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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3:46: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我是今天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胡晓薇,感谢大家对云龙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13:46:44]
- [主持人]: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云龙法院的基本情况。[13:47:55]
- [主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座落在徐州市三环东路,辖区总面积118平方公里,人口30余万。现有办公审判大楼建成于2000年6月,审判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为11000平方米,审判区有大法庭1个,中法庭1个,小法庭16个,办公区有电教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多功能室、图书室、健身房、电脑监控室、干警餐厅、篮球场等设施和活动场所。我院目前基本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实现了与省、市法院的联网及文件的网络传输,安装了安检门、智能门以及对外公开的大屏幕电视和电子监控系统。[13:48:59]
- [主持人]:全院行政编制104人,现缺编11人,今年招录计划公务员5人(研究生),实有人数93人。实际在职78人。党组成员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6人(含中院挂职1人)、纪检组长1人、执行局长1人。部门正职11人,副职19人。具有审判职称的58人,其中,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12人,一级法官28人,二级法官7人,三级法官7人,四级法官3人。法律硕士10人,本科学历67人,大专学历17人。中共党员77人。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28人,副科级干部19人,科员级37人,办事员级11人。事业编14人。另有财政拨款聘用法官助理10人,其他聘用人员40人。内设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管办)、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司法鉴定中心等15个职能部门。[13:51:50]
- [主持人]:近年来,在中共云龙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和市中院的监督、指导及区政府、区政协的大力支持下,我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司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放思想,争创一流,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注重特色工作,形成少年审判、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院文化建设三大亮点和品牌,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为创建平安云龙、法治云龙,构建和谐社会尽心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呈现出团结、务实、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多次被省法院授予“人民满意法院”并先后荣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调研先进单位”、“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化促进司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同时涌现出被最高法院、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少年优秀维权岗”称号的少年案件审判庭,被省法院授予“司法警察工作示范单位”的法警大队,被团市委、市中院授予市“青年文明号”的民一庭等先进集体;被省法院荣记二等功的胡根平、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和“青少年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的王颖等先进个人。[13:52:52]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祁贵明、郑纪峰、人民陪审员蒯茂亚。书记员是侍玮。[13:53:45]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9年10月1日,徐州云龙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原告人吴恒岩利用网络以表演呼风唤雨等宣传内容,发布虚假信息,吸引他人来听课,诈骗他人钱财。经该所立案调查,给予原告吴恒岩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原告吴恒岩不服该处罚,遂诉至法院。[13:54:5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3:55:46]
- [主持人]:书记员指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13:58:27]
- [主持人]:书记员核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并收回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13:59:33]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14:02:49]
- [书记员]:原告吴恒岩,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王集镇平楼村68号。
委托代理人徐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14:03:04] - [书记员]: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地址在徐州市复兴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1丁桂庭,该分局纪委书记、副政委,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2陈伟,该分局法制科科长,一般代理。[14:03:21] - [书记员]: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14:03:41]
- [主持人]:书记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14:03:48]
- [原告]:有,已在庭外等候。[14:03:58]
- [被告]:没有。[14:04:10]
- [主持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4:04:10]
- [书记员]:请证人暂时退出法庭,等候传唤。[14:04:2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4:04:39]
