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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宋晓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生前向单位借房,死后家人拒不搬迁”所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8:53]
- [主持人]: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黄文化,男,自1986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丁影担任。[09:09:24]
- [主持人]: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称:王金忠为我公司原聚丙烯事业部精神病患者,独身,现已去世。被告赵亚珍为王金忠的母亲,王金利为王金忠的哥哥,他们现在住在房山区燕山某小区304号房屋内。王金忠生前还曾购买原告公司位于本区该小区301号的房屋。
2002年,王金忠向单位提出借用304号房屋供哥嫂照顾他生活居住,并签有协议,协议明确该房屋为王金利照顾弟弟王金忠生活所用,如果王金忠结婚或不需要照顾后要将房屋退回。2008年王金忠死亡,但是其哥哥拒不交回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该房屋腾退给公司。[09:10:07] - [主持人]: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13:0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09:23:35]
- [书记员]: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24:33]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亚珍、王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在开庭。[09:30:16]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燕山岗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谢德鹏,男,27岁,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凤,女,54岁,汉族,该公司生活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业务主管,住本区北庄路。[09:32:22]
- [第一被告]:赵亚珍,女,72岁,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区燕山某小区。[ 第二被告]:王金利,男,46岁,汉族,本区燕山北庄南里社区居委会职工,住本区燕山某小区。未到庭[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荷荣,第二被告之父,73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第一被告。[09:35:53]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黄文化独任审理,书记员丁影任法庭记录。[09:43:52]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09:44:47]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第一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第一被告]:听清楚了[09:48:29]
- [审判员]:第一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第二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第二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第二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49:3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0:21]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第一被告]:听清楚了。[ 第二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09:52:3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3:56]
- [原告代理人]:王金忠为我公司原聚丙烯事业部精神病患者,独身,现已去世。被告赵亚珍为王金忠的母亲,王金利为王金忠的哥哥,他们现在住在本区燕山某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内。王金忠曾购买我公司位于本区燕山某小区2号楼301号房屋。2002年王金忠提出借用本区燕山某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供哥嫂照顾他生活居住,并签有协议,协议明确该房屋为王金利照顾王金忠生活所用,如果王金忠结婚或不需要照顾后要经房屋退回。2008年王金忠死亡,但是王金利拒不交回房屋。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54:21]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本区燕山某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腾退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58:00]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原告代理人]:没有变化。[09:58:24]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王金忠的病态特性是易伤人毁物,大夫说他在狂躁时有可能杀人,叫我们多防备点,责任重大。有监护协议、派出所签的责任书为证。我们要的房,开始分给的是我们对门一号楼一单元102号房间,后来我们二楼的住户为了照顾她家老人来这里过冬,房产办经理兼书记又分给她家了,我们两家人都要,经理在2002年4月中旬召集我们到房产板四楼会议室同房产办姜杰师傅等几位开一个会,会上经理决定用2号楼301、304两套房顶替一号楼一单元102号,同样起到居住、监护和尽社会责任的功能和作用,这也是我们要房的额外需求和特殊性所在。[ 第一被告]:304号房是分配给我了,我们是按分房规定,经各职能部门履行手续,守规合法进住的,我们有职工住房分配单、办理住户入户手续一览表、领取钥匙凭证为证。304号房是分配的,而不是2002年王金忠提出借用的,借用一词是房产办个别人虚构编造的谎言,是没有根据的,用来懵老实人,欺骗法官的,请法官明察公断,维护我居住在304号房间的权利。[ 第一被告]:起诉书上把我的名字写错了,我叫赵雅珍。原告起诉书写王金忠的死亡日期是2008年,不是这个日期,我们有死亡证明。原告所说的协议书,王金忠是精神病患者,5月10日写的协议书,可是我们是4月20日住的房子,他们是骗取精神病人写协议书,协议书上也没有人签字,只有公章,精神病人签字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从时间和王金忠是精神病患者、没有监护人签字上,这个协议书都是不生效的。协议书是王金忠死后我们发现的。诉讼费,谁败诉谁承担。[10:01:07]
- [审判员]:第一被告,你户籍上的名字是什么?[ 第一被告]:是赵雅珍。[ 审判员]:下面由第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代理人]:原告起诉,我现在还没有看到证据。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05:55]
- [审判员]:本区某小区304号房屋现在谁住着呢?[ 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长期在那住,我并不长期在那住。[ 审判员]: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 第二被告代理人]:属实。[10:06:32]
- [审判员]:原告,谁在本区燕山该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居住,清楚吗?[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我们知道是第二被告在那住,但是第一被告也会去。[ 审判员]:实际占用这个房子的是第二被告?[ 原告代理人]:是。[10:07:22]
