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审判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上诉方

审判长

被上诉方

旁听群众

范后军当庭忍不住潸然泪下

网络直播现场

上诉人范后军当庭发表自己的意见
5月12日9:20,直播二中院审理“离职员工告厦航拒载侵犯人格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1: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纠纷上诉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9:22:55]
  • [主持人]:
    首先,我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09:24:27]
  • [主持人]:
    北京二中院是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处北京市丰台区东部方庄路10号,辖北京市东部9个区县法院,受理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
    [09:24:4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各位网友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的情况。
    [09:25:32]
  • [主持人]: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京城东部九个区县的多种类型民事案件,包括:租赁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劳务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等40余种案件类型。
    [09:26:15]
  • [主持人]:
    该庭现有人员39人。2004年以来,该庭共审结案件24 949件,年均结案5000件,其中成功审理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权案”、“陆某诉黄健翔名誉权案”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9:27:12]
  • [主持人]:
    该庭荣立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各一次,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称号。该庭党支部获得“北京市先进基层党支部”、“五好党支部示范单位”等称号。有7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2人荣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干警”称号。
    [09:27:53]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09:28:10]
  • [主持人]:
    审判长:李蔚林,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主审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新丝路模特公司诉杜鹃委托合同纠纷案、魏某等九名飞行员诉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等。
    [09:31:32]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薛妍,北京大学法律学士,曾主审赵薇与邹雪人身损害赔偿案、于某与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与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王某与北京天创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等。
    [09:32:41]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曹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主审陈某与北京倾城玫瑰婚姻介绍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世华会(北京)文化交流中心与夏某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兴达实业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等。
    [09:34:21]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09:34:43]
  • [主持人]:
    原告:范后军;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
    [09:35:03]
  • [主持人]:
    因认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2005-2008年期间对其多次拒载、强迫其签署调解书、发函商请其他航空公司营业部及机票代售点不售予其机票等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权,范某起诉要求:确认厦航侵权;厦航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厦航与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连带赔偿其被拒载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
    [09:35:33]
  • [主持人]:
    厦航辩称,范后军转干失败后采取了一系列过激行为,公司为维护航空安全,而向各航空单位发出公函。双方签订的调解书建立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基础上,不存在强迫情形。此后,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同意了范乘坐航班的要求,范在公司为其换完登机牌后自己放弃了登机;因范拒绝登机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运行,公司从航空安全和航班运行秩序的角度考虑,拒绝了范某于2008年9月15日提出的乘坐航班要求。
    [09:36:23]
  • [主持人]:
    此外,范后军曾为航空安全员,较一般人具有更高的体质和技能,且熟悉空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工作程序等,其可能造成的对航空安全的威胁也比一般人更大。故公司未侵犯范某的人格尊严,请求法院驳回范某诉讼请求。
    [09:36:32]
  • [主持人]:
    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辩称,公司仅出售诉争中的一张机票,该机票合法有效的,范某不能登机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与厦航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相应的法律关系应由厦航承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09:36:50]
  • [主持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范某诉讼请求后,范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09:37:05]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37:28]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7: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38: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09:39:1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0:08]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纠纷上诉一案。本院依法组组成议庭,由法官李蔚林担任审判长,与法官薛妍、法官曹雪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何江恒担任法庭记录。
    [09:42:14]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4、上诉人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上诉人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09:44:39]
  • [审判长]: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09:45:30]
  • [审判长]:
    刚才法庭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6:13]
  • [范后军]: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6:26]
  • [厦航]: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6:42]
  • 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7:24]
  • [审判长]:
    为庭审方便,在以下庭审中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厦航,对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简称售票处。现在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及请求。
    [09:48:06]
  • [范后军代理人]:
    范后军不再主张原上诉状中对第二上诉人的全部请求,和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厦航全部承担。
    [09:49:03]
