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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09:28:07]
- [主持人]: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9:28:22]
- [主持人]: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09:29:28]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邓旭明。书记员是田甜。[09:30:17]
- [主持人]: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邓旭明,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09:30:5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中录公司诉称,电视剧《大丫鬟》是由湖南经视与金牌编剧于正、著名导演何澎培执导,汇集了马娅舒、陈思成、吴卓羲、李彩桦、汤镇业、米雪等多位内地和港台一线明星联手打造的励志年代大剧,该剧于今年1月2日在湖南经济电视台首次播放,收视率雄踞第一,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经著作权人授权,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天天宽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传播电视剧《大丫鬟》,并利用加载广告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经中录公司屡次要求删除,被告公司均置之不理,严重侵害了中录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损失。故中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09:31:2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31:4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磊,被告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均已到庭,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34:40]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志[09:35:18]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09:35:4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同诉状。[09:36:11]
- [审判长]: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 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判长]:侵权行为?[ 原告]:被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而非间接侵权。提供的是在线播放。[ 审判长]:诉讼请求第一项?[ 原告]:停止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09:38:26]
- [审判长]: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计算依据?[ 原告]:电视剧的市场价格(正常许可费用)在5万元左右,为调取证据差旅费等1万元。公司损失是在6万元左右。但是我们认为主张6万元不够。被告的行为是主观故意。让被告认为选择侵权比购买更有利可图。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用(两份)2000元,差旅费用5000元,剩下的是自己估算的。[ 审判长]:涉案电视剧?[ 原告]:35集。首次播映是在2010年1月2日。每天播放2集。在湖南经济电视台。[09:40:22]
- [审判长]:湖南经济电视台是卫视吗?[ 原告]:不清楚。[09:41:28]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第一,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很快搜索。并非原告所述提供在线播放。本案涉案影片并非被告提供的内容。从原告公证的情况可以看出,有明显的第三方网站来源。第二,我们认为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向被告送达有关权利的通知书。因此不能确定被告明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断开了与涉案影片的有关链接。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9:43:24]
- [审判长]:现在断开了链接,具体断开链接的时间?[ 被告]:不清楚。应该是收到起诉状之后。[ 审判长]:被告所述已经断开相关链接,开庭前原告是否核实?[ 原告]:核实了。5月8日核实的结果,还在播放涉案电视剧。[ 审判长]:具体链接有改变吗?[ 原告]:链接有改变,但是我们认为被告是直接的侵权行为。[ 审判长]:关于被告网站是否有涉案电视剧的情况,庭后进行现场勘验。[09:44:2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交证据。[ 原告]:第一组权利证据,证据1.(2010)长开证民字第117号公证书,证明《大丫鬟》2010年经批准在全国发行,该剧制作机构是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单位是环瑞公司。证据2. 《大丫鬟》剧合法出版物,证明被告网站播放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为同一作品。证据3. 《大丫鬟》合法出版物播放片尾署名,证明版权持有人为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独家发行。证据4.(2010)长开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证明《大丫鬟》剧由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拍摄,其著作权也由这两家公司享有。证据5.(2010)长开证民字第118号公证书,证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大丫鬟》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予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证据6.