- [审判员]: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搬到本区燕山该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前自己有房子吗?[ 第一被告]:没有房子,在没有分房子以前我、我爱人、第二被告、王金忠都住在本区燕山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这个房子是三居室,60平米。[10:09:13]
- [审判员]:那时候第二被告在哪工作?[ 第一被告]:他没有工作。[ 审判员]: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 第二被告代理人]:是那样。[10:10:26]
- [审判员]:第二被告什么时候搬到本区燕山该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的?[ 第二被告代理人]:2002年4月24日正式搬到该房屋的。[ 审判员]:304号房屋是谁的房产?[ 第二被告代理人]:原告的。[10:10:59]
- [审判员]:对于居住这个房产,原告是否规定什么人可以分得这个房产?[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听说过。[10:11:23]
- [审判员]:第二被告代理人,你是该公司的职工吗?[ 第二被告代理人]:是。我们准备要房子,我们要的是本区燕山某小区1号楼102号房屋,还有一个人也要这个房子。[10:11:45]
- [审判员]:为什么要这个房子?[ 第二被告代理人]:当时大龄青年给分房子,王金忠是大龄青年,他当时是精神病,王金忠1988年就得精神病了,当时单位为了照顾王金忠就分配房子。[10:12:17]
- [审判员]:当时王金利是原告的职工吗?[ 第二被告代理人]:不是,他没有工作。[ 审判员]:不是原告的职工,是否能够分得房,清楚吗?[ 第二被告代理人]:这是他们分的。[10:12:49]
- [审判员]:为什么分?[ 第二被告代理人]:不知道。我和另外一个人都要102号的房屋,所以把301号房屋和304号房屋分别给王金忠和王金利。[ 审判员]:给你们由一套房子变成两套房子,为什么?[ 第二被告代理人]:是为了照顾王金忠,因为他有精神病。[10:13:18]
- [审判员]:王金忠的病况什么样?[ 第二被告代理人]:狂躁型,有时候会威胁到人的人身安全,曾经还打过我。为了便于照顾王金忠,所以给了两套房。[10:13:36]
- [审判员]:第一被告,你什么原因去本区燕山该小区2号楼304号房屋那住?[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孩子生病的时候,我为了照顾他,去那住,平时我就住自己家,我自己有房。我们要的就是1号楼102号房屋,我们不要两套房子,可是他们都过来劝我们,说了好几天。如果他们现在要反悔,我还要1号楼102号房屋,我不愿意要两套房,而且还要上楼。[10:14:54]
- [审判员]:原告,对于王金忠患病的时间,是否清楚?[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协议书复印件一份。[10:15:29]
- [审判员]:原件呢?[ 原告代理人]:在单位的人手里,他们待会给拿过来。[10:17:45]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第二被告代理人]:这和我们手里的不一致,内容是一样的,但是写的顺序不一样。房子是多给的,不是借的。[10:18:27]
- [第一被告]:同意第二被告的意见。[10:18:47]
- [审判员]:对协议的效力,你们什么意见?[ 第一被告]:无效。[ 第二被告代理人]:无效。[10:19:1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19:34]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被告举证。[ 第一被告]:提交领取钥匙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分给我们房子。办理住户手续一览表一份,证明已经给我们房子了,而且根据这个表我们已经入住了。职工住房分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他们通知我们,已经给我们这套房子了。协议书一份,这个协议和原告提交的协议内容一样,我们认为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些证据的原件在原告那。[10:20:59]
- [审判员]:原告,这些证据的原件是否都在你们那?[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我们得回去核实。[10:22:46]
- [审判员]:姜杰是你们单位的吗?[ 原告代理人]:我得回去核实,我们单位是有一个叫姜杰的,但是不知道是否是同一个人。我们单位是有叫姜杰和孙建凤的,但是不知道是否是他们的签字、是否是同一个人。[10:23:09]
- [审判员]:你们公司要是办这些手续,是姜杰和孙建凤来办吗?[ 原告代理人]:应该是,他们现在已经不在这个岗位上了,2002年的时候谁在负责这些事情我得回去核实。[10:23:4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领取钥匙凭证不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入住,我们不认可。住户手续和通知书,借用的房子也是会办这些手续的,不能证明被告方想证明的目的。我想问一下被告方,是否是一开始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王金忠、第一被告的爱人住在1号楼101号,后来换房,换到了301、304号房屋?[10:24:39]
- [第一被告]:不是换房,而是分的房。[10:24:48]
- [原告代理人]:我们是国有企业,而不是其他性质的企业。[10:25:14]
- [审判员]:第二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第二被告代理人]:提交交款收据原件一份,证明我们已经交了房费,我们每年都交房费。[10:25:41]
- [审判员]:原告方对第二被告的证据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什么意见?[ 第一被告]:没有意见。[10:26:10]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第一被告]:没有了。[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26:33]
- [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在本区燕山某小区2号楼304号中居住的是第二被告,而不是第一被告,你们起诉第一被告在主体上存在问题,你们现在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撤回对第一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庭后提交书面申请。[ 原告代理人]:好的。[10:27:2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关于这个房子,我们燕化公司有政策,是给企业职工的,不是借也好,分也好,我们都叫做分房,只是允许居住,并不是把产权给他们了。为什么给他们两套住房,因为王金忠有病,这样就需要有人住房,哥哥和嫂子和他在一起居住也不方便,所以我们给了他两套房子,王金忠本身还有一套房子,是301。而且赵雅珍本身有住房,是1号楼1单元101号,并不是用102换的两套房。[10:29:3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当时我们不想要两套房子,我们就想要102,他们多次找我们,我们才被迫同意搬三楼的,当时他们说你两个儿子的房子都解决了,都有房子了。[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要说的了。[10:30:43]
- [审判员]:王金忠是什么时候病故的?[ 第一被告]:2006年2月13日病故的。提供死亡说明书。[ 原告代理人]:对死亡说明书没有意见。[ 问]: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第一被告]:没有了。[ 第二被告代理人]:这个房子就是特意安排给我们的。[10:31:3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33:32]
- [审判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第一被告]:同意。[ 第二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庭下调解。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44:31]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45:0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5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