  • [范后军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我从三个方面来陈述上诉的事实和理由。第一,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方面进行陈述。一审对范后军被侵权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并且经双方举证质证,我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这一侵权的事实自2005年4月30日以来长达五年之久,并对范后军的人格尊严侵权达20多次。其中,在2005年3月6日,被上诉人厦航向福州各售票处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的机票》,并且在函件中明确表示范后军意图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要求各机票售票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厦航这一行为对范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并且对其人格跟其他普通人格加以区别和贬义,侵犯了范的人格尊严权。
    [10:03:33]
  • [范后军的代理人]:
    2006.3.20被上诉人再次以劳动争议为由,在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中要求范后军另外签订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所谓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本是劳动争议纠纷,但该纠纷要求范后军离开福建,回老家工作生活,并且在范后军没有子女的情况下不能乘坐厦航的任何航班,该调解协议被一审认定有效。
    [10:06:11]
  • [范后军代理人]:
    厦航自此对范后军拒绝出售机票,多达7次。此外,范后军在定了机票后,被拒绝换取登机牌、被拒绝登机两次,现在不论范后军何时登机都需要厦航的人进行确认,也就是说范后军有别于其他普通人,他乘坐航班需要人工换取登机牌,其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但对这些事实一审判决未作出认定。
    [10:10:52]
  • [范后军的代理人]:
    对名誉权的侵权,厦航在商请不售予范后军机票时说他危害社会危害航空安全,不许任何航空公司给他销售机票,这给范后军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每次他购买机票电脑就会跳出这些的文字。
    [10:13:21]
  • [范后军的代理人]:
    2008年9月13日,在一审法院立案处第一次谈话之前12个小时之内,厦航的宣传部长在网上对范后军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公布,并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和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中对范后军曾经被拘留过、人格有缺陷、性格过激进行了大量的披露,这时距一审公开开庭的1月6日还有很长时间。范后军原来和谐融洽的三口之家,自发生了网上抨击范后军的事情后,范和谐家庭出现了矛盾,致使范后军离婚。为了最后的救济方法,为了得到公道判决,回复他普通人正常登机的资格和尊严,范后军付出了他原来在福州的房屋,没有了原来生活的来源,即出租收入。这些名誉被侵权的事实一审没有查明,故一审查明事实错误,认定也错误。
    [10:17:45]
  • [范后军的代理人]:
    第二,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我们诉讼的案由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纠纷。范后军主张的就是一个普通人应有的人格,应该保护自己隐私的名誉。但一审适用的是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来审理此案,并且为了袒护被上诉人,组织专家论证会,他组织的不是侵权法专家,却找的是航空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部经理来进行所谓的专家论证,它论证的是有没有黑名单的权利,航空公司能不能拒载,适用法律从和谈起?
    [10:19:47]
  • [范后军的代理人]:
    我们法律赋予公民人格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收到法律保护。而一审却向民航局咨询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利拒载乘客。而民航总局的答复是依据国际惯例,也说必须有满足四个条件才可以拒载。民航总局出的函件如果能代表国家法律,那么可以适用。而民航总局却拿的是国外的一个条例,怎么能适用中国国情。范后军的人格尊严就被这个安保条例给替代,所以是适用法律错误。
    [10:20:07]
  • [范后军的代理人]:
    第三,一审判决存在审理程序错误。我们的案由是人格权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包括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故应该具备两个案由。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前和之后的几次开庭中,我们已明确说明我们诉的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但一审法官也未就侵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进行审理。
    [10:21:0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厦航陈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上诉人所陈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0:21:54]
  • [厦航]:
    我先善意提醒新闻媒体。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被侵害,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新闻媒体播放的,播放的厦航的有关人员陈述的厦航拒绝范后军乘机的事实依据,如果这种状况都被描述为侵权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把事情转播出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正式答辩意见如下
    [10:23:28]
  • [厦航]:
    一,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2005年5月国家人事部、公安部、民航总局组织了的转警公务员考试,范后军考试落选后,即与厦航发生了纠纷和矛盾,范后军多次威胁恐吓领导、屡次表露出威胁、恐吓语言,给厦航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个人无理要求。并于2006年2月6日殴打我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同年3月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达成了调解意见书,范后军在调解中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
    [10:24:03]
  • [厦航]:
    2008年9月9日我公司正式知道范后军女儿出生,自此后,我公司准许范后军登机。但因2008.9.11范后军在换取登机牌后拒绝登机,影响了该次航班的正常运行,故在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要求登机的情况下,厦航拒绝其登机,这是为了航空运输安全的考虑,是从维护广大乘客安全的原则出发而拒绝范后军登机的。厦航在处理范后军登机的问题上都是从航空安全因素考虑,是经研究和判断后慎重作出的处理。如果范后军不会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厦航是允许范后军乘坐厦航的任何航班。
    [10:25:44]
  • [厦航]: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符合法律原则。一审正确的适用了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要件为:1,当事人确有人格权受损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一审审理首先就范后军是否有人格权受损的事实和厦航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是正确的。
    [10:26:17]
  • [厦航]:
    三,关于上诉状中陈述的调解意见书不生效的问题。该调解意见书是在劳动仲裁委达成的,整个调解过程是合理合法的,且作为劳动仲裁调解书的附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调解意见书作出至本次诉讼前长达3年内,范后军没有主张撤销该调解书,说明其是认可在调解书中承诺的“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10:27:57]
  • [范后军]:
    四,关于机票损失的问题。厦航在范后军购票拒载后,也通知范后军可以全款退票,是范后军自己不来我处办理退票,其这部分经济损失是由自己造成,与夏航无关。
    [10:28:14]
  • [厦航]:
    五,范后军主张厦航在媒体的陈述侵犯了其名誉权的问题。媒体是如实的陈述了整个事件,这其中不仅对范后军有社会的评价,厦航也受到了社会评价。且媒体还多次评论范后军有见义勇为的事迹等等,均为正面报道,对其名誉未造成侵害。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10:28:5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售票处陈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上诉人所陈述的上诉理由和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0:29:08]
  • [被上诉人售票处]:
    我售票处同意原审判决。在本次开审时范后军表示撤回对我售票处的上诉请求,我售票处表示接受。
    [10:29:33]
  • [审判长]:
    鉴于范后军在本次开庭时撤回要求售票处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故法院予以准许。双方是否有意见?