(2010)长开证民字第345号公证书,证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行为,获得了欢瑞世纪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据7.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证明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将《大丫鬟》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予网通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证据8. 网通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网通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将《大丫鬟》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予原告。[ 补充证据]: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对甲方、乙方进行了明确。[ 审判长]:原告出示证据原件。[ 原告]:提交。[09:49:4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在证明对象中所述的同一性问题,需要核实。证据3片尾署名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5没有异议。证据6没有异议。[ 审判长]:证据7是否还作为证据提交?[ 原告]:不提交了,换成补充证据。[ 被告]:证据7没有异议。但授权时间不一致。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09:54:58]
- [审判长]:有关原告所述的同一性和片尾的署名问题,庭后一并组织勘验。原告方就第二组证据侵权证据进行举证。[ 原告]:第二组侵权证据,证据9. (2010)浙甬[09:56:24]
- [审判长]:第二份公证书是在起诉之后作的?[ 原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出示证据原件。[ 原告]:出示。[09:56:4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从公证的步骤来看,是通过很快搜索,但有关具体内容,没有打印。可以确定他上面是有明确的第三方网站来源,不能证明我们播放了涉案电视剧。对于补充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不同意证明对象中所述。[10:00:34]
- [审判长]:作第一次侵权公证的时候,当时播放涉案电视剧时,有没有跳转到第三方网站?[ 原告]:没有跳转,只是在网站上写明了来源。补充一点,补充证据中为了方便查看,我把公证的情况作了抓图。第三方网站播放的内容与被告播放的内容不一致,播放的时间也不一样。被告网站播放的内容不是从第三方网站上下载的。在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时候,网页是很快搜索的。[10:05:43]
- [审判长]:是否作公证了?[ 原告]:公证的录制光盘可以体现。我自己也作了页面截图。补充证据4是当时公证书所附的截图。公证书的光盘只是一个录像,我为了方便观看。关于第一集的内容,播放第一集,图9、图12,当时点击第三方网站,跳转到一个快看VCD网站。图9播放中有显示花絮和台标,被告网站播放第一集的情况,图6―8,图10播放的时候没有台标。两个网站的清晰度和分辨率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是链接的话,清晰度和分辨率应该一样。播放第十集,图13。第三方网站显示播放时长、水印字体,被告网站播放的时候(图11、13)两个播放时长不一样,也没有显示水印字体。当时公证只是随机点击了几集。其他的集数播放的内容进行对比,图14、15,第三方网站播放的第二十集的情况,第16、17是被告网站播放第二十集的情况,第三方网站播放的时候有水印字体2KK.CC(图14)。被告网站播放是图16,没有任何水银字体。30、35集也是同样情况。图18、20,是第35集的情况。第30集看图21、22,都是第三方网站上有水印,被告网站上没有水印。播放清晰度不同。[10:09:38]
- [审判长]:在作公证的时候,认为哪个网站更清晰?[ 原告]:第三方网站更清晰。[10:13:01]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截图,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从原告所述来看,他对比的并不是我们显示的第三方网站的来源。我们显示的是图4的地址。www.shuyin123.cn。我认为这个网站播出情况跟我们没有关系。[10:13:34]
- [审判长]:主张的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原告提供证据为了证明在你们网站的播放情况和你所述的链接到的第三方网站播出情况不同。[ 被告]:原告所述的第三方网站和我们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同。我们链接的是shuyin123.原告公证上面的网站,是否有链接需要核实。[10:13:5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组损失证据,证据10.原告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证明《大丫鬟》剧在(www.baofeng.com)网站的非专有使用费为49000元。证据11. 原告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音视频内容使用合作协议书,证明《大丫鬟》剧在(www.ku6.com)网站的非专有使用费为52500元。证据12. (2010)浙甬[10:21:2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10没有异议。对于附带合同审核表不认可。只是对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异议。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没有提供附件,从上面看不出涉案影片是多少钱。证据12没有异议。补充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公证费发票认可。公证费42号的发票,不认可关联性。没有时间和公证号。差旅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理性有问题。补充证据打印件,需要回去核实。这种排名,没有任何效力。[ 审判长]: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方有要解释的吗?[ 原告]:我公司在宁波有分公司,主要的营业机构、版权销售都在那边,所以才会从宁波来开庭,发生差旅费用。[10:32:57]
