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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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
5月10日14时,直播西城法院审理“餐馆用餐被烫伤 诉至法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餐馆用餐被烫伤 诉至法院要赔偿”一案,感谢您的关注。
    [13:54:32]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张女士在餐馆用餐时被卡式炉喷出的火苗烧伤,因而将快餐店的业主梁女士诉至法院,此案即将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0年1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快餐店用餐时,被餐桌上的卡式炉突然喷出的火苗烧伤右面、右耳。当日原告到北大医院急诊,并于11日到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现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该餐厅业主梁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交通费128元、赔偿医疗费226.18元。
    [13:55:26]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王宝珍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晓莉担任法庭记录。
    [13:56:5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3:59:0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
    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13:59:29]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14:00:48]
  • [审判员]:
    请坐。
    [14:01:1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14:01:49]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14:02:15]
  • [审判员]:
    原告,张某,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梁某,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某快餐店店主,住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之夫,住址同被告。
    [14:06:4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07:21]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4:07:4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宝珍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晓莉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08:37]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9:1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14:09:4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是北京某快餐店业主。2010年1月6日中午,原告在被告快餐店用餐时,被从餐桌上一道菜中卡式炉中喷出的火苗烧伤右面、右耳。事发当日原告到北大医院急诊,并于11日入住积水潭医院治疗,住院45天。现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误工费从受伤日到2010年3月15日共计3460元,残疾辅助费483元,病例档案复印费3.2元,营养费1446.7元,交通费192元,伤残鉴定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49450元(暂按2008年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续治疗费266400元。上述费用总计395289.87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请求以当庭陈述的为准。
    [14:11:0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4:11:27]
  • [被告]:
    1月6日中午原告在我们餐厅吃的饭,晚上结的帐,结完帐以后他们三个人在我们餐厅闲聊,没有离开餐厅,后来两人出去,只有原告自己没有出去。原告喝了两瓶白酒,自己拿火机点燃的头发,我们员工帮着把火扑灭,后来那两人进来,她就说不知道怎么弄的,然后就给消防报警说是煤气罐爆炸,消防来了以后一看煤气罐没有爆炸,就走了。居委会也来了,后来去了派出所调解,她给我们要20万,我们不给,我们给500到1000元。调解不成就起诉我们。没有达成协议之后,出院之后她让我们出一道手续说要报销,我们也出了。
    [14:17:19]
  • [审判员]:
    原告在你们餐厅吃的什么菜?
    [14:17:40]
  • [被告]:
    确实有一道菜需要卡式炉,我们有照片。
    [14:19:14]
  • [被告]:
    就餐是事实,但是爆炸的事实不认可,这是她自己点燃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损害不是我们造成的,是原告自己造成的。
    [14:19:5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出示证据。
    [14:20:1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积水潭医院的病例,收费单据,诊断处方,诊断证明,收据,证明原告的治疗过程以及医疗费用。
    [14:21:08]
  • [被告]:
    我们不予接受,不认可。理由就是原告自己带的爆炸物,和我们没关系。
    [14:23:07]
  • [审判员]:
    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没有异议?
    [14:23:29]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但是和我们没有关系。
    [14:23:45]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二,误工证明,证明原告误工的事实。
    [14:24:11]
  • [被告]:
    没有意见。
    [14:25:29]
  • [原告]:
    证据三,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用2250元。
    [ 被告]:
    认可。
    [14:59:17]
  • [原告]:
    证据四,弹力套和假发辅助器具的费用票。
    [ 被告]:
    无异议。
    [14:59:27]
  • [原告]:
    证据五,三张票据,复印病历的费用3.2元。
    [ 被告]:
    无异议。
    [14:59:40]
  • [原告]:
    证据六,原告为补充营养和因住院期间饮食不便的营养费用,共计1446.7元。
    [ 被告]:
    有异议,都是收据。
    [14:59:52]
  • [原告]:
    证据七,交通费用票据,原告手术后去单位请假和鉴定的打车费用。
    [ 被告]:
    无异议。
    [15:00:09]
  • [原告]:
    原告对证据的说明,关于休假的期间,积水潭医院出具的需要休假三天的诊断证明,1月7日正式治疗。证据第17页表明了原告休假的期间。以上都是原告需要休假的期间,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到单位上班,也是本着减少损失的原则。
    [15:00:36]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15:00:56]
  • [原告]:
    其他证据,就是原告去整形医院咨询,做整形治疗每个耳朵需要6万元。
    [15:01:11]
  • [审判员]:
    有证据吗?
