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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兵乓培训意外受伤 监护不力诉求赔偿”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16:05]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丁某今年8岁,在被告的乒乓球俱乐部培训期间摔伤,其家长认为俱乐部监护不力,因而将俱乐部诉至法院。
原告丁某诉称,2010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的兵乓球俱乐部培训期间,由于被告监护不力,造成原告摔伤,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鼻小柱断裂”,并且需后期进行整形整容手术。现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俱乐部,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护理费3898元,医疗费320元,交通费500元,整形整容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并退还培训费240元。[09:17:42] - [主持人]: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王辉独任审理,书记员曹群担任法庭记录。[09:25:39]
- [主持人]:下面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0:3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30:36]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09:31:19]
- [审判员]:请坐。[09:31:5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32:33]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33:24]
- [审判员]:原告于某某,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于某(原告之父),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原告之母),住址同原告。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某乒乓球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该俱乐部教练,联系地址同单位。[09:35:0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6:05]
- [原告]:没有。[09:36:27]
- [被告]:没有。[09:36:49]
-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某乒乓球俱乐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曹群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09:44:11]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44:29]
- [审判员]: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09:44:48]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45:02]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45: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不得随意走动,原告退出法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退出法庭缺席开庭审理。[09:45:35]
- [原告]:无异议,同意。[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同意。[09:45:5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48:12]
- [原告]:宣读起诉书(略)。2010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的兵乓球俱乐部培训期间,由于被告监护不力,造成原告摔伤,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鼻小柱断裂”。原告年龄小,伤处疼痛,精神恐惧,诊治期间身心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伤口愈合后留有明显的疤痕,遭到小朋友嘲笑,更加重了原告的精神痛苦,并且医院已经明确原告需要后期进行整容手术。原告受伤后,后续培训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父母为诊治原告外伤花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09:48:56]
- [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原告交纳480元,应培训费12次,实际原告只训练6次。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护理人员误工费3898元(2月10日至2月18日于某误工8天,误工损失2448元;2月10日至2月15日赵某某误工5天,误工损失1450元)、医疗费320元、交通费500元(就诊时花费的汽油费及停车费)、整形整容费10 000元(目前未发生)、精神损失费10 000元;2、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2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09:49:46]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51:25]
- [被告]:宣读答辩状(略)。被告只承担无责任赔偿。2月10日下午两点开始训练,三点十分开始休息,休息十五分钟,在休息期间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造成自身受伤。事件发生后,教练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家长。然后去医院就医。医药费花费316元,已经报销,但原告家长迟迟未领。原告应该缴纳训练费及陪练费,现实际有700元陪练费未交,现欠被告540元未交。在非训练时间发生的事故,我方属于无责任方。原告没有住院治疗,不存在护理费用。交通费诊疗费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实报实销。一万元整形整容费未发生且缺乏证据,我方不应该承担该费用。精神损害一万元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09:52:03]
- [被告]:原告在休息时间造成自身受伤,我方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我们希望看看原告身体恢复的情况。我方提供当时的录像,录像可以证明原告是在训练课休息期间摔伤的,摔伤后教练在两分钟内来处理问题。2月10日下午3点15分,2月13日是春节长假,只能证明原告的父母请过假,不能证明是在家里照顾孩子。原告提供1月及2月的工资单,我方根据国家的的规定考虑给予赔偿。24日的诊断证明为伤口愈合好,无分泌物,无充血。原告去其他医院看病没有诊断证明书,我方不认可。原告出示的不正式的票据我方不予报销。在课间休息时玩耍,难免会出现摔倒。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2:41]
- [审判员]:双方举证质证。[09:53:03]
- [原告]:证据1、病历手册,证明孩子的伤情手术的治疗及二次手术的意见。[09:53:18]
- [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09:53:38]
- [原告]:证据2、加油费发票及停车费发票。[09:53:52]
- [被告]:不认可,因为加油费过高,而且开票时间有异议。[09:54:19]
- [原告]:证据3、培训费发票。[09:54:33]
- [被告]:认可,无异议。[09:54:44]
- [原告]:证据4、误工证明。[09:54:56]
- [被告]:不认可。因为原告缝合了四针,正好赶上春节放假,不用休息那么长时间。因为原告没住院,所以不存在护理情况。孩子受伤家长请两三天假是正常的,但不应该出现两三千元的误工费。[09:55:39]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09:56:00]
- [原告]:没有。[09:56:1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09:56:31]
- [被告]:证据1、录像,证明原告摔伤是在课间。[09:56:49]
- [原告]:不能证明是在休息期间,孩子摔伤时教练不在场,且场地刚刚拖完地。乒乓球场不应该有椅子,且地面应该是软的。孩子是正常的跑动,被告不应该是无责任方。通过录像可以看出现场是没人看管的状态,说明被告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场地也混乱。[09:58:15]
- [被告]:我方有场馆规定,禁止在场馆内嬉戏打闹,共同维护场内秩序,严谨带易燃易碎物品,严禁吸烟,酗酒等严谨入内,擅自挪动球台等。[09:59:29]
- [审判员]:被告有无其他证据?[10:02:16]
- [被告]:没有了。[10:02:2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0:02:57]
- [原告]:被告有过错,被告应该明示告知孩子,应该管理看护孩子。孩子的伤口确实是长上了,我们去了多家医院带着孩子看病。孩子的伤口是2月底愈合的,所以3月份才继续看病。交通费时我们实际发生。孩子受伤后,请假在家看护孩子,我确实是误工了,且单位开具证明。孩子受伤后,被告一直推诿此事,处理此事并未负责任。[10:04:21]
- [被告]:孩子出事后,我们派人去送了1000元的慰问金。即使是在课间,我们也积极的采取了相关措施。[10:05:0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06:02]
- [原告]:无论在何时间,只要孩子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就应该起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部负担。孩子受伤时,教练并不在场,而是学生家长给我们打电话。我们赶到后带着孩子去医院,俱乐部的人并未和我们一起去看病。孩子生病期间,一个学生家长去了我们家看望原告,这个学生家长说,教练和他说是一个学生将原告推倒。至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分别为原告父亲的护理时间为2月10日到12日,2月20日至24日;原告母亲的护理时间为2月10日到12日,2月20日到21日。我们多次跑医院去给孩子看病,给孩子造成了伤害,故要求精神损失费。后期整形整容费只是一个手术的费用,而没要求误工费等。发生事故当天是有一个孩子家长去我们家里,是教练让另一位孩子家长来我家进行赔偿。教练没有权利委派其他家长来我家看望孩子。只是买了些营养品,并没有提1000元慰问金的事情。被告方从未有人打过电话慰问过原告。病历是北京市通用的,不可能是假的。[10:08:38]
- [被告]:发生事故时,教练在休息。知道发生此事时,教练立即委托其他孩子的家长给原告的家长打电话,我在处理原告的事情,后教练又给原告家长主动打了电话。教练当时委派另一位家长去看望孩子,让其给原告1000元慰问金。[10:11:57]
- [原告]:孩子伤情好了后,我方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一直推诿说无法继续走保险,故我方只能起诉。[10:12:22]
- [被告]:我方对保险情况不熟悉,通过咨询才知道48小时内的予以报销,48小时外的不予报销。[10:12:3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10:12:5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13:0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13:17]
- [审判员]: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13:3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18:47]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孙国芳
照片提供:陈婵[10:19:3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