- [主持人]: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4:04:50] - [主持人]: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05:0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4:05:2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核查完毕,本院邀请的气象专业人员也已到达,并在庭外等候。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14:06:00]
- [审判长]:现在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恒岩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本院副院长祁贵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纪峰、人民陪审判员蒯茂亚组成本案合议庭,由书记员侍玮担任法庭记录。[14:06:36] - [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经书记员核查完毕,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14:06:46]
- [原、被告双方]:无异议[14:06:59]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4:07:27]
- [原、被告双方]:不申请回避。[14:07:43]
- [主持人]:首先由被告宣读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治安处罚决定书。[14:07:58]
- [审判长]:下面陈述行政争议。[14:08:05]
- [被告]: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14:08:47]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14:09:09]
- [主持人]:现在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14:09:14]
-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37900元。[14:10:06]
- [原告]: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16时传唤原告至10月2日作出拘留原告15日的决定,时隔34小时,违反了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14:13:30]
- [原告]:原告陈述以前的超能力表演有大量的录像资料和证人证明是真实的,但被告拒绝取证。[14:13:54]
- [原告]:被告扣押了原告租赁房屋的钥匙,而该钥匙并非本案证据,不得扣押。[14:14:44]
- [原告]:此次的咨询班尚未开班,被告要求学员猜测超能力表演的真实性,属取证不当。[14:15:36]
- [原告]:原告有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价格定价公安无权参与,原告收取的费用连场地租赁费都不够,是故意倒贴本减轻学员经济负担的功德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原告有证据证明超能力表演不是虚假信息,故原告不符合诈骗的主客观构成要件。[14:16:50]
- [原告]: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37900元。[14:17: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14:18:18]
- [主持人]: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14:18:25]
- [被告]:原告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表演呼风唤雨等为欺骗方法,在网上发布消息,吸引他人来听课,并收取他人费用,骗取钱财。[14:19:20]
- [被告]:具备诈骗他人钱财的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受案后,依法传唤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14:19:49]
- [被告]: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证据,在处罚前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14:20:18]
- [主持人]:现在由审判长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14:21:28]
- [审判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应否受到治安处罚;2、被告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被告传唤原告询问查证的时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询问查证时间是否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4、被告是否存在违法扣押原告租赁房屋钥匙的行为;5、被告要求原告作出保证并责令原告关闭培训办公室的行为是否合法;6、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14:22:13]
- [审判员]: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4:22:29]
- [主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14:22:34]
- [均答]:没有异议。[14:22:38]
- [主持人]:首先是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4:22:58]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14:23:00]
- [审判员]:下面首先由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4:23:08]
- [被告]: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网络信息专报、到案经过,证明200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所属青年派出所在接到相关部门通报后,随即对原告吴恒岩进行了传唤询问。[14:24:05]
- [被告]:2、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对被传唤人家属的通知程序及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审批手续。[14:24:21]
- [被告]:3、对吴恒岩的询问笔录、对徐慧、孙干植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人员户口信息查询表、查扣的记账\付款凭证、从网上下载的吴恒岩发布的“09秋季慈氏心法初级中级面授班通知”等信息,证明吴恒岩在网上发布了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14:25:12]
- [被告]:4、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用以证明查扣程序合法。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4:25:21]