    [10:30:24]
  • [范后军]:
    没有意见。
    [10:30:31]
  • [厦航]:
    没有意见。
    [10:30:41]
  • [售票处]:
    没有意见。
    [10:30:5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事实陈述、举证和质证。庭前本庭已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相应证据原件已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出示,对已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视听资料亦已当庭播放,下面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对证据的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
    [10:31:59]
  • [审判长]: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上诉人范后军认为被上诉人厦航侵害了上诉人两项人格权,一是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二是具体人格权的名誉权。法庭事实调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一、厦航是否侵害了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二、厦航是否侵害了范后军的名誉权;三、范后军主张经济损失的范围及具体数额,范后军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其所诉的厦航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现在对厦航是否侵害了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进行事实调查、质证。
    [10:32:26]
  • [审判长]:
    根据范后军庭前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范后军主张厦航侵害其人格尊严权的事实主要表现为8个方面:1、厦航发给各航空公司福州售票处的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任何航班机票的商请函。2、厦航与范后军于2006年3月20日签署的调解意见书。3、厦航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进行限制的具体操作流程。4、在2008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厦航7次拒绝向范后军出售机票。5、厦航3次取消范后军订票。6、厦航2次取消范后军订座。7、2005年4月30日拒绝范后军登机。8、3次可以正常乘坐,但手写登机牌。下面就范后军主张的8个侵害人格尊严的事实分别进行调查、质证。首先,由范后军就商请函的内容、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进行陈述。
    [10:32:59]
  • [范后军代理人]:
    我们出具的证据共54份,124页。审判长要求我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商请不要受理各航空公司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班机票。一次是范后军2005.4.30去厦航在福州的售票处,都被拒绝售票,得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所有售票点拒绝售予他任何机票。范后军要求售票处出示文件,但售票处没有出具。我方提交的是福州民航售票处给范后军拒绝售票时出具的依据,2005年4月30日远远早于调解书,其已经被“黑”了。
    [10:34:55]
  • [审判长]:
    范后军是何时看到的商请函的?
    [10:35:56]
  • [范后军]: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我因2005.4.30被拒载后,为了主张我的权利向厦航售票处要的。而且自2005.4.30后任何航空公司都不向我销售机票。
    [10:36:26]
  • [审判长]:
    厦航发送商请函的事实是否属实?商请函发出的时间?(2008年3月6日)
    [10:36:39]
  • [厦航]:
    属实,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事项有异议,厦航出具该函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也说明厦航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详见证据1、2、3、4、5,和补充证据1。证据1、2中说明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2004.9.1终止。证据3是范后军给胡某打电话,陈述了恐吓语言。证据4是范后军殴打我公司员工。证据5范后军于2004年给章总的信中陈述其言语过激,进行了自我检讨。补充证据1也是范后军的恐吓语言。故我公司主张范后军有过激言行是有事实依据的。
    [10:37:37]
  • [厦航]:
    证据40、41是国航和南航的机票,也说明我公司虽然向各航空公司发了商请函,但各航空公司也没有照此履行。同时厦航发的商请函也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5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负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确保旅客、行李、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责任。”
    [10:38:35]
  • [审判长]:
    厦航为什么要向驻福州各航空公司发送商请函,商请其他航空公司不要售予范后军机票?
