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方

庭审人员

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网络直播员

审判员
5月12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承保车辆发生事故遭拒赔 保险公司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47:33]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承保车辆发生事故遭拒赔 保险公司被诉”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石化公司诉称:2009年4月7日,其单位司机苏某驾驶货车在门头沟某料场不慎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司机苏某受伤,车辆受损。2009年3月26日,其与被告中国人保某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发生事故的货车办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现该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了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某石化公司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09:48:05]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二庭审判员徐春泳独任审判。
    [09:48:47]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8:5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50:23]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0:35]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石化公司与被告中国人保险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52:57]
  • [原告方]:
    原告北京某石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3:32]
  • [被告方]:
    被告中国人保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魏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保某支公司职员。
    [09:55:0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55:3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石化公司与被告中国人保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春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
    [09:56:35]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09:57:1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宣读起诉书)2009年3月26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货运性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人为原告。承包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2009年4月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苏某驾驶该车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料场时侧翻,造成司机苏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经认定,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也进行了勘查。原告将货车拖至门头沟区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支付修理费用82960元,另原告支付司机苏某医疗费等损失4450元。车辆修理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赔,但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自身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依照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车辆实际受损情况赔偿原告的损失,现被告拒绝理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有所变更: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5408元,其中包括拖车费8000元、汽车修理费82960元、医疗费1448、误工费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9:59:37]
  • [审判员]:
    原告,就你方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庭后进行补交诉讼费。
    [ 原告方]:
    好的,知道了。
    [10:00:0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第一,原、被告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情况属实,被告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限额内赔偿相应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我公司同意赔偿46572.70元,拖车费我公司认为原告主张过高,在我公司实际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最多也就赔偿5000元,本案我公司同意在5000限额内进行赔付,医疗费部分我公司保留医疗审核的权限,只对合理部分进行赔付;第二,对于事实部分,原告诉称的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拒绝赔偿情况不属实;第三,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10:00:35]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0:53]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一、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0:01:33]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二、2009年4月7日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复印件),说明一下,这个证据的原件在理赔过程中已经给保险公司了,所以今天提供的是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情况以及司机承担责任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02:11]
  • [审判员]:
    被告,该证据原件是否在你公司?
    [ 被告方]:
    我不知道,没有看到过。
    [10:06:1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三、事故车辆修理明细表(复印件)及修理费发票9张(复印件)和拖车费发票1张(复印件),共计82960元,证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拖车费用数额。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首先原告主张证据原件已经交付给我公司,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对于车辆修理明细,我公司持有异议,因为在事故发生后,车辆到有相应资质的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我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实际发生数额不符,怀疑存有扩大损失的情况;关于汽车修理费发票,这不是机打正规发票;对于拖车费,我公司认为数额过高。
    [10:07:46]
  • [审判员]:
    被告,证据原件是否在你公司?
    [ 被告方]:
    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过原件。
    [10:08:11]
  • [原告方]:
    证据原件都给当时的业务员张某了。
    [ 审判员]:
    被告方,向你公司核实一下原告是否在理赔时将相应证据原件交付给了你公司?
    [ 被告方]:
    好的(打电话核实),因为当时的负责人张某调走了,他原来是我公司理赔科工作人员,现在联系不上了,不确定是否转给了其他人,也不清楚具体都交付了什么。
    [10:14:5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出示证据四、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关于人伤部分的相关票据(复印件),证明发生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与数额。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在符合医保限额条件下可以赔付。但是最终数额需要剔除不符合医保标准的部分和自费部分。最终可以赔偿的数额是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10:15:38]
  • [审判员]:
    法庭与双方陈述的数额不符,下面当庭核算一下(双方当事人与法庭共同计算后),最终计算的医疗费数额是1449元。
    [ 原告方]:
    我方将数额变更为法庭新确认的数额。
    [ 被告方]:
    同意。
    [10:22:4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五、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原件)、2009年2月26日、3月26日、4月26日工资表三份(复印件)、北京某医院出具的休假时间证明(复印件),证明司机苏某月工资为2000元以及因本次交通事故确实发生了误工的情况。这里提交复印件的证据原件同样在理赔时交付给保险公司了。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首先原告应当提供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或者营业执照,才能证明司机苏某的收入情况,才能有法律依据;其次证明中内容是司机的月工资为2000元,那么就要提供收入交税的相关证明。
    [10:25:35]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10:25:47]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一、机动车损失情况确认证明,这是我公司进行定损时的价格明细,证明实际应当理赔的数额应以此为准。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法律依据。
    [10:26:06]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了。
    [10:26:18]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向保险公司报案了?
    [ 原告方]:
    事发当日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报案了。
    [ 审判员]:
    报案后保险公司是否有人到现场?
    [ 原告方]:
    有人,但是具体是谁现在不清楚了。
    [ 审判员]:
    当时是如何处理的?
    [ 原告方]:
    就是进行了查勘,并确定了维修厂。
    [ 审判员]:
    勘察现场时是否进行了定损?
    [ 原告方]:
    没有。
    [10:36:24]
  • [审判员]:
    之后是否找保险公司理赔过?
    [ 原告方]:
    理赔过,不过现在具体的时间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是找的谁理赔?
    [ 原告方]:
    是找的张某,当时就把相关手续的原件交付给他了。
    [ 审判员]:
    理赔后保险公司是如何处理的?
    [ 原告方]:
    理赔后通知过原告去领取理赔款,但是数额不是原告主张的数额,我们认为数额过低,所以没有同意,之后也就没有理赔成。
    [ 审判员]:
    苏某是在哪就医?诊断结果如何?
    [ 原告方]:
    是在北京某医院,诊断结果和诊断证明书上的记载一致。
    [ 审判员]:
    休息了多长时间?
    [ 原告方]:
    一个半月。
    [10:37:14]
  • [审判员]:
    被告,接到报案后你公司是谁到现场进行了勘察?
    [ 被告方]:
    根据记录看应当是接到95518通知后,察看员张某到的现场。
    [10:37:40]
  • [审判员]:
    到现场后是如何处理一般的?
    [ 被告方]:
    实际情况不太清楚了,因为现在已经联系不到张某了,一般的程序是先制作外部损失照片、现场照片,并给当时人做笔录,双方商定到修理厂修理,待车辆拖到修理厂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损。
    [ 审判员]:
    当时定损了吗?
    [ 被告方]:
    外部应当是定损了。
    [ 审判员]:
    当时的外部定损数额是多少?
    [ 被告方]:
    这个不太清楚,因为需要最后与其他部分一起核算。
    [ 审判员]:
    定损后你公司是否通知了原告?
    [ 被告方]:
    一般是先和修理厂协商,再和事主协商。
    [10:38:52]
  • [审判员]:
    本案你公司定损后是否告知了原告?
    [ 被告方]:
    应该是告知了。
    [ 审判员]:
    是以什么方式告知的?
    [ 被告方]:
    应该是口头的。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是否告知过你方定损数额?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庭审调查时你方主张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有无相关证据?有何根据?
    [ 被告方]:
    拖车费部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修理费是因为有些配件可以修理,但事主却进行了更换,所以就扩大了损失,我们认为这所导致的费用要比实际数额要高。
    [ 审判员]:
    如何证明数额过高?
    [ 被告方]:
    我们有一个工作规范,有相关配件的统一价格,都是根据我们通常的工作惯例确定的。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据。
    [10:39:40]
  • [审判员]:
    修理厂是如何确定的?是你公司指定的吗?
    [ 被告方]:
    我公司不指定修理厂,只要修理厂有相应资质就可以。
    [ 审判员]:
    你公司与本案的修理厂是否有业务关系?
    [ 被告方]:
    业务关系确实是有,不过是否有合作关系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一般出现事故后都是到该修理厂进行修理吗?
    [ 被告方]:
    不是。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10:40:4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修理费用与拖车费用是否过高。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首先车辆修理机构与拖车机构都是有资质的,且也不是由我方决定的,所以我方认为发生的数额都是实际数额,不存在我方扩大损失的情况,同时,原告主张的理赔数额都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我方主张全额进行赔付。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关于修理厂与拖车机构的资质问题,原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对于修理费部分,原告提交的明细明显高于实际车损价值,所以存在着扩大损失情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也不能证明是双方委托的修理厂。
    [10:50:4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我们认为修理费、拖车费产生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不应当按照被告的通常估价进行确认。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原告陈述修理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但是其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及明细并不能证明就是实际发生损失数额,应当提供相应鉴定机构确定的数额。
    [10:51:12]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存在调解基础,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51:5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3:4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