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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李千千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13:46:50]
- [主持人]:马宝与马见氏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子两女,长子马斌祥,次子马武祥,三子马连祥,长女马凤英,次女马凤芹。原告孙秀芝和马斌祥于1980年结婚,1984年原告孙秀芝和马斌祥分得瓦房三间。1987年7月21日生有一女马小光。1991年马斌祥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原告孙秀芝改嫁,房子留给原告马小光祖父母马宝和马见氏居住,2005年被告未经原告孙秀芝、马小光同意私自将该房进行了翻建并占有。2009年孙秀芝、马小光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由二原告所有,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马山庙北街15号院由孙秀芝、马小光、马武祥、马连祥、马凤芹、马凤英、马见氏按份共有,但是由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进行新农村改造,涉案房屋已经被相关部门评估并发给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此款现在一直由被告占有,被告至今未给付六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协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六原告所应继承马斌祥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马山庙北街15号院的拆迁款317251元。[13:48:40]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金锡杰独任审理。[13:55:33]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3:55:5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4:02:0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02:38]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孙秀芝,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马小光,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马见氏,女,1930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原告马武祥,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该村。原告马凤芹,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马凤英,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农民。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1968年3月出生,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被告马连祥,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马连祥委托代理人张秀花(系被告之妻),1963年10月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14:05:25]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05:56]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秀芝、马小光、马见氏、马武祥、马凤芹、马凤英与被告马连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金锡杰独任审判。书记员靳贺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06:26]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9:1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09:5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10:18]
- [原告代理人]:马宝与马见氏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子两女,长子马斌祥,次子马武祥,三子马连祥,长女马凤英,次女马凤芹。原告孙秀芝和马斌祥于1980年结婚,1984年原告孙秀芝和马斌祥分得瓦房三间。1987年7月21日生有一女马小光。1991年马斌祥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原告孙秀芝改嫁,房子留给原告马小光祖父母马宝和马见氏居住,2005年被告未经原告孙秀芝、马小光同意私自将该房进行了翻建并占有。2009年孙秀芝、马小光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由二原告所有,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马山庙北街15号院由孙秀芝、马小光、马武祥、马连祥、马凤芹、马凤英、马见氏按份共有,但是由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进行新农村改造,涉案房屋已经被相关部门评估并发给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此款现在一直由被告占有,被告至今未给付六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协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六原告所应继承马斌祥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马山庙北街15号院的拆迁款31725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14:11:22]
- [审判员]:马斌祥是否还有其他遗产。[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4:12:1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不同意六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原告孙秀芝赠与我的,六原告没有权利分得我的合法财产。[ 被告代理人]:原告孙秀芝跟我说,她不赡养老人了,所以把马斌祥留下的房子就给我了。[14:13:05]
- [审判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房屋归原、被告共有。[14:13:4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14:14:11]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的本判决书本庭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14:44]
- [原告]:向法庭提供本院1991平法刑字第162号判决书一份,证明马斌祥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向法庭提供分家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归马斌祥所有。[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没有意见。[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两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14:15:2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4:15:58]
- [审判员]: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向法庭提供土地拆迁补偿款协议。[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被告]:没有。[14:16:49]
- [审判员]:本院从评估公司调取了估价通知单一份,双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通知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被告]:对通知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14:17:30]
- [审判员]:我宣读一下本院与马武祥的谈话笔录(内容略,详见谈话笔录)。原告马武祥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马武祥]: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对该份笔录有何意见?[14:18:41]
- [被告]:没有意见。[14:18:59]
- [审判员]: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孙秀芝、马小光及马连祥的委托代理人陈涛的谈话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4:20:10]
- [原告代理人]:对该笔录没有意见。[14:20:42]
- [被告]:有笔录有意见,45000元中不包含建筑东、西厢房的出资,45000元只是建筑正房的出资。[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45000元中包括建筑正房及厢房的出资。[ 被告]:我建筑北正房和东、西厢房的磉基共花了45000元。[14:24:19]
- [审判员]: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孙秀芝及被告马连祥的代理人张秀花的一份谈话笔录(内容略,详见谈话笔录)。双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14:24:56]
- [原告]:对笔录没有意见。[ 被告]:对笔录没有意见。[14:27:54]
- [审判员]: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孙秀芝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秀花的第二份谈话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4:30:04]
- [原告]:对笔录有意见,上面只有原告孙秀芝一人的签字,并不代表所有原告的意见。[14:33:46]
- [被告]:对笔录没有意见。[14:34:05]
- [审判员]:被告在夏各庄村还有其他宅院吗?[ 被告]:没有其他宅院了。[14:34:58]
- [原告马小光]:被告所述不属实。其实被告就在涉案房屋处居住,他在马山庙17号进行生产经营。[14:35:30]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部分,还有补充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4:37:23]
-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37:44]
-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应按2009年平谷法院的判决书,按份分割补偿款。[14:40:5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了。[ 原告马小光]:我认为笔录所述的45000元包括正房和东、西厢房的价款。[14:44:3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15:01:28]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现在暂时休庭,[15:11:45]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恢复法庭调查,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谈话笔录。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5:48:11]
- [被告]:对笔录的内容没有意见。[15:49:20]
- [审判员]:本庭对此笔录予以确认。[15:49:50]
- [审判员]:双方还有补充意见吗?[15:50:54]
-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一下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52:42]
- [审判员]:经过开庭审查,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在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现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15号宅院中的北正房3间、东西厢房各2间应作为马斌祥的遗产,该遗产应由其父马宝、其母原告马见氏、其女原告马小光、其妻原告孙秀芝共同继承。其父马宝死亡后,因马斌祥先于其父马宝死亡,故马宝所继承的马斌祥的遗产份额应由原告马武祥、马凤芹、马凤英、马见氏、被告马连祥以及马斌祥之晚辈直系血亲原告马小光继承。15号宅院现已拆迁灭失,并转化为拆迁安置补偿金。因15号宅院由被告马连祥出资翻建,该出资并非马斌祥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拆迁安置补偿金中的各项奖励费与房屋产权人无关,故该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同时,因15号宅院的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由被告马连祥出资,故拆迁安置补偿金中的该部分补偿亦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故拆迁安置补偿金中的房屋重置补偿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在扣除被告马连祥翻建房屋出资后的部分应当作为的遗产,由相关继承权人进行继承。被告马连祥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一款(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连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秀芝拆迁安置补偿金二万九千八百八十五元八角五分;各给付原告马小光、马见氏拆迁安置补偿金三万四千八百六十六元八角三分;各给付原告马武祥、马凤英、马凤芹拆迁安置补偿金四千九百八十元九角七分;二、驳回原告孙秀芝、马小光、马见氏、马武祥、马凤英、马凤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九元,由原告孙秀芝、马小光、马见氏、马武祥、马凤英、马凤芹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四元五角(已交纳),被告马斌祥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四元五角(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55:20]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8时到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 原告]:听清了,没有意见。[ 被告]:听清了,没有意见。[15:57:06]
- [审判员]:现在闭庭。[15:57:44]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5:58:2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