威要出国,能不能弄两张签证。我就托人弄了两张一号签证纸,黄哲光就拿了五千元的信封一个,拿了签证就好了。我就是电话联系一下。[09:38:41]
- [公诉人]:空白签证纸是合法途径出来的吗?[09:39:00]
- [被告人]:我不知道,也不清楚。[09:39:12]
- [公诉人]:你是华侨,你的签证是这样来的吗?[09:39:24]
- [被告人]:我是合法取得的。[09:39:38]
- [公诉人]:你联系了周某接应,是否是事实?[09:40:25]
- [被告人]:是事实。我是联系的,没有参加具体的操作。[09:40:43]
- [公诉人]:公诉人问完了。[09:40:57]
-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09:41:12]
- [辩护人]:本案的偷渡人员,你看见过没有?认识吗?[09:41:31]
- [被告人]:没见过,不认识。[09:41:46]
- [人民陪审员]:被告人你和黄哲光是什么关系?[09:42:32]
- [被告人]:朋友。[09:42:45]
- [人民陪审员]:你在这次偷渡中有无受过利益?[09:43:10]
- [被告人]:没有。[09:43:19]
- [审判长]:黄哲光要你联系周某?[09:43:39]
- [被告人]:他知道我认识他。[09:43:5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事实。[09:44:06]
- [公诉人]:1.查获经过说明;
2.陈韩双、杜定仙的护照及内附波兰签证粘贴页;
3.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5.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略)[09:48:09]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9:48:23]
- [被告人]:没有异议。[09:48:35]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9:48:46]
-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9: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9:16]
- [公诉人]:6.偷渡人员杜某的辨认笔录、供述及对护照、签证、机票等书证的辨认;
7.偷渡人员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8.涉案人黄哲光的供述;
9.涉案人林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略)[09:51:45] - [公诉人]:10.被告人王松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略)[09:52:49]
- [公诉人]:11.涉案人员周家杰的供述;[09:53:15]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9:54:59]
- [被告人]:有的我不明白。以前我没有作过这种事情。[09:56:00]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09:56:23]
- [辩护人]:本次偷越的行程并非王松恩安排。[09:56:36]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说明?[09:56:50]
- [公诉人]:公诉人将在辩论过程中进行说明。另公诉人只是客观的宣读了王松恩的供述。[09:58:07]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你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09:58:20]
- [被告人]:没有。[09:58:53]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09:59:31]
- [辩护人]:没有。[09:59:4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10:00: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0:00:07]
- [公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0:00:29]
- [公诉人]:今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就相关证据向法庭进行了举证,上述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充分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并且本案的侦查活动和庭审调查活动也符合法律规定。[10:01:15]
-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10:01:49]
- [公诉人]:一、本案的事实与定性;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包括:领导、策划、指控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控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周某及林某等到案后都供述了王松恩参与了本次的偷渡犯罪,本案中重要的空白签证是起主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王松恩参与组织偷渡犯罪,提供空白签证并联系上海的偷渡接应,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处,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处罚。[10:02:54]
- [公诉人]: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法岂容践踏,犯罪必遭惩罚。本案涉案人黄哲光、林坤等人均已被追究法律责任,今天被告人王松恩也面临着法律的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并考虑被告人当庭服法认罪的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10:03:50]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可以自行辩护。[10:04:01]
- [被告人]:我自己没有文化,请辩护人说一下。[10:04:14]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04:25]
- [辩护人]:本案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而本案的事实,应当属于复杂多环节的共同犯罪,王的行为表现为:一、为黄哲光联系了两份空白波兰签证;二、当时王松恩对这个空白签证的用途是不清楚的。比较黄哲光与王松恩的行为,可以看出王松恩的作用次要的,并且打电话联系也是黄哲光叫他联系的。[10:08:25]
- [辩护人]:签证是由被告人联系的,但是却由黄哲光查阅并交付钱款,被告人虽在场,但并未接手签证。类似的组织偷越犯罪,空白签证要成为可以使用的签证,是有一个制作过程的,显然本案的制作过程与被告人无关,因此这个制作过程应是黄哲光等人操作的。[10:12:17]
- [辩护人]:运送接应中,本案被告人虽打过一次电话,但具体是由周某安排的,这也是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的涉案程度浅。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黄哲光,并非本案被告人。另本案运送陈某、杜某,主要是黄哲光组织的,被告人只能是参与者。[10:14:50]
- [辩护人]:组织偷渡犯罪涉及比较复杂的公文等,被告人仅联系空白签证,而后期制作关与他无关。而运输被告人虽也参与其中,但也仅仅是打了一次电话。从整个过程中说,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与黄哲光比较被告人应该轻。关于量刑意见,王松恩是初犯,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交代,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应比已判刑的黄哲光低,建议给予缓刑。[10:18:34]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10:18:48]
- [公诉人]:本案中,如无被告人王松恩联系空白签证的行为,黄哲光无法拿到空白签证,周某也无法运送他人,因此被告人王松恩的作用并非是次要的。[10:22:20]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22:36]
- [辩护人]:无。[10:22:4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松恩你可以进行最后陈述。[10:23:07]
- [被告人]:我知错认罪,我当时也不知道是犯法的。我身体也有病,请法官从轻处理。[10:24:44]
-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经评议后将作出当庭宣判。当事人在庭后应阅看笔录,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确认。将被告人王松恩还押。[10:25:38]
- [审判长]:休庭。
(击法锤)
(休庭中)[10:51:42] - [主持人]:现在休庭十五分钟,请网友们耐心等待。[10:51:51]
-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松恩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击法锤)[10:52:48] -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王松恩违法出入境法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松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0:55:57]
- [审判长]:被告人王松恩,本庭今天作出的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将被告人王松恩还押。退庭。(击法锤)。[10:56:07]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