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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千里走单骑’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署名权纠纷 张艺谋成被告”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18:51]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婵,下面简单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本案原告为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被告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张伟平及张艺谋。原告在诉状中称,2005年12月,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品人、张伟平为制片人、张艺谋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整部影片以一堂名为《千里走单骑》的“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该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贵州“安顺地戏”有着六百年历史,为安顺地区所独有的民间戏剧,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贵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均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八位地戏演员应被告方的邀请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并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中说成是“云南面具戏”,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观众以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被告的这种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分别在《法制日报》、《China Daily》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就影片《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一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停止发行该影片。[09:20:43]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武[09:24:52]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7:5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29:36]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09:30:3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31:49]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32:37]
- [审判长]:原告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法定代表人邹正明,安顺市文化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09:34:01]
- [审判长]:被告一,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董事长。被告二张伟平,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三张艺谋,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佟洁、林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09:35:1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5:35]
- [原告]:没有。[09:37:25]
- [被告一]:没有。[09:37:45]
- [被告二]:没有。[09:37:59]
- [被告三]:没有。[09:38:15]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诉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张伟平、张艺谋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武[09:38:56]
- [审判长]: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39:58]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09:40:22]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40:46]
- [被告一]:听清了,不申请。[09:41:03]
- [被告二]:听清了,不申请。[09:41:25]
- [被告三]:听清了,不申请。[09:41:4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42:16]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海外版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就《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2、判令三被告今后发行放映该片时,应当注明使用了“安顺地戏”的事实。[09:44:24]
- [原告]:事实理由,贵州安顺地戏是有着六百年历史的,为安顺地区所独有的民间戏剧,贵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均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12月被告一作为出品并发行人、被告二作为制片人、被告三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该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由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八位地戏演员表演,包括演员、面具、剧目、音乐、声腔、唱词、方言、队形动作,全部属于“安顺地戏”。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证明,以致观众认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详见起诉书)。[09:45:24]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09:46:22]
- [被告代理人]:三被告共同答辩,张伟平、张艺谋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并不自然生成民事权利;《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原告的项目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2006年5月,影片上映之后,其无权向被告追溯署名权;安顺地戏属于傩戏,傩戏广泛分布于我国云贵川等地,因地域、方言等原因有细微差别,但在表演特质上并无本质区别。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张伟平、张艺谋的起诉及对新画面公司的诉讼请求。[09:47:25]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09:48:04]
- [原告]:第一组证据,“安顺地戏”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材料,证书。证明安顺地戏有自己明确的名称,具有独特性。[09:50:46]
- [被告代理人]:无意见。[09:51:1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2:05]
- [原告]:第二组证据,1、文化部颁布的《非遗保护办法》第4条第3款;2、乌苏里船歌的判决书。[09:52:39]
- [被告代理人]:无意见。[09:53:3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4:09]
- [原告]:第三组证据,1、光明日报第11版;2、乌苏里船歌判决书。[09:54:52]
- [被告代理人]: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09:56:0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6:38]
- [原告]:第四组证据, 电影《千里走单骑》中日本主持人介绍“云南面具戏”的片段(5份40秒到7分钟光盘)。证明该电影的主线就是日本父亲去云南丽江寻找、拍摄“云南面具戏”中的“千里走单骑”。[09:57:52]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58:32]
- [原告]:第五组证据,证人证言(证人分别为参加片中戏剧表演的安顺地戏演员詹学彦和曾玉华)。[09:59:59]
- [证人詹学彦]:当时他们请我们去云南丽江演出,一共去了八个人为电影《千里走单骑》的演出作替身。先是在监狱里表演《千里走单骑》,后来在电视台作了录音。回来以后当地人都骂我们。现在我们要求张导给我们正身。[10:01:55]
- [被告代理人]:当事人给你们报酬了吗?[10:03:48]
- [证人詹学彦]:给了。[10:04:19]
- [证人曾玉华]:证实我们演的戏是“安顺地戏”,不是“云南丽江的戏”,是正宗的“屯堡地戏”。当时我们演了“战潼关”、《千里走单骑》,我演的是曹操,当时我们演的戏和平时演的戏是一样的。[10:06:58]
- [审判员]:在演出的时候你们是否都带面具了?[10:08:06]
- [证人曾玉华]:除了詹学彦,其他人都没有带面具。我们是穿着牢服。[10:08:3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08:58]
- [原告]:第六组证据,采访安顺地戏的面具雕刻工匠杨正坤、地戏演员詹学彦等和安顺市文化局原局长帅学剑的影像资料,证明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中表演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为“安顺地戏”。证明詹学彦等八人应被告方的邀请前往丽江,后包括詹学彦在内的八位演员参加了电影《千里走单骑》中“云南面具戏”部分的表演,其中两人打鼓敲锣,六人“跳戏”。[10:14:07]
