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现场
2010年5月27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医院就诊车辆被盗起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王光霞,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8:33:43]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医院就诊 车辆被盗起纠纷”案,欢迎大家关注。
    [08:34:49]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11日,原告陈金见的妻子因病在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其护理。为方便其护理,原告将其驾驶的汽车停放在被告院内,当晚车辆被盗。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为原告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垦利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000元。
    [08:35:56]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8:39:1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肃静。
    今天,垦利县人民法院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金见诉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请旁听人员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8:41:11]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原告陈金见,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08:42:36]
  • 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驻垦利县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田兰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德,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垦利县人民医院职工,现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张宗义,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人民医院职工,现住该单位。
    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08:44:21]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8:51:1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8:53:5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今天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金见诉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08:54:51]
  •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尚学三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庆晓担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8:55:53]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8:25]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9:00]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以上向你宣读的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19:3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0:02]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0: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09:21:35]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1:57]
  • [审判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22:14]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12月11日,原告的对象李保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为其陪护,2009年12月12日晚原告陪护李保华时,将驾驶的鲁ENC708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被告提供的医院内停车场,当晚车辆被盗。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被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09:22:4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09:23:15]
  • [原告代理人]:
    不变更。
    [09:23:4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24:03]
  • [被告代理人]:
    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的车辆没有停放在我们医院的广场,我们医院是广场而不是停车场,我们的广场是自由式的广场,即没有管理人员,也没有看管人员,广场可以停放车辆,也可以做其它任何活动,不是停车场而是院前广场。我方对原告的车辆停放在我们广场存有异议,我方认为原告的车辆没有停放在我们广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4:47]
  • [审判员]:
    通过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车辆是否在被告的广场内丢失,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听清了吗?有无补充?
    [09:25:1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补充。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补充。
    [09:25:3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被告听清了吗?
    [09:25:48]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6:28]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被告听清了吗?
    [09:26:5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27:21]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09:27:42]
  • [原告代理人]:
    提交垦利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对象李保华自2009年12月11日14时至2009年12月19日9时在被告的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
    [09:28:0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29:15]
  • [被告代理人]:
    我方对李保华在我方医院住院无异议,仅仅证明了李保华与我方形成的是医疗合同,与本案的诉讼没有关系。
    [09:29:3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29:57]
  • [原告代理人]:
    提交垦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明一份及垦利县城区派出所的出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车辆于2009年12月12日晚在被告院内的停车场丢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已经确定这一事实。
    [09:30:2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30:47]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有异议。这份证明只是出警记录,丢失车辆只是原告的报案,而不能证明车辆停放在我们医院的广场内丢失,我方要求法院到刑警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被告所说的停车场用词不当,我们门前是广场,而不是停车场,是开放式的无人看管的广场,而不是停车场。
    [09:31:2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31:4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三提交录相资料一份,证明被告院内的场所是停车场所,被告对此有免费停车,免费服务的义务,并告知住院人员晚上的出入时间,并有相应的看管人员及保安。
    [09:31:5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32:11]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免费看车是自行车,为了配合治安,我们医院出台的免费措施,免费看车是自行车及电动车,看管人员发一个看管牌,外派的保安人员对广场的一切车辆及物件的丢失及损失不承担责任,他们的职权范围仅仅限于门诊楼和病房楼的安全保卫,不包括广场。从大门到急诊科有个“120”的通道,保安人员负责疏导该通道的畅通。我们没给被告发放看车的证明。
    [09:32:33]
  • [被告第二代理人]:
    县医院的停车广场与县内的其它单位的停车场是一个性质的,不属于停车场。
    [09:32:5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它证据向法庭提交?
    [09:33:1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四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公安交通发票一份,完售凭证一份,证明涉案车辆属于原告所有。
    [09:33:3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34:29]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我们只是与李保华签订的医院服务合同与陈金见无关。
    [09:34:4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就原告与李保华的夫妻关系申请延期举证。
    [09:35:0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5:1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依据被告申请本院向垦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的证据(略)。原告质证。
    [09:35:41]
  • [原告代理人]:
    只是说明了我们报案的过程。
    [09:36:0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原告前两个证明都是原告自己报案的记录,不能证明车辆在被告处被盗。
    [09:36:30]
  • [审判员]:
    原告车辆损失30000元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原始价值估计的,对损失价值申请鉴定,现在提交书面申请书。
    [09:37:03]
  • [审判员]:
    原告应于七日内向本院技术鉴定部门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视为对你权力的放弃。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09:37:31]
  • [审判员]:
    因被告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下次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09:38:36]
  • [主持人]:
    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下次直播再会!
    [09:41:2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非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