    [10:38:52]
  • [厦航]:
    原因有二;一是范后军给我公司多次写信和打电话,均有威胁恐吓的言论,其也表示了要有过激言行;二是范后军殴打厦航的员工。综上两点原因,厦航发的商请函。
    [10:39:17]
  • [审判长]:
    范后军你们是否给章总写信?
    [10:39:50]
  • [范后军代理人]:
    认可,但没有给吴总写信。范后军确实做过深刻的检查,我们认为该检查书应该当庭质证,检查书文中没有恐吓厦航任何员工的语言,更没有恐吓威胁航空安全的语言。对电话录音我们不认可,是编制的。应该让范后军说一下当时的事实。
    [10:41:00]
  • [审判长]:
    范后军你对厦航提出的证据发表反驳意见。
    [10:41:23]
  • [范后军]:
    2003.7.25我参加的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8月27日宣布的预警名单中没有我。后我开始跟厦航协商,厦航将我的工资停掉,10.13我找到吴总。在2005.3.6厦航发商请函之前我没有过过激言行。
    [10:42:03]
  • [审判长]:
    范后军有无在2004.4.1给厦航打电话进行恐吓?
    [10:42:35]
  • [范后军]:
    因我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满意,是打了电话,但电话中没有过激的言论。
    [10:42:50]
  • [审判长]:
    2004.3.31范后军殴打厦航员工的证明,对该证人证言,范后军什么意见?
    [10:43:10]
  • [范后军]:
    我不承认,我没有过错。
    [10:43:21]
  • [审判长]:
    你是否打过人?
    [10:43:37]
  • [范后军]:
    打过厦航保卫处的副处长。
    [10:43:51]
  • [审判长]:
    你是给章总经理写过检讨书?
    [10:44:07]
  • [范后军]:
    写过,2004.10.29,而厦航却给改成2004.4.29,以此证明我有过激言行。
    [10:44:20]
  • [审判长]:
    范后军,你现在看一下这份检讨书,是你写的吗?(出示检讨书)
    [10:44:38]
  • [范后军]:
    (看)是我写的。
    [10:44:48]
  • [审判长]:
    另一证据是范后军写给吴总的信,2005.2.26写的?
    [10:45:04]
  • [范后军]:
    我记不清了。我对厦航现在的领导没有意见,只是对2003.7.25职工转制时的领导有意见。
    [10:45:14]
  • [审判长]:
    范后军,提醒你要围绕本案纠纷进行陈述。第二个人格尊严侵权的事实是2006.3.20范后军与厦航签署的调解意见书,范后军你主张该调解意见书哪些内容侵权?
    [10:45:28]
  • [范后军代理人]:
    这份调解书不是仲裁裁决书,却有作为裁决书附件,该调解书前面两条都说的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9万,但第三条却约定范后军拿到有关欠款后要回到老家,离开福州,并说不允许范后军再就此与厦航有纠纷,这条就剥夺了范后军的尊严,也剥夺了范后军的诉权。
    [10:48:19]
  • [范后军代理人]:
    该调解该约定“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这里面强加了范后军的生育权利,如果范后军不生孩子,那么他选择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就永远被剥夺,这是对范后军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侵权,同时也是对范后军人格上的侮辱。
    [10:48:54]
  • [审判长]:
    范后军,你认为调解意见书是对你权利的侵害,为何还要签订?
    [10:53:50]
  • [范后军代理人]:
    厦航说不签字就不能拿到19万补偿款,而且厦航一直是强势的状态,逼迫范后军进行调解。而且该调解意见书是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作出的,应该紧紧围绕劳动关系做调解,但该调解意见书却超出了劳动关系,对范后军的其他权利进行了约定。每个人都有诉权,每个人也都有选择乘坐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像这样的约定明显侵犯了范后军的权利,故应是无效约定。
    [10:54:46]
  • [范后军]:
    调解意见书是我与厦航私下达成的,不是仲裁委组织的调解,而且还是厦航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我签订的。
    [11:04:21]
  • [审判长]:
    在仲裁委的调解书中有给付你19万的调解主文,也没有附加其他条件,所以范后军你不签订调解意见书也可以依据仲裁调解书执行到19万。为何还要签订调解意见书?
