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外景

审判庭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旁听席

证人

证人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2010年5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民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睢宁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华艳兵。
    [09:18:32]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此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民事案件。原告杨某、刘某之子杨子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11月在一起同居生活(未领结婚证)。2008年6月生一女杨扬。2010年1月4日,杨子在睢宁县某小区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不慎跌落致死。施工方和受害人亲属即杨某夫妇及张某经协商并达成协议,施工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48万元(没有具体分项)。次日款项汇到被告张某处,因原、被告在分割该笔款项以及现有房产(价值20余万元)时产生分歧。杨某夫妇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遗产分割款398817.87元。
    [09:21:36]
  • [主持人]: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施巍峰,睢宁法院少年庭庭长,一级法官,法学本科,曾获徐州市法院系统“文明法官”、“人民满意法官”称号,徐州市“十佳合议庭”审判长;
    审判员:朱宏,睢宁法院一级法官,法律本科,曾获徐州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人民满意法官”称号,徐州市“十佳合议庭”成员;
    人民陪审员:朱敏,大学本科,睢宁县安监局副局长,原任睢宁县妇联副主席,连续两届担任人民陪审员,陪审经验丰富。
    [09:22:49]
  • [主持人]:
    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3:19]
  • [书记员]:
    1、宣布法庭纪律。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
    进入法庭后,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
    不准进入审判区,不要随意走动;
    不准发言和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动;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自动起立,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2、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3、全体坐下。
    4、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杨宏票、刘芝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圣,杨翕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张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春已经到庭,可以开庭。
    [09:30:57]
  • [审判长]:
    睢宁县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刘某、杨杨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09:37:29]
  • [审判长]:
    原告杨某,陈述你的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住址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09:39:06]
  • [原告1]:
    杨某,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某村。
    [09:39:29]
  • [审判长]:
    原告刘某,陈述你的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住址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09:39:51]
  • [原告2]:
    刘某,女,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09:40:06]
  • [审判长]:
    原告杨某、刘某共同委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宏圣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09:40:46]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张宏圣,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09:41:11]
  • [审判长]:
    第三原告杨杨系二原告孙女,被告张某之女,1998年6月6日出生,杨杨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托梁某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09:43:35]
  • [审判长]:
    被告张某陈述你的自然状况
    [09:43:46]
  • [被告]:
    张某,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住睢宁县潘村。
    [09:44:00]
  • [审判长]: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代理权限
    [09:44: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朱春,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09:44: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2]:
    张某某,男,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某大院。特别授权。
    [09:45:04]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有无异议。
    [09:45:34]
  • [原告、被告]:
    没有异议。
    [09:45:59]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实,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09:46: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施巍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宏、人民陪审员朱敏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萍担任本庭记录。现询问双方当事人,庭前有没有收到本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09:46:31]
  • [原告、被告]:
    收到
    [09:46: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原、被告的诉讼参与人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要求调换。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48:01]
  • [原告]:
    不申请。
    [09:48:19]
  • [被告]:
    不申请
    [09:51:1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须知》和《举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举证责任等内容,在法庭上不再重复。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9:51:41]
  • [原告、被告]:
    清楚
    [09:51:55]
  • [审判长]:
    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当事人之间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原被告是否听清?
    [09:52:10]
  • [原告、被告]:
    听清
    [09:52:2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庭调查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09:52:35]
  •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吗?
