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法官为患有心脏病的原告递水

本案证据

本案证据1

本案证据2

本案证据3

证人

当庭宣判
5月18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一张欠条两种解释 诉至法庭辨明是非”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张静,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01:41]
  • [主持人]:
    原告称,2008年,被告王同君借用另一被告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承包了平谷区将军关新村改造的部分工程。王同君承包工程后,于2008年10月8日至11月4日先后10次向原告陈德平购买了木方、竹排子等材料,总计价值101 981元。期间,王同君给付原告陈德平部分货款,并于2008年11月4 日为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注明欠原告货款51 900元。2008年12月24日,双方在该欠据上又书写了以下文字:“12月24日以前共计五万元支款条作废”。2010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陈德平和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51 900元。现王同君提交了四份收条,其中一张为2008年11月18日书写的3万元的收条,其余三张为2009年书写,共计8000元。王同君认为11月4日欠原告51 900元,此后已先后偿还原告38 000元,现在只欠原告13 900元。原告称,2008年11月4日书写的51 900元的欠条,是在扣除了2008年11月18日收到的30 000元之后被告所欠的款项,在此之后被告仅偿还借款8000元,现二被告还欠原告43 900元。
    [09:02:24]
  • [主持人]:
    此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金海湖法庭代理审判员李晓明独任审理。
    [09:03:53]
  • [主持人]:
    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4:0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应遵守如下规则: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须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于违反上述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4: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经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5:06]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德平,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永林村人,住该村。
    被告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镇百泉庄村东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长柏,经理。
    被告王同君,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东马寨村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村。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05:5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二被告]:
    没有。
    [09:06:1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德平与被告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同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晓明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建刚担任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你们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7:42]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请求事项是
    1、请求法官查实原告货款不是51900元,而是13900元。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不存在支付银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是,2008年,我在承包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新村二期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为了推销他的旧木方和旧竹胶板条子等旧建筑材料。经当时6-8排又一施工方老板秦瑞山介绍说让原告陈德平给我送点旧木方和旧竹胶板条子,我当时说由于列和甲方(平谷区佳庆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付款期限是工程竣工后一年付清,故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第一次给我送了4.94吨竹胶板一车,并当时我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款单,随后又送了几车,并中途也付给了原告一货款,当工程主体快封顶时,经原告我们双方对账,当时我给原告写了一张51900元的欠条,我当时还说这钱等工程竣工后给你,可是原告于种种理由说缺钱,我就于2008年11月18日给付原告现金3万元整,原告当时给我写了一张3万元的支款收条。我当时又说余下的钱你等到甲方给我了再给你。可是2009年春节过去,原告又来工地要钱,当时我让张国良从将军关村工地监理蔡学义那借了伍千元给原告,原告把收款条写在我给他打的51900元的欠条上,事后,没过多久,原告又让其妻子李保凤两次来工地要钱,并住在工地,两次期间,我于2009年7月31日给原告妻子李保凤2000元,并给我写支款条一张,于2009年9月24日,又给原告妻子李保凤现金1000元,并给我写有支款条一张。
    以上原告给我写有支款收条,与原告索要51900元不符,而是13900元,请法官明查。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由于最晚一次我给原告钱时间为2009年9月24日,并当时口头说好按我与甲方签订合同给钱时付清,故不存在银行利息。并非原告所说一年多没给钱。
    以上事实清楚,请求法官调解明查。
    [09:29:23]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有什么答辩意见。
    [ 原告]:
    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之后没有给过钱。被告所欠的51900元中,一共给了8000元,是分三次给的,另外,被告所说的30000元,已经扣除在51900元之外了。
    [ 被告]:
    30000元就是在51900元之内的。