- [主持人]:本案在开庭前,我院已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阅看,待被告方举证后,由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25:35]
- [被告]:6、综合调查报告、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10月2日作出,并于当日7时向吴恒岩送达。7、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对被拘留人家属的通知程序。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执行拘留时间为2009年10月2日至2009年10月17日。9、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为维持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14:25:41]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25:56]
- [原告]:徐慧的询问笔录,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行政处罚的关联性有异议。[14:26:35]
- [原告]:因为该询问笔录涉及四项内容,徐慧为原告的学徒工,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发布了虚假信息。[14:27:23]
- [原告]:不能作为认证原告发布虚假信息的证据。[14:28:05]
- [主持人]:原告方对于被告以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进行了质证。[14:28:17]
- [原告]:对孙干植的笔录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14:28:39]
- [原告]:根据徐慧的笔录,徐慧在从青年派出所回去后,派出所人员拿到徐慧的手机,冒充原告,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14:29:28]
- [原告]:孙干植的询问笔录记录时间为10月1日,该时间原告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孙干植没有参加原告的学习班。其证言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14:30:29]
- [原告]:对于被告程序合法性证据的质证意见,对接处警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14:31:46]
- [原告]:接处警登记表中登记的皇城大厦A座,原告根本没有该地点办公。[14:33:03]
- [原告]:我是在解放桥附近,被告是给我打电话,说是其他是让我去派出所,是口头传唤,是9月30日下午四点钟。[14:34:02]
- [原告]:不是在皇城大厦。[14:34:09]
- [审判长]:具体是谁通知你,有无表明身份。[14:34:32]
- [原告]:是青年派出所的干警,没有说姓名,是用手机打的。[14:34:56]
- [审判长]:你怎么确定是被告派出所的人给你打的电话。[14:35:21]
- [原告]:对方说让我到派出所询问一下我办班的情况。[14:35:39]
- [原告]:受案登记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认可。[14:37:04]
- [主持人]:在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法院到电信局调查取证。[14:37:19]
- [原告]:报案经过时间是10月1日16时许,对合法性与真实性均不认可。[14:37:26]
- [原告]:没有经过原告签字确认。[14:37:35]
- [原告]: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时间应是9月30日。[14:38:34]
- [原告]:对原告的询问笔录,时间2009年10月1日16点50分,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上面第十行,口头传唤当事人的时间为10月1日,当时并没有写时间,是事后派出所补写的时间,但时间应该是9月30日。[14:40:09]
- [原告]:原告申请法庭调查公安派出所的监控录像,用以证实原告是9月30日被传唤至派出所。[14:40:49]
- [原告]:还有证人徐慧可以证实原告是9月30日被传唤至派出所,而不是10月1日,但因徐慧本人在广西,我方能提供书面证明。[14:41:27]
- [主持人]:本次庭审有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一百余人到庭参加旁听,并有多家媒体进行现场报道。[14:41:55]
- [原告]:询问笔录中未记录原告陈述能够呼风唤雨这样的话。与程序违法的相关问题询问人均没有问。[14:42:08]
- [原告]:被告在这两份笔录只是询问了原告是否办理培训班,没有要求原告提供其陈述真实性的证据。[14:44:43]
- [原告]:对孙干植的询问笔录,其自己称本身信佛,学气功,将钱汇到原告处,想参加面授培训。[14:46:45]
- [审判长]:原告继续质证。[14:48:24]
- [原告]: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14:49:11]
- [原告]:综合调查报告、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14:50:57]
- [原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异议。[14:51:15]
- [原告]: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没有异议。[14:52:07]
- [原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性有异议,其他均无异议。[14:52:31]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第一次向你作书面笔录的时间有无异议。[14:53:13]
- [原告]:我在公安机关作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9月30日晚上,10月1日晚上也作了一次笔录。[14:54:09]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意见。[14:55:23]
- [主持人]: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质证后,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了意见。[14:56:23]
- [被告]:原告自称能够呼风唤雨,宣传“慈氏心法”称可以呼风唤雨、操纵气候,治病健身,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慈氏心法初级中级面授班通知”,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通过孙干植的询问笔录,其称向原告汇款,参加“慈氏心法初级中级面授班”及扣押物品清单孙干植交款800元,说明孙干植受原告虚假陈述,主动向其缴纳800元的费用。说明原告的行为构成诈骗。[15:00:49]
- [被告]:我局从原告设立的网站下载了宣传文本,原告以办培训班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这一事实认定原告诈骗证据确凿。[15:06:12]
-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传唤时间的问题,原告的案件是其他部门移交到青年派出所,时间重新计算,不存在超期羁押。[15:10:44]
