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大楼

论坛现场

主持人孙志峰

院长马强为论坛致辞

青年法官王圣飞发言

青年法官认真听取论坛内容

青年法官高玲发言

青年法官林桂彬发言

特邀嘉宾

巨各庄庭长王严冬讲话

特邀嘉宾张柳青讲话

特邀嘉宾傅郁林

特邀嘉宾肖建国

忙碌的直播人员
7月2日14时,直播密云法院举行“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法官论坛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快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论坛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周静,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法官论坛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13:51:07]
  • [主持人]:
    本次法官论坛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举行,该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
    [13:57:09]
  • [主持人]:
    密云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八个庭,太师屯人民法庭、巨各庄人民法庭、溪翁庄人民法庭、双井人民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及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和法警大队等职能部门。
    [13:57:30]
  • [主持人]:
    全院干警忠诚党的审判事业,履行宪法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审判,清正廉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13:57:58]
  • [主持人]:
    本次法官论坛致力于提高干警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加强干警间的交流和互动。调解作为东方经验一直被群众普遍接受,各级法院也不断推陈出新,在调解模式、技巧等方面总结和创新。而能动司法环境下的调解工作,尤其突出和重要。按照时间段和调解程序不同,调解宏观上可以分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多元化调解。因此,首届法官论坛将论坛主题定为“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将诉前调解的法律疑问、诉中调解的技巧运用和多元化调解模式的深入探讨融入论坛中。
    [14:07:03]
  • [主持人]:
    本次论坛设置主讲人三名,都是本院青年法官骨干,他们从不同角度展现宏观意义上的调解的表现形式和已有经验。论坛还将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程序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家教授,作为特邀嘉宾,从理论上寻找诉前调解、多元化调解的可行性,探索更加新颖、更加独创的调解工作模式。同时,论坛还邀请高院庭长、本院民事审判庭、各法庭的庭长作为嘉宾,从老审判员的角度畅谈调解实践经验。
    [14:10:50]
  • [主持人]:
    现在,密云法院首届法官论坛即将开始,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关注。
    [14:12:50]
  • [主持人 孙志峰]: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法官,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首期法官论坛。首先让我介绍一下嘉宾和主讲法官。
    [14:13:53]
  • [主持人 孙志峰]: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博士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德国图本根大学、美国东北大学等多家国外知名大学访问学者傅郁林教授。
    [14:16:23]
  • [主持人 孙志峰]:
    还有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图书馆副馆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国教授。
    [14:20:04]
  • [主持人 孙志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柳青庭长,大家欢迎。
    [14:21:01]
  • [主持人 孙志峰]:
    本院嘉宾有民一庭庭长马士来、民二庭庭长曹庆良、 民三庭庭长肖春芹、双井法庭庭长郭立库、巨各庄法庭庭长王严冬、太师屯法庭庭长郭建明以及溪翁庄法庭庭长张如林。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
    [14:22:16]
  • [主持人 孙志峰]: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环境存在着较大变化,上级党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法院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院自身建设也发生了改变。一是法院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从职业化向为民化转变;二是审判职能作用从单纯的就案办案向能动延伸、维护社会和谐转变;三是法官评价由“铁案法官”向无错案、无投诉、无上访的“三无法官”转变; 四是队伍结构向日益年轻化转变。
    [14:22:57]
  • [主持人 孙志峰]:
    针对环境的转变,各位法官也应不断创新工作思维,着眼于不断发展的实际,不断吸取新的思想、新的方法。法官论坛正是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供全院法官交流和学习。下面,有请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同志为论坛致辞。
    [14:27:44]
  • [院长 马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经过大家的努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论坛今天下午召开了,为了提高大家的司法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走向外面的窗口,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有价值的东西,我们需要跟外界交流和接触,统一认识,也需要了解外界是怎么做的,如果论坛能起到这个作用,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14:29:13]
  • [院长 马强]:
    上次在全院大会上,我也说过举办论坛我们还是第一次,这个论坛是你的、我的、是我们大家的,让我们大家呵护、完善它,发挥出他的作用,促进审判能力的提高,祝愿论坛圆满成功。
    [14:32:01]
  • [主持人 孙志峰]:
    感谢马院长对法官素养的精彩演绎。如何认识和把握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与规律,探索调解职能拓展,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建设社会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广义的调解,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还包括法院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主体协调等多方位内容。
    [14:32:54]
  • [主持人 孙志峰]:
    我院也围绕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这三个目标,不断开拓新途径,创建新举措,努力构建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所以首期论坛,我们最终确定主题为“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4:33:29]
  • [主持人 孙志峰]:
    本次论坛的三位主讲人是,巨各庄法庭代理审判员王圣飞、民二庭代理审判员高玲、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林桂彬。欢迎各位主讲法官。
    [14:34:10]
  • [主持人 孙志峰]:
    诉前调解包括立案前调解、立案审查阶段调解和诉外和解等,作为全院2010年重点工作之一,诉前调解被各部门高度重视。下面有请王圣飞讲讲他对诉前调解工作的看法。
    [14:34:37]
  • [主讲人 王圣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王圣飞,是巨各庄法庭的代理审判员。今天,我就诉前调解的一些问题向大家进行汇报,我发言的主题是《通过诉前调解服务和谐稳定大局》。
    [14:36:16]
  • [主讲人 王圣飞]:
    我所在的巨各庄法庭位于密云县东南部,辖四个镇,在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同时,每年还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大量的纠纷和矛盾。今年1至6月份,我们诉前调解纠纷共75件,同期所审结案件313件,占同期结案数量的23.96%,75件诉前调解案件中,涉及群体性纠纷57件,占诉前调解的76%以上。成功调解件65件,调解成功率为86.7%。
    [14:36:56]
  • [主讲人 王圣飞]: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来介绍诉前调解工作。
    一、诉前调解存在的原因。
    今年上半年巨各庄法庭的诉前调解情况可以说明三个问题。1、诉前调解案件数量多;2、群体性纠纷在诉前调解中的比重大;3、诉前调解成功率高。我认为,诉前调解之所以能够在基层法院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有其存在现实需求。
    [14:38:24]
  • [主讲人 王圣飞]:
    这种现实需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的需要。诉前调解方便、快捷,便于快速解决纠纷,减少了纠纷双方的诉累。一些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也能通过诉前调解进行解决。一些纠纷虽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不明确,当事人存在诉求无门的状况,这类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因村委会换届过程中原村委会干部不交公章、帐簿等手续引起的纠纷,有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决议严重影响了少数村民的利益,有些夫妻离婚后,承包地并没有进行分割,依据有关的规定,法院一般只确认各自享有田地份额,不对具体地块进行分割,而当事人找政府或村集体进行分割又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法院介入解决这些纠纷,只能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介入。
    2、经济建设的需要。如前所述,群体性纠纷在诉前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这些纠纷很多是京承(三期)高速公路及密兴路改造工程及101国道环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中,沿线村民以各种理由阻拦施工。由于工期紧,且有些建筑材料比如混凝土经过几个小时后就会失效,所以时效性强,诉前调解没有立案等环节,便于及时到纠纷现场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
    3、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提前介入纠纷,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纠纷的扩大及激化,减轻了,减轻了审判工作的压力。
    [14:39:35]
  • [主讲人 王圣飞]:
    二、诉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
    我们主要是“四延伸、四互动”机制运行中,利用人民调解员的纽带作用,深入了解群众的诉求,发现纠纷并进行诉前调解;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其他纠纷;群众有诉求,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法庭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诉前调解主要有法官来主导,纠纷受理后,将案件转移交承办人处,由承办人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调解。一般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案发地现场解决纠纷。由于诉前调解没有立案和开庭环节,在调解时增加了一些难度,特别是对事实的审查往往不如开庭审理那样全面,而且调解时的言行更应考量双方利益和双方的承受程度,更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达到平衡。
    [14:40:46]
  • [主讲人 王圣飞]: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1、保持中立。在解决纠纷时,首先应得到双方的配合,任何一方拒绝诉前调解,都会使调解失败。取得双方认同是诉前调解是否成功的第一步,而采取中立的言行来进行调解,往往能得到双方的认同。新农村有一起杨树遮阴纠纷,一户村民认为邻居种值的杨树过于高大影响了采光而产生纠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调解成功,通过联动机制我们介入进行诉前调解。当我们找到杨树的主人张某,请他到纠纷另一方宋某家中看看时,张某认为反正都闹这份上了,不同意去宋某家。我们劝张某说,我们是来解决纠纷的,不是来审判的,我们并没说你种的杨树不对,而是双方因杨树产生了纠纷,咱们一起看看杨树对宋某有没有影响,你们是邻居,纠纷总得解决,可能你们自己不好意思找对方说这事,我们给你们主持一下,你们一块也商量商量咋解决,有些话我们也帮你说说,把这事了了。张某最终同意一起来到宋某家,并与宋某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在诉前调解时,一般也不要轻意下纠纷双方的是非结论,如果直接说一方做的不好或不对,可能会引起这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法官可以创造条件让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解决纠纷,而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及时化解,缓和双方分歧,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2、求同存异。在诉前调解时,为了能让双方尽快的达成调解协议,在能搁置与纠纷无关的分歧时应搁置这些分歧,努力寻找双方关注的共同点,以此为突破化解纠纷。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部分是邻里纠纷,双方彼此熟悉,说起矛盾来可能扯东扯西,将几十年的矛盾都倒出来向法院诉诉苦,这种情况下,若能将双方所有矛盾都能解决当然最好,但现实情况是往往化解不了那么多纠纷,而且说多了可能引起对方的抵触,若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可能越闹越僵,不利于调解。这时法官可以引导双方,将双方陈述的焦点引到需要迫切解决的纠纷上来。我在处理一起相邻关系诉前调解纠纷时,双方是邻居,一方为了自己出行方便将自家门前垫高,影响了对方的出行和排水,垫高一方当庭表示说垫土经对方同意,但对方予以否认,双方言语激烈。我马上制止了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争执,说垫高胡同是否经对方同意不是最重要的,你们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争执没有太大的意义,现实状况是胡同垫高后对对方的出行和排水的确有影响,这个影响不利于邻晨和睦,双方可以根据胡同的现状谈谈如何解决的这个纠纷,双方是邻居,以后会长期共处,对垫土一点不清或全清了都可能得不到对方的接受,双方都否考虑一下,能不能清除垫土的一部分,这样使垫土对双方的影响达到最小。最终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将胡同垫土清除25厘米,使纠纷得到解决。
    [14:41:55]
  • [主讲人 王圣飞]:
    3、分析利弊。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明辨事非,并答疑解惑,促使当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在处理京承(三期)高速公路及密兴路改造工程阻拦施工纠纷中效果明显。沿线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阻拦施工,我们多次到施工现场普法,耐心给村民讲解法律知识,告知他们恶意阻拦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从利弊两方面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劝解村民,将村民劝离施工现场。这些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往往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比如施工有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施工的振动影响生活,别的地块地上物补偿不合理等,我们认真的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合理的要求我们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告诉他们解决任何事情都有过程,请他们不要着急,但无论什么原因,阻拦施工都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自己浪费了时间和精力用在了阻拦上,也会给施工方带来经济损失,并且影响工程的按期完工,如果坚持阻拦施工,施工方一旦索赔误工损失,阻拦施工肯定得不偿失。通过我们的劝解,一般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
