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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58: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08:59:01]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卡通flash广告推广“天涯问答” 赵本山告“天涯”侵犯肖像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9:25]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案件的审判长陈昶屹。[08:59:44]
- [主持人]:陈昶屹,男, 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师从著名侵权法学家张新宝教授攻读侵权法方向。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社主编,先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过《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在《法律适用》发表过《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过《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类型特点研究》等数十篇学术论文,其中有部分学术文章经《人大复印资料》转载。[09:00:00]
- [主持人]:2005年到海淀法院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审判》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调研、案例、论文、统计分析等数十篇。其中,2007年《我国公告传唤类缺席审判现状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2008年《“二手房”交易中承租人先买权制度适用之检讨及修正 ――兼论与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冲突及消解》均在全国法院第十九界、第二十界学术讨论会征文比赛中获全国三等奖,获北京市二等奖。此外,还曾获得过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统计分析二等奖、最佳刊物奖、个人三等功,海淀法院颁发的“学术新人奖”、“结案状元”等全国、全市、全院奖励。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09:00:22]
- [主持人]:曾经审理过“赵本山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案”、“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名誉权、肖像权案”、“郭志明、黄文燕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09:00:37]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01:11]
- [主持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发布带有赵本山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推广谷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09:02:00]
- [主持人]:原告诉称,自2009年5月起,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原告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推广二被告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该卡通肖像与原告本人的肖像具有极大相似性,结合该卡通肖像所搭配的旁白表述等,普通人很容易辨识出该形象是原告的卡通肖像,认为该卡通人物的主要作用就是为被告的产品做宣传。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广告中以卡通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宣传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5万元。[09:02:3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2:05] - [陈昶屹]: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说一下[09:14:11]
- [原告]:原告赵本山,男,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一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09:15:23]
- [审判长陈昶屹]:核对被告身份.[09:16:16]
- [被告一]:被告一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注册号:460000000126219。法定代表人:邢明,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工作单位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9:17:21] - [被告二]:被告人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注册号:110000410303298。法定代表人:洛伊德?哈特利?马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二李艳新,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09:18:17]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18:47]
- [原告]:无异议。[09:19:07]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19:33]
- [被告一/被告二]:无异议。[09:20:05]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昶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本山与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由书记员洪灶发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了?[09:22:00]
- [原告]:听清了.[09:22:59]
- [被告一/被告二]:听清了.[09:23:35]
- [审判长陈昶屹]: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09:24:28]
- [原告]:不申请。[09:24:53]
- [被告一/被告二]:不申请。[09:25:30]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09:26:08]
