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9:15:5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不满暧昧短信发女友 醋意大发将人砍成重伤”的刑事案件。[09:17:19]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18:23]
- [主持人]:据公诉机关诉称:2009年8月28日晚,付某因刘某给女朋友移动电话发信息一事而给刘某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交谈中产生矛盾,即约地点见面。8月29日零时许,付某持事前准备的刀具到石景山区鲁谷某处,持刀向刘某面部及身上连砍数刀,造成对方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付某于2009年9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09:19:57]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牟芳菲、陪审员孙秀芝、褚丽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杨建军担任法庭记录。[09:23:29]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4:5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25:58]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 被告人]:付苏晨,男,汉族,初中,无业。[09:35:59]
-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付苏晨]:2009年9月11日被羁押,2009年9月12日被拘留,2009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17日被逮捕,因为涉嫌故意伤害。[09:44:48]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付苏晨]:收到了,是2010年3月12日收到的。[09:45:36]
- [审判长]:本院已于2010年3月12日将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09:46:11]
-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害人]:我叫刘某,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个体工商户。[09:47:17]
- [审判长]:你是否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刘某]:是。[09:47:3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苏晨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出的经济赔偿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孙秀芝、褚丽组成,书记员杨建军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长兴受委托出庭为被告人付苏晨辩护,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09:48: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回避吗?[ 刘某]: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 付苏晨]:不申请。[09:49: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清了吗?[ 刘某]: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付苏晨]:听清了。[09:49:4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刑诉字[2010]0051号起诉书。[09:50:43]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付苏晨]:一致。[09:51:21]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不过是他一而再再而三给我打电话,而且在电话里说要打我什么的,我才把他砍伤了。[09:52:08]
- [审判长]:对起诉书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何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09:52:29]
-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付苏晨]: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你是否同意本案按照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 付苏晨]: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贾长兴]:同意。[09:53:12]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53:38]
- [公诉人]:被告人,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付苏晨]:听清楚了。[09:54:10]
- [公诉人]:你和被害人的关系?[ 付苏晨]:不认识。[09:55:09]
- [公诉人]:当天你为什么给他打电话?[ 付苏晨]:我拿我女朋友手机打电话,来了一条短信,写的内容很无聊、暧昧,我就打过去,想让他以后别老发这种短信,他就骂我。[09:56:00]
- [公诉人]:你知道他叫什么吗?[ 付苏晨]:不知道,手机显示是“一休”。[09:56:33]
- [公诉人]:见面是谁提出的?[ 付苏晨]:被害人提出的。[09:57:25]
- [公诉人]:说见面要做什么了吗?[ 付苏晨]:电话的意思,说过来什么什么的,没明说,意思是要打架,而且我是一个人过去的,我没有别的意思。[09:57:52]
-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有买一把刀的想法?[ 付苏晨]:打车的过程中路过一个超市,就想买一把刀,因为听他们电话里说拿家伙什么的,怕他们真给我打了。他说到了远洋山水给我打电话,我到了远洋山水对面的洗浴中心时他给我打的电话。[09:58:52]
- [公诉人]:路上谁跟你一起去的?[ 付苏晨]:我女朋友跟我一起去的。[09:59:24]
- [公诉人]:一开始你给被害人打电话的时候有人在你边上吗?[ 付苏晨]:我女朋友在我边上,但她不知道什么事。[09:59:41]