-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说的与本案没有关系。[10:15:0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5:48]
- [原告]:第七组证据,电影《千里走单骑》的片头、剧情、片尾部分影像及文字,证明片中解说词将“安顺地戏”说成“云南面具戏”等。[10:17:39]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18:2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8:53]
- [原告]:第八组证据,《千里走单骑》横幅海报(见公证书)(海报画面为高仓健收纳面具,背景为丽江古城)。[10:20:01]
- [被告代理人]:证明的内容无异议。[10:20:3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1:08]
- [原告]:第九组证据,《千里走单骑》片尾文字部分。[10:23:2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24:0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4:28]
- [原告]:第十组证据,安顺电视台制作的一档《小城故事》节目光盘。[10:24:54]
- [被告代理人]:电影是虚构的,无异议。[10:25:34]
- [原告]:第十一组证据,丽江市澄江县委副书记姜杰的文章。[10:26:06]
- [被告代理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10:26:29]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7:06]
- [原告]:第十二组证据,201年5月5日在丽江观影《千里走单骑》的发票。购DVD发票。[10:27:29]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27:48]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10:28:03]
- [原告]:没有了。[10:28:14]
- [审判长]:被告方出示证据。[10:28:35]
- [被告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出示证据,第一组证据,影片中地戏队表演及相关内容记录,证明全片中涉及“地戏”“傩戏”“面具戏”的说法的片段及地戏队表演片段的时间记录。[10:29:04]
- [原告]:对证据内容有异议。傩戏和地戏的关系没有阐述。[10:29:3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30:01]
- [被告代理人]:第二组证据,国务院新网办网站新闻《中国贵州“安顺地戏在国际面具节上大放异彩”》,证明“安顺地戏”在国际对外宣传中对其被称之为“面具戏”的说法并无异议。[10:30:31]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0:30:42]
- [审判长]:当时你们知道是安顺地戏吗?[10:31:04]
- [被告代理人]:最初用的不是他们,后来有人介绍他们来,才请的他们。[10:32:00]
- [审判长]:当时你们知道安顺地戏吗?[10:32:19]
- [被告代理人]:当时我们只知道傩戏。[10:32:33]
- [审判长]:他们演的两出戏,你们当时知道是安顺地戏吗?[10:33:03]
-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10:33:18]
- [审判长]: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你们的什么权利?[10:34:05]
- [原告]:民间文艺作品或者非遗的标明名称的权利,简称“署名权”。[10:34:19]
- [审判长]:那您的诉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10:34:35]
- [原告]:暂时没有。参考的只是一篇学术文章,和二中院的乌苏里案的判决书。[10:34:48]
- [审判长]:导演的作用是什么?[10:35:05]
- [被告代理人]:将各种拍摄资源演绎出来。[10:35:31]
- [审判长]:对剧中的台词有决定权吗?[10:35:50]
- [被告代理人]:严格来讲这是编剧的职责。[10:36:14]
- [审判长]:原告起诉张伟平、张艺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36:39]
- [原告]:张伟平是制片,监督影片制作。张艺谋是导演并参与的创作,只有他们两个人才能产生这个电影。[10:36:54]
- [审判长]:你们当时请詹学彦他们演出,为什么演那两出?[10:37:18]
- [被告代理人]:是剧情的需要。[10:37:30]
- [审判长]:他们对演出的安顺地戏没有异议?[10:37:58]
-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可他们几个人是我们当时聘用的。但当时我们不知道那是“安顺地戏”。[10:38:18]
- [审判长]:他们现在自称是“安顺地戏”,你们认可吗?[10:38:46]
- [被告代理人]:那就是“安顺地戏”。[10:39:0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0:39:21]
- [原告]:没有。[10:39:31]
- [被告]:没有。[10:39:39]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补充证据吗?[10:40:00]
- [原告]:没有。[10:40:08]
- [被告]:没有。[10:40:1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40:43]
- [原告]:1、三被告是合格的被告,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是明知的。2、非遗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但有生效的判决书支持。3、电影虽拍摄于2005年但现在还在公映,影片也在发售。[10:41:51]
- [原告]:补充两点,1、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被告使用“安顺地戏”,却在片中说成是“云南面具戏”是对“安顺地戏”的不尊重。2、影片允许虚构,但虚构是有限度的。片中所谓的虚构,不是所有的都虚构,它是有所指的,地区就标明是云南丽江。不能在宣传地方文化的时候,误导群众,否则会导致法律混乱。[10:43:1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4:09]
- [被告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发表答辩意见。1、本案的主体,原告起诉张艺谋的原因,更多的是它的影响和地位,而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品人是电影的权利人,制片人、导演只是创作团队,故不是适格的被告。2、非遗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我国文化非常多彩,而作为非遗有无知识产权,由谁享有都无依据。原告的诉请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判例支持。非遗目前是国家行政法保护,而不是产生民事权利的依据。[10:49:02]
- [被告代理人]:3、艺术创作,电影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原告对虚构的情节强行对接,我们认为是很荒唐的,不能还原到现实世界的本身。《千里走单骑》本身是一个故事片,更不是一个宣传“面具戏”的片子。从戏剧的发展历史来看,地戏是向傩戏发展的阶段,傩戏同样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两个结论:地戏和傩戏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地戏是傩戏的一部分。[10:52:3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53:56]
- [原告]:出品人是版权所有者,我们注重的是影片中的侵权者,我们认为三被告都存在过错。被告认为在片尾标注了八名演员,只是表明了表演者的权利。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另行制定,说明民间艺术作品是有著作权的。“安顺地戏”虽然2006年公布为非遗,但此前它已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了。不过是上升到了非遗的高度。虽然我们也知道目前的诉请无法可依,我们通过这个诉讼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的问题再次提出希望法律界予以重视。虽然,地戏源于傩戏但不能等同于傩戏。而简单的说傩戏就是地戏。有许多民间艺术作品的渊源来源于其他的艺术形式,如唐诗、宋词、京剧,但不能把他们列为来源于渊源的艺术作品。[10:58:54]
- [原告]:片中注解标明了云南丽江,这样会引起误导。[11:00:29]
- [被告代理人]:这是一部故事片,不是一部纪实片。[11:00:47]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1:01:12]
- [原告]:没有。[11:01:21]
- [被代]:没有。[11:01:2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1:02:34]
- [原告]:可以只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其余坚持。[11:03:18]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我们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样的声明,而且在片尾也无法注明。[11:03:32]
-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差距太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11:03:53]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1:05:1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05:22]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05:37]
-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11:05:59]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刘草生副院长、孙敬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06:21]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孙敬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付莎莎
照片提供:吴献雅[11:07:3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