- [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9月30日接到线索,对原告进行初查,后移交公安局青年派出所进行调查。[15:13:24]
- [审判长]:原告质证。[15:13:34]
- [主持人]:被告当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新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对该份证据不予质证。[15:13:47]
- [原告]:不符合行政法相关证据规则,不予质证。[15:13:56]
- [原告]:原告认为公安机关对五个人进行了询问,而现在只提供了二份询问笔录。[15:18:46]
- [被告]:对于其余三人所作的笔录是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为了深入调查而作的。[15:19:33]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5:21:46]
- [主持人]:现在是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15:22:48]
- [原告]:证人陈军、徐慧、杨万楚、刘思军的书面证言,证人称2009年7月20日至25日,他们在徐州吴恒岩举办的“慈氏心法夏季面授班”上,亲眼目睹了吴恒岩操纵气候呼风唤雨、拨云见日的超能力。[15:23:21]
- [原告]:证人梁青山、刘[15:24:44]
- [原告]:“09年慈氏心法初级中级面授班”的通知,证实原告的行为与学员处分财产行为无关。[15:28:36]
- [原告]:原告发布在网上的“与政府合作的超能力试验”一文,证明原告的气功能够起以到保健作用,不存在欺诈行为。[15:30:10]
- [原告]:录像光盘一张。用以证明原告所说的呼风唤雨、操纵气候是真实的。[15:30:40]
- [审判长]:原告,你解释一下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15:31:55]
- [原告]:是证人自己写好后,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原告,并附身份证复印件。[15:32:3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5:34:10]
-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告给公安机关书写的保证书,证明被告强令原告作出不再组织此类活动的书面保证。[15:35:29]
- [原告]:被告强制我搬出房屋,导致我损失3个月的房租。[15:36:43]
- [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主营业务是网络知识咨询服务。[15:37:22]
-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日期:2009年11月2日;字号名称:睢宁县王集镇花城影音中心。[15:38:36]
- [审判长]: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你方出具的凭证中加盖的章与你的工商登记证注册的字号不一致,你解释一下。[15:40:46]
- [原告]:那不是一个章,你可以理解为一个图形,是原告自己设计的。[15:41:20]
- [审判员]:原告,根据你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你现在的身份仅是个体工商户。[15:42:49]
- [原告]:是的。[15:42:5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15:43:14]
-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给公安机关书写的保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15:44:16]
- [主持人]:现在是被告方对原告方以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15:44:52]
-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15:44:55]
- [被告]:原告发布在网上的“与政府合作的超能力试验”一文的真实性有异议。[15:45:48]
-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钥匙,我方是因到原告租用房屋处调取证据,并于10月2日归还原告的工人徐慧。[15:46:34]
- [主持人]: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进行了补充。[15:46:39]
-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5:46:4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徐慧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5:51:37]
- [被告]:对证言内容不认可。[15:52:01]
- [审判员]:原告,你所提供的证据中“慈氏心法09年夏季面授总结”一文及“与政府合作的超能力试验”一文作者是谁。[15:55:0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对原告进行补充询问。[15:55:18]
- [原告]:都是我。[15:55:18]
- [审判员]:这两篇文章是否发表到网上。[15:55:36]
- [原告]:发表在国际气功道网站上。[15:55:51]
- [审判员]:该网站最初是谁建立的。[15:56:20]
- [原告]:是我。[15:56:27]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对原告作出拘留十五天行政处罚的理由。[15:58:35]
- [被告]:原告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表演呼风唤雨等为欺骗方法,在网上发布消息,吸引他人来听课,并收取他人费用,具备诈骗他人钱财的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5:59:24]
-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15:59:39]
- [原告]:有异议。[15:59:49]
- [原告]: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的特征。[16:01:12]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对原告实施拘留的时间。[16:01:40]
- [被告]:10月2日早上至10月17日10时。[16:02:14]
-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16:02:28]
- [原告]:没有异议。[16:02:35]
- [审判长]:被告要求原告写保证书的原因。[16:04:34]
- [被告]:行政处罚之外,行政机关还要纠正违法行为及取缔违法组织。[16:05:30]
-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赔偿款项的具体构成。[16:06:09]
- [原告]:误工费、房租、场地损失费、学员退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6:07:55]
-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依据。[16:09:18]
- [原告]:我就要求2万元。[16:09:31]
- [主持人]:因本案涉及气象科学专业知识,故本院邀请了徐州市气象局委派气象专业人员徐州市气象局高级工程师孙建业出庭就相关气象专业问题进行说明。[16:09:43]