-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5万元整;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2009年5月起,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原告的卡通肖像flash广告,推广二被告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该卡通肖像与原告本人的肖像具有极大相似性,结合该卡通肖像所搭配的旁白表述等,人们很容易辨识出该形象是原告的卡通形象,其作用就是为被告的产品做宣传。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本人同意在网站广告中用原告的卡通形象宣传推广其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09:27:15]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09:27:37]
- [被告一]:卡通图片不是肖像,不属于民法保护范围。卡通图片不等于是肖像。民法不保护其卡通肖像。被告该活动没有进行盈利的活动,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29:07]
- [被告二]:图片并非原告的肖像。被告2并非是网站的经营者,未参与、使用图片,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与驳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29:39]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09:30:17]
- [原告]:证据1、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7675号公证书,证明对象:被告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动漫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当庭进行拆封,观看公证录像)证明4分30秒、6分47秒、8分10秒、10分、12分30秒、14分10秒、15分20秒、16分40秒原告的卡通形象在网站的不同页面共出现了9次。[09:33:53]
- [被告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原告所称的9个卡通图片,其中有3个不是原告形象卡通图象。其中图21、27、39与本案无关。其他部分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卡通图片,不是原告的画像、也不是原告的照片,所以他不是原告的肖像。[09:39:41]
- [被告二]: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质证,因为在证据交换时,原告没有出示此证据。因为光盘是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在开庭前没有提交,该光盘内容较快、文字小,如果原告认为光盘的内容超出了纸证,应提交证据进行确认。[09:44:47]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需要再观看光盘吗?[09:45:09]
- [被告二]:看清楚了,不需要了。[09:45:32]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发表质证意见。[09:45:53]
- [被告二]:纸件中或光盘中显示的都不是原告的肖像,而是卡通图片。原告的照片与卡通形象差距较大。公证书及其附件内容中涉及谷歌的标识,并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的主体身份。这只是写明有我公司的技术提供。我依然希望原告提供副本光盘。[09:46:31]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继续举证[09:47:33]
- [原告]:原告与太极集团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证明对象:原告2007年广告代言费用的市场价格为税后人民币400万元。[09:48:32]
- [被告一]:对证据2,这是原告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我们对真实性有异议。此合同约定由原告拍摄电视广告片以及平面广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对原告进行摄影、录像。此案中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摄影、录像。该证据合同代言费400万元,太子集团约定原告在两年内不能再代言同样的产品。而被告天涯使用的图片是在自己的网站上,也未牟利。两者没有关联性,没有可比性。此证据合同的标的是400万元,原告没有提供400万元的发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法确定,我们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09:50:36]
- [被告二]:合同是签署了,但是否履行了,原告应该出示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合同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履行,否则这只是份合同的约定,而未实际履行。从合同实质内容看,原告要亲自付出劳务,参与拍摄。而非原告提供一个照片让客户使用。范围包括广告、影视、平面多个形式。这些内容与本案中原告称的侵犯了其肖像权的使用有很大的区别。这合同只是证明了原告的出场费,而非使用费。证据与本案没有可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明的依据。[09:51:48]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有证据证明?[09:53:00]
- [原告]:该完税凭证和发票是不能实际取得的,因为已经入帐了。大家都看过太极集团的广告,可以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09:53:22]
- [审判长陈昶屹]:该合同是使用肖像的一个许可合同还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合同?[09:53:55]
- [原告]:是允许使用肖像的一个合同。[09:54:18]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是否参与拍摄广告?[09:54:35]
- [原告]:参与了。[09:54:57]
- [原告]:证据3,律师费,证明对象:原告的合理支出。[09:56:15]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09:56:53]
- [被告一]: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正的发生了代理费用。这是原告与第三方协商的费用,该费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作为索赔的依据。[09:57:23]
- [被告二]: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这是原告与第三方协商的费用,是否发生我们不清楚。律师费的支出不应由两被告承担。[09:57:52]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10:05:18]