- [公诉人]:后来她知道了吗?[ 付苏晨]:我也没跟她说过,最后通过公安机关知道的。[10:00:03]
- [公诉人]:希望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 付苏晨]:好。[10:00:27]
- [公诉人]:你到了洗浴中心以后,对方有几个人?[ 付苏晨]:4、5个。[10:00:39]
- [公诉人]:对方拿着什么东西?[ 付苏晨]:他们先过来一个人,问谁跟我哥牛×什么的。[10:01:22]
- [公诉人]:你自己过去的?[ 付苏晨]:是。[10:01:53]
- [公诉人]:你怎么过去的?[ 付苏晨]:我打车到阿斯曼。[10:02:03]
- [公诉人]:你下车后,你女朋友问你什么了吗?[ 付苏晨]:我说去买烟。[10:02:21]
- [公诉人]:谁先动的手?[ 付苏晨]:他们先打的我。[10:02:31]
- [公诉人]:你知道谁是被害人吗?[ 付苏晨]:不知道。[10:02:47]
- [公诉人]:你确定被害人在这几人中吗?[ 付苏晨]:就知道他在这些人里,不知道是谁。[10:03:08]
- [公诉人]:刀什么时候拿出来的?[ 付苏晨]:因为他们拿着板砖,根本不跟我说就要打我,所以我就拿出刀,闭着眼就砍过去了。[10:03:26]
- [公诉人]:他们用板砖打在你身上了吗?[ 付苏晨]:没有。[10:03:40]
- [公诉人]:你知道用刀划到谁了吗?[ 付苏晨]:就是闭着眼睛划了4、5下,后来知道伤了人了。[10:04:06]
- [公诉人]:当时不知道谁受伤了?[ 付苏晨]:当时不知道。[10:04:21]
- [公诉人]:这几人中有谁特征比较明显?[ 付苏晨]:我没怎么看清,他们就围上来了。[10:05:43]
- [公诉人]:今天在场的人中有当天在场的人吗?[ 付苏晨]:当天没注意看,划了几下转身就跑了。[10:06:56]
- [公诉人]:你以前交代“看清对面有一个人是秃子,比较胖”,你说过吗?[ 付苏晨]:说过。[10:07:26]
- [公诉人]:这个人是今天在座的被害人吗?[ 付苏晨]:是。[10:07:39]
- [公诉人]:刀在哪买的?[ 付苏晨]:路上。[10:07:50]
- [公诉人]:后来怎么离开现场的?[ 付苏晨]:打车走的,就是我女朋友在的那个车上。[10:08:02]
- [公诉人]:跟你女朋友说这件事了吗?[ 付苏晨]:没有。[10:08:14]
-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付苏晨]:刑警队到我家里,后来我去的公安局。[10:08:25]
- [公诉人]:你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了吗?[ 付苏晨]:如实交代了。[10:08:37]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10:08:49]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贾长兴]:有。被告人,你说被害人给你女朋友发短信,你看短信后很生气于是打电话,当时看到短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付苏晨]:“过了十二点你可就是我的了”等内容。[ 贾长兴]:有几段?[ 付苏晨]:好象是两条短信,我就看了一条,然后就打电话了。[ 贾长兴]:你看短信后很生气,于是用你女朋友的手机给被害人打了电话,那么谁提出的约架?[ 付苏晨]:他提出的,我先说我是于某的男朋友,让他别老给于某发这种短信什么的,他就一直说脏话,他们一起的人也嚷嚷,说要找我来。[ 贾长兴]:你用刀行凶以前,被害人一方对你动手了吗?[ 付苏晨]:动手了。[ 贾长兴]:怎么动的手?[ 付苏晨]:拿拳头打我,有一个人踢我,还有一个人打我一个嘴巴,还有人推搡我。[ 贾长兴]:对方有几个人?[ 付苏晨]:4、5个。[ 贾长兴]:发问完毕。[10:09:16]
- [审判长]:被告人,你被抓获后,有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你的犯罪事实?[ 付苏晨]:没有。[10:09:32]
- [审判长]:你简要陈述事发过程。[ 刘某]:当天我跟于某打电话说的正常的事,付苏晨就给我打电话骂我,我问他在哪,他就让我去远洋山水找他,我就过去了,两个朋友怕我有事,就跟我一起去了,到了远洋山水,等了一个小时付苏晨就过来了,他来了以后直接拿刀砍我脸上了,砍了好几刀,最后还拿刀架我脖子上让我跪下。[10:18:34]
- [审判长]:你给于某发短信了吗?[ 刘某]:我和于某顺路回家,后来给她发短信,让她明天晚上别忘了,也发“明天晚上你就是我的了”这样的话,但只是开玩笑,因为我平时比较爱开玩笑,但不会做什么,因为我也有女朋友。[10:19:14]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0:19:27]
- [公诉人]: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仅就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审判长]:准许。[10:19:42]
- [公诉人]:首先宣读被告人付苏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以上供述同被告人当庭所述内容一致,均证实2009年8月2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付苏晨因“一休”给其女友发内容暧昧的短信,故与被害人刘某通电话产生口角,双方约地点见面,付苏晨怕对方人多,中途购买水果刀一把,双方见面发生打架,付苏晨用刀将被害人砍伤。以及宣读被告人付苏晨对于作案地点和购买作案工具刀的地点的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害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某]:不是水果刀,是菜刀,而且是付苏晨先动的手,他过来问我是不是“一休”我说是,他就拿刀砍我了,我的两个朋友想拉架,付苏晨就跑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对证据无异议。但是刘旭他们有4、5个人,而且是他们先动的手。[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20:3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害人当庭已经进行了陈述,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陈述中证实2009年8月28日晚与朋友付某、马某在家附近吃饭时,接电话约其在北方之星幼儿园面谈,电话是于某的,当时其三人到地点后,过来一个男的,什么也没说就对其面部砍了一刀,砍了其身上几刀,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约见面一开始是想解决两人之间的误会,但是到了案发地点后,被告人直接砍他也没说话,之间两人没有言语上的交流。