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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57:5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国英、孙秀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8:58:59]
- [主持人]:本案由民一庭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媛媛担任法庭记录。[08:59:41]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王某与孙某是夫妻,孙某系后辛庄村的村民。自1995年开始,王某与孙某以种植树木为占地方法,常年占用原告集体土地。为此,村委会与两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但两人置若罔闻,继续非法占有集体土地。为了保护村集体土地,也为了维护本村正常管理秩序,村委会将王某与孙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二被告故意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侵害了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并且间接侵害了本村享有宅基地申请权的村民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的行为在本村范围内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也在村民中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09:00:09]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9:00:1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09:02:17]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永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屈宝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燕玲,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宿舍。[ 被告]:王国英,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县鸭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 被告]:孙秀香,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09:03:4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04:38]
- [审判员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国英、孙秀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媛媛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09:05:24]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05:57]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07:30]
- [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09:08:09]
- [原告]: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秀香系原告村民。自1995年起,二被告以种植树木为占地方法,常年占用原告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厚祥路3号的二被告家北房山墙后小路北侧,具体位置与诉讼请求第一项相同。原告曾多次与之协商,希望二被告能够自觉伐除。但二被告置若罔闻,持续占用至今。原告认为,二被告故意侵占原告集体土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原告的管理秩序,使得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其他村民不能享受使用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村民之间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你院提起诉讼。[09:09:19]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其非法种植在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杂树林伐除并清理干净,包括成材树22棵,杂树若干;该杂树林位于二被告北房山墙后小路北侧,东邻村厚祥路、南邻村内小路、西邻杨振旺家东山墙、北邻贺守祥家南山墙,占地面积东西长28米、南北宽18米、504平方米;2、伐除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二被告共同腾退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杂树林占用的原告集体土地,该土地位置与第一项诉讼请求相一致;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09:10:04]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11:00]
- [原告]:本案的纠纷实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原告起诉的树木是被告宅基地上依法继承的树木,有的树木已经达到了6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不得侵犯。原告所说的占地面积504平方米是有误的,实际占地面积应该是长28米宽12米,面积是336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纠纷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解决不了的可以诉讼。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09:11:34]
- [审判员]:还有补充吗?[09:11:52]
- [王国英]:有,我家的住宅是经过批准的,村里的小路是通过我家宅基地的,村主任找到我家占用了我家的宅基地,大部分枣树和杨树是父母种植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1995年开始种植的,那些树的年轮可以作证,我们只是继承而已。这块土地一直是由我家使用。原告就从来没有找我们协商过,只是在2009年10月电话叫我们到村委会,让我们清理树木,却不谈赔偿的问题。老宅基地一直是由我家使用,这些树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村里找我们协商,也应该有审批手续,那么多树不能说砍伐就砍伐。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09:12:39]
- [被告代理人]: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面积有误,树木是被告继承而来的,不是被告种植的。[09:20:21]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说的四至属实吗?[ 被告代理人]:四至是对的。长28米对,宽不对。[09:20:52]
- [审判员]:种植树木的数量有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数过。[ 审判员]:能说一下继承的土地是什么性质吗?[ 被告代理人]:是宅基地。[ 被告代理人]:是继承我父亲王泽民的,母亲叫张保忠。祖父1957年去世了,我父亲1984年去世的,母亲1993年去世的。[09:21:54]
- [审判员]:你是怎么取得这个宅基地的?[ 王国英]:是继承来的,我父母去世之后宅基地归我。[09:22:48]
- [审判员]:你祖父怎么传到父亲名下,由怎么传到你的名下?[ 王国英]:我祖父有两个儿子(王惠民、王泽民)、两个女儿(王敏琴、大姑不知道叫什么),大姑已经90多岁了,其他的都去世了。我父亲是通过分家取得这块宅基地的。我是从我父亲那继承的宅基地,我父亲就我一个子女,没有其他的子女。我去档案馆调取材料,档案馆说必须有村里的证明,我去村里开证明,村委会没有给我开,我就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09:23:45]
- [审判员]:还有其他的答辩意见吗?[ 王国英]:树木在我的宅基地范围内。[09:24:01]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1.照片4张,证明占地面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该处土地之上的树木并不是被告答辩的是被告的祖产,这些树最大的也没有达到60年树龄,其他的杂树有一些自生树。 2.告知函,证明就此项问题,已经跟被告沟通过。[09:34:04]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照片,不能具体说明被告树木的占地面积。证据2告知函,因其内容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是一种侵权行为。[ 审判员]:确实看到这个函了是吧?[ 被告代理人]:是。[09:35:03]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代理人]:1.杨振旺的证词,证明宅基地是我继承的,村里修建小路从我们两家的宅基地上通过。杨振旺是我村村民,跟我家相邻。2.村委会的通知,证明原告起诉的这块地是被告的宅基地,原告对被告进行过相关的违法行为。3.照片8张,证明这块宅基地的现状。[09:36:14]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中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在大兴法院有一个我们与杨振旺的案件,其作为证人是无效的。而且证人应该出庭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因此杨振旺的书面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杨振旺说宅基地是从祖辈继承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两处宅基地,由非法占有一块土地,没有说明哪一处是祖宅。祖宅是否归公民个人所有,是没有依据的。证据2真实性认可,是村委会送达的,这个也说明了就本案纠纷,村委会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证据3虽然照的不清楚,找不出四至,但真实性认可。从照片中照的大树,树龄也不应该是60年的树龄,我认为被告的这个照片可以说明这些树不是祖上继承下来的。[09:44:03]
- [审判员]:被告,你有几处宅基地?[ 被告代理人]:继承得来一处,自己没有宅基地。在继承的宅基地上申请过建房。[ 审判员]:你的这个宅基地有多少平米?[ 被告代理人]:因为村里修路,被告的老房子给拆了,被告盖了新房,在原址盖了新房。修路把宅基地一分为二,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盖的房子,现在盖房的宅基地长16.5米、宽12米。[ 审判员]:就是说还是在原来的宅基地盖的房子?[ 王国英]:是,东西修路,把原来的宅基地分为南北。新房子在南面,北面没有房子。[ 审判员]:房子是多少间?[ 王国英]:新建5间,老房子5间。[09:45:22]
- [审判员]:下面向双方出示本院到黄村镇档案馆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王文魁宅基地存根,王国英2005年2月的建房申请、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双方看一下发表意见。[ 原告]:存根真实性认可,但是虽然这个具有真实性,但并不是被告占有集体土地的依据,因为经过若干年后村委会又重新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超出范围的面积应该由村委会收回。另外三张书证真实性认可,审批表中的理由是两个儿子建房,由此可见被告已经拥有了宅基地,建房是为了两个儿子,而不能拥有树木占有的土地。[ 被告代理人]:建房申请及申请审批表真实性认可,当时是为了两个儿子,这个是符合规定的。存根真实性认可,已经说的很清楚了。[09:47:06]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双方]:没有。[09:47:52]
- [审判员]:因本案是在土地上种树引起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勘察,本院择日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今天先到这里,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09:48:08]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09:49:12]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4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