    [09:52:42]
  • [原告、被告]:
    清楚
    [09:52:56]
  • [审判长]:
    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明确诉讼请求。
    [09:53:10]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遗产分割款398817.8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53:32]
  • [原告3委托代理人]:
    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9:53:52]
  • [审判长]:
    下面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54: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1、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类推适用继承法第14条,张某有权参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2、本案所涉房产是杨子和张某在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请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09:54:50]
  • [审判长]:
    通过刚才原告陈述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本庭将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赔偿款48万元,二是房屋。房屋是涉及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赔偿款的分配则是财产权属确认的一个法律关系,请原告明确一下你本次诉讼到底是继承还是赔偿款的财产权的确认。
    [09:55:11]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是两个法律关系,但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希望法院能一并处理。
    [09:55:24]
  • [审判长]:
    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本院将着重就赔偿款的分配数额及分配方案、范围进行调查。其次,将就房产的性质是被告与杨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是原被告及杨子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调查定性,以最终确定该房屋的继承份额、继承范围。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09:55:43]
  • [原告、被告]:
    无异议
    [09:55:59]
  • [审判长]: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首先应将原告杨杨因其父杨子意外死亡所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从赔偿款总额中予以去除,然后再扣除安葬杨子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双方各自发表分配方案,双方有无异议。
    [09:56:17]
  • [原告、被告]:
    无异议。
    [09:56:32]
  • [审判长]:
    双方能否就原告杨杨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安葬杨子所花费的相关费用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09:56:44]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认可杨杨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万元。
    [09:57:03]
  • [原告3委托代理人]:
    认可。
    [09:57:16]
  • [原告1]:
    安葬杨子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大约为2万余元。
    [09:58:06]
  • [被告]:
    安葬杨子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大约为3万元。
    [09:58:28]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杨杨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当事人对安葬杨子所花费的相关费用有不同意见,该争议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也将作为一个争议焦点来进行调查。
    [09:58:47]
  • [原告、被告]:
    同意
    [09:59: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举证时应对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举证质证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数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同一的,可以作为一组证据一并举证。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09:59:28]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我方所举的第一份证据就是赔偿协议书,该证据证明原告之子杨子意外死亡后,施工方赔偿时签订的一份赔偿协议书,赔偿数额是48万元,这48万元是在我们适当让步的情况下最终达成的。
    [09:59:49]
  • [审判长]:
    请工作人员当庭展示该证据。第三原告及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00: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说明被告张某有权参与该份遗产的继承。
    [10:00:2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0:32]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赔偿款收到条一张,证明承包商将赔偿款存入被告帐户的存款凭证,并提供该存款凭证一张。证明该款被被告占有。
    [10:00:46]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01: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无异议。
    [10:01:18]
  • [审判长]:
    本院对该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及存款凭证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0:02:5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3:03]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购房协议书一份,证明2008年2月18日在县城购买房屋一处。
    [10:03:19]
  • [被告]:
    买房是事实,但该房是我和杨子买的。
    [10:05:16]
  • [审判长]:
    对于购买房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10:05:35]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书面证据吗?
    [10:05:47]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06:02]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吗?
    [10:06: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没有
    [10:08:23]
  • [审判长]:
    双方有证人出庭吗?
    [10:08:41]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我方有两位证人出庭,证明当初在县城购房的时候,因为钱不够,二原告将王集老家的房子卖了以后,交给其子杨子用于购房,因为在乡下没有住房,后二原告在该房屋居住。以此证明该房屋是原、被告及杨子的家庭共有财产。
    [10:09:06]
  • [审判长]:
    传证人朱某出庭作证。
    [10:09:50]
  • [审判长]:
    核实证人身份,朱某,男,农民,住睢宁县某村。
    [10:10:0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10:10:08]
  • [原告、被告]:
    没有
    [10:10:21]
  • [审判长]:
    交待证人权利义务(略)
    [10:10:36]
  • [审判长]:
    证人,听清楚了吗
    [10:10:57]
  • [证人]:
    听清了。
    [10:11:12]
  • [审判长]:
    证人,你与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何关系?
    [10:11:23]
  • [证人]:
    我是死者杨子生前好友。
    [10:11:3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证人发问
    [10:11:50]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证人朱某,你是否知道二原告将王集老家的房屋卖给他人一事?当初为何卖房,卖多少钱,钱的去处
    [10:12:08]
  • [证人]:
    因二原告之子杨子婚后准备在县城买房资金不够,所有才将老家的房子卖给杨某的老四,卖了三万元,这三万元交给杨子到县城买房。
    [10:12:24]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房子卖过之后,二原告在哪居住?
    [10:12:39]
  • [证人]:
    卖房后,一直在县城里购买的新房里居住。
    [10:12: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向证人发问
    [10:13: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你怎么知道此事的?
    [10:14:13]
  • [证人]:
    卖房到买新房这件事我参与商量的,因为我和杨子的关系很好。
    [10:14: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卖房时间?
    [10:14:55]
  • [证人]:
    2007年9月或者10月份。
    [10:15:07]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你说一起居住,是不是你看到的?
    [10:15:18]
  • [证人]:
    他爷俩商量时候,我在场。我听到的
    [10:15:30]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庭后核对笔录、签字确认。传第二证人陈某。
    [10:15:42]
  • [审判长]:
    核实证人身份,陈某,女,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某村。
    [10:16:19]
  • [审判长]:
    证人,你与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何关系?
    [10:16:37]
  • [证人]:
    我是原告的弟媳,是被告和杨子的三婶。
    [10:16:48]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证人发问
    [10:17:01]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证人陈某,你是否知道二原告将王集老家的房屋卖给他人一事?当初为何卖房,卖多少钱,钱的去处?
    [10:17:17]
  • [证人]:
    因二原告之子杨子婚后准备在县城买房资金不够,所有才将老家的房子卖给杨某的老四,卖了三万元,这三万元交给杨子到县城买房。
    [10:17:3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向证人发问
    [10:20:40]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卖房子时间?
    [10:21:10]
  • [证人]:
    2007年10月份
    [10:21:20]
  • [审判长]:
    你当时是否在场?