    4、抓住重点。在调解时要善于抓住重点纠纷及纠纷的重点,特别是对群体性纠纷,可以进行条块分割,分别工作,各个击破。群体性纠纷由于涉及人员多,若同时一起解决,可能相互之间串通,形成合力,稍有不慎会出现闹事、上访等状况,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法庭将这些纠纷分割调解。2009年4月份,沙厂村村民齐甲、齐乙等几十户村民认为京承(三期)高速公路修建时占用了村民小组的水井,给付别的村民小组补偿而没有给付他们所在村民小组补偿,所以到施工现场反映情况,在问题解决前出现了拦路等过激行为,影响了京承高速公路施工的正常秩序。我们进行庭前调解时,认为齐甲、齐乙等人是重点人物,于是重点突破这两个人,并奈心劝解,对合理要求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解决。最终,齐甲等人保证不再妨害高速公路的正常施工,之后,村民小组的水井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齐甲等村民及时领到了补偿款,纠纷双方对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都非常满意,齐甲等人还向法庭送来了锦旗以示感谢。
    5、全面协调。法院不是万能的,我们所调解的纠纷,有一部分并不归法院管辖,有些纠纷虽归法院管辖,但是只有法院来处理效果不理想。遇到这些情况时,我们通过“四互动、四延伸”的工作机制,与辖区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及时沟通协调,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双方的亲友共同调解纠纷。或者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纠纷的解决方式。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处理沙厂村部分村民阻拦京承(三期)高速公路施工纠纷时,部分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满,认为自己栽植的果树补偿款应100%归个人,村集体不应扣留,于是到高速路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我们经了解情况发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扣留个人栽植果树补偿款确实不合理,积极与密云县城乡镇路建设指挥部及有关政府机关协调,共同做好纠纷的化解工作,最终村民代表会议修改了补偿款的分配决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14:43:31]
  • [主讲人 王圣飞]:
    三、诉前调解的效果。
    诉前调解是对法院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将解决纠纷的关口前移,在形成诉讼之前解决纠纷,或者无法形成诉讼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1、方便了群众解决纠纷。法官由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对纠纷的焦点把握较为准确,调解的方法娴熟,所提出的调解方案易为纠纷双方接受,并且多数纠纷能够及时履行,节省了群众的时间和精力,方便了群众。特别是一些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管辖的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2、保证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在京承(三期)高速公路及密兴路改造工程及101国道环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中,沿线村民以各种理由阻拦施工。我们通过诉前调解快速到现场解决纠纷,前后到现场调解达百余次,起到“法庭110”的作用,通过多次调解,为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了司法保证。3、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通过诉前调解,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化解纠纷,减轻了审判工作的压力,避免了法院受理诉讼后出现上访、闹事情况使审判工作被动。
    [14:45:31]
  • [主讲人 王圣飞]:
    四、诉前调解的困惑。
    面对诉前调解,我也充满了的困惑。我们进行的如火如荼的诉前调解工作,会不会出现“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状况。
    1、诉前调解的合法性问题。如前所述,诉前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功效。但诉前调解是对法院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法院有无权利进行诉前调解,特别是能否对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纠纷进行调解是我最大困惑,如果不能诉前调解,这些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该条能否作为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依据?
    [14:48:08]
  • [主讲人 王圣飞]:
    2、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除当即履行的以外,被调解双方一般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一些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法院无法出具调解书,但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如夫妻离婚后分割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纠纷案,法院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确权,具体分割应由行政机关或村集体进行,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诉前调解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14:48:42]
  • [主讲人 王圣飞]:
    以上是我对我工作的总结和思考,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14:49:02]
  • [主持人 孙志峰]:
    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诉前调解的作用必然会越来越突出。但是作为民事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对调解技巧和经验是非常渴求的。请高玲为我们说说她在调解工作中的体会。
    [14:49:47]
  • [主讲人 高玲]:
    大家好。今天论坛我给大家带来的题目是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今天是青年法官论坛,我自己也属于这一群层,用这个题目与大家交流再好不过了;二是我认为青年法官在调解方面确实需要做点思考和梳理。
    [14:50:34]
  • [主讲人 高玲]: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应具备的四种基础的司法能力,分别是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和调解。庭审驾驭以诉讼程序为依托,法律适用以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判文书制作有固定格式和技术规范。只有调解似乎“无章可循”。不言而喻,四种能力中只有调解是最具经验性的能力。经验就要靠日积月累,经验就不能期待速成或捷径。同时,经验因人而异,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领悟和积累也大为不同。资深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较为成熟的调解技巧与方法,即系统的调解路径,并通过实践不断修正、完善。青年法官在此则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进步空间。
    [14:52:03]
  • [主讲人 高玲]:
    为准备论题,我选择了几位不同时段开始独立承办案件的青年法官的调解率作为样本,又随机选取了民商事审判庭和法庭的几位资深法官的调解率作为样本。我发现,青年法官的调解率基本呈现一个扁U型的曲线,而资深法官则是趋于一条直线。一是独立承办案件之初,调撤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之后就有下滑趋势,在往后又有回升的走势;也就是说的扁U型;二是各时间点的调撤率波动比较大,大起大落不均衡。
    [14:53:01]
  • [主讲人 高玲]:
