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辩护人

公诉人

被告人

直播现场
2010年5月14日9:30直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
    [09:08:15]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徐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09:10:11]
  • [主持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的铁路运输专门审判机关,系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五个基层法院之一。法院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60号。其辖区范围涉及沪杭、沪宁2条铁路干线和16条铁路支线及联络线,连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以上海为起点南至沪杭线嘉兴东,北至沪宁线常州东。进入二十一世纪,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除了继续受理发生在铁路管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铁路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以外,还同时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地方法院辖内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内设机构为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审监庭和办公室。
    [09:14:35]
  • [主持人]:
    下面介绍被告人徐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09:17:55]
  • [主持人]:
    审判长陆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审判员汪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审判员张雯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四级法官。
    [09:18:42]
  • [主持人]: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简要情况。
    [09:21:31]
  • [主持人]:
    2009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徐建国与曾某(另案处理)合谋,先后两次从贵州购得印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65箱(每箱12瓶),加价后以每箱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共计208,000元。2010年1月4日,徐建国到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站营业部准备再次提取曾某从贵州运至上海的50箱贵州茅台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徐建国准备提取的及已经销售给张某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酒类商品。
    [09:23:38]
  • [主持人]:
    2010年4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建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所得全部违法收入人民币20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24:55]
  • [主持人]:
    下面马上进行庭审,请网友关注!
    [09:26:2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3:24]
    [09:29:16]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徐建国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09:31:16]
  •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09:32:23]
  • [被告人]:
    徐建国,1957年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普陀区。
    [09:32:42]
  • [审判长]:
    你以前被司法机关处罚过吗?
    [09:33:01]
  • [被告人]:
    没有。
    [09:33:24]
  • [审判长]:
    你是何时因何事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09:33:40]
  • [被告人]:
    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09:33:57]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09:34:12]
  • [被告人]:
    收到了。
    [09:34:26]
  • [审判长]:
    什么时候收到的?
    [09:34:44]
  • [被告人]:
    2010年4月21日收到的。
    [09:35:0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今天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09:35:20]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陆琳、代理审判员汪清、代理审判员张雯琳三人组成,由陆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弘煜担任法庭记录。
    [09:35:37]
  • [审判长]: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正岭。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徐建国辩护的是被告人徐建国家属为其委托的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昌、谷莎。
    [09:35: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徐建国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09:36:15]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是否申请回避?
    [09:36:30]
  • [被告人]:
    不需要
    [09:36: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可以自行辩护;
    3.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09:37:06]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09:37:22]
  • [被告人]:
    听清了。
    [09:37:36]
  • [审判长]:
    下面的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张雯琳法官主持。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37:56]
  •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38:18]
  • [公诉人]:
    被告人徐建国,2009年1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09:38:40]
  • [公诉人]: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就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李国华表示同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09:39:06]
  • [公诉人]:
    2009年6月,被告人徐建国与曾某(另外处理)商议销售假冒注册的茅台酒营利,并于同年10月以人民币2100元一箱(计12瓶)的价格,从贵州曾某处购得15箱计180瓶假冒注册的茅台酒,并谎称该酒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供酒,将该批酒以每箱人民币3200元销给张某。同年11月,被告人以每箱人民币2100元(计12瓶)的价格,从曾某处购得50箱计600瓶假冒注册的茅台酒,并以每箱人民币3200元销给张某。上述二次销售金额人民币208000元。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又从曾某处购得50箱计600瓶假冒注册的茅台酒后,于2010年1月4日到中铁快运上海南站营业部提货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鉴定:在上海南站被查获的及之前销售给张某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酒类商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海南站被查获的及张某处收缴的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产品。
    [09:39:19]
  • [公诉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人凌某、柳某、石某、郑某、石某、周某、陈某、康某、沈某、张某的证言;2、书证公安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包裹票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资料、情况说明、价格证明、刑事摄影件、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鉴定结论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报告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4、被告人徐建国自愿认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09:39:40]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所得全部违法收入人民币20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徐建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09:39:57]
  • [审判员]:
    被告人徐建国,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09:40:22]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09:40:41]
  • [审判员]:
    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徐建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后,将依法对你做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意见?
