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润江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庭审现场

直播席

媒体关注一

媒体关注二
5月10日9: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二车先后翻落桥下 后车砸死待援伤者”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二车先后翻落桥下 后车砸死待援伤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05]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于润江,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1983年2月之1985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水泥厂工作,任技术员;1985年5月调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在工厂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会干部;到房山法院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
    [09:34:4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付某乘坐崔某驾驶的汽车不慎翻落桥下,在河滩等待救援时,刘某驾驶的拖拉机变型机在同一地点翻落桥下,将付某当场砸死。付某家属将刘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娄某诉称,原告一家从事个体运输业。2009年12月29日,其妻子付某与原告雇佣的司机崔某行至房山区贾金路6公里处时,不慎翻入河滩,在河滩内等待救援时,被告刘某驾驶拖拉机变型机驶入上述地点,该车翻入道路南侧河滩内,将付田春当场砸死。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丧葬费22357.5元,死亡赔偿金534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518.5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费用22877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救护费8220元,鉴定费3000元,共751733元。被告辩称无力赔钱,保险公司则对事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提出要看现场照片。
    [09:38:4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9: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57:50]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娄倩,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旧屯乡,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大村涧村。(未出庭)
    原告娄某,男,200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学生。(未出庭)
    原告兼原告娄天明之法定代理人娄宝林,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旧屯乡,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大村涧村。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9:30]
  • [审判长]:
    被告刘红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镇。
    被告贾玉玲,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镇。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杨青,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10:00:27]
  • [审判长]:
    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娄倩、娄某、娄宝林诉被告刘红升、贾玉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于润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高庆斌、隗合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赵培担任法庭记录。
    [10:01:09]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诉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10:06:04]
  • [审判长]:
    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06:4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原告一家自2004年起在北京市房山区从事个体运输业,2009年12月29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崔某驾驶北京牌低速自卸货车,付田春随行。在行至北京市房山区贾金路6公里处时,不慎翻入河滩,在河滩内等待救援时,被告刘红升驾驶拖拉机变型机驶入上述地点,该车潘茹道路南侧河滩内,将付田春当场砸死。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红升副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丧葬费22357.5元,死亡赔偿金534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518.5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费用22877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救护费8220元,鉴定费3000元,共751733元。
    [10:08:05]
  • [审判长]:
    原告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 原告]:
    没有。
    [10:10:59]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 刘红升]:
    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事故发生的时候路面有冰,又恰逢在路的转弯处,我已经减速了,但是还是撞到了路面的石头墩,车就掉到左边的河滩上了。我当时也撞蒙了,好心人将我扶上来,我就听到有人嚷说车翻了。
    [10:11:50]
  • [审判长]:
    被告刘红升,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刘红升]:
    当时我开车去史家营拉点活,因为天黑了,我什么也没看见。我只是到医院后听警察说,我的车又砸死了人。
    [10:13:20]
  • [审判长]:
    你驾驶的车登记在谁的名下?
    [ 刘红升]:
    我爱人的名下。
    [10:14:02]
  • [审判长]: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刘红升什么意见?
    [ 刘红升]:
    我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10:14:22]
  • [审判长]:
    被告贾玉玲进行答辩。
    [ 贾玉玲]:
    我与刘红升是夫妻关系,他驾驶的车登记在我的名下。这个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刘红升当时开车去拉点活。
    [10:15:06]
  • [审判长]:
    发生事故后,被告是否赔偿过原告损失?
    [ 贾玉玲]:
    没有。
    [10:15:35]
  • [审判长]:
    保险公司进行答辩。
    [ 张红艳]:
    对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我们到交警队,没有见到现场的照片,只是看到了复印件。车上只有血迹,不能证明是死者的血迹。希望对血迹进行鉴定,证明是死者的血迹。申请法院到交通队提取现场照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2008年农民的标准10747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2008年7656元计算。救护费其中的停尸费、整容费、丧葬用品费属于丧葬费的项目,不同意赔偿。鉴定费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过高,不同意赔偿。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数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误工费,最多不能超过10天,人数不能超过3人。所以不认可。我们只认可合理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人员的标准应该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0:17:22]
  • [审判长]:
    原告,对于你主张的误工费,有正式工作的,单位是否扣除了工资?
    [ 原告]:
    都扣除了。
    [10:19:0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异议吗?
    [ 原告]:
    有异议。被告说不清楚事发后他的车砸死人我们不认可,当时被告意识是清楚的,他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有异议,保险公司说要求法院调取证据,他没到现场,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接到了被保险人的报案,他应该积极的到现场,事隔几个月后,保险公司再要求法院来调取,不应该得到支持。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2008年农民的标准计算,我们认为不能成立。死者生前长期居住在史家营,虽然地点是农村,但是当地是矿区,不亚于城镇,而且死者长期从事煤炭的运输和贩卖,收入来源远远高于当地的农民收入,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北京市居民的标准计算。救护费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有的属于丧葬费的范围,我们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10:20:02]
  • [审判长]:
    原告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有。提交大村煤矿证明一份,证明死者的主要经济收入是来源于非农产业。过磅单两张,证明死者在长期以来在大村煤矿从事煤炭的运输和贩运。
    [10:21:31]
  • [审判长]:
    原告,大村煤矿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 原告]:
    史家营乡办煤矿。
    [10:22:41]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张红艳]:
    是乡镇企业,不能证明死者生前的收入是来源于乡镇,所以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过磅单没有证明的效力。
    [ 刘红升]:
    不认可。
    [ 贾玉玲]:
    不认可。
    [10:23:54]
  • [审判长]:
    原告,你们说死者生前的收入已经达到的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是否能够提交完税证明?
    [ 原告]:
    不能提交。
    [10:24:17]
  • [审判长]:
    原告所说的死者生前属于个体户,有个体营业执照吗?
    [ 原告]:
    没有。我们已经提交了营运证。
    [10:24:3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10:26:2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刘红升]:
    没有。
    [ 贾玉玲]:
    没有。
    [ 张红艳]:
    没有。
    [10:26:47]
  • [审判长]:
    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刘红升]:
    没有。
    [ 张红艳]:
    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进行现场查勘,是因为被保险人没有当时报案,而是事发后第二天中午才报案。
    [ 贾玉玲]:
    我们是早晨8点多报案的。
    [10:29:0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
    [ 原告]:
    一、本案应该适用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和死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工商业而非农业,他们一家早在2004年就离开了户籍地到北京居住,从事煤炭运输和贩运,有证据可以证实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脱离了农业生产。原告只需证实的他的主要收入和来源以非农产业即可,而不用证实具体的数额。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应该属于城镇,有暂住证为证,长期住在史家营,属于矿区,所以原告离开了户籍地,与城镇居民的生活并无二致。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原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支付任何的赔偿,也没有进行过慰问,所以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合理合法的。三、关于保险赔偿的问题,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支付商业三者险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支持。
    [10:31:3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法庭辩论意见。被告发言。
    [ 张红艳]:
    坚持答辩意见。
    [ 刘红升]:
    坚持答辩意见。
    [ 贾玉玲]:
    不管死者在北京住多少年,她的户口也是农民户口。
    [10:32:20]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刘红升]:
    没有。
    [ 贾玉玲]:
    没有。
    [ 张红艳]:
    没有。
    [10:36:5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刘红升]:
    坚持答辩意见。
    [ 贾玉玲]:
    坚持答辩意见。
    [ 张红艳]:
    坚持答辩及质证意见。
    [10:37:5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张红艳]:
    不同意。
    [ 刘红升]:
    不同意。
    [ 贾玉玲]:
    不同意。
    [10:38:31]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同意法庭进行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案庭审结束,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庭审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0:38:5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图片摄影滕伟、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庭审记录刘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43:1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