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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36:29]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凌晨入室窃手机 只为收藏和欣赏”,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3月起,被告人安某在门头沟区自己住地附近先后行窃六次,盗窃手机十余部,经鉴定价格为3000元。盗窃时间均为深夜凌晨左右,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室内行窃,盗窃物品均为手机。
被告人安某供称:因喜欢各式各样的手机,遂萌生盗窃念头。在2009年年初至案发期间,他挑选深夜入室行窃,屡试不爽,所窃手机均藏于专用鞋盒里。其行窃的目的只是因为喜欢手机,满足收藏欲望。[09:37:21]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刑庭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09:38:01]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42:56]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43:2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43: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44:2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4:37]
- [审判员]:提被告人安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44:58]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被告人]:安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厂清洁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门头沟区某派出所。[09:45:57]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受过。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判员]:本次系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0年2月25日经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11月24日。[09:46:4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安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09:47:07]
-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安某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47:2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京门检刑诉字(2010)第45号起诉书:被告人安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厂清洁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0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0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0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9年2、3月间,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王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盗窃王某仿苹果山寨版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2、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安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盗窃宋某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3、200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周某、刘某手机各1部。经鉴定,该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被害人周某、刘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4、200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张某、张某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盗窃张某手机2部。经鉴定,该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张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5、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石某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被害人石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6、200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于某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经鉴定,电脑主机及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安某的供述、指认笔录,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其他盗窃事实罪行较重,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53:58]
-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我知道。[09:55:11]
- [审判员]:(坐下)被告人安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都属实吗?[ 被告人]:属实。[09:55:27]
- [审判员]:你最后一起是怎么盗窃的?[ 被告人]:2009年11月28日晚上11点多,我一推门,门就开了,我就进去把桌上的手机拿走了。[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被告人]:属实。[ 审判员]:你都盗窃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一个电脑主机,二部手机,还有一个小包,包让我扔了。[ 审判员]:这起盗窃的地点?[ 被告人]:是在门头沟区某镇某街。[ 审判员]:说一下第二起盗窃的经过。[ 被告人]:我去的是某镇某街,我偷了两部一模一样的手机,当时事主家有三四个人在睡觉。[ 审判员]:你说一下另一次盗窃的经过。[ 被告人]:我在一个二层小楼里偷了一部手机,还偷了300元钱。其他的我记不清了。[10:04:10]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在实施哪此盗窃的时候被抓的?[ 被告人]:是最后一起,偷两部手机和电脑主机的后的第二天,警察到单位抓的我,到了公安机关之后,我主动交待的其他的盗窃。[10:05:07]
- [审判员]:你盗窃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我偷手机是想自己用。[ 审判员]:你干什么用?[ 被告人]:我也说不好。[ 审判员]:你偷了手机之后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手机要卖也不值钱,我把偷来的手机都放在家里,因为我喜好功能多的手机。[ 审判员]:你为什么偷手机?[ 被告人]:我爱好手机。[10:07:02]
- [审判员]:你一般在什么地点偷手机?[ 被告人]:在某镇某村。[ 审判员]:你也住在这个村,为什么还在这盗窃?[ 被告人]:因为这都是外地来这租房子的人。[ 审判员]:你偷过本村的人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为什么不偷本村的人?[ 被告人]:怕人知道了不好。[ 审判员]:你一般选择在什么时间盗窃?[ 被告人]:夜里11点左右。[ 审判员]:当时事主家里有人吗?[ 被告人]:有人,我都是趁他们睡觉的时候进去偷的。[ 审判员]:你是怎么进的事主家里?[ 被告人]:一般都没有锁门,我一推门就进去了。[ 审判员]:你现在对你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吗?[ 被告人]:我错了。[ 审判员]:你怎么错了?[ 被告人]:我不应该盗窃别人的财物。[ 审判员]:那你为什么还屡次盗窃?[ 被告人]:我以后不盗窃了。[ 审判员]:你200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罚金你交了吗?[ 被告人]:没有。[10:11:00]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宣读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3月间,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王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盗窃王某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15:03]
- [审判员]:下面出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手机是你盗窃的被害人王某的手机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21:10]
- [审判员]:出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一部手机及发还被害人王某的情况,出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的手机价值200元。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安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盗窃宋某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21:53]
- [审判员]:下面出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是你盗窃的被害人宋某的手机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0:22:10]
- [审判员]:出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一部手机及发还被害人宋某的情况,出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宋某的手机价值460元。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出示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二份,证实被害人被盗时的租住房屋的具体地点。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出示信息查询说明,证实被害人宋某曾于2009年办理过暂住证,其办理的地点是某镇某村。[ 被告人]:没有。[10:25:59]
- [审判员]: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周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周某、刘某手机各1部。经鉴定,该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7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26:40]
- [审判员]:下面出示现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上的地点是你盗窃的地点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手机是你盗窃的手机吗?[ 被告人]:是。[10:32:33]
-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张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张某、张某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盗窃张某手机1部,盗窃张某某手机1部。经鉴定,该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33:07]
- [审判员]:下面出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手机是你盗窃的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出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两部手机价值320元。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43:20]
- [审判员]: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石某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害人丢失的500元是你偷的吗?[ 被告人]:是300元,不是500元。[ 审判员]:你当时偷的现金是什么样的?[ 被告人]:全是零钱。[ 审判员]:都是什么面额的?[ 被告人]:有一个50的,有10元的有1元的,都是零钱。[ 审判员]:你对被害人说丢失手机和现金的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10:43:54]
- [审判员]:下面出示现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手机是你盗窃的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0:44:08]
- [审判员]: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石某的手机价值180元。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于某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经鉴定,电脑主机及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45:02]
- [审判员]:出示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石某,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某村,溜门入室,盗窃于某某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经鉴定,电脑主机及2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被告人安某对以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49:51]
- [审判员]:下面出示现场、物证照片。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安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照片上的地点是你实施犯罪的现场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照片所示的手机及电脑主机是你盗窃的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出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及电脑主机发还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54:37]
- [审判员]: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电脑主机及手机价值共计670元,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起获经过,证实在被告人处起获上述物品,被告人安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其盗窃的四个犯罪现场。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手机10部,充电器3个,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请法警向被告人出示搜查现场及起获物品的照片。被告人向你出示照片你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这些物品是你盗窃的吗?[ 被告人]:是。[ 审判员]: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0:58:26]
- [审判员]:出示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情况,被告人安某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安某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安某某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10:58:56]
-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盗窃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应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五月十八日。[10:59:57]
-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判决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1:00:09]
- [审判员]:被告人安某,法庭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好好改造。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把被告人安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1:01:4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04:3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0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