- [被告一]:证据1、(2010)琼字证字第2934号公证书,证明对象:被告的天涯问答上已经没有涉案的卡通形象。[10:05:52]
- [原告]:原告对被告1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我认可现在网站上没有原告的卡通形象了。[10:06:50]
- [被告一]:证据2、被告工作人员的内部工作邮件,证明对象:被告的负责天涯问答的工作人员wuzhengfan于2009年6月29日16时05分01秒发送给广告实施人员玲子于当天16:58:30回复已全部撤下(即以别的图片覆盖)(32页),wuzhengfan17:54:33回复确认已全部撤下并表示谢意(32页)。表明29日当天,我们已经撤下了所有的卡通图片。玲子是我公司的职员。这是我公司的内部邮件。我们是09年6月29日收到原告的律师函的。[10:07:36]
- [原告]:对被告1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这是被告自行制作的邮件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6月29日被告是否撤回了卡通形象无法确定。另,是撤回了卡通形象不影响本案的确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0:08:36]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是否在6月29日把所有原告的卡通形象撤回?[10:09:07]
- [被告一]:6月29日当天我们把原告所称的卡通图片已经全部撤下来了。[10:09:28]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何时发的律师函?[10:09:52]
- [原告]:当时发了两次,09年5、6月共发了两次律师函。被告撤回了原告的卡通图象,但后来网站上又有原告的卡通形象了。[10:10:22]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收到过几次律师函?[10:10:51]
- [被告一]:我们只在09年6月29日收到过一次。[10:11:12]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称5月也发过律师函是否有证据证明?[10:11:35]
- [原告]:我们只是发了传真,现在没有保存的证据。[10:11:55]
- [被告一]:证据3、(2010)琼州证字第2968号公证书,证明对象:从被告的管理后台可以看到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撤下天涯社区14个版的卡通形象的工作行为是与证据二的邮件内容一一对应。我们09年3月底才知道此事,所以才作了公证。[10:12:44]
- [原告]:对证据3的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对被告的后台工作过程真实性不认可,目的不认可。被告称这是其公司管理网站后台的一个过程。09年5月我们发现网站上有许多原告的卡通形象,6月29日之后网站首页上已经没有原告的卡通形象了,但其他网页上还是有原告的卡通形象。所以我们作了公证。至于6月29日之后是否还有原告的卡通形象我们无法确认。[10:13:29]
- [被告一]:证据4、关于天涯问答“答题送话费”活动内容的说明,证明对象:该形象用于宣传的活动并非盈利产品,它是一个免费的免费的产品。[10:14:37]
- [原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单方对活动进行解释,证明该活动是不盈利的。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1公司主办的天涯社区,作为华人最大的社区之一,其在网站上暂不作广告,不证明其今后不对网站进行盈利。被告2公司的百度知道在开始也是免费的,但到现在百度上已经有各个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了。很多产品在最初进入市场时都打免费不盈利的口号,这是为了增加其品牌的知名度,提升网站的品牌价值。其通过这种手段,其产品必然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10:15:52]
- [被告一]:证据5、赵本山的模仿者页面打印,证明对象:被告使用的卡通形象并非原告本人,而只是一种表演形象以漫画形式表现出来。[10:16:32]
-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是想证明什么?是要证明这是原告的模仿者吗?一般人能认出这是谁,就已经完成了制作原告卡通肖像的任务。被告的证明内容不成立。[10:17:24]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2举证.[10:18:35]
- [被告二]:我方没有证据提交。[10:18:56]
- [审判长陈昶屹]: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20:03]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主张的卡通形象存在的时间?[10:20:18]
- [原告]:2009年5月开始存在,大约存续2个月。现在的状态是已经没有该卡通形象了。[10:20:48]
- [被告一]:不认可。我们从2009年6月开始使用该卡通形象。[10:21:11]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有证据证明你从2009年6月开始使用该卡通形象吗?[10:21:30]
- [被告一]:不方便提交,该合同的机密。大概卡通形象存在了1个月。[10:21:48]
- [被告二]:该网页不受我们控制。具体存在时间我们不清楚。起诉时,该形象已经没有了。[10:22:05]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你们只是提供了技术支持吗?你和被告1是什么合作关系?[10:22:29]
- [被告二]:双方不是雇佣的关系。被告2的关联公司与被告1天涯公司有一些技术合作,为天涯公司提供技术框架的支持。这是合作的一种方式。[10:22:57]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是否有该网站的所有权?[10:26:45]
- [被告二]:没有。[10:27:07]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认为自己是本案的被告吗?[10:27:32]
- [被告二]:我不认为我应作为被告。[10:27:55]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为什么认为被告有两公司?[10:28:16]
- [原告]:谷歌公司把天涯公司的产品也作为自己网站页面上的产品,二者是有关联的。两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2对此网络产品也有投入,他应该有管理的义务。[10:29:59]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与被告2的关系?[10:30:21]
- [被告一]:有该网站的合作关系。我们有合作的协议。天涯平台是我们和谷歌一起合作开发的。[10:30:46]
- [被告二]:不认可。我们没有一起合作开发。[10:31:05]
- [被告二]:我们参与了本案网站的合作,但并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来参与。我们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其他关联公司可能会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些技术的支持协作。其他关联公司我们现在不能说,这是商业机密,我们庭后可以告诉法官。[10:31:38]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有证据证明以上情况吗?[10:31:59]