    [11:04:52]
  • [范后军]:
    如果不签订调解意见书的话,厦航就不给我19万,这是他们明确说的。
    [11:05:19]
  • [夏航]:
    我方解释一下:一,整个劳动仲裁是由范后军提起的;二,调解意见书中约定范后军没有女儿前不能乘坐我公司航班,该调解意见书作为仲裁委的调解书的附件,如果没有调解意见书就没有仲裁委的调解书。三,调解意见书已经说明了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11:06:12]
  • [审判长]:
    厦航,为何调解意见书要约定“今后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
    [11:07:05]
  • [夏航]:
    因范后军在签订调解意见书之前确实有过过激言行,我们从处于航空安全的角度出发,跟范后军协商,希望他不要再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班。范后军建议修改该条,说别永远不能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班,他表示将条件修改成现在的条文。 最终的表达意思是按范后军意思来修改的。
    [11:07:36]
  • [审判长]:
    范后军,关于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的条款是你修改的吗?
    [11:07:53]
  • [范后军]:
    原先厦航要求我永远放弃乘坐他们的航班,但我想如果我有小孩以后,如果不能乘坐厦航的航班,就是全家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我要求更改。
    [11:08:45]
  • [审判长]:
    关于厦航对范后军乘坐夏航航班限制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上诉人对此进行陈述。
    [11:09:35]
  • [范后军代理人]:
    从2009年2月底或者3月初开始,即因安全原因,对范后军乘坐厦航所有航班进行限制,并向民航总局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但上述部门未置可否。
    [11:10:24]
  • [范后军代理人]:
    但范后军在购票时,售票机会自动弹出如果是范后军购票,售票处需向厦航保卫处联系是否可以销售,如果售票处没有给厦航保卫处打电话,那么厦航也可以知道范后军购票,会自动取消范后军座位。
    [11:11:13]
  • [范后军代理人]:
    这是厦航无法无天的做法,其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控制措施,这种严格的措施就是侵权,且至今仍然存在。
    [11:11:25]
  • [审判长]:
    厦航对操作流程认可吗?
    [11:14:12]
  • [夏航]:
    认可。我方是根据安全因素考虑作出的对范后军乘机的限制;
    [11:14:24]
  • [审判长]:
    该操作流程是否经有关部门同意?
    [11:14:39]
  • [厦航]:
    是我公司自己制订的。我们针范后军所发生的过激言行向公安部门进行过反映,有关部门答复是企业自己采取措施,具体什么措施没有答复。所以我公司依据此制订了操作流程。
    [11:15:00]
  • [审判长]:
    你们认为这个操作流程对范后军人格是否构成侵害?
    [11:15:25]
  • [厦航]:
    我们企业认为可能对航空安全构成侵害的,有权拒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5条规定航空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良好航空服务为准则,航空企业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确保旅客、行李、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责任。
    [11:17:25]
  • [厦航]:
    从政府行政的规定来看,《中国民用行用旅客国际规则》规定,承运人可以依据安全原因,拒绝运输旅客和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18:05]
  • [厦航]:
    另外从国际航空组织规则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
    [11:19:06]
  • 最后,从国内各航空公司运输条件来看,均规定航空公司出于安全原因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行李。
    [11:19:39]
  • 所以我们作出这个操作流程,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操作规定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11:20:26]
  • [审判长]:
    上诉人,厦航陈述的依据,你们有什么反驳意见吗?
    [11:23:07]
  • [范后军代理人]:
    厦航提供的这些依据,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拒载范后军是合法的。厦航使用了国际旅客运输条件,范后军怎么就变成国际旅客?按照厦航主张,每个航空企业都有权拒载乘客。我们认为有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授权。厦航主张其请示过有关部门,得到的回复是要担负保障安全的责任。而其在一审中却没有回答。
    [11:24:31]
  • [范后军代理人]:
    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否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拒载乘客乘机的特种情形?我国的法律文件的确进行了规定,但均为有具体现实危险的乘客,完全不适用本案原告。我国法律规章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拒载乘客的特定规定是:在逃人员、危险分子、恐怖分子、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海关稽查、缉私、缉毒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类人员需根据有关部门正式法律文书、司法文件并以法律形式由航空企业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这是第一个情形。
    [11:30:58]
  • [范后军代理人]:
    第二个情形是被安全检查人员查出有具体违规行为的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46条、47条、48条,均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类被拒载乘机的人员包括逃避安全检查的人,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有证据证明扰乱安检工作秩序、携带枪支弹药进安全安检现场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或危险品的,在安检过程中,如遇上上述法定情形,安检部门有权拒绝此类人员乘机。本案中厦航几次拒载范后军均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拒载的情形。
    [11:36:08]
  • [范后军代理人]:
    此外,《公共航空乘客安全保卫规则》规定,对在航空器上有干扰行为和非法扰乱行为的,可以进行管制或者强制乘客离机;对于打架斗殴和扰乱客机安全等其他行为,可以强制乘客离机。
    [11:42:00]
  • [范后军代理人]:
    范后军不是上述人员,且其在长达五年时间里,从未发生过对南航、海航、东航和厦航的飞机构成威胁的情况,厦航有什么权利臆断范后军是危险分子?厦航所引用的全部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定可以拒载范后军。所以厦航拒载范后军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行业规定,更没有行业上的基本做法,甚至其是非常唐突的剥夺了范后军乘坐厦航飞机的权利。
    [11:43:19]
  • [审判长]:
    关于厦航拒绝旅客登机的,关于有无法律规定的问题,在一审审理中,向民航总局发函进行了咨询。民航总局向一审法院进行了回函,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范后军对此有无意见陈述?
