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和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5月19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手臂被夹拖行十余米 受伤乘客诉公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张静杰,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七旬老太上公交被夹拖行十余米后受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由平谷法院王辛庄法庭耿建明担任审判员,欢迎大家关注。
    [14:00:59]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法官,审判员耿建明自1989年进入平谷法院工作以来,常年审理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审判技能高超,是民事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4:01:31]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诉称,2009年6月21日7时,被告卢凤明驾驶本案另一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行驶至平谷区北山路夏鱼路口西侧。在原告赵志荣上公交车时,因卢凤明未看清乘客是否已经安全上车即将车门强行关闭,导致原告赵志荣被车门夹住左前臂及右手,被公交车拖行十余米。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志荣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岳协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部肌肉拉伤,住院87天。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卢凤明为全部责任,原告赵志荣无责任。由于被告卢凤明系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其驾驶的公交车归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且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赵志荣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凤明、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017.22元、护理费7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90元、营养费43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02:32]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3:0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4:10:42]
  •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4:11:19]
  • 原告赵志荣,女,70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开街。
    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女,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
    委托代理人靳利军(赵志荣之子),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开街。
    被告卢凤明,男,36岁,汉族,北京市平平谷区金海湖耿井村人,住该村。
    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
    法定代表人尉连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立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显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京,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有力,该公司员工。
    [14:13:35]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由审判员耿建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志荣与被告卢凤明、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建成鑫通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书记员阮方担任本庭记录。被告卢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14:17:5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没有。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
    [14:19:4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0: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年6月21日7时,被告卢凤明驾驶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行驶至平谷区北山路夏鱼路口西侧,原告赵志荣上公交车时,因卢凤明未看清乘客是否已经安全上车即将车门强行关闭,导致原告赵志荣被车门夹住左前臂及右手,被公交车拖行十余米。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志荣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岳协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部肌肉拉伤。住院87天。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卢凤明为全部责任,原告赵志荣无责任。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赵志荣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凤明、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 547.22元;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审判员]:
    18 547.22元具体包括哪几项损失?
    [14:22: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包括医疗费1017.22元(住院费1010.82元+门诊费6.4元);护理费7070元(住院87天+休养14天,按每天7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87天,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2610元(87天,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8547.22元。
    [14:24:0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14:24:4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做出承认或否认答辩。
    [14:25:18]
  •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卢凤明系我公司雇员,其驾驶的公交车系我公司所有。对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对交通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我公司同意赔偿。我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178.24元,护理费26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交车(车牌号,京E21227号)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2月29日到2009年12月28日。原告系在上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系本车人员,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4:30:59]
  • [审判员]:
    原告,鑫通顺公司为你们垫付费用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鑫通顺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7178.24元,被告卢凤明给付原告2600元现金,但没有说给的是什么费用。
    [14:32:31]
  • [审判员]:
    鑫通顺公司,这2600元是谁支付的?
    被告鑫通顺委托代理人:是被告卢凤明代表公司给原告的。
    [14:33: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14:33: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书、病案、车辆查询信息、住院费用清单,上述证据用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及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的费用及伤情。
    [14:34:58]
  • [审判员]:
    原告住院期间是谁护理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丈夫护理原告的,他在建筑公司上班。
    [ 审判员]:
    原告是干什么工作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帮我们接送孩子,没有其他的工作。
    [14:36:2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听清了吗?是否有意见?
    被告鑫通顺委托代理人: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诊断书上的诊断与病案上出院后载明的诊断有矛盾,对诊断书不予认可。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我公司认可。
    [14:38:11]
  • [审判员]:
    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法庭?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38:3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公司提交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的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书、病案、原告之子靳利军代收护理费的收条。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公司提交保险代抄单。
    [14:39:22]
  • [审判员]:
    对鑫通顺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诊断书不予认可。对医嘱单的真实性我们不认可,且医嘱单不能证明原告看病治疗的全部过程。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14:41:12]
  • [审判员]:
    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代抄单进行质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不用看了,我公司没有异议。
    [14:42:01]
  • [审判员]:
    本庭对二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14:43:0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和问题进行辩论,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恶意伤人,发言要经过法庭许可。
    [14:43:41]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3: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诊断书是医院对于患者住院期间的病情诊断。原告住院期间有一段时间是没有医药费用的,并不是说没有用药就不需要住院治疗。
    [14:46:25]
  • [审判员]:
    再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6:35]
  •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的护理费我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且原告住院期间有长达20天的时间没有任何用药,故该部分经济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根据公安部相关医疗时限的规定,原告的住院期间及休息时间过长。对原告的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故此,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我公司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4:50:37]
  •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我公司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司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的护理费,鑫通顺公司已经支付了护理费,原告不能说明其因护理产生的损失不同意赔偿。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需要有相关的医嘱予以作证。但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对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原告并没有提交正式的交通费票据,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没有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14:56:0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发生事故时,原告已经是70岁高龄了,身体恢复的时间可能较年轻人长一些。故原告的要求是合理的。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了。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了。
    [14:58:2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14:59:0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被告鑫通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
    [15:22:53]
  • [审判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赵志荣的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八千六百三十五元四角六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其中九千七百七十八元二角四分给付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八千八百五十七元二角二分给付原告赵志荣(于二○一○年六月二日前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一○年六月二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15:43:25]
  • [审判员]:
    对以上协议结果双方是否听清?是否有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被告鑫通顺委托代理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15:45:0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张小红以及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王辛庄法庭庭长张立军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47:0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