    [09:41:02]
  • [被告人]:
    没有。
    [09:41:22]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徐建国讯问?
    [09:41:40]
  • [公诉人]:
    需要。
    [09:42:02]
  • [公诉人]:
    被告人徐建国,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不是事实?
    [09:42:15]
  • [被告人]:
    全部属实。
    [09:42:31]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你与曾某商议销售假冒注册的茅台酒,你与曾某是何关系?
    [09:43:01]
  • [被告人]:
    曾某是我小姨子。
    [09:43:16]
  • [公诉人]:
    她在哪里工作?
    [09:43:32]
  • [被告人]:
    在贵州仁怀市工作。
    [09:43:46]
  • [公诉人]:
    你是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什么?
    [09:43:59]
  • [被告人]:
    熟食和卤制品。
    [09:44:12]
  • [公诉人]:
    你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有经营酒类?
    [09:44:30]
  • [被告人]:
    没有。
    [09:44:38]
  • [公诉人]:
    你是否知道这酒是否真的茅台酒?
    [09:44:53]
  • [被告人]:
    当时不清楚,但是我们的酒要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要便宜得多。
    [09:45:04]
  • [公诉人]:
    你是否知道上海茅台酒市场价是多少?
    [09:45:30]
  • [被告人]:
    425元一瓶。
    [09:45:42]
  • [公诉人]:
    曾某给你什么价位?
    [09:46:08]
  • [被告人]:
    3200元/箱,一箱12瓶,销售给下家,我们的进价是2100元一箱。
    [09:47:40]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是2100元/箱收购进来的,起诉书指控是否事实?
    [09:48:46]
  • [被告人]:
    是事实。
    [09:48:57]
  • [公诉人]:
    你是以2100元/箱收购进,3200元/箱卖出的?
    [09:49:11]
  • [被告人]:
    1100元是抵扣的酒香酒王的酒,也就是我个人的好处,货款就直接汇到曾某的帐户。
    [09:49:27]
  • [公诉人]:
    被告人,当时你是否知道曾某的酒是从何来?
    [09:49:45]
  • [被告人]:
    不清楚。
    [09:50:00]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你向曾某购进15箱茅台酒,除了15箱以外有无其他酒?
    [09:50:20]
  • [被告人]:
    还有酒香酒王酒和特供酒共43箱。
    [09:50:41]
  • [公诉人]:
    你当时销给张某几箱?
    [09:51:03]
  • [被告人]:
    15箱。
    [09:51:13]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当时你向张某称你卖给他的酒是2010年世博特供酒,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09:52:58]
  • [被告人]:
    没有这个情况。
    [09:53:26]
  • [公诉人]:
    张某在问你购买期间有无询问是否真酒?
    [09:53:39]
  • [被告人]:
    没有,但他之前曾吃过此酒。
    [09:54:00]
  • [公诉人]:
    2010年1月份张某有无又向你购买酒?
    [09:54:59]
  • [被告人]:
    下家张某问我购买50箱。
    [09:55:22]
  • [公诉人]:
    2010年1月4日你是怎么会去提货的?
    [09:56:15]
  • [被告人]:
    电话通知我去铁路南站提货。
    [09:56:27]
  • [公诉人]:
    去提货的时候有无其他人同行?
    [09:56:54]
  • [被告人]:
    有的。
    [09:57:06]
  • [公诉人]:
    你前面两次销售假酒公安机关是怎么掌握的?
    [09:57:50]
  • [被告人]:
    是我主动交代的,之后公安机关再去找到相关的张某。
    [09:58:13]
  • [公诉人]:
    另两次的提货单是怎么取得?
