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法官杨洁

本案书记员邢颖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

进行证据质证

法庭辩论

法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5月17日9:30,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共有房产一人卖 另一方起诉无效”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1: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王建影与被告樊秀彬、李彦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22:21]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杨洁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黄村法庭书记员邢颖。
    [09:23:1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称,其与被告樊某于1999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87.66平方米房屋一套,后被告樊某在原告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低价将房产卖与了被告李某,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09:23:30]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24:0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25:0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25:14]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25:40]
  • [原告]:
    王建影,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 委托代理人]:
    叶一舟,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6:56]
  • [被告1]:
    樊秀彬,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 被告2]:
    李彦杰,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 委托代理人]:
    刘伟,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7:23]
  • [审判员]:
    被告樊秀彬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缺席审理,释明原告,你提供的被告的姓名、住址有无错误?
    [ 原告]:
    没有错误,对起诉书上提供的姓名、住址确认。
    [09:30:21]
  • [审判员]:
    如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樊秀彬的姓名、住址有误,导致无法执行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听清了么?
    [ 原告]:
    听清了。
    [09:31:3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1:5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在开庭?
    [ 原告]:
    同意现在开庭。
    [ 被告]:
    同意现在开庭。
    [09:32:14]
  • [审判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09:32:52]
  • [审判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原告王建影与被告樊秀彬、李彦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书记员邢颖担任法庭记录。被告樊秀彬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09:33:3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7、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8、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对他人人身进行指责。
    [09:34:0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4:2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讲明理由及相关证据。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34:57]
  • [原告]:
    宣读起诉书副本(附卷略)。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09:38:30]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还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补充和变更。
    [09:38:4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2]: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樊秀彬之间的夫妻关系怎样我们不清楚,作为李彦杰,按照市场价格在当时购买了房屋,购买房屋的时候花费了80万元,不存在私自低价购房的情况。当时通过了北京萤灿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的,我们是善意的第三人,现在房屋已经交易,对方说的买卖协议无效我们不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争议的房屋已经又出卖了。
    [09:39:50]
  • [审判员]:
    原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被告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并进证据说明。
    [09:40:19]
  • [原告]:
    结婚证,证明原告与樊秀彬是夫妻关系,结婚日期是1999年10月。大兴区建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证明房屋的产权人应当是樊秀彬和王建影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两被告买卖的房屋买卖协议,明确表明了房屋的成交交易是29万元。
    [09:41:09]
  • [审判员]: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
    [ 原告]:
    我们不清楚,以协议为准。
    [09:41:25]
  • [审判员]: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过程中原告清楚吗?
    [ 原告]:
    不清楚,没有向我提过。
    [09:41:57]
  • [审判员]:
    房款给我原告吗?
    [ 原告]:
    没有,所有的房屋交易的事情我们都不清楚。
    [09:42:14]
  • [审判员]:
    房屋初始取得的时间?
    [ 原告]:
    2007年底取得的产权。
    [09:42:24]
  • [审判员]:
    房屋购买的情况?
    [ 原告]: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09:42:49]
  • [审判员]:
    面积?
    [ 原告]:
    87.66平方米。
    [09:43:05]
  • [审判员]:
    购买房屋的初始价格?
    [ 原告]:
    6300元每平方米,首付115000元,贷款44万元,贷款是否还清我们不清楚。
    [09:43:18]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原告质证。
    [ 被告]:
    结婚证书没有异议,对于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要说明的是,签订的是291000元,是根据中介的建议,是为了避税,实际上我们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是80万元的交易价格。
    [09:44:14]
  • [审判员]:
    被告购买房屋的时候樊秀彬是否与你们说明了房屋的情况?
    [ 被告]:
    说是共有,但是樊秀彬向我们提交了原告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明,中介公司也考证了。我们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是80万元,还有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是中介公司转交给我们的。提交存折、转给樊秀彬42万元的凭条,存折上转取的是36万元,还有定金的交接单,给了2万元,价格共计80万元。房产证登记费的证明和测绘费的证明,证明房屋已经转到了李彦杰的名下。还有契税的证明。
    [09:44:36]
  • [审判员]:
    存量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
    [ 被告]:
    2009年12月2日,价款80万元,全款现金支付,2万元的定金。
    [ 审判员]:
    房屋过户的时间?
    [ 被告]:
    2009年12月21日左右登记的。
    [09:45:15]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告]:
    共有人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明签字并不是我们签字的,我们不知情。第二被告并没有与王建影联系国,此期间远高于樊秀彬家庭有,一直是分开居住的,对出卖分物的情况不知道。
    [09:45:30]
  • [审判员]:
    交易的时候原告在此房屋中居住吗?
    [ 原告]:
    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可,应当以建委的合同为准,因为樊秀彬没有到庭,真实性不认可,定金的交界单有异议,无法查明事实,钱款不清楚实际的去向,对于契税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了在建委登记的交易的金额。
    [09:46:08]
  • [审判员]:
    交税以多少钱为基准交纳的税金?
    [ 被告]:
    以29万元为基准缴纳的,是为了逃避税收,房屋中介机构最清楚,中介机构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
    [09:47:55]
  • [审判员]:
    庭后本庭根据情况向中介机构核实。
    [ 原告]:
    对于存折有异议。
    [09:48:11]
  • [审判员]:
    双方还有什么证据提交?
    [ 双方]:
    没有了。
    [09:48: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8:45]
  • [审判员]:
    被告樊秀彬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双方发表辩论观点。
    [09:51:29]
  • [原告]:
    根据法律的规定,共有的房屋转让是需要经过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夫妻存续期间,善意处分房屋的应当视为无效,被告出具的同意书是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原告对于交易的全部过程并不知情,被告知情房屋是共有,还购买房屋,属于帮助樊秀彬恶意转让房屋的行为,二被告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原告共有人的权益,李彦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详细的审查房屋情况。被告知情原告与樊秀彬有离婚诉讼仍然购买房屋也是恶意的,请求法庭判令协议无效。
    [09:51:47]
  • [被告]:
    我们没有能力审查同意书是否是原告本人的签字,中介公司对于樊秀彬的手续进行了相应的审查,说可以交易,李彦杰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按照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对于原告与樊秀彬的夫妻关系的好坏我们不清楚,我们是善意的第三人,对于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2:03]
  • [原告]:
    中介的审查义务并不能代替购买房屋人的审查的义务,被告看房屋的时候应当发现原告一直没有到场,这是最基本的核查的义务。关于税款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我们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为目的的,合同应当无效,李彦杰明知逃税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09:53:00]
  • [被告]:
    原告初始购买房屋的时间也是低于市场的价格的。正式合同和阵势合同价格差异的比较多,广泛的存在交易的价格中,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下,人选从来没有认定过交易无效,应当尊崇这个司法的环境。
    [09:53:12]
  • [原告]: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09:54:1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54:18]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对内容无异议后签字。
    [09:54:5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法庭速录员张文娟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6:4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