    分析一下原因,一是在青年法官独立承办案件之初,为了使其能够较快适应审判工作并保证审判业务质量,庭室领导通常会选择一些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由青年法官承办。这类案件本身的可调性就很强,由于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所以通常都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青年法官独立承办案件之初都具有强烈的工作热情,愿意更多专研案件,调解能动性强,因此愿意不厌其烦的组织当事人调解,或是多次组织调解,并想办法提出两全其美的调解方案。这些也促成了青年法官在承办案件之初一般都有很好的调解成绩。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争议双方妥协性降低,加之不可避免的青年法官工作惰性的产生,调解工作效率就出现了滑坡或停滞不前的状况。如能够加强经验总结某些时候又会出现调解率回升情况。因此呈现U型走势;三是青年法官的调解经验还尚欠成熟,应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验的欠缺就会导致调解率呈现不稳定状况。
    [14:53:28]
  • [主讲人 高玲]:
    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青年法官起步时的调解工作能力并不能称之为真能力;第二,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具有不稳定性;第三,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
    [14:53:53]
  • [主讲人 高玲]:
    那么,青年法官调解工作的路径究竟在哪儿呢?这也是我时常思考的问题。因为看到资深法官游刃有余的调解状态,自己就会很急。尤其是在自己承办的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时,合议庭法官一针见血的指明双方要害,正确找到调解切点时,自己更是自愧不如。
    经过向调解高手请教并结合自身的体会,我认为实现一次成功的调解首先应站在两个基础上:一是对案件裁判的把握,二是争取到当事人的信任。遗憾的是,这两点都是青年法官的弱项。
    首先,青年法官嘛,因独立承办案件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审判经验积累明显不足。第一,在新收到案件时不能很好的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第二,在开庭后容易进入当事人代理意见中,就是俗话说的“跟着当事人走”;第三,习惯将理论论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套用,没有深刻领会司法裁判的精髓;
    其次,青年法官生活经验、阅历较浅,基本是从校门入院门。尤其是对于异地就业的大学生,“本土化”更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客观障碍,比如当地的风俗、方言就是个实际问题。这些不仅仅是沟通不便利的事,由此导致的是青年法官不能很好的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依赖感,不能真正走进当事人心理,也就更难谈得上引导当事人的思维。
    [14:54:31]
  • [主讲人 高玲]:
    如何对案件裁判具有全面的把握,不是今天的主题,故此处不赘述。但我要谈的是,当能对案件裁判形成很好把握时,青年法官与资深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态度也是有所区别的。资深法官在案件裁判十拿九稳时也是在尽心尽力的做着调解工作,用他们的话说,调解之所以成功就是切点找准了,而这个被找到的切点双方基本都能接受,并在很多情况下调解方案与判决结果也是出入不大的。这样,在宣判日、宣判前将案件成功调解的情况也不足为奇。所以说,为了能实现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真正认同,法官力争调解结案、尽可能减少判决,需要付出的是更大的辛苦。而青年法官则不同,总是被一种“能调就调,不行就判”和“反正能判,不多费劲”的思想萦绕,实则有在对案件裁判有十足把握时却主动放弃调解工作的嫌疑,缺少资深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一份执著。
    [14:55:20]
  • [主讲人 高玲]:
    再说取得信任。庭里有位资深法官在争取当事人信任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看下面一段情景。
    被告当事人在庭审中烦躁不安,对原告的起诉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在此情景下法官要引入调解程序。
    法官说,“这屋里就您年龄最大,还就您坐不住,这要让您去陪新亲可就干了”。
    “嘿嘿”被告立刻转阴为晴、轻笑了两声。
    “就这点事,您至于吗?来,我给您把把脉,看看值不值当”。于是法官开始导入调解。
    这就是法官有效的稳住了当事人的情绪,并贴近其心理,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14:56:24]
  • [主讲人 高玲]:
    我自己也有一次偶然的经历,是母亲常对我说的一句话起了奇效。
    也是一起涉农纠纷,双方矛盾在诉前早已激化,庭审中更是争锋相对,火药味十足。我深知,从判决结果看,对双方是“两败俱伤”,案件调解是唯一的、最好的出路。但双方狂躁的情绪、誓不让步的决心,调解的突破口我时时未能找到。情急之下,我忽然想起母亲时常叮嘱我的一句话,“当事人都是在什么办法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走进法院打官司的,所以可得对当事人都好点儿”。谁知,此话下意识的一出口,才说到半句双方就出奇的都平静了下来。这一意想不到的状况,让我即惊喜又感动。调解的契机这不是来了吗?我赶紧顺势用极为平和的态度顿了顿声,将双方的争点在法律中的定位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进行了讲解。虽然他们在某些问题上还不能接受法律的意见,但看得出他们已开始愿意接受我的劝说。庭后,趁热打铁,我与双方来到了争议土地现场,继续调和双方矛盾,终于双方握手言和。在事后几个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又见到了原告。她拉着我的手说,“正式您那句‘没办法才打官司’的话说到我心坎里了,我才放心听您的”。我想,这应该就是建立了信任起到的作用吧。
    [14:57:32]
  • [主讲人 高玲]:
    综合上述分析,我认为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赢得信任
    信任应该是赢得的。法官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步骤、语言或行动激励当事人逐渐建立信任。信任可以细化为三个层次:一是赢得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实践中仍然存在某些当事人认为判决才是法官最为“正统”的文书,因此对调解的效力不明确、不理解,从而抵制调解;二是赢得当事人对法官本人的信任:如前所述,像资深法官法官那样可以走进当事人的心理;三是赢得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当然,信任也是一种脆弱的而且很容易失去的东西。因此,在调解中法官应尽量注意细节:真实、坦诚、尊重、诚意、责任、注重自己的礼貌和仪表、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引导对方说:“是”等。
    [14:58:33]
  • [主讲人 高玲]:
    (二)善用技巧
    毋庸置疑,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在调解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的同行们针对调解工作为我们创造了可贵的经验财富,我认为有
    情法结合法、案例展示法、找准主角法、利益平衡法、区别对待法、过错剖析法等多种技巧。应当说,每种方法和技巧都凝聚着法官的心血与智慧。技巧的根本特征在于:一是使当事人在情感上能得到满足,主要的是坏情绪的发泄;二是引导当事人将注意力放在将来而不是过去。但无论是这些叫的出名字的技巧方法,还是叫不出名字的“调解感觉”,灵活运用才能在调解中找到位置。青年法官不但要善于运用,更应努力创造。
    [15:00:18]
  • [主讲人 高玲]:
    (三)具体路径
    鉴于论坛时间,用举具体实例来说明问题虽生动,但短时间内数量有限,个案色彩又过于浓烈。因此,我想尝试将调解工作进行分解,抽象出调解工作实质要经历的几个步骤,这样介绍也许更有效率。具体包括如下,
    1.倾听
    倾听是调解的第一步。法官必须掌握倾听并且理解当事人需要的能力。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保持一种沉默的倾听姿态,目的是鼓励并且帮助当事人以自己的方式自由地充分表达他对案件的所思所想,这时法官往往能够很容易发现当事人真实意愿。另外,法官也应在听到、理解的同时,及时记住他们陈述的内容。正确倾听的技巧包括:(1)全身心投入去听。精神集中同时也保持放松;(2)朝向说话的人。在听到一个观点的时候做非表态的点头;(3)保持适当的眼神交流;(4)做适当的非表态口头认可:“继续……嗯……我知道了”(等);(4)如果当事人表达上有困难或者不能清楚地阐述他的立场,法官可以帮他适当梳理。
    [15:01:43]
  • [主讲人 高玲]:
    2.询问
    询问调解的第二步。目的是为了帮助双方当事人真正地理解对方在调解方案上的利益要求是什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开场陈述中只是以坚持立场的姿态来机械地重复他的要求的话,法官可以以:“您到底想要的是什么?”作为一个可行的开场询问。具体询问包含以下三种问题:开放问题,假设问题和澄清问题。
    (1)开放问题
    法官使用适当的开放问题可以鼓励当事人变得友善合作,从而不断地推动调解程序前进。举例:
    关于……您指的是什么意思?