    [09:58:28]
  • [被告人]:
    我交代后公安机关去调查的。
    [09:58:42]
  • [公诉人]:
    你对本次犯罪有何感想?
    [10:00:49]
  • [被告人]:
    认识到了错误,后悔。
    [10:01:07]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10:01:27]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0:02:27]
  • [辩护人]:
    需要。
    [10:02:43]
  • [辩护人]:
    被告人,你的上家是曾某是你的小姨子,你的下家是张某?除此之外还有无其他人?
    [10:03:06]
  • [被告人]:
    没有。
    [10:03:29]
  • [辩护人]:
    其中的差价1100元你没有拿到实质的金钱?
    [10:03:41]
  • [被告人]:
    是的,差价就抵了其他酒。
    [10:04:05]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进行补充讯问,被告人徐建国你听清后应当如实回答,听清楚了没有?
    [10:04:5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5:09]
  • [审判员]:
    你销售给张某的茅台酒是哪里来的?怎么给你的?
    [10:05:30]
  • [被告人]:
    是曾某从贵州收购来的。是通过铁路托运到上海给我的。
    [10:05:48]
  • [审判员]:
    曾某托运给你的是什么酒?
    [10:06:08]
  • [被告人]:
    有假冒的茅台酒、特供酒和酒香酒王酒,但酒都是真的。
    [10:06:24]
  • [审判员]:
    你是怎么付款给曾某的?
    [10:06:37]
  • [被告人]:
    通过银行汇款。
    [10:06:49]
  • [审判员]:
    张某是谁联系的?
    [10:07:02]
  • [被告人]:
    是我联系的。
    [10:07:15]
  • [审判员]:
    你同曾某、张某的交易是否有书面合同?
    [10:07:31]
  • [被告人]:
    没有的,我们都是通过口头约定的。
    [10:08:01]
  • [审判员]:
    你和张某销售的茅台酒共几次?
    [10:08:24]
  • [被告人]:
    共三次(销售成功有二次)。
    [10:08:38]
  • [审判员]:
    你是怎么归案的?
    [10:08:52]
  • [被告人]:
    提货时被抓获的。
    [10:09:08]
  • [审判员]:
    最后一次货款为何没有全部支付给上家?
    [10:09:22]
  • [被告人]:
    跟上家商量先打10万,其余以后支付。
    [10:09:41]
  • [审判员]: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在法庭作如下归纳:你与曾某商议,由曾某负责从贵州收购假冒茅台酒后托运至上海,你负责接货及销售。于2009年10月、11月,两次共销售了65箱假冒茅台酒给张某,价格销售均为每箱3200元。你将收到的货款均汇给了曾某,同时从曾某处你可得到一些酒香酒王酒。2010年1月4日,你到上海南站准备再次提取曾某从贵州运至上海的50箱假冒茅台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建国,你对法庭的归纳有何意见?
    [10:10:01]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10:17]
  • [审判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10:10:35]
  • [辩护人]:
    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上家和下家都是特定的。
    [10:10:4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本案的量刑调查。
    [10:11:06]
  • [公诉人]: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前两次是被告人自己供述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取得,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10:11:2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自己的犯罪情节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况?
    [10:13:42]
  • [被告人]:
    请法庭从轻处罚。
    [10:13:56]
  • [审判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量刑发表意见。
    [10:14:32]
  • [辩护人]:
    本案的被告人购进和销售情节事实是存在的,但其特定性区别于其他的类似案件,请法庭考虑。另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表明了其认罪悔罪情况,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10:14:54]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10:15:13]
  • [公诉人]:
    出示和宣读1、上海铁路南站派出所民警徐某、张某出具的工作报告和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徐建国及其准备提取的假冒茅台酒被查获的经过;证人石某、郑某的证言,证明查获假冒茅台酒的经过。
    [10:15:31]
  • [公诉人]: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建国于2009年下半年期间从贵州购得假冒茅台酒65箱,并以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的事实;证人凌某的证言亦证实了徐建国伙同曾映从贵州购买假冒茅台酒,并在上海加价销售的事实;证人柳某的证言、包裹单复印件印证了上述事实。
    [10:15:46]
  • [公诉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石某、周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建国所在的上海山林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无经营酒类业务的事实;证人陈某、康某、沈某的证言,证明其接受过被告人徐建国赠送的白酒,或与徐建国一起喝酒的事实。
    [10:15:59]
  • [审判员]:
    被告人对此组证据有无意见?
