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

法庭全景

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2010年5月17日13:3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 [书记员]:
    宣布法庭记录
    [13:20:46]
  • [书记员]:
    原告张某,女。(未到庭)
    [13:29:49]
  •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徐某,律师。
    [13:30:22]
  • [审]:
    被告:冷某,女。(未到庭)
    [13:30:38]
  • [主持人]:
    委托代理人:朱某,律师。
    [13:30:50]
  • [主持人]:
    被告: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13:30:59]
  • [主持人]:
    委托代理人:郑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某,律师。
    [13:31:08]
  • [主持人]:
    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被告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骏、代理审判员沈向阳、人民陪审员陶宝康依法组成合议庭,王骏任审判长,书记员由黄文嫣担任记录。
    [13:31:31]
  • [审]:
    问: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3:31:55]
  • [原]:
    不申请
    [13:32:09]
  • [被1]:
    不申请
    [13:32:18]
  • [被2]:
    不申请
    [13:32:28]
  • [主持人]:
    双方权利义务
    [13:32:55]
  • [被2]:
    知道了
    [13:33:08]
  • [被1/2]:
    知道了
    [13:33:33]
  •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13:33:52]
  • [原]:
    1、 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40012.5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7571.3元、交通费63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子女误工费2000元、律师费。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34:06]
  • [原]:
    事实理由:2009年6月21日下午,原告前往被告超市购物。购物过程中,被告冷某饲养的宠物狗对原告不停骚扰,导致原告惊恐万分,退避不及,倒地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本院。
    [13:34:29]
  • [审]:
    被告答辩。
    [13:34:49]
  • [被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事发的客观事实不符合。原告所述的时间地点没有问题,至于原告摔倒的原因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狗为何会叫,是原告本身不小心踩到小的宠物狗的脚,狗就叫了一下,原告后退没有站好就摔跤了。被告对此没有过错,被告做到了看管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依据的所有的费用是依照鉴定报告来得,我们对于鉴定报告有异议,异议主要理由是鉴定按照的标准是按照道路交通的标准,人身损害本来就有标准 ,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为何原告的损害构成了8级伤残,报告内很含糊,不知道如何得出的。所以原告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出于人道,已经及时交付原告1万元的费用,但是原告没有提到。而且被告还购买了营养品去看望,被告如此行为完全出于人道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3:35:26]
  • [被1]:
    原告手术中更换了进口的关节,我们认可国产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3:40:06]
  • [被1]:
    对于已经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我们不再主张原告返还。
    [13:40:31]
  • [被2]:
    1、我公司不是合格的被告,本案的案由是动物致人损害,应该由致害动物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既不是动物主人也没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发生,所以不应当赔偿义务。
    2、我公司已经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对公众开放,本案的超市是小型便民超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还要设置保安禁止狗入内,也没有权利对进来的人员进行检查,而且导致原告倒地受伤的宠物体形很小,原告受伤的过程被告公司并不清楚,但是发现原告倒地后,被告单位员工立即上前救治,而且拨打了报警电话,控制了现场。而且原告也没有认为被告2没有过错导致原告受伤。
    3、本案中的超市是便民超市,并非大中型卖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此类小型便民超市配备保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于被告2的诉讼请求。
    [13:42:26]
  • [审]:
    双方举证。
    [13:42:38]
  • [原]:
    1、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诊断报告、出院小结。
    2、交通费发票。
    3、辅助器具费发票。
    4、工资单、误工证明。
    [13:43:53]
  • [审]:
    原告既主张护理费、又主张子女误工费?依据何在?
    [13:44:34]
  • [原]:
    原告女儿单位出具了证明,证明女儿照顾母亲手术所导致的务误工费用。两者并不冲突,护理费是照顾原告所需要支付给护工的费用,子女误工费是原告受伤后手术时需要子女陪伴所造成的。
    [13:46:08]
  • [审]:
    被告质证。
    [13:46:17]
  • [被1]:
    1、质证意见基本同上次庭审一致。
    2、医疗费中,原告因为采用进口的材料才产生高额费用,我们不认可上述进口材料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医疗费用已经扣除我们支付的1万元,故我们认为医疗费我们已经超额支付了。
    3、根据出院小结的记载,我们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八级伤残。
    [13:48:51]
  • [被2]:
    1、质证意见基本同上次庭审意见。
    2、原告没有提供诊疗费、医疗费等治疗清单、目录。
    3、交通费中有2元费用与本案无关。
    4、事发时叫救护车是合理费用,但是原告出院时不应该再叫救护车(09年8月5日,原告再次叫了救护车)。
    [13:50:25]
  • [审]:
    原告,09年8月5日为什么要叫救护车?
    [13:50:47]
  • [原]:
    原告那天是为了复诊,因为原告年纪大了,行动不便,所以动用救护车。
    [13:51:40]
  • [审]:
    原告出院后,复诊过几次?