    请您进一步谈谈……?
    如何才能使得……变得更容易?
    您能想出其他可能的办法来处理……?
    您是如何看待那个……?
    它对您有多重要……?
    其他的可能选择是什么?
    关于这个意见您赞同多少?
    它将会往哪儿引导……?
    关于……您希望发生什么?
    什么对您来说是重要的?
    您为什么希望它不会发生?
    [15:02:38]
  • [主讲人 高玲]:
    (2)假设问题
    就是给定被询问的当事人以特定的场景,并且询问他如果这些场景是真的话,对此他真实的想法是什么。假设问题可以用来改变当事人已阐述的立场,探讨并且检验有关调解协议的可行性。假设问题通常以“如果……那么”的句式来组织。举例,
    假如……同意增加其他一些东西呢,如房子可以考虑给您?
    如果你们双方将汽车卖了,然后四六分成,你觉得如何?
    假如你们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你认为这个主意如何?
    您已经听到……关于那些问题的意见:您觉得他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您这个解决方案?
    假如……在1月1日之前给付了剩余货款呢?
    如果您能够说服……延长还款期限,那么您愿意用什么来作为对……的回报呢?
    (3)澄清问题
    目的是充分理解当事人的意思,了解相关的背景情况,掌握导致冲突的症结所在。举例,
    当事人说,“我不会同意由……给我更换新的家具。”法官说(寻求澄清),“如果他们给你更换新的,需要添多少钱呢?”
    当事人说,“我的观点是我觉得公司不会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法官说(寻求澄清),“那么你们公司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当事人说,“我担心下个星期单位让我重回工作岗位工作这个建议的可行性。”法官说(寻求澄清),“单位认为原告重回岗位工作不可行,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当事人情绪激动,喘着粗气。法官说(寻求澄清),“您为什么如此愤怒?”
    需要多数一句的是,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关注当事人语言背后的利益需求,因此法官应当避免仅仅为了满足对事实的好奇心而询问。
    [15:04:25]
  • [主讲人 高玲]:
    3.总结
    就是法官用自己的话对当事人的陈述或建议以准确的口头表达进行重述,目的是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并提醒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进展,从而鼓励当事人。法官可以分别总结各方的陈述,以确保当事人已经理解对方阐述的内容,同时也向当事人证明法官的确已经听见并且注意到他们所有的问题和关注所在。在总结调解进展中,法官应特别强调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
    [15:05:15]
  • [主讲人 高玲]:
    4.重组
    是法官将当事人陈述的语言或者内容稍加修改从而正面加以表述的过程,引导纠纷从争辩转向问题的解决。举例:
    当事人甲,“如果乙不停止磨洋工,做到尽职尽责工作,那么谁愿意跟我们作业务啊。”法官,“您关心的是乙必须履行他作为合伙人的职责以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个重组的目的是澄清甲所真正关心的问题并且去除“磨洋工”和“做到尽职尽责工作”这些轻蔑的用语。
    当事人甲,“我根本不相信乙会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法官,“你是意思是你想要一些确保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吗?”这个重组的目的是将一个纯粹负面的主张,转变为一个更加正面、建设性的讨论点。
    当事人甲,“除非乙将轿车开过来让我修理,否则我才不管他这样、那样的要求呢。”法官,“你的意思是,作为销售者,你希望首先有机会检查并且确定乙的轿车的问题所在?”这个重组的目的是软化一方当事人的立场阐述,从而使得对方当事人容易接受。
    当事人甲,“我的营业利润全靠乙能够将零件及时供应给我。”当事人乙,“那根本不可能,延迟交货的问题在这个行业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实际上,你们双方都希望实现经营的高效率。”这个重组的目的是试图交换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15:06:34]
  • [主讲人 高玲]:
    上述就是我今天发言的全部内容。有一句格言说得好,“没有两个调解是完全一样的”。在任何调解中,法官对下一步该做什么可能会有很多种决定。历代法院人用辛勤的汗水和睿智的思维,在运用调解技能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我们也在这一行列中。让我们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15:07:02]
  • [主持人 孙志峰]:
    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都是法院为中心的调解模式。但是矛盾的多元化、日益激烈化也要求多元化的处理矛盾方式,林桂彬在法庭和民一庭都工作过,对多元化纠纷应该有着独到的见解,有请林桂彬发言。
    [15:07:31]
  • [主讲人 林桂彬]: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事,下午好。我发言的主题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把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什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什么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怎样的规定、我院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机制方面有什么样的工作需要去做,我的发言试图使大家对上述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15:08:48]
  • [主讲人 林桂彬]: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
    (一)内涵
    我们从语义的角度来认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概念。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原理,也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复杂系统的规律。
    解决是指解决问题使有结果。
    纠纷,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纠”和“纷”这两个字都有“丝”旁,都和丝线有关。纠,绳三合也。纷,马尾韬也。纠纷合成一个词组,就是纠缠、缠绕的意思。纠纷的英文同义词是dispute,从英文的词根来看,pute的含义是单纯,加上dis―这样一个反意的词根,就变成不单纯了。对纠纷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我个人认为将纠纷定义为“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是相对妥当的。纠纷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纠纷主体的明确性,也就是说纠纷是在相对的社会主体之间发生。2、纠纷双方的对抗性。对抗性所强调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和抗争状态,既是一种利益的对抗,又是一种状态的对抗。3、纠纷的主观性和社会性。主观性是纠纷的本质属性。纠纷的主观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从内容上说,纠纷属于“私权”范畴,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另一方面,纠纷的判断标准是纠纷主体的主观性标准。纠纷的社会性是指纠纷和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4、纠纷解决的自主性。纠纷解决的自主性是指纠纷主体对于纠纷的态度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做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选择的一种自主性权利。纠纷解决的自主权不仅包含了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内容,而且也包含了在特定场合如诉讼场合中的特有权利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蕴涵着纠纷主体对于纠纷解决的态度、方式、过程、效果等等多方面的权利。
    [15:12:29]
  • [主讲人 林桂彬]:
    多元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概念中占有核心地位。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经济、便利、符合情理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
    基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概念各个组成部分的认识,我们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替代性、选择性、协调性、互补性等这样一些特征。
    [15:13:10]
  • [主讲人 林桂彬]:
    (二)外延
    以诉讼为分界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体可分为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外(也可以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法院调解两种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等。在国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ADR原来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伸为对世界各国较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15:17:33]