    [10:21:32]
  • [证人]:
    交钱我不在场。
    [10:21:46]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庭后核对笔录、签字确认。
    [10:21:56]
  • [审判长]:
    下面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0:22:05]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我方证人足以证明二原告卖房所得3万元用于购买县城房屋并在此居住,因此该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
    [10:22: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被告张某不知道杨某买房子这事,而且潘村的房子都是张某向娘家借的钱买的。
    [10:22:30]
  • [审判长]:
    (法庭询问)被告,购房资金是如何组成的
    [10:22:44]
  • [被告]:
    借款
    [10:22:56]
  • [原告]:
    儿子赚的4万元,我们卖房子3万元。我们一共出资七万。
    [10:23:11]
  • [审判长]:
    杨子和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哪居住?
    [10:25:29]
  • [原告]:
    在王集老家
    [10:25:48]
  • [被告]:
    不是
    [10:25:55]
  • [审判长]:
    后来买了新房之后,原告你们住哪
    [10:28:05]
  • [原告]:
    在新房子住
    [10:28:52]
  • [被告]:
    新房买了之后,他们没来住。他们是租房子住。我怀孕生孩子之后,妈妈为了照顾我和孩子来居住一段时间,但后来吵了一架就走了。一直到杨子出事
    [10:29:06]
  • [审判长]:
    被告,你和扬子领结婚证了没
    [10:29:50]
  • [被告]:
    没有
    [10:30:02]
  • [审判长]:
    杨子出事后,双方有没有就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过协商?被告先回答。
    [10:30: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2]:
    扬子出事后,我作为他小孩舅,我和原告他们俩商量,我说必须得给他钱,首先得还账,还后还剩20多万。当时交了2万元给他二表叔,有收条,给他们去老家买房子,杨子有个妹妹,现在上大一还有四年毕业,她的学费从此款中支出,另外再给原告生活费,以上累计准备给二原告15万元,房屋二原告可以随时来居住,帮助张某带孩子。
    [10:33: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2]:
    他们一直不同意,后来杨子烧百天纸时,他们也没有联系,后来听说起诉到法院来了。
    [10:33:55]
  • [审判长]:
    原告意见
    [10:34:36]
  • [原告]:
    儿子出事后,我不能再提钱的事。儿子走后,我就把她当女儿,所以把钱直接打到她卡里。
    [10:35:32]
  • [原告]:
    正月初十吃完饭,我们一起去老二家,她说给我2万元建房子。可到现场后,她私下写了协议让我签字,如果不签字就把钱给我老二。协议内容说孩子是她的,房子不给我,给我3万元,另外我女儿在南京上大学,要学费到她那拿。正月十五的时候,张某某说我心狠,连小孩的钱都要。我说该我的我要,小孩的我不要。儿媳张某骂我,张某某要打我。他们的行为我接受不了
    [10:38:39]
  • [审判长]:
    原告,你说的不是像张某的哥哥所说的一样,如果像他提的方案那样,你能不能同意。如果他答应给你15万,你能不能答应?
    [10:40:40]
  • [原告]:
    不行,要依法解决
    [10:40:53]
  • [审判长]:
    你认为现在怎样解决,你拿个方案出来
    [10:41:30]
  • [原告]:
    48万减去小孩的10万,再减去丧葬费2万1。我借的钱,我还。剩下的钱应按法律,他们没拿结婚证,应依照法律办。
    [10:42:59]
  • [审判长]:
    原告,你认为你儿媳该不该得这钱
    [10:43:21]
  • [原告]:
    不该
    [10:43:31]
  • [审判长]:
    双方有无问题需要互相发问
    [10:43:48]
  • [原告、被告]:
    没有
    [10:43:57]
  •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现在房屋价值多少,双方能不能在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你认为房子价值多少
    [10:45:26]
  • [原告]:
    上次调解时,被告说价值20万,我认可
    [10:45:4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
    [10:45:59]
  • [被告]:
    认可
    [10:46:07]
  • [审判长]:
    现在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10:46:57]
  • [原告1、2委托代理人]:
    本人受二原告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不符合申请分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即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对近亲属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总之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人必须与受害人之间有血缘关系或者拟制血缘关系。很明显,被告与二原告之子杨子是同居关系。所谓的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经合法程序而居住在一起,它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婚姻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在民事部分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同居关系既违反婚姻法,也违背社会公德,反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与原告之子举行了婚礼,在一起同居生活,突破法律的规定。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债权等,“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求》作出(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因此,该赔偿款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只能由二原告及孙女平分,而被告是不具备分配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侵占的财产应当返给二原告。
    二原告的唯一儿子不幸遇难意外死亡已痛苦万分,其死亡赔偿金是对二原告的精神安慰和补偿,被告只愿意给2万元,其余款占为已有拒不返还,无疑给二原告痛苦的心灵上雪上加霜,因此,被告侵占赔偿款于法无据,理应返还给二原告。
    三、二原告之子杨子与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属家庭共有财产。
    二原告之子杨子与被告于2007年11月9号(阴历)举行婚礼,因杨子是电工,经常在县城工作,准备在县城买套房子,由于资金不足,杨子与父母商量,将王集老家父母的房产卖掉3万元,于2008年2月28日在潘村购买两上两下房产一处,二原告无其它房产一直与儿子在县城居住,也就是说二原告对儿子购房也出资了3万元,且共同居住,该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不符合分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遗产继承的主体资格,其侵占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0:49:42]
  • [审判长]:
    第三原告,有无意见
    [10:54:02]
  • [原告3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54:12]
  • [审判长]:
    被告意见