    [15:01:27]
  • [原告]:
    还有照片,原告治疗时的照片。
    [15:01:54]
  • [被告]:
    不知道,我们没见过。18号去的北大医院,怎么转院的我们不知道。
    [15:02:14]
  • [原告]:
    没有证据了。
    [15:02:21]
  • [审判员]: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5:02:39]
  • [被告]:
    证据一,事发当天卡式炉的照片。
    [15:02:52]
  • [原告]:
    卡式炉是这样的,是事发当天的,这是事发后拍的。
    [15:03:09]
  • [被告]:
    炉子后来让派出所拿走了,包括打火机。都在派出所呢。
    [15:03:21]
  • [被告]:
    证据二,卡式炉厂家的说明和检验报告,证明卡式炉最多燃烧150分钟。
    [15:03:35]
  • [原告]:
    真实性无法核实。
    [15:04:13]
  • [被告]:
    证据三,是原告后来找我们签的材料,证明原告找我们说为了报销,这是原告自己写的。
    [15:04:25]
  • [原告]:
    没有异议,当时写这个是为了走医保报销,减少损失,但是后来发现烧伤的损失是无法医保报销的。
    [15:04:55]
  • [被告]:
    没有证据了。
    [15:05:02]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申请和双方的选定,中国法医中心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现在双方对鉴定书发表意见。
    [15:05:36]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5:05:46]
  • [审判员]: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到厂桥派出所调取了2010年1月6日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双方对询问笔录内容发表意见。
    [15:06:16]
  • [原告]:
    对法院调取的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笔录中王某做的原告持打火机的陈述不认可,不属实。
    [15:06:50]
  • [被告]:
    对笔录没有异议。
    [15:07:0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吗?
    [15:07:16]
  • [原告]:
    暂时没有了。
    [ 被告]:
    暂时没有了。
    [15:07:2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15:07:44]
  • [原告代理人]:
    需要,我们要等新的赔偿标准出来。
    [15:08:04]
  • [审判员]:
    对于新的证据,双方10日内向法院提交,逾期不提交视为没有新证据。
    [15:08:21]
  • [审判员]:
    原告去餐馆用餐的时间?
    [15:08:38]
  • [原告]:
    1月6日11点半后。
    [15:08:48]
  • [被告]:
    认可这个时间。
    [15:09:04]
  • [审判员]:
    事故发生的时间?
    [15:09:18]
  • [原告]:
    应该是3点半左右。
    [15:09:31]
  • [被告]:
    是4点多,派出所记录的时间比较准。
    [15:09:40]
  • [审判员]:
    事故发生的过程?
    [15:09:53]
  • [原告]:
    我正常在那里坐着,炉子突然喷火出来烧了我。
    [15:10:03]
  • [审判员]:
    你离炉子有多远?
    [15:10:18]
  • [原告]:
    我坐在大约啤酒瓶的位置,我在餐桌长方形的窄边坐着,背靠窗子。
    [15:10:29]
  • [被告]:
    是背靠窗子。
    [15:10:40]
  • [审判员]:
    原告,火出来之前,你在做什么?
    [15:10:54]
  • [原告]:
    我在用餐。我的两个朋友离开餐桌了。
    [15:11:04]
  • [审判员]:
    在你用餐的过程中更换过炉子吗?
    [15:11:16]
  • [原告]:
    没有更换过。这个炉子上的比较晚,2点半才上。上来以后到事发时没有换过炉子。
    [15:11:29]
  • [审判员]:
    事发时你们结账了吗?
    [15:11:53]
  • [原告]:
    好像没结吧,记不清楚了。
    [15:12:02]
  • [被告]:
    炉子的燃烧时间是150分钟。上菜肯定在12点之前就上了,中间没有更换炉子。
    [15:12:14]
  • [审判员]:
    原告当天去的北大医院?
    [15:12:42]
  • [原告]:
    是的,因为当时报的120,送的北大医院。
    [15:12:51]
  • [审判员]:
    消防局去的时候你知道吗?
    [15:13:09]
  • [原告]:
    不知道,我烧蒙了。
    [15:13:16]
  • [审判员]:
    消防局去的时候说打火机爆了,你知道吗?
    [15:13:31]
  • [原告]:
    不知道。
    [15:13:39]
  • [被告]:
    炉子、打火机都在派出所呢。
    [15:13:53]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没有补充?
    [15:14:07]
  • [原告]:
    没有了。
    [15:14:15]
  • [被告]:
    原告报警都说是煤气爆炸。没说炉子出火。这说明确实是爆炸。
    [15:14:33]
  • [原告]:
    打火机并没有爆炸,没有碎片,有个裂纹。炉子拿到派出所的时候也说过2000年以后已经不允许使用这种卡式炉了。
    [15:14: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5:24]
  • [原告]:
    原告到被告的餐厅就餐,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安全。并且这种炉具也是不应当使用的。退一步讲,被告对就餐者不合适的可能引起危险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原告不可能存在被告说的自己点燃的行为。卡式炉被告说燃烧是150分钟,这种炉子的燃烧长短对是否会发生这种事故没有关系。被告也没有不准吸烟等警示。对于原告在被告餐厅就餐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15:16:5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7:12]
  • [被告]:
    原告几点走的都记不清了,但是对于手里有没有拿打火机却记得清不合逻辑。原告喝酒过量了,当时已经记不清了。关于爆炸,是因为原告自己说是爆炸,她的同事才报警说爆炸。
    [15:18:0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对于本案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
    [15:18:36]
  • [原告]:
    同意协商。
    [ 被告]:
    不同意协商。
    [15:18:55]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法庭不再当庭调解,双方做最后陈述。
    [15:19:22]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以当庭陈述为准。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20:0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5:20:2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薛经建副院长、杨平胜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5:22:4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杨平胜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张瑞存
    照片提供:陈婵
    [15:23:3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