  • [主讲人 林桂彬]: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发展角度讲,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一些新的矛盾凸显,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建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5:18:14]
  • [主讲人 林桂彬]:
    (二)从法院角度来看,诉讼解决机制逐渐不堪重负且日益凸显的弊端要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范围空前扩大,案件的性质、类型、特征等方面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二是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现。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排除了当事人合意的因素,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处理结果,有些案件中即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裁判案件的高上诉率,申诉上访、再审现象突出,可以说是诉讼解决机制弊端的重要体现。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流传着“诉讼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等各种谚语,可见诉讼解决机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法院对某些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大多数案件适用规则与程序正确适当,之所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也是纠纷解决方式过于集中、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期望值过高所导致社会矛盾复杂化的一个缩影。
    [15:19:30]
  • [主讲人 林桂彬]:
    (三)从纠纷本身的特点来看,纠纷产生原因及纠纷类型多样性要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纠纷的类型也是多元化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和多渠道的。
    (四)从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五)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功能相济、相互协调,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宏观正义,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效益,必将在社会资源总量上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循环,达到纠纷解决事半功倍的效果。
    [15:20:22]
  • [主讲人 林桂彬]: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规定的解读
    (一)现阶段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自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涉及调解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是一些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差距,“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三是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四是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五是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够强、调解水平不够高,调解效果不够好;六是调解机制不够完善,调解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调解工作不够规范;七是由于诉讼费用、审限压力等原因导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愿做调解工作;加之调解与经济效益有矛盾,导致律师对调解工作不积极、不支持;八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法官调解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九是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不高;十是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15:21:08]
  • [主讲人 林桂彬]: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两个意见的解读。
    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法院现阶段在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和2010年6月7日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5:22:09]
  • [主讲人 林桂彬]:
    下面我们对这两个意见进行一下了解。
    1、09年7月24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0条。
    第一部分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及主要原则,这一部分对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是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同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即赋予了经行政机关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调解组织对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规定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部分是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这一部分对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明确可以进行诉前委托调解;同时确立了调解的三项原则:即调解不公开原则、调审分离原则(也就是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及有关组织在调解案件时,可以参考公序良俗进行调解的原则。
    第四部分是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的程序,即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七种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第五部分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制定调解工作规范,并鼓励人民法院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15:22:57]
  • [主讲人 林桂彬]:
    2、对2010年6月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意见》分为四部分,共29条。
    第一部分是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
    第二部分是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重点环节,全面推进调解工作。这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即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对于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要下大力气进行调解;同时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机制;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做好调解回访。
    第三部分是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
    第四部分是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
    [15:24:07]
  • [主讲人 孙志峰]:
    四、对我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初步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的明确的指导意见。我个人认为我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有这样一些工作需要去做。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要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原则。
    二、制定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规范,明确委托和协助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主持人的选择、调解人的回避、调解笔录的制作、调解的期限、调解协议的制作与送达、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如何转入诉讼等内容)。
    [15:25:19]
  • [主讲人 林桂彬]:
    三、探索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法官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
