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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任姝姣,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9:14:08]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09:16:25]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16:48]
- [主持人]:2008年,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广彬、案外人车光辉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洞的单位编号4号和2号房租给他们,租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4月20日,经承租人申请,将车光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被告车光彬承继。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不仅拖欠房屋款,还不返还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给付原告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共计14,700元。[09:17:43]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独任法官:
孙淑红,女,1969年9月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三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审判经验丰富,擅长民商事案件的审理。[09:21:4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哄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09:29: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3:1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09:33:54]
- [审判员]:全体请坐。[09:35:12]
- [审判员]: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09:39:11]
- [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南小爱民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67241-0。
法定代表人:孙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煜,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办事处5委20组。[09:42:56] - [审判员]:宣读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姓名:何徐文煜,女,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现委托徐文煜在我公司与车广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人:徐文煜,女,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2日。)[09:47:01] - [审判员]: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09:47:12]
- [被告]:车广彬,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4号。[09:47: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48:08]
- [原告]:没有。[09:48:29]
- [被告]:没有。[09:48:41]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50:19]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广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09:53:01]
- [审判员]: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淑红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娜担任记录。[09:54:28]
- [审判员]: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
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56:3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56: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09:57:13]
- [被告]:听清楚了。[09:57:2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57: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09:58:27]
- [被告]:不申请。[09:58:41]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15天的答辩期,双方当事人有30天的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09:59: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可直接开庭审理。[09:59:49]
- [被告]:不申请。[10:00:07]
- [审判员]: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0:00: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00:50]
- [被告]:没有。[10:00: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主张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0:01: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1月1日,牡丹江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车广彬、车广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牡丹江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洞的单位编4号房和2号房出租给车广彬、车广辉使用,租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4月20日,经车广彬、车广辉申请,将原车广辉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车广彬,并且约定原告与车广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时间、租金及合同条款不变,车广辉在原承租期间所欠房租由承租人车广彬承担。该两户房屋的租赁期于2009年12月31日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所拖欠的房租,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交还房屋并且未支付所拖欠房租。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房租14,700元及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7:44]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和补充?[10:07: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08:2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10:08:43]
- [被告]:现在被告正在找房子,被告租用该房屋已经十多年了,被告因为该房屋有大量投入,硬件部分就得三四万元,是否可以用投入的资金抵消租金。[10:10:11]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意见?[10:10: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对于房屋的维护及义务在于承租人,并且房屋租金非常便宜,2000多平米的房屋月收600元,承租人投入的设施都是其在使用,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的投入,在合同终止时,所有投入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考虑实际情况,在被告支付租金后,在不影响原告房屋结构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将其投入的设施拆除拿走。诉讼请求主张的房租是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并未主张2010年至今未止4个半月的租金。[10:13:1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陈述?[10:13: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13:59]
- [被告]:没有。[10:14:56]
- [审判员]: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理由及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为:第一,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原告请求房租14,700元及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三,被告抗辩主张在租赁期间添附抵偿租金是否有事实依据。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10:15: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及补充。[10:16:01]
- [被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0:16:15]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按照不当得利案件的特点,请原告按照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的顺序从三个方面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要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质证方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0:20:19]
- [原告]: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申请书一份,证明1、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与车广辉之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该出租房屋的位置为北山洞2号房及4号房,租金分别为每月600元和417元,租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第五条第二、三款明确约定,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有保养与维护义务,并且承租人对所租房屋维护、装饰和增建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负;3、本案被告向出租房提出申请,原由车广辉与原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本案被告。[10:22:57]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0:23:11]
- [被告]:没有异议,但被告增加了水井、动力电增容及配套设施、院内扩建,这些都是带不走的。[10:23:24]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的此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10:23:3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3: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还款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房租的事实。[10:23:59]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0:24:12]
- [被告]:没有异议。[10:24:25]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的此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10:24:3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4: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0:25:05]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10:25:22]
- [被告]:没有。[10:25:40]
- [审判员]:下面询问原、被告几个问题?原告明确一下违约金的数额?[10:25: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日40元,以及原告出具的证据二,违约金共是14,600元。[10:26:13]
- [审判员]:对于违约金,你方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限你庭后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视为你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你听清了吗?[10:26: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0:26:44]
- [审判员]:被告,你说你的添附价值?[10:26:57]
- [被告]:三个水井、动力电的增容、土地面积的扩建,价值三万至四万。[10:27:09]
- [审判员]:是否有证据能证明?[10:27:24]
- [被告]:有实物在。[10:27:37]
- [审判员]:租用原告的房屋用途是什么?[10:27:51]
- [被告]:开塑料厂。[10:28:25]
- [审判员]:租了多少年?[10:28:38]
- [被告]:十年多,以前是两三年一签,现在是两年一签。[10:28:51]
-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开塑料厂和签合同的事是否属实?[10:29: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属实。[10:29:16]
- [审判员]:是否有价值是三万至四万的证据?[10:29:29]
- [被告]:没有。[10:29:40]
- [审判员]:你是否提出反诉?[10:29:51]
- [被告]:要求反诉。[10:30:01]
- [审判员]:如果反诉得向法院交纳相应的反诉费,限你庭后向本院交纳反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你放弃反诉请求,你听清了吗?[10:30:13]
- [被告]:听清了。[10:30:2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10:30: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30:53]
- [被告]:没有。[10:31:0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近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0:3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主张。[10:31:34]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言。[10:31: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2:04]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0:32: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0:33:30]
- [被告]:没有了。[10:33:4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34: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0:34:22]
- [被告]:希望法庭给予调解。[10:34:3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34: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0:35:02]
- [被告]:同意。[10:35:1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阐述调解意见?[10:35: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在这租赁已经十多年了,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同意把违约金放弃,三口水井,动力电增容设施保留,请求租金降到5000元。[10:35:48]
-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租金得分期偿还,反诉请求予以撤回。[10:36:01]
- [审判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广彬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车广彬于2010年6月6日前从其租赁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北山洞的2号房及4号房内迁出(保留增设的三口水井及动力电增容等配套设施);
三、被告车广彬给付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5000元,此款于2010年6月6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0年8月6日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牡丹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0: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是否有异议。[10:40: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0:40:39]
- [被告]:没有异议。[10:40: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0:41:22]
- [审判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10:41:32]
- [审判员]:现在宣布闭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0:41: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43:5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