以及宣读被害人对被告人付苏晨的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害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某]: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被害人的陈述不合常理,首先被害人说他们先到,付苏晨后到,而且没有言语交流上来就用刀砍,这个不合常理,因为付苏晨和“一休”有矛盾,他到现场后首先要确定谁是“一休”,所以如果什么都不问直接拿刀就砍,这个不合常理。被害人说是被告人“先”动手,这就能说明是双方都有动手的行为。[ 刘某]:当时他问了一句“你是一休吗?”我说是,而且之前电话里他问了我的衣着。[10:21:3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付斌于2009年8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8日其与刘某、马某在吃饭过程中,刘某接到一个电话,有人约他见面聊,之后刘某对他们说是去鲁谷于某的男友找其见面,三人便一同前往,到北方之星幼儿园门前时,有一个男子喊了一声刘某,这个男子拿着一把菜刀砍了刘某几刀,全砍在刘某的脸上和身上,砍完就跑了。以及证人对被告人付苏晨的辨认笔录。证人于2009年8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8日晚,其与刘某、付某在吃饭过程中,刘某接到一个电话,约在远洋山水见面面谈,随后三人到北方之星幼儿园门前,他们先到,对方后到,约在0时许,看到幼儿园门口一个男子手持一把菜刀砍刘某,砍了几刀后过来一辆汽车,这个男子上了汽车就跑了,而且他们没有动手打这个男子。证人于某于2009年8月29日证实2009年8月28日晚11时许,付苏晨发现其手机上有一个“一休”的人发短信,于是付苏晨给“一休”打电话,两人产生矛盾,后约见面,其与付苏晨打车过去,路上经过一个超市,付苏晨下车,不知道付苏晨买了什么东西,后来其与付苏晨在八宝山大中电器路口,付苏晨下车,过了一段时间,付苏晨跑回来上车,然后两人去了丰台岳各庄,至于付苏晨与“一休”见面后的行为其并不知情。[ 审判长]:被害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某]:无异议,证人说的都是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于某的证言无异议,付某和马某证实付苏晨砍了刘某无异议,但对事情起因有异议,因为这两个人是刘某的朋友,当时他们在一起吃饭,而且两个证人的证言都证实付苏晨到了现场什么都不说就砍,对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当时用的什么刀?[ 付苏晨]:(笔划)这么长的一把水果刀。[10:24:1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所受伤害程度,符合重伤。结合该鉴定结论,有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明被害人受伤情况。[ 审判长]:被害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刘某]: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27:0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和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9月11日17时许付苏晨投案自首,证实付苏晨系投案自首。工作说明三份,均系八宝山派出所民警出具,证实付苏晨交代,其作案所用水果刀是在一超市内购买,民警于该超市内询问,并查找相同型号的水果刀,售货员表示记不清该男子,也未找到相同型号的水果刀。经到付苏晨交代的扔水果刀的地点,也未找到该水果刀。[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27:3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出示2008年朝阳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28:2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10:28:39]
- [审判长]: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刘某]:无。[ 付苏晨]:无。[ 贾长兴]:无。[10:30:05]
- [审判长]: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刘某]:不申请。[ 付苏晨]:无。[ 贾长兴]:无。[10:30:28]
- [审判长]: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总则第1、5、10条之规定,考虑其目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对此被告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32:06]
- [审判长]:下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状。[10:36:51]
- [刘某]:(宣读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付苏晨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付苏晨赔偿医疗费31957.05元,交通费960元,误工费35000元,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1200元,陪护费2000元,后期整形费20万元,伤残鉴定费10万元,共计377163.72元。[10:37:21]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收到民事诉状副本?[ 付苏晨]:收到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有何意见?[ 付苏晨]:就是对数额有异议,其他的没意见。[10:39:27]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贾长兴]:我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其表示要尽力赔偿损失,我把这个意思也转告给了付苏晨的父母,但付苏晨的母亲没有工作,他的父亲每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家里还有三位老人,都80多岁了,都没有收入,需要靠付苏晨的父亲赡养,所以对于赔偿问题确实有心无力,[10:40:30]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的民事诉状中的数额有些计算错误,以法庭当庭计算的为准。[ 刘某]:好。[10:41:11]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民事赔偿请求的证据。[ 刘某]:(提交)交通费票据,共计580元。[10:41:46]