    [10:28:03]
  • [被告人]:
    不认可张某的供述。
    [10:28:32]
  • [审判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第一组证据有无意见?
    [10:28:52]
  • [辩护人]:
    请法庭注意该酒是特定的人作特定的用途,如年夜饭等并无其他用处。
    [10:29:10]
  • [审判员]: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0:30:03]
  • [公诉人]: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件,证明了扣押的假冒茅台酒的情况及外观特征。
    [10:32:03]
  • [公诉人]:
    5、《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报告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表,证明被告人徐建国于2010年1月4日准备提取的及已经销售给张某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酒类商品。
    [10:32:20]
  • [公诉人]: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证明“贵州茅台”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权利情况。
    [10:32:40]
  • [公诉人]:
    7、常住人口登记表,反映被告人徐建国的身份情况。
    [10:33:16]
  • [审判员]:
    (法警协助出示证据)
    [10:33:35]
  • [审判员]:
    被告人徐建国,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37:51]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38:04]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10:38:45]
  • [辩护人]:
    没有。
    [10:38:57]
  • [审判员]:
    被告人徐建国,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10:40:47]
  • [被告人]:
    没有。
    [10:40:59]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10:41:14]
  • [辩护人]: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上海市青年践习基地证明,证明需建国对社会有所贡献。
    徐建国母亲的病历,证明其母亲生病需被告人照顾。
    徐建国居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考虑。
    [10:41:49]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10:42:19]
  • [公诉人]:
    没有。
    [10:42:42]
  • [审判员]:
    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
    [10:43:03]
  • [审判员]:
    被告人徐建国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10:43:18]
  • [被告人]:
    没有。
    [10:43: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
    [10:44:1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4:32]
  • [公诉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明知的,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是:我们同意辩护人对于本次犯罪特定性的辩论意见,并未大量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认为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考虑到到案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两次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建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52:39]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0:57:20]
  • [被告人]:
    由于本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0:57:39]
  • [审判长]: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58:01]
  • [辩护人]:
    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那个没有意见。在量刑方面发表三点意见: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在本案中销售的特定性且并未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危害;第二,被告人经营的企业对社会有所贡献;第三,从家庭情况看,被告人的母亲身患重病,需被告人的照顾。最后,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0:58:22]
  • [审判长]:
    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辩论各方的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徐建国的量刑是否适用缓刑。在第二轮的辩论中,辩论各方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0:59:05]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10:59:26]
  • [公诉人]:
    建议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请法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
    [10:59:44]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11:00:02]
  • [被告人]:
    由于本次的犯罪对家人、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机会,回到社会后作出自己的贡献。
    [11:00:19]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11:00:48]
  • [辩护人]:
    没有。
    [11:02:02]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11:02: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徐建国,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1:02:46]
  • [被告人]: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1:03:14]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1:03:50]
  • [审判长]:
    被告人徐建国,你听清楚没有?
    [11:04:38]
  • [被告人]:
    听清了。
    [11:05:01]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徐建国还押。退庭。(击法槌)
    [11:05:2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5:53]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6:11]
  • [主持人]:
    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首先,请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11:06:36]
  • [审判员]:
    该类犯罪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保护内容的侵害。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了侵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外,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11:07:07]
  • [主持人]:
    请问能够构成该项罪名的主体有哪些?
    [11:07:22]
  • [审判员]:
    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08:18]
  • [主持人]:
    请问法官,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这其中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确定的呢?
    [11:08:35]
  • [审判员]:
    由于本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因此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1: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