- [被告一]:网站上的内容都可以证明是两公司一起合作的。[10:32:21]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网站上有你们公司的标识,你们如何解释?[10:32:44]
- [被告二]:我们不认可。这应由被告1来举证证明我们和被告1有合作关系。[10:33:08]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能否提交证据证明被告1、2合作?[10:33:53]
- [被告一]:我们确实有协议。[10:34:12]
- [审判长陈昶屹]:请被告1进行证据提交?[10:34:37]
- [被告一]:我要回去请示公司,这是商业机密。[10:34:59]
- [被告二]:我们坚持我们双方没有合作。[10:35:24]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该卡通形象是谁制作的?[10:36:06]
- [被告一]:是天涯公司自己制作的卡通形象。没有谷歌公司的参与。[10:36:28]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是谁上传的该卡通形象?[10:37:19]
- [被告一]:我们作了图片,由被告1、2一起将卡通形象放到网站上去。[10:37:41]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太有财了和不差钱,这两句话你们知道最初流行起来这是谁说的吗?[10:38:05]
- [被告一]:我们知道最初是从谁处流行起来的,有原告的参与。但这与原告的无关,这些话谁都可以说。[10:38:33]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要求的诉讼费用405万元的主张依据?[10:39:13]
- [原告]:400万元经济损失+律师费+1.4万元参与费+杂费。[10:39:32]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有证据证明吗?[10:39:53]
- [原告]:参与费与杂费没有证据。[10:40:16]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吗?[10:40:38]
- [原告]:不主张。我只主张经济损失。[10:41:00]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还主张停止侵权吗?[10:41:29]
- [原告]:不主张了。[10:41:48]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还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吗?[10:42:07]
- [原告]:要求。[10:42:26]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认可的赔礼道歉的条件?[10:42:45]
- [原告]:在全国任意发行的两家报纸上进行刊登赔礼道歉。[10:43:09]
- [审判长陈昶屹]: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10:45:53]
-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了。[10:46:37]
- [审判长陈昶屹]:双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补充证据。[10:47:03]
-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了。[10:47:23]
- [审判长陈昶屹]:双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0:48:06]
-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了.[10:49:25]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49:51]
- [原告]:肖像的肖是很像的意思,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近现代有了摄影、摄像的方式以及其他夸张的表现形式。比如网络游戏的动画形象等,认定为肖像的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像不像,如果像,那么这个形象就是肖像。[10:50:30]
- [原告]:结合本案,该卡通形象配以原告的搭档小沈阳、以及经典的台词,使大家一下就认出这是原告本人的形象,而非原告的模仿者的形象。被告用此做法达到明星代言的擦边球,避免了明星代言的费用。这个卡通形象已经能够成为原告的载体,能被人们所辨识。拍广告的方式及形式有多种,甲、乙双方可协商。但本质都是自然人为产品作代言,行为方式可以不一样。被告用了原告的卡通形象,还称没有雇佣原告拍广告。被告的行为是侵权,应承担损害后果。广告的发布、形式、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告2007年的代言费是400万元,2009年原告的知名度大大上升了。我们只拿了2007年的代言费标准,被告确以低赔偿或不赔偿来答辩,我们不认可。被告的天涯网站上有大量的不同品牌的广告,短短20分钟会聚了大量的广告。被告称都是在免费产品上用的,但作为天涯下的产品,它是为了天涯论坛赢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赢得了大家的关注,赢得更多的广告青睐,以赢得更多的利润。以上是原告的辩论意见。[10:51:44]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1进行辩论?[10:52:42]
- [被告一]:1、卡通形象不是肖像。不属于我国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新华字典里的卡通解释为动画和漫画,而肖像的解释并不如此。肖像就是画像或者是照片。卡通指美术或绘画。卡通不包括肖像,肖像也不包括卡通。两者没有关联性。原告诉讼时提到卡通这个词,字典里没有这个词。原告是在偷换概念。原告认为卡通与原告本人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10:54:02]
- [被告一]:以卡通创作的肖像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围,我们创作该形象是基于东北农民的舞台形象,是演员根据剧情的需要和导演的意图所制作的叫做角色。原告演过这个造型,但不代表别的演员不能演这个形象了。民法通则139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但没有规定肖像权中有演员的舞台形象以及经其加工而成的卡通形象。被告的创作的卡通形象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10:54:31]
- [被告一]:2、被告使用的卡通图片只是一个免费活动,没有盈利的目的。被告没有违反民通100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0:54:48]