    [10:54: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一、关于因杨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的分配。48万元的赔偿款首先应扣除杨杨的生活费98818元(每年5989元,按16.5年计算)、办理杨子丧葬事宜的花费3万元。剩余部分方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
    [10:55: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因为杨杨在杨子出事的时候,是1岁多的孩子。所以生活费的问题就必须考虑
    [10:56: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2、张某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赔偿款是通过协商,根据协议而取得的的。张某以杨子妻子的身份,作为乙方的一员参与了协商的过程。此时,张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杨杨的法定代理人,同时自身也是权利人。对此,不管是赔偿义务人,还是杨某、刘某,当时都不持异议。否则,协议书的乙方处,应列杨杨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张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张某的参与,协议根本无法达成。正是基于张某的双重身份,协议签订后,赔偿人也是将赔偿款全部汇入张某的账户。现在,再以张某和杨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否认张某的分配权,显然和前述行为矛盾。
    [10:56: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2007年11月,张某和杨子按照风俗举行婚礼后,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张某以妻子的身份尽心尽力照顾杨子,抚养他们的孩子。在经济上,由于他们的收入都不高,张某想方设法维持生活。为帮助杨子做生意,向亲属借款,筹措资金。在精神上,鼓励、安慰杨子。他们之间已经形成特殊的扶养关系。在几年的生活中,她对杨子的扶助程度要远超过杨子的父母。在杨子不幸身亡后,她又以妻子的身份为其料理后事。今后,她更将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虽然,他们的婚姻不为法律认可,但她已经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现在,仅以张某和杨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允许她参与赔偿款的分配,将使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10:57: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本案可类推适用《继承法》第14条,使张某参与分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就对有关利益不享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法律并没有因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就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否认同居者的权利,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灵活处理。只要他们之间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对死者生前尽了义务的人,在其死后就应享有一定权利。从而在同居者对死者扶助较多时,赋予其参与分配遗产的权利。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同居者能否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呢?
    [10:59: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目前,最高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采取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如不发生侵权事故,则在直接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为计算依据。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也是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因此,即使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它和遗产间也存在相似之处。根据相似情况应做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同居者如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类推适用继承法第14条,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张某和杨子已形成特殊的扶养关系,符合对杨子扶养较多的要求,已如前述。因此,张某应当参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并且参照司法解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其可分得的数额应多于杨某、刘某。
    [10:59: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二、本案所涉房产的分割。1、该房产为杨子和张某的共有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购房协议是杨子所签,购房款是张某向其亲属借款而筹集,因此,房产应属二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2、杨某、刘某在买房时没有出资,不是房产的共有人。
    [11:00: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1]: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出资,也应视为是赠与。3、应先将房产分出一半,归张某所有,另一半作为杨子遗产进行分配。4、张某根据《继承法》第14条,有权参与杨子遗产的分配。5、杨子生前欠有债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先为杨杨保留必要的份额,然后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有剩余,再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 以上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11:01:41]
  • [审判长]:
    二原告有无补充?被告张某有无补充?
    [11:02:18]
  • [原告、被告]:
    没有
    [11:02:32]
  • [人民陪审员]:
    家庭应当和睦相处,不能因为失去了一个亲人而疏远亲情。从情理上讲,原告、被告双方都应该相互谅解,做一些让步。像原告所说,“儿子没了,就应该把儿媳当做女儿”。
    [11:05:17]
  • [审判长]:
    本案在开庭前,我们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都没有站在对方角度去看。丧子之痛,丧夫之痛都是一样的。双方不能因为诉讼就失了和气,也不能因为失去了一个亲人而使亲情更加缺失。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我们将庭后到双方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进一步了解情况,组织调解。
    [11:12:0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再次调解?
    [11:12:15]
  • [原告]:
    同意
    [11:13:34]
  • [被告]:
    同意。
    [11:14:00]
  • [审判长]:
    本案如再次调解不成,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法槌)
    [11:16:1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
    [11:17:5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