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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8:32:26]
- [告知]: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08:36:58]
- [原告]:邢某,女。[08:38: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08:42:41]
- [被告]:上海某酒店。[08:43:23]
- [法定代表人]:方某。[08:46: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女。[08:59:16]
- [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09:03:10]
- [审]: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09:03:28]
-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09:03:46]
- [原]:听清了。[09:04:02]
- [被]:听清了。[09:04:14]
-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09:04:52]
- [原]:不申请。[09:05:06]
- [主持人]:不申请[09:05:19]
-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05:47]
- [主持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09:06:11]
- [主持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70.80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75元,退票费38元,查档费40元。[09:07:41]
- [主持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07:58]
- [主持人]:事实理由详见诉状。[09:08:26]
- [主持人]:现在由被告答辩。[09:08:47]
- [主持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受伤,是由于其自己挑衅引起的,对于原告受伤,不是被告的责任。我们不同意赔偿原告所有费用,但可以对医药费、鉴定费进行一定的补偿。[09:10:50]
- [审]: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09:11:22]
- [原]:我们现在提供证据:1、三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的伤是由被告造成的。[09:12:09]
- [被]:对于上述三份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可以从笔录中看出来,被告单位内的人没有主动攻击原告。而且笔录中也没有反映出,被告员工因为原告的长相、外表而对其进行谩骂,这是原告自己的主观猜测。另外,笔录中看出,原告没有陈述自己的工作单位,我们认为原告是无业的。[09:14:06]
- [原]:在上述笔录中,被告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叶某,陈述是被告人员拉了原告,原告才摔跤的。[09:15:33]
- [审]:核对原告损失状况。[09:15:49]
- [原]:原告医疗费损失1170.80元,提供:医疗费单据、病史资料。[09:16:31]
- [被]:医疗费总额无异议。[09:20:15]
- [原]:鉴定费100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09:20:35]
- [被]:对于鉴定费我们认可,无异议[09:20:52]
- [审]:误工费?[09:21:14]
- [原]:误工费24000元,提供:鉴定书、公司证明、护照、公证书。[09:22:07]
- [被]:1、对于护照、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
2、对于公司证明真实性不认可,该公司证明未经使、领馆的相关公证,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当地纳税证明,而且原告应该提供自己的劳务合同。[09:25:22] - [审]:原告工作情况?[09:25:47]
- [原]:原告工作的单位是中国政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合作的一个公司,工作性质保密,故无法提供税单。[09:26:56]
- [主持人]:护理费?[09:27:08]
- [主持人]: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确认是1200元。[09:27:27]
- [主持人]:认可鉴定报告的期限,认可每天20元。[09:27:51]
- [审]:营养费?[09:28:03]
- [原]:根据鉴定报告确认是1200元[09:28:26]
- [被]:认可鉴定报告期限,认可每天20元。[09:29:02]
- [审]:交通费?[09:29:16]
- [原]: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175元,提供:交通费单据。[09:29:46]
- [被]:认可原告就医三天的交通费,其他时间的不予认可。[09:30:15]
- [审]:退票费?[09:30:32]
- [原]:退票是因为原告原定于今年2月份要回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但是由于发生这件事情后,延迟了回去的时间。原告购买的机票是通过网络购买的,而且是从杭州直达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发生了这件事情后,才产生了这笔费用。[09:32:17]
- [被]:不认可这笔费用。[09:32:41]
- [审]:查档费?[09:33:06]
- [原]:因需要调查被告的企业信息产生的费用40元。[09:33:33]
- [被]:认可。[09:33:43]
- [审]:双方有无其他证据提供?[09:34:04]
- [原]:1、验伤通知书。
2、被告企业资料。[09:34:24] - [被]:上述两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09:34:40]
- [审]:被告有无证据提供?[09:35:00]
- [被]:无证据。[09:35:11]
- [审]:事发后,被告有无支付原告费用?[09:35:27]
- [被]:未支付费用。[09:35:43]
- [审]:询问事发经过?[09:36:01]
- [原]:事发当天原告去被告酒店订餐,因原告肤色较黑,所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言语上有些难听,导致了本案纠纷的发生。此后原告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打到在地,导致原告受伤。[09:37:19]
- [审]:本案纠纷过程中,原告是否动手?[09:37:54]
- [原]:事发时,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但是原告没有主动攻击被告人员。[09:38:27]
- [被]:事发时,我们的店员没有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是原告自己的感觉。而且原告在争执过程中,言语比较激动,措辞比较难听。还拿起一本菜谱向被告工作人员扔过去,后来被告工作人员在劝架过程中,拉开原告,可能用力不当,原告自己坐在地上受伤,并不是被告攻击造成的。[09:40:32]
- [审]:双方对事实、证据有无补充?[09:40:56]
- [原]:原告是侨民,我们可以提供原告的结婚证明。[09:41:17]
- [被]:无补充。[09:41:30]
-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09:41:48]
- [原]:1、原告本人是侨民。
2、本案的过错在被告,原告因此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09:42:46] - [被]:1、本案的争端起源是原告自己的挑衅造成的,本案的过错在原告,由于事发地点是在被告餐厅,被告同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本案的事发地点在中国境内,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来审理本案。
3、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明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缺乏有效性。原告应该提供我国法律认可的相应证据。否则上述证据是没有效力的。
4、虽然鉴定报告的休息时限是30-60日,但原告在30天后已经恢复了,故我们认为误工期限是30天。
5、由于原告在30天后已经自动离境了,可见伤势并不重,故营养费、护理费都应该按照每天20天计算。
6、由于本案的发生过错在原告,故诉讼费、退票费、查档费、律师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09:47:03] - [审]:互相辩论。[09:47:25]
- [原]:1、由于原告的机票是通过网络购买的,如果延期,损失更大,所以原告不是在完全恢复后离境的。
2、同理,原告做鉴定时,伤势也没有完全康复。[09:48:37] - [被]:1、三份笔录均可以看出来,冲突是由原告引起的。
2、鉴定报告中虽然提出,原告骨折尚未痊愈,但是不能说原告无法活动。[09:49:28] -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09:50:14]
- [原]:坚持诉讼请求。[09:50:27]
- [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庭审意见 。[09:50:43]
- [审]:双方是否愿意调解?[09:51:10]
- [原]:不同意调解。[09:51:24]
-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如认为自己的陈述与记录有错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09:52:40]
- [直播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