    四、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将对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实质改变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送交仲裁机构,统一裁判尺度。
    五、不断深化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活动,织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网络。
    六、加大司法建议的力度,对于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现的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15:27:07]
  • [主讲人 林桂彬]:
    七、建议在我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调解工作室,积极探索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八、探索建立调解员工作规范,明确调解员任职条件、职业道德、调解员管理、培训等的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员名册。
    九、建议建立调解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院调解工作的开展,与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沟通联络、培训指导及调解经验的归纳总结。
    [15:27:26]
  • [主讲人 林桂彬]:
    以上便是我发言的全部内容,很多认识和想法十分不成熟,希望能使大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15:27:48]
  • [主持人 孙志峰]:
    调解不仅成为全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法院追求案结事了的主要方式,而且随着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立案调解与审理中调解的多向联动,法院的角色似乎正在趋向于成为整个社会纠纷的调解中心。相信每一位民事口的庭长都有自己的看法。下面请巨各庄法庭庭长王严冬给我们交流下经验。
    [15:29:26]
  • [嘉宾 王严冬]:
    很感谢院党组给我这个跟大家交流的机会,听了大家的发言,我也是受益匪浅,马院长讲了论坛的目的,我结合我庭的实际情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今天论坛的主题是广泛的,农村社会纠纷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有些纠纷矛头直接指向法院,为此我庭创新了四互动、四延伸的机制,四衔接的机制,实现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模式。
    [15:42:36]
  • [嘉宾 王严冬]:
    近年来,我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的法庭立足辖区服务,审理了多起涉国家级的高速路、张裕等重点工程的纠纷。为此,法庭立足于农村基层,我们的法官具有丰富的解决农村矛盾的经验。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法庭在群众中获得了一定的声望,法庭有四个镇,与镇政府建设了相互协调的机制,化解了多起京城高速路、101环线等重点工程矛盾纠纷。干群矛盾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纠纷表现看起来简单,但是根源很复杂,法庭在处理这些案件中通过合理的方式彻底解决,同时结合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地化解纠纷。
    [15:47:13]
  • [嘉宾 王严冬]:
    同时法庭应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法院应当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引导各项纠纷的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要与派出所、司法所建立有效的沟通,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在这项创新工作要取得前沿阵地,法庭可谓是司法改革的先锋,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如果严格使用法律可能收效甚微。我们作为法庭在能动司法方面更应做出相关的举措。
    [15:50:17]
  • [嘉宾 王严冬]:
    现阶段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法庭在基层普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辖区人口较多的地区,我们进行了就地开庭,达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这是我从法庭职能定位提的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我们庭的王圣飞法官为例子,他是一个年轻的法官,从不会调,到能调,会调。这都是我们该学习探讨的地方。
    [15:52:11]
  • [主持人 孙志峰]:
    下面由请高院民一庭张柳青庭长对我们调解机制的完善及推进提点宝贵的建议,大家欢迎。
    [15:56:33]
  • [嘉宾 张柳青]:
    各位法官、各位领导,密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工作是非常显著的,特别是马强院长领导的党组,在落实工作中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密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感觉作为政法三项重点工作具体的举措,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常立常新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地开拓创新。
    [15:58:39]
  • [嘉宾 张柳青]:
    这次密云法院党组院领导组织的这项活动分几个阶段,今天的论坛按步骤方案是属于第一阶段的第一次起动的会议。会议确实组织地很好,刚才我听了三位年轻法官在司法理念、审判作风、方式方法中介绍的很多心得体会经验,我感觉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可见调解确实是一个常立常新的话题。
    [16:00:37]
  • [嘉宾 张柳青]:
    我们要把调解工作放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讨论,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我们建立的小康社会,要发展就要稳定,要稳定就要和谐。调解既有传统上的意义,也有发展中的意义。在现在这个新时期如何来发展,调解应该说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现在调解已经成了一个主要方式,形成了一种主要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这个方式不断的创新,前一段时间,我相信同志们也都听过,像江苏法官陈燕萍、海淀法院的李红星,他们都是我们法官的楷模。
    [16:03:05]
  • [嘉宾 张柳青]:
    按照民事纠纷所有的表现形式应是表现为民事财产权益的纠纷,实际背后是人与人的争议,所以做人的工作是第一位的,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表现的都是权益纠纷,但归根结底就是人的纠纷,人的纠纷解决了,财产的纠纷就很好解决了。
    [16:04:18]
  • [嘉宾 张柳青]:
    刚才几位青年法官也讲了,调解有共性的东西也有个性的东西,我们要把握共性,研究个性。怀有感情去做,不是说大势所趋去做,我们才去,我们搞的是审判,解决的就是老百姓之间的矛盾,这是我们的重大职责,我们要全力的、热情的、用情感换情感去做。再一个突出一个“和”字,意思就是化解矛盾,以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最大的化解。
    [16:05:29]
  • [嘉宾 张柳青]:
    陈燕萍同志谈的经验非常好,她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非常颓废的老工人,家庭破裂了,一个人生活没有人管,因为劳动争议跟单位打了很长时间官司,陈法官去了以后,看到这个老人开着电视、开这窗户、横躺在床上,也不挣眼睛,陈法官跟他谈了半个多小时后,这个当事人突然坐了起来说,“陈法官你解决什么问题,我都配合,因为你尊重我的人格,我是一个穷工人,没有人看得起我,一般来人都先关窗户、再关我的电视,您来了之后细声细气的跟我谈,也没有关我电视,您拿主意,这个事儿怎么处理。”相关的感人事迹还相当地多。
    [16:07:19]
  • [嘉宾 张柳青]:
    我说这个例子的意思是我们要用感情去解决纠纷,对当事人要有一个正确的对待,工作要从方式方法上,首先是倾听,我们不能上来就跟当事人讲道理,我们必须听当事人说话,从感情上贴近当事人,增加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刚才有位法官在演讲时也说了贴近当事人,增加信任感,这是一个技巧问题,要怀有感情。
    [16:08:22]
  • [嘉宾 张柳青]:
    当今社会比较浮躁,权利在不断的扩张,很多人只知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他人的权利,现在各个群体到处都在维权,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他人的权利。北京市的人口这么密集,人与人之间权利的碰撞是经常发生的,在审判中我们要认识到,要引导当事人意识到,我们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法院的职能是维护权利。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没有沟通和协调,就没有办法解决矛盾。比如业委会在维护业主权利的同时,和相对方怎么调解怎么发展,创建共赢的状态。我的想法就是要不断引导当事人化解纠纷。
    [16:09:53]
  • [嘉宾 张柳青]:
    今天我来后感到很亲切,看到了很多老同志,各位都是审判的能手,巨各庄法庭在全市的法庭里各项工作做的非常好,这些老同志以老带新,新同志是我们将来的骨干动力,他们不断创新不断摸索,不摸透了群众的心理就无法解决纠纷,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势利导。这方面我们有许多工作需要做,现在除了诉讼中的创新工作外,我们要配合全市的综合治理工作。感谢大家。