- [审判长]: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完毕。[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10:33:10]
- [审判长]:很快搜索是被告经营的网站吗?[ 被告]:是的。[ 审判长]:原告方跳转的网站,对于相关的网站有使用许可的授权吗?[ 原告]:没有。这两个网站都是个人进行备案登记的网站。[ 审判长]:原告方,你是点击巅峰film进入的?[ 原告]:是的。[ 审判长]:有其他的链接,是否登陆?[ 原告]:没有。[10:33:38]
- [审判长]:原告方拿到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有没有对外进行授权?[ 原告]:授权过酷六网站、暴风网站、优酷网站。都是非独家的授权。[ 审判长]:提供的是搜索和链接,搜索是体现在哪?[ 被告]:很快是一个搜索引擎,是提供搜索的服务,然而提供链接的地址。[ 审判长]:根据原告方根据的内容,有涉案电视剧的关键字,在原告补充的公证书里。在很快搜索的上方,有大丫鬟三个字。[ 被告]:看到了。是通过关键字进行的搜索。[10:34:08]
- [审判员]:和大丫鬟一排的这几个都是关键词?[ 被告]:这种设置可能是根据搜索的情况自动排列的,根据搜索的热度。[ 审判员]:原告方是点击关键词以后显示的?[ 原告]:是的。[ 审判员]:出现多少搜索视频结果?[ 原告]:都是一个一个的小视频,我们点击的第1―35集。[ 审判员]:分集显示的一样吗?[ 原告]:一样。[10:34:32]
- [审判员]:标注来源是否一样?[ 原告]:不清楚。搜索结果只试了第一个,是整个专辑的搜索结果。其他的就随便点开了一个,画面是一样的。[ 审判员]:原告对于多种搜索的出现,认为是从播放的内容来看,是直接的侵权,不是简单的搜索链接?[ 原告]:是的。被告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为了掩饰这个行为,以名义上来提供搜索。如果搜索出来的只有一个结果,就不是单纯的搜索。网上搜索来源,是通过被告技术人员专门锁定的网站来显示。[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作过抓图,巅峰网站,是否作过链接?[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 审判员]:你们的链接是加框的链接?[ 被告]:可以算是。[10:35:31]
- [审判长]:原告方,在发现被告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后,跟被告交涉过吗?[ 原告]:交涉过。发过律师函。但当时是用的快递,快递回执单没有。律师函是起诉前发出的。[ 审判长]:被告方收到过吗?[ 被告]:不知道。[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2:1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第一,关于原告的权属,原告是涉案电视剧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第二,被告通过经营的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所述是搜索链接,但我方不认可。被告网站播放的内容和显示的第三方网站播放内容不相同,被告播放的内容是直接侵权并非链接。从取证过程中来看,点击大丫鬟就直接可以观看,是在被告的网页下,并且安置了被告的播放器。被告的行为完全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本案起诉后,4月17日通过访问被告的网站,发现被告还在播放涉案电视剧,被告侵权行为恶劣。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电视剧是2010年1月2日在湖南台播放,被告在1月20日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是该电视剧的公映期。关于合理使用费用,网站授权价格是4.9万元左右,该数额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第三,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是第二类的信息服务。作为专业从事网络经营的单位,影视作品的作品归属非常明确。被告没有授权,以加载广告的方式,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的网站观看作品,影响范围较大。被告以搜索为借口,也未曾停止侵权,主观恶意。最后,原告提出经济赔偿,是合理选择。[10:43:31]
- [被告]:根据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我认为,第一,从原告提供的公证过程和截图来看,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仅仅是搜索服务,并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内容。至于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到的第三方来源网站的同一性问题,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曾经通知过原告关于侵权事实。根据庭审情况也可以显示,原告是和其他案外人授权。在本案中,被告不可能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权属是否存在问题。最后,原告所述被告是为利益驱动,我们认为我们在本案中是无辜的。原告应追究个人网站的责任。原告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打压被告,以其达到与被告进行合作的目的。[10:46:0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可以调解。[ 被告]:回去商量。[ 审判长]:法庭调解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0:46: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庭长裴桂华的指导、研究室副主任常亮同志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高旭、曹静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49:3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