- [被告一]:3、原告索赔的数额巨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2009年6月29日收到了原告快递律师函后,虽认为没有侵权,但为了避免风险,依然撤回了图片。被告的做法是积极的。图片的效果也是非常差的。原告要求400万元的索赔理由是不充分的。原告称广告的数额只是一个形式,一秒的广告也是400万元,时间长的广告也是400万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10:55:36]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2进行辩论?[10:56:43]
- [被告二]:演员饰演的角色形象不是肖像。肖像与公民的人身具有唯一对应关系,通过肖像可以识别其身份。原告的肖像与涉案图片不是一个样子,形象状态等都大大不同。演员扮演的角色是为了模仿某一类人的形象、角色,为了达到效果,而努力创造这种形象,而隐藏演员本身的形象。这种形象是被导演出的形象,而不是演员本人的特征。角色形象是演员的部分形象和导演出的形象相结合产生的,而不是演员自身的形象创造出的。演员可以在其演义生涯中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因为演员在艺术塑造中可以将其特征泯灭于雏形,而创造出新的各种各样的人物形象。经过艺术加工的艺术角色的精神面貌与艺术特征与演员本人早以大相径庭。演员的角色形象所展示的肖像不属于任何存在的自然人的形象。[10:58:37]
- [被告二]:国家机关识别原告的身份所依据的也是原告的照片而非卡通形象,说明两者有本质的差异。原告称只要像就是原告的肖像,这一点我们不能接受。原告饰演的农民形象,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演员都有这样的形象,如黄宏或其他不知名演员也演出过类似的形象。[11:02:48]
- [被告二]:被告1证据5中也有原告的照片,这与卡通形象大大不同。依规定,我们不能对卡通、演绎形象进行保护。肖像权是否能涉及演绎形象,这一点并不能延伸到演绎形象中。民法专家指出著名演员蓝天野在戏剧茶馆中的邢二爷形象不属于蓝天野的形象。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们还有实际判例的依据。卓玛起诉内蒙古伊利公司,称公司侵犯了其父亲的剧照,认为侵犯了其父亲的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演员扮演的艺术形象不是其个人形象的再现。伊利使用的形象不构成侵犯其的肖像权。二审认为艺术形象是再加工的艺术创造形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司法判例中,都能支持被告的观点。演员饰演的角色并不是原告的肖像。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饰演的角色形象是生活在东北的某些农民的形象,言行中带有乡土气息。这一形象逐渐被人们喜爱,许多演员都乐于塑造此类形象。被告1证据5中可见,原告生活中的表情与涉案图片是不一样的,所以涉案图片是有角色特征、表情特征的形象。这不能作为肖像权来主张。[11:08:03]
- [被告二]:基本特征、表情特征、着装特征中的后两者是不能主张肖像权的。卡通中的形象更接近于角色形象,而非原告本人的形象。不同的演员都可以饰演不同的、类似的形象。因为涉案图片中的形象的人较多,这并不是原告的肖像。[11:09:05]
- [被告二]:既然其他演员的饰演形象与本案涉案图片都有神似、形似,难道涉案图片都侵犯了他们的肖像吗?所以,如果本案侵犯了原告的肖像,使用了原告生活中的形象,则是侵权。但本案涉案图片的形象已经脱离了原告生活形象,使用的是众多演员都饰演过的艺术形象。因为原告的艺术塑造很成功,使原告一看到该卡通形象就认为是其本人的形象。本案中争议的是角色形象,而非原告的肖像。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将会使公共利益得到危害。1、这将使每个演员对其饰演的每个角色都拥有肖像权,而使其他演员饰演的该角色造成侵权。2、使得不同演员具有类似的肖像权。3、使得肖像不能体现其本人的特征,没有了依据可言。[11:16:14]
- [被告二]:被告2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公司并没有进行实体的管理、技术合作,不应承担责任。[11:17:16]
- [被告二]:被告2没有上传、使用图片,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已经放弃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涉案图片的使用并没有对原告形象进行歪曲、诋毁。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11:19:25]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25:33]
- [原告]:涉案卡通形象不是原告在某一影视剧或某一小品中的某一形象。大家不能看出这是在哪一小品中的形象,只认为这就是原告本人。被告2强调剧照和角色形象,被告强调的是卡通是以原告的形象制作出来的吗?我认为不论剧照还是角色形象,都是基于原告本人的形象的。原告在生活中很多时候真的是这个打扮,这是演员的本色出演。这也是20多年来,原告一直人气很高的原因。社会公众看到这一形象的时候就会认为这就是原告本人的形象。被告是为了省去代言费而达到其更大利益的效果。时间长短是对代言费的多少有影响的,代言费用不能按时间加减乘除,被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11:26:46]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27:09]
- [被告一]:原告称其在30岁以前是这个形象,但当时许多东北农民都是这个打扮、这个形象。原告对此形象并不享有专利。[11:27:36]
- [被告二]:与演员肖像相关的是其本人肖像、剧照、抽象出的人物的话。本案没有使用原告肖像、没有使用剧照、原告的肖像和图片有区别。大家误认为是原告,是因为原告在这个形象上饰演的非常成功,非常有人气。但该图片并不是原告。[11:28:34]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1:31:17]
- [原告]:两被告用及其像原告的卡通做广告,我们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坚持诉讼请求。[11:31:38]
- [被告一]: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肖像,原告没有在庭审中用原告照片对比,我们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1:31:58]
-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11:32:32]
- [审判长陈昶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32:58]
- [原告]:不同意当庭调解[11:34:08]
- [审判长陈昶屹]: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34:3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34:57]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35:12]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宁宁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庭的大力支持。[11:35:33]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35:4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