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办公大楼

民二庭合影

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原告出示证据

法官查看证据

庭审现场2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现场3

法庭宣判
5月12日9:1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存款机不认账 储户告银行”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存款机不认账 储户告银行”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5:16]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二庭法官翟新忠承办。
    [09:16:09]
  • [主持人]:
    民二庭是通州法院商事审判庭,全庭共14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1人,法官4人,书记员8人,主要审理合同、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物业供暖服务等类型案件。2009年全庭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800件。
    承办法官翟新忠于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历,2007年4月开始办案,至今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200余件。2007年、2008年被评为“办案能手”,2008年被评为”先进个人”。
    [09:17:01]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红雨诉称:2009年5月8日,原告到被告通州区支行联华分理处营业厅里的自动取款机办理存款业务。原告按操作提示将6900元放入存款槽内后,屏幕提示:“请更换不合格纸币”,同时存款槽打开,里面有整理好和散放的两沓纸币。原告认为散放的较厚的一沓纸币是不合格需要更换的,而整理好的是合格的,因原告身上没有足够多的纸币更换,便决定到柜台办理,于是将这两沓纸币取走。15分钟后,原告发现原有现金减少1300元,经查询,合格纸币没有被原告取走,而是被银行另一客户取走。原告认为自动取款机代表被告与原告交易,对原告提供的款项负有保管义务,因被告管理不善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300元。
    [09:17:3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7:5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18:4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红雨,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通州区支行联华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西路。
    负责人李桂发,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克非,男,1967年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通州区支行风险经理,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9年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通州区支行法律处职员,住该单位。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3:2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红雨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通州区支行联华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翟新忠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雪莲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是的,听清了。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听清了。
    [09:25:2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09:29:4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赔偿1300元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5月8日,原告到被告自动存款机办理存款。当原告把6900元现金放入存款槽内后,屏幕提示:“请更换不合格纸币”,同时存款槽打开,里面有整理好和散放的两沓纸币。原告认为散放的较厚的一沓不必是不合格需要更换的,而整理好的是合格的,都是自己放进去的钞票,当时原告身上没有足够多的纸币去更换,便决定到柜台去办理,于是将这两沓纸币都取走。15分钟后,原告发现原有现金减少1300元,经查询,合格纸币并没有被原告取走,而是被银行另一客户取走。原告认为自动存款机代表被告与客户交易,被告对客户存款应负有保护管理的责任,因为被告银行管理不善及自身遭受他人侵占财产,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找被告索回没有取走的1300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09:30:4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我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是2009年5月8日,原告携带人民币若干,到我行自动存取款机存款,但并未成功存入,于是原告将机器中的钞票取走,却遗漏了若干张在机器当中。下一名客户发现并取走了这些遗留的钞票,因此,原告所称的1300元短款,与我行无关,综上,我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31:1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31:39]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32:21]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证据一图片1张,证明被告取款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比较混乱。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是一张建设银行网点的图片,对图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它是建设银行的,同时不管图片是哪一个银行的,我行认为都与本案无关。
    [09:34: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
    [09:34:54]
  • [审判员]:
    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了1、2009年4月8日永顺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原告询问笔录(宣读),当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自动存取款机存款时操作的经过,2、当时事件发生时的视频录像,因永顺派出所的要求视频无法带走只能当场观看,当场观看我院依法制作勘察笔录(宣读),3、关于原告的钱被另一客户取走的基本信息,原告看一下发表意见?
