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

庭审现场

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7月5日14时直播嘉定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3:48:50]
  • [主持人]: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2007年5月31日,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水泵设备产品供需合同,合同对货品型号、交货期限、付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相关约定。后宜兴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又于2007年6月增购设备,合同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027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宜兴市某环保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提起诉讼,要求宜兴市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13:49:06]
  • [书记员]: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1:42]
  • [审判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简易程序在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号:(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749号。庭前已核对当事人身份,现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14:02: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尹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4:03:12]
  • [审判员]:
    现在请被告向法庭陈述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14:03:2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周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4:03:46]
  • [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是否清楚?
    [14:04:07]
  • [原告]:
    清楚。
    [14:04:15]
  • [被告]:
    清楚了。
    [14:04:32]
  • [审判员]: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赵慧独任审判,书记员周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我们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经查,本案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及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无需自行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06:02]
  • [原告]:
    不申请。
    [14:06:11]
  • [被告]:
    不需要。
    [14:06:1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14:06:33]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807元;
    2、违约金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水泵设备产品供需合同,合同对货品型号、交货期限、付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相关约定。后被告又于2007年6月增购设备,合同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02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不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28807元没有支付。
    [14:06:49]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4:07:39]
  • [被告]:
    1、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及变更合同过程与原告诉状中所诉一致,被告收到原告价值202700元的设备。2、原告诉称被告尚欠货款28807元与事实不符,被告实际尚欠货款12927元。对于所欠货款被告在开庭前已与原告协商,原告表示在销售发票开出的同时立即付清。3、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被告不认可原告格式合同所载明的计算方式,认为即使要计算违约金,其范围只能是逾期付款部分,额度则应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14:07:59]
  • [审判员]:
    被告,你方对违约金的意见?
    [14:08:12]
  • [被告]:
    我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我们只同意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来给付。
    [14:08:39]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答辩有何意见?
    [14:08:54]
  • [原告]:
    我方认为不存在过高的问题,首先违约金是按照合同计算的,而且我方已经酌情降低了违约金的金额。
    [14:09:25]
  • [审判员]:
    根据刚才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1、合同总价款是多少?被告已支付货款金额是多少?
    2、原告是否于2008年7月30日向被告出具了折让说明?
    3、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数额是多少?
    4、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9000元是否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意义?
    [14:10:33]
  • [原告]:
    没有。
    [14:10:43]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0:52]
  • [审判员]:
    现在围绕争议焦点由双方举质证。
    先由原告方举证,原告需陈述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并向本庭出示证据原件。
    [14:11:14]
  • [原告]:
    1、07.5.31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金额为20万元,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合同变更说明1份,证明原被告合同金额变更为202700元,其余条款不变;
    3、送货单1份,证明原告于07年8月12日履行了交货义务。
    4、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起算依据。
    [14:13:09]
  • [审判员]:
    请书记员将证据原件交被告质证。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14:13:37]
  • [被告]:
    对于证据1没有异议,双方之间确实发生了该笔业务,但对于合同上涉及的条款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2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3没有异议。
    [14:15:00]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意见?
    [14:15:23]
  • [原告]:
    被告对合同没有异议,那么合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条款自然也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
    [14:15:59]
  • [审判员]: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被告需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并向本庭出示证据原件。
    [14:16:22]
  • [被告]:
    1、08.7.30折价说明1份,证明原告同意将货款折价,折价了15880元,截止08.7.30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927元;
    2、08.12.15原告业务员王某在被告单位的领款凭证1份,证明折价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
    3、09.5.15电汇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09.5.15支付了8000元。
    [14:17:57]
  • [审判员]:
    请被告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请书记员将证据原件交原告质证。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18:12]
  • [原告]:
    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上面加盖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故我方申请对该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庭后我方将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对于证据2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3没有异议。
    [14:19:53]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什么时候开始与被告发生义务往来。
    [14:20:21]
  • [原告]:
    2007年5月31日,即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也有业务往来。
    [14:20:53]
  • [审判员]:
    原告明确双方最早发生业务的时间。
    [14:21:06]
  • [原告]:
    代理人不清楚。
    [14:21:22]
  • [审判员]:
    那么之前业务的货款是否结清?
    [14:21:40]
  • [原告]:
    就本案诉讼的这份合同的金额我方认为没有结清。
    [14:22:01]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4:22:11]
  • [被告]:
    除了本案涉及的这份合同,之前双方也有业务,5月15日双方也有业务往来,除了本案涉及的货款有争议,之前业务发生的货款已经结清。
    [14:23:24]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与被告这笔业务的总金额是多少?
    [14:23:48]
  • [原告]:
    202700元,被告到目前已经支付了173893元。
    [14:25:38]
  • [被告]:
    对于合同总金额我方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扣除折让款,我方也已经支付了173893元。
    [14:26:1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一下折价协议的形成过程。
    [14:26:43]
  • [被告]:
    涉及到5月15日的合同,由于这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延期交货等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延误工期,导致被业主罚款,所以被告与原告业务经办人员王某通过协商,王某在向原告负责人多次汇报后,就出具了这份折让说明,在折让说明日期后的几日内就将这份加盖了公章的折让说明给了我们。
    [14:28:24]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14:28:43]
  • [原告]:
    有异议,我们不能确认折让说明真实性,对于被告陈述的就5月15日的合同我方存在延期交货等情况,我们认为不存在这样的事情,而且经过我们和王某核实,王某说不存在这样的折让说明。
    [14:29:55]
  • [审判员]:
    对于被告陈述的王某,是否是你公司员工?
    [14:30:11]
  • [原告]:
    是的。
    [14:30:19]
  • [审判员]:
    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否是王某代表你们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业务?
    [14:30:46]
  • [原告]:
    由于合同上没有代理人,我不是很清楚。但王某目前仍旧是我公司员工。
    [14:31:10]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抗辩认为对剩余货款进行了折价,原告对此节争议事实有无反驳证据提供?
    [14:31:51]
  • [原告]:
    我方要求对折价说明上的公章进行鉴定。
    [14:32:05]
  • [审判员]:
    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请,还有无证据提供?
    [14:32:31]
  • [被告]:
    目前为止,没有新的证据。
    [14:32:4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4:33:03]
  • [原告]:
    没有。
    [14:33:12]
  • [被告]:
    没有了。
    [14:33:18]
  • [审判员]:
    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为:
    本案合同价款总金额为2027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73893元。
    现在本庭再次归纳争议焦点:08.7.30的折价说明是否由原告出具?
    当事人有无异议?
    [14:34:04]
  • [原告]:
    没有。
    [14:34:12]
  • [被告]:
    没有异议。
    [14:34:19]
  • [审判员]:
    由于原告当庭提出申请对折价说明上的公章进行鉴定,故庭后本院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委托鉴定。
    [14:35:06]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休庭。
    [14:36:04]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为此,谢谢大家。
    [14: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