    [11:44:47]
  • [范后军代理人]:
    第一,民航总局的回函缺乏真实性,其片面的引用了保安手册。民航总局的回函仅用《民航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第4.2.5条,隐去了4.2.6条。4.2.6条规定对登机人员要进行安全筛查,如果发现是潜在危险分子应交给安全部门处理。而本案中,厦航从未将范后军移交给任何安全部门。因此,民航总局的回函是片面的、断章取义的。
    [11:47:23]
  • [范后军代理人]:
    第二,民航总局的回函与本案无关联性。保安手册也规定被拘押人员、危险贩毒、精神病人、被驱逐出境者应拒载,这是拒载乘客重要的前提条件。且保安手册客要求拒载的人员是对机主、乘客和地面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的人,不是针对像范后军这样与厦航存在劳动争议的人。
    [11:48:31]
  • 第三,范后军从未对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有任何潜在威胁的行为。保安手册第4.2.2条规定,旅客和客商行李必须筛查,旅客和其随行的行李必须经过筛查后才能乘坐客机。也就是说拒载的前提是必须要经过筛查,而本案中,厦航从未对范后军进行过一次安全筛查。且保安手册既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我国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0:36]
  • [范后军代理人]:
    第四,民航局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规则和厦航本身制订的运输规定,这些文件中均没有所谓的“潜在威胁”这个提法或字样,更没有“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厦航对范后军拒载、认定其是潜在威胁的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1:52:03]
  • [审判长]:
    厦航,对民航总局的回函有意见吗?
    [11:53:04]
  • [厦航]:
    没有意见。
    [11:53:17]
  • [审判长]:
    厦航,你们依据什么认为范后军是对航空飞行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
    [11:54:00]
  • [厦航]:
    依据有两份证据。第一,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2.6范后军在厦航福州分公司殴打厦航福州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长,致二人轻微伤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出发条例》规定,决定给予范后军治安拘留7天。从这个可以看出范后军有过激言行。
    [11:54:42]
  • [厦航]:
    第二,公安部门在2006.2.6对范后军进行的询问笔录。该笔录谈到了范后军随身带的工具包里有一瓶酒精,范后军还说如果厦航人员攻击他,他就要把酒精点着。综上,我们认为范后军有过激言行,他可能对航空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根据这些事实依据,我们作出了拒绝范后军乘机的规定。我另外补充一点,2008.9.9以前厦航不让范后军乘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11:55:28]
  • [审判长]:
    范后军,对厦航此部分陈述你认可吗?
    [11:55:45]
  • [范后军代理人]:
    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真实性认可。但范后军并没有说“谁过来反抗,就要用酒精点燃飞机或者点燃其他航空器。”并没有采取妨碍飞行安全的任何行为,而厦航利用了其强势地位,对范后军正常登机进行拒载。
    [11:56:26]
  • [审判长]:
    范后军,你为何要随身携带酒精?
    [11:56:47]
  • [范后军代理人]:
    范后军当时刚看完病,酒精是消毒用的。范后军当时是正当人身防卫,他也说了如果谁再上来攻击他,他才要点燃酒精。
    [11:57:02]
  • [审判长]:
    范后军7次购票都发生在福州售票处,厦航认可这个事实吗?