    [ 原告]:
    对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写清是两沓纸币,记录的内容不够全面,对勘察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我也看了,对另一客户基本信息真实性无异议。
    [09:38:20]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发表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询问笔录真实性不予认可,笔录日期与原告起诉书不符,从笔录上看,原告当时在存款时是能看清存款机的提示,同时存款机提示的现有1300元需要存吗,原告看了提示后,转身就走,说明原告是因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损失,原告也认识到1300元的损失,原告起诉称将留下的1300元应该忘在存款机里,原告已经意识到1300元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原告回答我看钱的厚度差不多,拿起钱就走了,说明原告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对勘察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我们也看了,对另一客户取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认可。
    [ 审判员]:
    原告是何时到被告处办理的业务?
    [ 原告]:
    2009年4月8日11时30分。
    [09:40:44]
  • [审判员]:
    当时去办理何业务?
    [ 原告]:
    去给我的房东刘恩东办理无卡存款业务。
    [ 审判员]:
    存款机能否办理无卡存款业务?
    [ 被告代理人]:
    应该可以。
    [ 审判员]:
    当时存多少钱?
    [ 原告]:
    6900元。
    [ 审判员]:
    第一次放了多少钱?
    [ 原告]:
    6900元。
    [ 审判员]:
    ATM机经过处理后吐出多少钱?
    [ 原告]:
    5600元。
    [ 审判员]:
    你看到了提示1300元需要存吗,你怎么理解?
    [ 原告]:
    里面有两沓钱,一沓是合格的,而散放的是不合格,而我认为都取出来了,我就走了,我认为ATM提示不明确,纸币分两沓存放导致我的理解有误。
    [09:49:37]
  • [审判员]:
    你是否注意到1300元需要再存的提示?
    [ 原告]:
    注意到了,但是机器出来的是两沓纸币,我的理解是两沓纸币。
    [ 审判员]:
    被告对两种理解如何理解?
    [ 被告]:
    原告理解是错误的,第二个提示是否存入1300元,也是提示原告对1300元是何选择,原告选择了否,存款机就会吐出来,原告自己主观猜测,导致两沓纸币一沓是合格的,一沓是不合格的,原告选择了否放弃了取走。
    [ 审判员]:
    1300元需要存吗,你是否意识到有你刚才放进去的你的钱?
    [ 原告]:
    我没有意识到。
    [ 审判员]:
    在原告点了取消键还有无相应提示?
    [ 被告]:
    点了取消,下一个提示是请取走你的纸币,槽里就会有若干钱让你拿走,原告点了取消以后原告就自己走了。
    [ 审判员]:
    点了这个提示了吗?
    [ 原告]:
    我在按取消键时没有再注意下一个提示就走了。
    [09:53:19]
  • [审判员]:
    事后你有无再操作过?
    [ 原告]:
    操作过。
    [ 审判员]:
    你按取消键时屏幕出现何提示?
    [ 原告]:
    屏幕提示请稍候取走纸币。
    [ 审判员]:
    本案所涉纠纷你没有看到后续的提示,但你在此后的模拟操作过程中注意到此提示了,是这样吗?
    [ 原告]:
    是这样的。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55:11]
  • [审判员]: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照片因被告有异议暂时不予以确认,对本院调取的笔录及客户基本信息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58: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宣读辩论意见,1、存取款机的操作有误导致我的误导,2、被告的自动存款机存款环境比较混乱,3、对于财产损失应该分清责任方,第三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的是银行的财产,1300元的损失应该由银行去催讨,4、我把钱存到银行自动存款机时,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而储蓄合同中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给付义务,由于存取款机的操作导致我的误导,我认为我的钱一旦存入银行就被银行保管,自动存取款机就应保护存款人的金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银行是在推托责任,原告的损失是因为银行系统的疏漏造成的。
    [10:01:4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1、银行的自动存款机的提示是很清楚且明确的,在原告第二次模拟过程中也是很清楚的;2、完全是因为原告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放弃了对1300元的权利,这样才导致下一客户在槽打开的时候原本应由原告取走的纸币被第三方取走了;3、在原告发生案件以后,我行也及时配合原告工作,把录像提供给派出所,录像很明确的显示纸币被下一客户取走,原告应该向下一客户索要1300元。
    [ 审判员]:
    原告在辩论过程中提到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解释一下?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理解是错误的,120秒是原告看到这个提示的反应时间,另外无论时间设置多少,本案事实是原告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意见有无补充?
    [ 原告]:
    自动存取款机的提示没有保护交易的完整性。
    [10:15:50]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6:2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16:5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15分钟。
    [10:22:31]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现在宣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红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0:37:22]
  • [审判员]:
    对刚才宣读的判决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上诉?
    [ 原告]:
    上诉。
    [ 审判员]:
    对刚才宣读的判决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上诉?
    [ 被告]:
    不上诉。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39: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二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1:3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