    [09:31:39]
  • [审判员]:
    原告是干什么工作的。
    [ 原告]:
    是经营建筑材料的,是专门给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包括木方子等。我是个体户。
    [ 审判员]:
    你们这次供这些建筑材料试为将军关村的改造工程用的吗。
    [ 原告]:
    对。
    [09:32:38]
  • [被告]:
    是的,总承包是北京谷兴建筑公司。我是负责承包了该项目中的16栋房子的主体及装修到交工的全部工程。我是从北京嘉庆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的。
    [ 审判员]:
    嘉庆源隆公司是从哪包的。
    [ 被告]:
    嘉庆源隆是利用谷兴公司的资质跟大队签的合同。这个我们不知道,因为嘉庆源隆没有这个资质。我们是后来才知道的。实际是嘉庆源隆公司承包的这个工程。
    [ 审判员]:
    你当时是以谁的名义包的。
    [09:35:16]
  • [原告]:
    对,是这样的。
    [ 审判员]:
    一共给了多少钱。
    [ 原告]:
    一共给了101981元。
    [ 被告]:
    总共是101981元,但他说的不对,他给了58000元。
    [ 被告]:
    开始说的时候就说最后结帐,但原告送货期间,我给了50000元后,11月4日最后一次送货时,我收回了之前的欠条后,给原告打了51900元欠条。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的欠条。
    [09:45:55]
  • [被告]:
    这张欠条不完整,当时是一张整的纸,内容没有问题。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法庭予以确认。
    [ 被告]:
    每次在原告送货时我都给他打一张收条,我在的时候是我打的,我不在的时候是张国良给打条。
    [ 原告]:
    被告说的不属实,他先给了20000元,发工资时给了30000元,一共给了50000元,之后再也没给钱,就给打了一张总的欠条51900元。11月4日以前是给了我50000元,当日是打了51900元的欠条。
    [ 审判员]:
    欠条中注的话是什么意思。
    [ 被告]:
    那是我写的,11月4日对帐后,双方核实了剩余欠款51900元。12月24日原告找到我,说打总条之前的那些条(11月4日之前的20000元和30000元的条)都作废了,我说那之前的条当然要作废,所以就在12月24日我在条上给加了这句话。
    [ 审判员]:
    原告,你是不是每次从被告处收钱都给他打条。
    [09:47:19]
  • [原告]:
    对,每次都打。
    [ 审判员]:
    对被告注明的话的解释,你认可吗。
    [ 原告]:
    不认可。打欠条后剩下的51900元,被告只给了8000元,剩余的款都没给。
    [ 被告]:
    11月18日我给了原告30000元,后给的5000元是张国良替我给的,因为当时我喝多酒了。张国良是公司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因为张国良有项目经理的证,挣钱后我会分给他一部分钱。这个工程就是我个人的事。2009年9月24日给了原告1000元,原告妻子收的。2009年7月31日给了2000元。这几次给钱都打条了。
    [ 审判员]:
    被告把打的条向法庭提交。
    [09:52:04]
  • [被告]:
    好的。
    审判员;原告看一下被告提交的这几张条,看是不是你打的,发表意见。
    [ 原告]:
    除了2008年11月18日30000元的条不是我写以外,其他的都是我和我妻子写的。
    [ 被告]:
    如果原告说11月18日的条不是他写的,那我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 原告]:
    我再看一下11月18日那张条。
    [ 审判员]:
    原告要实事求是的说是不是你写的。
    [ 原告]:
    2008年11月18日这张条是我写的。
    [ 审判员]:
    在2008年11月18日被告又给了原告30000元是吗。
    [09:53:40]
  • [原告]:
    2008年11月18日是给了我30000元。
    [ 审判员]:
    如果2008年11月18日被告给了你30000元,现在被告究竟欠你多少钱。
    [ 原告]:
    11月18日的30000元是包含在12月24日注明的50000元之内的。
    [ 被告]:
    11月4日我们结帐后,我们双方确认的欠款是51900元,11月18日发工资时给的他30000元。这30000元不包含在之前给的50000元之内。12月24日,原告找到我,说之前(结帐之前)他送货期间的50000元的条应该作废。我就同意了,就在12月24日给他写了这句话。因为那两张条在张国良手里,我这没有。所以我给他写明的。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方张国良给你的5000元是什么时候给你的。
    [ 原告]:
    是12月24日之后给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09:54:38]
  • [被告]:
    原告11月18日来要钱时,他说他母亲病了,说是救命钱,所以给了他30000元。因为我始终都没说不给原告钱,别人也欠我钱,所以在2010年春节时,腊月28我给原告打了两个电话他都没接。
    [ 审判员]:
    欠条上注明的话是12月24日当日写的吗。
    [ 原告]:
    对。
    [ 审判员]:
    被告,你当时写这句话时,是否考虑了你之前给原告的30000元。
    [ 被告]:
    我没考虑那30000元钱。11月18日时我想把这个条收回,重新写一张条,但原告不同意。张国良给原告写5000元条的时候,原告也不同意换。
    [ 原告]:
    钱不多,我当然不同意给他换条。他说的不属实。
    [10:02:49]
  • [原告]:
    如果被告说给了30000元,应该把这个条撤回,重新打条。
    [ 原告]:
    被告说的不对,没有这个事。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可以在注明的部分写清楚。
    [ 原告]:
    现在被告一共给原告几次钱?
    [ 被告]:
    六次。2008年10月送货期间给了两次,一次两万一次三万;2008年11月18日给了三万;2009年一共给了三次分别是五千、二千、一千。每次给钱都打条了,但现在五万元的欠条已经撕了。其余的已经提交法庭了。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说法有什么意见?
    [ 原告]:
    不认可。在打总条之后没有给过我三万元。
    [ 审判员]: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给原告的五万元,都是什么时候?
    [ 原告]:
    每次给钱的时候都打。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0:05:01]
  • [审判员]:
    双方在最后一次交易的时候进行过结算,因为之前一共给了原告五万元,所以打了51900元欠条。
    [ 原告]:
    是。
    [ 审判员]:
    每次收货后的欠条都给被告了吧?
    [ 原告]:
    是。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三万元的收条是怎么回事?
    [ 原告]:
    当时被告没有给我钱,而我给被告打了条。
    [ 被告]:
    不认可。
    [ 审判员]:
    为什么被告没有给原告钱原告就打收条了?
    [10:06:07]
  • [原告]:
    因为当时被告说马上给就给钱,但是现在也没有给。
    [ 被告]:
    不认可,我给原告钱了。
    [ 审判员]:
    为什么之前原告说过发工资时给过三万?
    [ 原告]:
    是之前的一次发工资。
    [ 审判员]:
    被告发过几次工资?
    [ 被告]:
    交易期间我就于11月18日发了一次。
    [ 审判员]:
    11月4日之后双方还发生过交易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07:1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和事实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有证人,其能证明在总欠条上注明12月24日五万元欠条作废的原因。
    [ 审判员]:
    传证人张国良,说一下自身情况?
    [10:08:46]
  • [证人]:
    张国良,36岁,北京市昌平区青收镇东光村居民,住该村,和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 审判员]:
    作为证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如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说一下要证明的事实。
    [ 证人]:
    08年10月,原告去工地送木方,并要货钱,被告委托我给原告两笔钱在北七家给了二万元,工地三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两笔都是在打总条之前给的钱。当时两张条都在我手里,所以双方在算总帐的时候就注明了那句话。
    [ 审判员]:
    现在这两张条还有没有了?
    [10:08:49]
  • [证人]:
    没有,已经撕了。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有什么要问的?
    [ 原告]:
    证人是什么身份。
    [ 证人]:
    我是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工资由谷兴建筑公司发。
    [ 原告]:
    建筑款发下来给谁?
    [ 证人]:
    给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你们如何发工资?
    [ 证人]:
    一般在麦秋时发工资。
    [ 原告]:
    工程什么时候结束?
    [ 证人]:
    去年的5、6月。
    [ 原告]:
    08年干到什么时候?
    [10:09:31]
  • [证人]:
    始终在干。
    [ 原告]:
    工人过节不回家吗?
    [ 证人]:
    回。
    [ 原告]:
    工人的钱由谁给?
    [ 证人]:
    第二被告给?
    [ 审判员]:
    下面由法庭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证人在工地期间,见过发工资吗?
    [ 证人]:
    在春节期间发了3次左右,具体不清楚。
    [ 原告]:
    谷兴建筑公司的工资表在谁手里?
    [ 证人]:
    公司也有,我们手里也有。
    [10:13:51]
  • [原告]:
    我没有要问的了。
    [ 被告]:
    我对证人的证言没有意见,也没有要问的。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 审判员]:
    被告还有什么补充?
    [ 被告]:
    我们发工资一般是麦秋大秋春节三次。
    [ 审判员]:
    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责任有什么依据?
    [ 原告]:
    因为第二被告挂靠在第一被告处,所以应由其承担责任。
    [ 被告]:
    不认可,我愿意自己承担责任。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坚持要求被告给付利息?
    [10:15:10]
  • [原告]:
    坚持。
    [ 审判员]:
    双方对该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方面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5:5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一、总欠条所注明的12月24日共给的五万元欠条作废中的五万元包含了11月28日的欠条,所以被告提交的条是作废了。对于被告对该问题的说法与事实和逻辑不符。
    二、在打51900元的欠条之后啊认可被告又给8000元
    三、从打欠条之后被告一直没有换货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要求被告给付我利息。
    [10:17:3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原告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稍候听取宣判。
    [10:19:54]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全体起立,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明,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购买木方子等材料后,应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现被告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应当偿清拖欠的货款。本案中,被告就其主张的已另行给付原告38000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否定被告已另付30000元,但其陈述违背生活逻辑,且前后矛盾,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扣除被告已付的3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900元,应及时偿清。原告未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同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陈德平货款139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陈德平负担4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鑫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同君负担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今天是口头宣判,具有内容以正式判决书为准。本院定于2010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分到金海湖法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39:14]
  • [审判员]:
    请坐下。原告及代理人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现在闭庭。
    [10:39:2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39:5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