    [11:59:09]
  • [厦航代理人]:
    一审中我公司对机票真实性有异议,但现在我们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一,范后军多次干扰厦航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其将厦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电源线、电话线拔掉等等行为。第二,派出所也因范后军的上述行为出警处理。范后军主张我们七次不售票给他,我们不认可,事实上我们只有两次没有给范后军售票,即2008年8.28和同年9月3日。
    [12:03:17]
  • [审判长]:
    范后军,认可厦航的陈述吗?
    [12:22:36]
  • [范后军代理人]:
    厦 航的侵权是明确的,其的陈述是虚假的,我方不认可。
    [12:22:56]
  • [审判长]:
    范后军,厦航为何取消订票?
    [12:23:18]
  • [范后军代理人]:
    2008.8.26范后军为女儿办理完户口后,准备返回老家,其购买了厦航的机票,范后军购买2008.8.28的由福州飞往南京的飞机,被告知取消机票;后2008.8.27购买2008.8.28的由福州飞往北京的机票,又被告知机票被取消;2008.9.3范后军购买日期为2008.9.4的厦航由福州飞往南京的机票,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计算机系统显示航班座位被取消。
    [12:24:30]
  • [审判长]:
    厦航,对三次取消订票,认可吗?
    [12:24:51]
  • [厦航]:
    一,对范后军到什么地方去,我方无法确认。二,我们取消范后军的订票是为了广大乘客的安全。
    [12:25:10]
  • [审判长]:
    就厦航两次取消订座,范后军陈述一下。
    [12:25:33]
  • [范后军代理人]:
    范后军购买2008.8.28的由福州飞往南京的飞机,被告知取消机票;后2008.8.27购买2008.8.28的由福州飞往北京的机票,又被告知机票被取消;2008.9.3范后军购买日期为2008.9.4的厦航由福州飞往南京的机票,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计算机系统显示航班座位被取消。
    [12:27:1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两次取消订座,认可吗?
    [12:27:34]
  • [厦航]:
    同意刚才的陈述意见。
    [12:27:50]
  • [范后军]:
    2005年,范后军为了劳动争议的事情,找主管厦航的领导,购买2009.4.30MF8376的机票,又因厦航说范后军上访,无端被取消订座。厦航公司的领导还在会上说不让我乘机。
    [12:29:24]
  • [审判长]:
    厦航,你们公司领导在公司会议上是否说过不让范后军乘机?
    [12:29:36]
  • [厦航]:
    没有,要求范后军举证。我们拒绝范后军登机还是出于航空安全考虑。
    [12:30:08]
  • [审判长]:
    范后军,说一下你带媒体登记被拒绝的情况。
    [12:30:42]
  • [范后军代理人]:
    2008.9.11,范后军用在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的机票和代理人及一些媒体记者去了机场,等了很长时间,到登机口换票时,一个女孩过来说不能登机,说范后军登机要请示领导。后这个女孩说可以通过人工手写换登机牌,也可以登机,并说以后范后军登机都是这个程序。
    [12:32:35]
  • [范后军代理人]:
    范后军因此认为人格受到侮辱,其区别于一般乘客,就拒绝了登机。厦航说为范后军手写换登机牌是为了加强保安,那么如果没有范后军登机,难道就不需要加强保安吗?这明显就是将范后军区别于一般乘客,对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造成了侵犯。而且至今,范后军登机都是手写换登机牌。我们现在没有很大的要求,只是希望厦航能够将范后军同其他普通乘客一样对待。
    [12:32:56]
  • [审判长]:
    厦航,对手写登机牌认可吗?
    [12:33:33]
  • [厦航]:
    认可。手写登机牌是从2008.9.11开始。
    [12:34:06]
  • [审判长]:
    现在还需要对范后军手写登机牌?
    [12:34:24]
  • [厦航]:
    仍然用手写。首先,范后军主张人工手写换取登机牌是侵犯其名誉权,我们认为不成立。第二,很多的乘客也是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比如学生、老人、病人的旅客都需要人工手写换取登机牌。针对范后军,我们手写登机牌是希望掌握其更多的信息,我们是鉴于范后军过去的言行,基于保护乘客的安全出发。人工手写登机牌可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12:34:49]
  • [范后军代理人]:
    如果是自动换取登机牌,乘客可以自我选择喜欢乘坐的座位,而手写登记牌却不能选择座位,实际上就是侵权,剥夺了范后军的自主选择权。
    [12:35:32]
  • 厦航,你方何时取消对范后军乘机的限制?