    [16:11:52]
  • [主持人 孙志峰]:
    感谢张柳青庭长的精彩发言。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表达我们的感谢。
    [16:15:23]
  • [主持人 孙志峰]:
    大家也许还不知道,我们的傅郁林教授之前也是位法官,她之前在武汉海事法院工作过十年,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下面我们就请傅郁林教授给我们说说调解的问题。大家欢迎。
    [16:17:47]
  • [嘉宾 傅郁林]:
    今天很荣幸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前面几位法官的发言十分精彩。下面我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对于调解,我们所要提供的是能够真正供当事人选择的渠道。对于一个案件,到底通过哪种方式解决,我觉得应当将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让当事人主动来选择。社会应该营造一种氛围,就是在当事人想要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时候,就一定有这样一种机制存在以满足当事人对于调解的需求。目前没有一个比法院更值得信赖的机构。20多年来,在所有的国家机构中,没有哪一个机构象法院这样,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追求自我进步。我们要去刺激、健全、建构一种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供当事人自己选择。
    [16:22:42]
  • [嘉宾 傅郁林]:
    调解的独特优势已为实践和理论、现实和历史、国内和国际广泛认同。与裁判相比,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和谐性和修复性,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全面性和彻底性,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16:27:05]
  • [嘉宾 傅郁林]:
    当然,法院也应该确定管辖的范围,不是所有的事都要管,要把握能动司法的界限。也要明确法官与居委会大妈的区别,你想,如果法官干的活居委会大妈也能做,那怎么能体现法官的专业素质?这点可能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16:30:27]
  • [嘉宾 傅郁林]:
    调解与审判作为并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功能都是解决民事纠纷,但审判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具有形成规则的功能。在解决纠纷这一功能上比较,由于调解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为目的和方式的,因而在治疗或补救被纠纷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以当事人对抗为基本结构的非黑即白的决断性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那些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家事案件中,调解的保密性避免了“家丑外扬”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窘境、伤害和进一步冲突。从成本收益来看,由于调解可以超越经过剪切才能纳入法律框架的个案事实本身,可以在个案之外寻找双方冲突的根源,因而往往调解成功能够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6:34:50]
  • [嘉宾 傅郁林]:
    不过在调解中还是要时刻把握社会分工,明确法院管辖的范围。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16:35:55]
  • [主持人 孙志峰]:
    感谢傅郁林教授发人深省的讲话,请大家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16:37:30]
  • [主持人 孙志峰]:
    今天肖建国教授来到我们中间,让我们听听肖教授对广义调解的解读。大家热烈欢迎。
    [16:38:07]
  • [嘉宾 肖建国]:
    我觉得今天这个主题,特别有现实意义,密云法院的辖区主要是农民,所以有一定的特定性,农民这个主体,文化素养比较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很多案件中双方都是没有律师代理的,农民比较好面子,即使法院判了,他也认死理,调解的意义就凸现出来了,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的话,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当事人诉讼请求用法律的角度来讲不一定准确。今天的三位发言人王圣飞、高玲、林桂彬三位法官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16:41:40]
  • [嘉宾 肖建国]:
    我谈谈几点自己的看法,第一法院在调解中有自己独到的一些优越性,对调解合法性的要求,这个法跟我们判决中的判决如下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能规章政策。在法院对诉前调解合法性的问题,我觉得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能够尽量的柔化我们法院的刚性要求,解决纠纷能力符合社情民意,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优点。审判对象和审判要求是不一样,当事人诉的是A,我们调解的可能是B,判的可能是C,这在调解中是允许的,可以大于诉讼请求,也可以小于诉讼请求,这具有灵活性,在判决的时候是难以定义的,调解的诉讼标的跟判决的诉讼标的是不一样的。
    [16:44:44]
  • [嘉宾 肖建国]: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提出诉讼请求,能否判。很多案件像劳动争议的案件,有很多很难用诉讼请求提出,比如说要求把相关证件返还的问题,我想调解能够弥补审判活动中难以达到的问题。关于调解的方法问题,我觉得调解方法确实是灵活多样的,高玲法官讲了要询问,在开庭前跟当事人聊几句,了解一下他是什么个性的人,安抚一下他的情绪,比如说一些混人,你跟他讲法律他一定懂,跟他讲道理他又不一定听得懂,但是混人讲义气。
    [16:45:55]
  • [嘉宾 肖建国]:
    高玲法官讲到了倾听,倾听表现人的一种耐性,在庭审中不断的发言、跟本案无关的发言我们可以打断,但是有话慢慢说,这跟法庭不一样,法庭讲究庄严,保持理性,但是在调解中不是这样的,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在十几年中一些旧事或旧的矛盾,说出来是有害无利的,有些话当事人说出来可能会好一点,对于调解是非常有好处的。在谈判中法官应当学会倾听。刚才高玲法官强调了法官一句话“没办法才来打官司的”实际上在农村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到法院来很多情况下是跟农民的讲面子认死理有关,面子就是尊严、人格。
    [16:46:42]
  • [嘉宾 肖建国]:
    对于宅基地问题,不是财产受到了多大损失,但是他觉得在村里掉价了,这就是人格尊严问题。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怎样来把当事人的气理顺了,确实是一项经验。另外一点是我想讲一下调解率,调解是非常有技巧的,是一门学问,当事人觉得法官是官,对法官是非常尊重的。法官在调解中把自己放低一点,法官在调解中可以用一些当地老百姓通用的语言,城市和乡村调解语言是不一样的,在城镇和乡村调解语言也是不一样的,调解语言怎么用,北京的法官介绍了一个经验,讲道理的时候语言软一点,讲规定的时候语言硬一点。比如兄弟两人因为宅基地打官司,法官调解说都是亲兄热弟,村里人怎么看你们,他们都是好面子的,也就好调解了。
    [16:47:28]
  • [嘉宾 肖建国]:
    法调解语言真的是一门艺术,我记得在河南法院调研的时候,有一个离婚案件,法官跟男方说,看你那个样,找这么漂亮的媳妇,是积德了。跟女方讲,你说大家都知道你嫁人了,有谁还要你,娘家人怎么看你。所以说调解语言是非常丰富的。听了大家的发言我觉得收获特别大。大大拓展了我们法院职能,延伸了法院的司法服务,法官坐在法庭里来进行审判,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韩国总共五千名法官,共计处理民事非诉案件1170万件。今天的论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谢谢大家。
    [16:48:16]
  • [主持人 孙志峰]:
    感谢以上各位嘉宾的发言,都十分精彩,让我们也受益匪浅,我建议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16:49:38]
  • [主持人 孙志峰]:
    调解是传承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而且在不同时期又注入新的内涵的永恒的话题。刚才,大家围绕论坛主题,从实践的角度和理论的层面,多维度、深层次、全方位地对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探讨和论证,并提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16:49:52]
  • [主持人 孙志峰]:
    各位专家教授也就如何结合我院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下一步的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看法。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要用心学习领会论坛的思想,认真吸取经验,不断拓展能动司法范围,探索更加有效、符合地区特色的调解、和解模式,开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局面。此次论坛圆满结束,谢谢大家。
    [16:50:15]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相颖、程一、高颖、王雪的辛勤工作!
    [16:52:12]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论坛直播的关注!再见!
    [16:55:09]