- [审判长]:向双方说明一下庭前核实的情况。刘某的医药费包括301医院住院费、医药费共29362.5元,电力医院住院费4000余元,挂号费45元,救护车费4次共321元,其他门诊医疗费、医药费共2681.48元,医疗费共37125.02元。鉴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每日50元的标准,共750元。营养费,重伤每天30元,酌情考虑50天,共1500元。护理费酌情考虑15天住院期间,共750元。误工费提交的误工证明超过2000元部分没有完税证明,按2000元以下以1900元计,考虑2个月共3800元。交通费票据58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为49450元。对以上数额,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异议?[ 刘某]:无异议。[ 付苏晨]:无异议。[ 贾长兴]:无异议。[10:46:19]
-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无力赔偿?[ 付苏晨]:是。[10:46:5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47:09]
- [公诉人]:1、通过当庭的举证质证,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起因上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系因刘某给于某发送内容暧昧的短信,两人产生矛盾,付苏晨在与刘某通电话时发生口角,刘某也认可两人之间存在误会,双方在电话中约定见面地点。在伤害的过程中,付苏晨的供述在当庭与在公安机关一致,即见面后对方几名男子对其殴打,所以其拿出事先购买的刀具砍人。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是付苏晨到见面地点将刘某砍伤。因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且无证据证实付苏晨在当天也受到其他伤害,因此关于付苏晨的辩解意见没有其他证据,建议不予采信。伤害后果上,出具鉴定书及诊断证明书,证证实了被害人受伤情况,面部伤达到重伤标准。付苏晨在案发后有到案经过,证实付苏晨在2009年9月11日投案自首。2、本案性质方面,付苏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起因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因为短信而引起矛盾,并且双方在通话时有口角,随即约定见面地点,付苏晨因担心自己在见面过程中人少吃亏而准备刀具,说明其主观上意识到双方见面后会打架,而且意识到会产生的后果,所以才购买刀具,说明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最方的故意和预见。在客观行为上,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身体面部及多出砍伤,伤情可以看出是身体多部位,伤害比较严重,被害人达到重伤后果,因此说明被告人在一定故意心态下支配的行为,是事先有目的的。在量刑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其2008年受拘役处罚,不是累犯,但其在较短时间内再次犯罪,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0:51:04]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付苏晨]:我认罪,被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道歉。我家会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10:51:25]
- [贾长兴]: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付苏晨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通过查阅卷宗和会见被告人,了解本案是源于被害人给被告人的女朋友发短信,内容比较暧昧,付苏晨用于某的手机给被害人回电话,而且告知被害人其是于某的男朋友,让被害人不要再给于某打电话、发短信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约定见面,路上被害人一直电话催促,导致被告人被激怒。见面后,被害人一方人多,被告人在被被害人一方围打后才持刀砍伤被害人,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会见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并且有深刻认识,跟我说因为这点小事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综上,希望法庭念及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真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10:52:28]
- [审判长]:由被害人发言。[ 刘某]:希望法庭依法判决,因为对我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而且从付苏晨和他家人方面我没有感觉到任何歉意。而且他们没有诚意,我也不在乎钱,就是要求对付苏晨依法判决。[10:53:11]
- [审判长]:被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你认为有无调解的可能?[ 付苏晨]:我愿意,但主要看我家的条件,因为我家现在确实没有这么多钱。[10:55:07]
- [审判长]:付苏晨的家人,现在还有无调解可能?旁听人员(付苏晨之母):首先,我家确实有诚意解决这件事,事后也主动找刘某家人。赔偿是一个数,我们想赔,但是我是下岗工人,我本身还靠国家给上保险养着,家里老人身体不好多病,只靠我爱人每月2000元工资支撑这个家,我们有赔偿的心,也愿意通过赔偿让孩子少受罪,但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确实是个天文数字,真的拿不出来。[10:57:06]
- [审判长]:调解需要双方自愿,也不会在经济上难为双方。法庭调解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付苏晨]: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10:59:5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刑庭于明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1:02:1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