    [12:35:48]
  • [厦航]:
    2009.1.10开始取消限制,但在2008.9.11开始范后军就可以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飞机。2008.9.15之所以拒载范后军,是基于范后军过去的表现,特别是2008.9.11厦航同意他乘机后,他放弃乘机。我公司证据13,是关于2008.9.11范后军乘机的情况说明,证明范后军当时拒绝登机是其说有急事,并不是厦航不让其登机。
    [12:37:08]
  • [审判长]:
    范后军,2008.9.11你就可以乘坐厦航飞机,认可吗?
    [12:37:27]
  • [范后军代理人]:
    不认可,当时我们登机需要先特别请示领导,然后需要人工手写换取登机牌才能登机。2009.1.10开始可以正常登机,009.1.18也是正常登机。
    [12:38:07]
  • [审判长]:
    2009.1.10之前,范后军你是否乘过厦航飞机?
    [12:38:25]
  • [范后军]:
    没有正常的坐过厦航飞机,都必须要经过人工换取登机牌,我乘坐过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不需要人工换取登机票。但自2009.12.10自重庆回福州返航,发现又需要人工换取登记牌。
    [12:39:11]
  • [审判长]:
    厦航,就在范后军可以乘坐厦航飞机后,是否有手写登机牌的情况?
    [12:39:40]
  • [厦航]:
    有手写登机牌和机打登机牌两种,我们企业也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进行了手写登机牌,同时我们内部也加强一些警力。双方的调解意见书中约定如果范后军有子女后,我们允许其乘机,但没有约定我企业不可以加设手写登机牌的情况。
    [12:40:44]
  • [范后军代理人]:
    只有2009.1.10,1.18和9.22这三次是正常登机,其他均需要人工手写换取登机牌。
    [12:41:30]
  • [厦航]:
    因范后军是2008.8.16打电话口头告知我方其女儿出生,我公司是2008.9.9收到传真才正式知道范后军女儿的出生。
    [12:43:31]
  • [范后军]:
    2008年8月26日我就把我女儿的户口本拿给厦航看了。
    [12:43:47]
  • [审判长]:
    范后军,你屡次乘坐厦航的飞机,你为何单选择厦航?
    [12:44:06]
  • [范后军]:
    因厦航较国内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相对便宜。
    [12:44:31]
  • [审判长]:
    其他航空公司是否执行了商请函的内容?
    [12:45:07]
  • [厦航]:
    没有,其他航空公司都是正常卖给范后军机票,范后军也正常的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12:45:41]
  • [审判长]:
    厦航,你们拒载范后军是因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吗?
    [12:46:21]
  • [厦航]:
    不是,主要是因范后军的过激言行,我们才拒绝他登机,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意见书的规定,来切实履行。
    [12:47:31]
  • 范后军,厦航是否对其他乘客有过拒载?
    [12:47:46]
  • [范后军代理人]:
    厦航从来不对其他乘客拒载,只对范后军拒载。而且在一审判决后,法院的主管庭长也说这是“特例”,航空公司不会影响其他乘客乘坐飞机的权利。我想说的是,只有厦航对范后军乘坐飞机进行了限制。而且厦航的一个机长也向厦航写过激烈言语的信,但厦航却仍然允许此人乘坐厦航飞机。却单单针对范后军进行了限制,这不是侵权是什么?故我方要求厦航立即停止侵权。
    [12:48:48]
  • [审判长]:
    范后军,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12:49:06]
  • [范后军]:
    厦航一直强调说矛盾的根源是转制的问题,我不认可。
    [12:49:24]
  • [审判长]:
    下面由审判员曹雪主持双方就厦航是否构成人格尊严侵权问题陈述意见。
    [12:50:12]
  • [审判员曹雪]:
    范后军,陈述厦航商请函给你名誉权造成侵权的相关意见。
    [12:52:21]
  • [范后军代理人]:
    厦航发商请函要求各航空公司不要对范后军销售任何航班的机票。厦航将范后军列为会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危险分子,这就是侵权。
    [12:53:00]
  • [审判员曹雪]:
    厦航,请发表你的陈述意见。
    [12:53:37]
  • [厦航]:
    厦航拒载范后军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没有构成侵权。
    [12:53:58]
  • [审判长]:
    因本次开庭时间较长,现在休庭,择日再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2:54:3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高级法院法宣处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高志海主任助理、王鑫刚、姚岚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特别感谢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周晓冰庭长助理的指导及赵荣华的辛勤工作。
    [12:58:3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2:58:57]
  • [直播员]: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仅作为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