- [审判长]:因本案涉及气象科学专业知识,故本院邀请了徐州市气象局委派气象专业人员出庭就相关气象专业问题进行说明。下面请徐州市气象局委派的气象专业人员出庭。[16:09:55]
- [审判长]:(出示专业资质证书、委派书)双方当事人对专业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16:21:52]
- [原、被告]:无异议。[16:22:08]
-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专业人员向法庭提供徐州市区2009年7月21日、22日、25日、10月4日天气预报情况及当天实测天气情况等气象资料。[16:22:35]
- [专业人员]:宣读徐州市区2009年7月21日、22日、25日、10月4日天气预报情况及当天实测天气情况。[16:23:18]
- [审判长]:天气预报的情况与实测天气情况是否一致。[16:24:29]
- [专业人员]:基本一致,但会有一些偏差,这是允许的。[16:25:13]
- [审判长]:请你介绍一下天气预报的种类。[16:27:42]
- [专业人员]:有短期0到6小时预报,例如用电话查询。24小时预报,例如电视等。1-7天预报,例如可以在网上查询。[16:28:32]
- [审判长]:你所说的短期预报是多长时间的预报。[16:29:56]
- [专业人员]:是0-6小时预报,是通过电话查询。[16:30:22]
- [审判长]:从气象科学角度分析,仅凭个人的自身力量而不借助其他任何设备,能否实现人工降雨或短时内改变天气情况。[16:30:38]
- [专业人员]:从气象学角度讲是不可能的。[16:31:1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询问专业人员?[16:31:32]
- [原告]:影响天气的因素,你们全都了解吗。[16:34:19]
- [专业人员]:不管哪个行业都有基本的科学准则。[16:34:45]
- [被告]:有无可能通过什么渠道知道实时的天气情况。[16:36:30]
- [专业人员]:可以到当地的气象部门进行电话了解。[16:37:13]
- [原告]:法庭所说的那几天的天气预报与实测是否一致。[16:37:57]
- [专业人员]:22号预报是阴,实测是零星小雨,其余的均基本一致,我向法庭出示的预报是1-7天的预报。[16:38:55]
- [原告]:0-6小时预报与1-7天的预报是否一致。[16:39:42]
- [专业人员]:0-6小时的预报按规定是不留存文档,不保留文字资料,1-7天预报与24小时预报是一致的。[16:40:36]
- [审判员]:请专业人员退庭。[16:40:55]
- [主持人]:徐州市气象局孙工程师接受完法庭的询问后到庭外等候。[16:41:19]
- [审判长]:法庭查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41:30]
- [审判长]:法庭辩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紧紧围绕本案的争论焦点进行辩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42:02] - [主持人]: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是原告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6:42:30]
- [原告]:本案涉及的领域是专门性的问题,公安机关应该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性的人员进行鉴定,公安机关没有对气功或气象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直接根据证人的笔录认定原告是诈骗行为是不合法的。[16:45:28]
- [原告]:公安机关在将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后,原告要求回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没有允许,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16:49:05]
- [主持人]:现在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6:51:53]
- [被告]:本案中原告利用互联网称其能够呼风唤雨,吸引他人来听课,并收取他人费用,具备诈骗他人钱财的特征。我局受案后,依法传唤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证据,在处罚前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请法庭依法判决。[16:54:10]
-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54:44]
- [原告]:原告开办“慈氏心法”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用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16:56:12]
- [原告]:原告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是错误的。[17:08:2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7:14:07]
- [主持人]:现在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7:14:0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7:15:44]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7:18:15]
- [被告]:请求法庭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17:19:19]
- [主持人]:现在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17:19:53]
- [审判长]:休庭合议。请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庭外等候。[17:19:56]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认真评议,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下面进行宣判:[17:31:58]
- [审判长]:一、维持被告作出的徐公云(青)决字(2009)第4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7:41:40]
- [审判长]:书面判决于庭审后十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
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7:42:07] - [主持人]: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认真评议,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判决一、维持被告作出的徐公云(青)决字(2009)第4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书面判决书于庭审后十日内送达。[17:42:25]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闭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徐州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7:4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