    [13:52:45]
  • [原]:
    出院后复诊过两次。
    [13:53:04]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3:53:28]
  • [原]:
    5、聘用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
    6、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
    7、大华派出所询问笔录。
    [13:53:40]
  • [审]:
    被告质证。
    [13:53:50]
  • [被1]:
    1、关于询问笔录,是事发后第一时间双方做的笔录。被告1在笔录中也注明,是原告不小心踩了原告的宠物狗,才导致本案事发。此节事实与上次庭审中证人证言一致,与被告答辩内容一致。
    2、对于鉴定报告,我们认为适用标准错误,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伤残鉴定的标准,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标准。且在鉴定内容中,诊断内容与出院小结的结论相矛盾。故不认可上述鉴定报告,对结论有异议。
    综上,我们要求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
    [13:58:50]
  • [被2]:
    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一致。
    [13:59:15]
  • [审]:
    被告举证。
    [13:59:35]
  • [被1]:
    1、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的告知书,证明医院已经告知原告采用进口材料,不属于医保范围,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此后被告1也去医院进行咨询,同样的器具,国产和进口价格相差一半。
    [14:01:56]
  • [审]:
    原告、被告2质证。
    [14:02:21]
  • [原]: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1的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而且我们在动手术之前,也咨询过医生关于国产与进口关节的区别,医生建议由于患者年纪偏大,采用进口材料比较合适。另外,医生也提供了好几种进口关节给原告家属选择,原告家属已经选择了最便宜的一种进口关节。
    [14:03:55]
  • [被2]:
    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14:04:52]
  • [审]:
    被告1有无其他证据?
    [14:05:10]
  • [被1]:
    1收条。
    2食品发票。
    3护工证明。
    [14:05:39]
  • [审]:
    原告、被告2质证。
    [14:05:55]
  • [原]:
    与上次庭审质证意见一致。
    [14:06:10]
  • [被2]:
    与上次庭审质证意见一致。
    [14:06:31]
  • [审]:
    被告2有无证据?
    [14:06:43]
  • [被2]:
    无。
    [14:06:51]
  • [审]: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无补充?
    [14:07:08]
  • [原]:
    无。
    [14:07:16]
  • [被1]:
    1、事发后,原告第一反应对被告1的工作人员说,是她自己摔倒的,和被告1无关。
    2、事发后,被告1已经给了原告1万元。
    3、原告受伤后,不仅医保范围内已经获得补偿,也在相关的某些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4、原告自己现在已经恢复的很好。
    [14:08:43]
  • [审]:
    事发后,原告是否表态自己承担摔倒的结果?
    [14:09:02]
  • [原]:
    1、原告事发后没有任何表态,从来没有说过是自己摔倒的,与被告1无关的话语。他们反而第一时间去派出所做笔录。
    2、原告目前并没有恢复得很好,尚需要家人照顾。
    3、原告受伤后,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医疗费用报销。如果被告有相关证据,应该提交法庭。
    [14:10:49]
  •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
    [14:11:12]
  • [原]:
    1、原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已经很清楚了,被告1承认了整个事情的发生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饲养宠物伤人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即便双方无法确定责任,也应该由宠物的饲养者承担责任,被告1的狗伤到了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相关规定,宠物是不能进入公共场所的,超市属于公共场所,而且被告1的狗是没有狗证的。
    3、被告2应该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的,被告员工也承认说门口会有劝说而且有标识禁止入内,被告2的店也不是我们所说的便利店,只是开在居民区的,所以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综合点,被告1应当对于本次损伤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被告2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4:14:25]
  • [被1]:
    1、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问题,原告起诉至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内容。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基本事实的焦点部分就是原告如何摔倒的,从原告这方面来看没有任何证据,原告出示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当时的情况,证人证言是反映老太的第一反映。当天被告1在派出所所做的陈述与老太的第一反映也是一致的。
    2、事发也是由于原告自己踩到狗引起的。
    3、原告摔倒后嘴里不停说不会要我们赔钱的,我们主动的支付了1万元,且垫付了护工费,购买了营养品去看望,原被告我们之间是一致的,被告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的,原告也认为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后来原告家人的介入后事态又有其他发展。原告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不应当由我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鉴定报告,是有瑕疵的。而且被告尽到了看管的义务,本身狗就很小,不会对人造成主动的攻击型的伤害。
    3、鉴定结论,我们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费用的1万多元进口关节费用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故我们认为不应该计算在本案诉讼金额中。
    5、被告1饲养的宠物是小型宠物,不是大型宠物。
    [14:19:28]
  • [被2]:
    1、事发起因是由于原告自己踩到被告1的狗引起的。
    2、华联超市华灵店是便民店,不是大中型卖场。我们不可能在便民店门口设置安检门以及保安,而且事发后我们也尽了应尽的义务。
    3、鉴定标准适用错误,我们认为赔偿也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14:21:32]
  • [审]:
    互相辩论。
    [14:21:52]
  • [原]:
    1、动物侵权是特殊侵权,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应该由被告1、2进行举证原告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故意。但是两次庭审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2、原告本身就是80多岁的老人,遇到被告饲养的小狗对其骚、挠,很有可能造成现在的后果。
    3、上次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人很明确的告诉我们,在便民店门口已经张贴告示,告诉大家不允许把宠物带入便民店。可见被告2未尽到完善的安保义务。
    [14:24:26]
  • [被1]:
    无。
    [14:25:07]
  • [被2]:
    所有大型超市、卖场在门口都有告示,但是顾客自己是否能够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14:25:46]
  • [审]: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14:26:11]
  • [原]:
    坚持诉讼请求。
    [14:26:28]
  • [被1]:
    坚持庭审意见。
    [14:26:40]
  • [被2]:
    坚持庭审意见。
    [14:26:53]
  • [审]: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4:27:11]
  • [原]:
    不愿意。
    [14:27:21]
  • [审]: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庭后阅看笔录后,如有错漏、遗漏可向法庭人员提出补正,如确认无误,请签字确认。闭庭。
    [14:28:3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以上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大家。
    [14: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